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站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3 09:40:49
互联网站范文篇1
一、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的特征
目前,在我们国家,体育信息传播表现最为突出的依然是新浪、搜狐、网易和腾讯等大型互联网站,通过对这些网站体育新闻的跟踪和调查,我们发现这些网站在体育信息传播方面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1.体育信息摄取和传播频度相对较快新闻信息最大的特点就是快,和传统报纸媒体相比较,网络信息传播在传播时效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是报业媒体无法比拟的,各大型网站在完成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之后,可以在短短的几秒钟之内从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传播到另外一个角落,这种高效率的传播途径使得大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到任何体育信息,包括赛事状况。调查发现,对于赛事而言,有百分之九十五左右的信息浏览人员都希望在第一时间甚至同步了解到赛事的状况,而不是之后的几个小时,大众对于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就迫使互联网站在体育信息的获取时必须做到高效;另外,面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赛事及体育明星的重大信息,都必须第一时间告之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体育爱好者,所以各大网站在体育信息更新方面更新频率非常快,调查发现在体育信息更新频数方面,基本上各大互联网站都能做到事件发生的同步革新。
2.体育信息的高度互动与参与性是网站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网站而言,免费的信息获取需要网站承担较大的支出,为了在收益方面有更卓越的表现,就必要了解大众对于信息的兴趣程度和关注程度,所以几乎所有的网站管理人员都会对自己网站的信息参与和浏览人数进行及时的统计和分析,比如某一项体育赛事结束之后,对于赛事的结果和赛事的过程,很多支持者和关注者都会对赛事进行评论,互联网站就可以通过评论的频率、评论的次数等信息了解到关注人员对体育信息关注的方向和趋势,这对网站的体育信息传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国际奥委会首次允许运动员可以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发表自己的博客,这为运动员会赛事观众及支持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观众可以了解更多队员在赛事期间的心得体会,情感变化,通过这个网络交流平台,也可以让观众对队员了解更多,反过来,队员受到观众的支持和关注,对于提升他们参赛的信心也是很有帮助的。
3.体育信息的自由选择性为用户的信息获取提供了诸多方便相比较报业而言,互联网信息的容纳数量是巨大的,任何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轻松的在各大网站搜寻到自己感兴趣的体育信息,这种便捷性在传统媒体中是无法实现的,传统媒体由于收到版面限制信息容量相对较小,这本身就使得二者在市场角逐中网络信息传播更胜一筹。比如对于赛事密集的奥运赛事和足球世界杯,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关注的比赛和体育明星;另外,传统媒体缺乏必要的相互沟通机制,而网络媒体为每一个用户都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渠道,用户可以轻松的通过博客、微薄、微信等方式参与到相关信息的传播中去,让更多的人们在具有信息可选择的空间内享受快乐和轻松。
4.娱乐化发展成为网站体育信息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伴随着体育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经济对于体育所赋予的价值,体育的休闲娱乐功能在大众生活中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所以,互联网站在体育信息传播中也具有明显的娱乐化趋势。以前的网络媒体受人们观念的影响,在体育信息报道中,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的状况,这和传统媒体的风格是完全一样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体育信息的获取更多的关注点在于体育文化传播、体育娱乐、体育健身、体育精神、体育明星、体育传奇色彩等方面的内容上,这就要求我们的网络媒体在信息选择上需要注重这些信息的挖掘,信息的趣味性、可阅读性更符合大众的口味,所以带有故事情节的各类报道逐步占据了体育信息传播的大多版面章节。体育信息娱乐化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媒体报道的主流趋势。
5.媒介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资源共享成为当今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即便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网站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体育信息都能够及时的采集到,这需要传统报纸、电视台及其他互联网站的配合才能共同发展,所以在面对各种大型体育赛事时,这种媒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一份报道,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搜狐网与新华社、北京电视台及中央电视台等国内知名卫星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平面媒体构建了一个专业的媒体联盟;而新浪、网易等知名网站与路透社、法新社、美联社等世界知名媒体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为体育信息的摄取和报道编制了一个立体式的网络联盟。这些短期联盟一方面可以提升各个媒体的知名度,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加速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二、互联网站体育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站范文篇2
