公文文种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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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种

公文文种范文篇1

首先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文种来行文?要拟写一篇公文。

国务院于年月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对于公文文种的正确选用。

一、所选文种应当在法定文种之列

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行政机关的公文共有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而“计划”、“总结”、“规划”、“方案”等则不在13种法定文种之列。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某机关一拟文人员就某一项工作起草了一份总结,并拟行文上报给上级机关,标题为“(省略发文机关)关于年情况的总结”。显然,将“总结”直接上报是不正确的。那么,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一般的处理方法是:选用一个恰当的“载体”来行文。在上述例子中,因行文对象为上级机关,故该文可改为《关于报送年情况总结的报告》(该稿还可直接改为《关于年情况的报告》)。而当行文对象为不相隶属机关时,则可选用“函”来做“载体”。以下如《(发文机关)关于报送试点工作阶段总结材料的报告》、《(省略发文机关)关于报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发文机关)关于报送总结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的函》、《(发文机关)关于报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的函》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由于牵涉到“报送”字样,这里需要提一下另外一个细节,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府办发〔〕3号)第十一条中的规定:“正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的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其他省市是否也有类似规定暂不详。)

二、文种选用应当严格遵守行文规则

关于这一点,笔者可为大家举一个例子:年上半年,本市某区因申请建立某产业园区,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某部门行文,在行文时选用了“请示”文种。根据《办法》的规定,“请示”文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但根据一般常识,区政府与市政府的一个部门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由此不难判断,该区选用“请示”文种行文是不合适的。那么,作为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在收到这样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来文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将错就错选用“批复”来回复“请示”呢?对此,《办法》中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而“批复”则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故类似上述例子可选用“函”来回复。在实际工作中,当发文机关需要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一般都选用“函”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正确选用“意见”文种

公文文种范文篇2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公文文种范文篇3

【关键词】行政公文;文种;错误类型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2]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公文文种范文篇4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公文文种范文篇5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公文文种范文篇6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公文文种范文篇7

【关键词】行政公文;文种;错误类型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

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2]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公文文种范文篇8

【关键词】行政公文;文种;错误类型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2]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公文文种范文篇9

【关键词】行政公文;文种;错误类型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2]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公文文种范文篇10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