关键词:动态设计asp模块管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新的革命,中国正在以迅捷的速度建立自己的互联网环境,随着这种环境的逐步形成,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对其本身的影响,从而纷纷建立起企业形象和商业宣传类型网站。主要是为了全面展现企业的整体理念,介绍公司的业务和宣传商业价值。企业通过网络载体,将企业的产品、服务等其他相关信息在线。由于互联网快速性、互动性、人性化等特性,使得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互联网获得了比传统手段成倍增长的商业机会,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炼焦、烧结、冶炼、轧材及科研开发为一体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为了提高信息化程度,网站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安钢互联网站的设计要求
为了注重企业形象,实现准确的行业定位以及目标用户群定位。应该本着适应性原则。网站是在动态更新中迅速成长,是在不同的软硬件环境下被浏览的,网站设计需要满足这种动态环境的适应性;网站的内容需要自动,甚至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是由其二级单位的,在数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网站设计需要保证在各种状态下显示的美观性。那么就存在着以下几方面要求:
可更新性:设计应该保证内容动态更新的方便性以及在各种更新范围内的显示效果。
可兼容性:页面的呈现效果取决于浏览器对htmi.语言的解释;浏览器有多种版本;应该对网络的浏览环境作出明确的规定。设计应该在主流平台,浏览器,色彩层次和显示屏大小的情况下,有较好的显示状态,在其他要求情况下可以正常浏览。
可发展性:网站设计需要迅速对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需要在网站栏目和内容的有进一步发展时,能够及时的进行扩展。
二、asp技术简单介绍
网络的发展与成熟使网络与其使用者之间的互动、互利关系日趋明朗。因此对网站的设计水准不光是为网站做一张好看的皮,而且需要灵活的动态页面及数据库与web的连接。
微软的activecserverpages(支持active技术的服务器页,简称asp)是一种应用程序环境,它使所有开发者可以使用几乎所有的开发工具来组合html代码,这些脚本可以利用本地服务器或远程服务器上的组件来存取数据库、应用程序或处理信息。因此,可利用asp来直观、简易地实现强大的web应用程序。asp的工作原理:用户浏览器从web服务器上请求*.asp文件时,asp脚本在服务器上开始执行。然后web服务器调用asp,asp全面读取请求的文件,执行所有脚本文件,并将asp执行结果的常规html码传送给用户浏览器。asp提供的actnex数据对象(ado)组件,可以与任何odbc兼容数据库或oledb数据源的高性能连接。一个使用ad的asp文件可以动态地从某个数据库中请求信息。利用ado,只需要数行代码就可以写出非常好的web数据库应用程序。
三、安钢互联网站的具体设计
无论是专业网站还是企业网站,一个网站对其内容的管理都要涉及到采编、分类、、浏览、检索等内容。信息管理实现网站内容的更新与维护,提供在后台输人、查询、修改、删除各类别和专题中的具体信息的功能,选择本信息是否出现在栏目的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网站的欧洲杯买球平台首页等一系列完善的信息管理功能。
网站后台管理程序应大大减轻网站更新维护量,通过网络数据库的引用,将网站的更新维护工作简化到只需录人文字和上传图片,从而使网站的更新速度大大提高,在某些专门的网上新闻站点,如新浪的新闻中心等,新闻更新速度已经缩短到五分钟一更新,从而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也吸引了更多的长期用户群,时时保持网站的活动力和影响力。
3.1目录和用户管理
目录管理可以使网站维护人员动态创建目录,从而可为以后新闻管理系统中上传图片部分设置路径,用户管理可以设置用户,为每个新闻设置权限。这样使部分页面只对有权限的用户开放。
3.2模板管理
模板是提供一组asp程序的页面。可以减少页面的复杂程度。并且利于今后网站的扩展。如果遇到大的改动,只需要程序设计者根据数据库结构和页面的需要,写出相应的程序,与此无关的页面不需要改动,保证了网站的良好扩展特性。
3.3类别管理
类别管理主要是用来设置网站的栏目,通常网站根据需要设置栏目级别,一般为二级目录,其中大类栏目用来定义网站的主栏目,小类栏目用来定义下一级栏目。设置好栏目以后可以再选择适用于那一个模板。从而实现了栏目与模板之间的衔接。
3.4核心部分新闻管理
1)全面支持www操作,完全的web操作也是当今技术发展的潮流,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由于软件实施成本低,软件复用性和可移植程度好而日渐取代客户机/服务器模式成为主流的开发模式。
2)基于部件的管理思想,利用新闻编辑组件ed-itor和文件上传组件upload。可以实现网页的无组件上传。
3)完善的权限管理和角色定义,分两级进行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管理员权限和编辑权限,分工明确,可用性强。通过与前面的模块进行连接,那么我们在新闻管理的程序中就可以用到上面的栏目设置,用户权限设置,目录管理模块,从而实现网站的集成。对应于每一条新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的设置。可以设置栏目名称、权限、图片上传路径。利用新闻编辑组件可以实现图片的插人,可以实现图片的无组件上传。但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生成的原代码中,图片都用的是文件地址,也就是绝对地址,这样的话,给以后网站的扩展带来很大的麻烦,如果有一天网站要变换网址的话,那么相应的这些图片的链接地址都要进行相应的变动,很不利于网站的动态维护。因此,对生成的原代码应该进行一些处理,从而实现绝对地址到相对地址的转化。
3.5前台页面的设计
形象的搭建更接近于传统的建筑设计,除了付与其美观、有特色的建筑外观之外,更要注重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居住的舒适性。反映在网页上,这就要求必须熟知网络设计的特性;对网站的结构、导航以及商业意图都有深刻的理解和体会;掌握目标用户群的网络使用习惯。那么在设计时,应该尽量使用#include包含语句,这不仅仅是包含动态页面,还应该包含静态页面,能够尽可能的简化页面的复杂程度,从而可以更好的对网页进行动态扩展。不至于为了改一个电话号码而对所有网页进行修改。总而言之:页面是皮肤、导航是骨架、内容是血肉、易用性是神经。做到与整个网站血脉相连的设计!
四、安钢互联网站的实际应用
安钢互联网站包含安钢集团公司网站(http://)和安阳钢铁网站(http://)。自2002年11月正式开通以后,网站运行稳定,完全达到了预期要求。
网站建立以后可以及时公司最新的新闻,新闻的更新维护工作简化到只需录人文字和上传图片,从而使网站的更新速度大大提高,提高了网站与外界的交流沟通速度。达到了企业宣传的作用,并且增强了企业与用户的交流空间,特别是企业的产品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反映给用户。同时还实现了企业证券信息与上证所股票信息披露的同步,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市动态。加强了用户反馈机制。通过反馈可以分析市场动向,提供给管理层作为决策辅助信息。
互联网站范文篇3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建设互联网网站。网站总造价: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网页制作服务,网站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2、乙方向甲方提供域名申请服务,申请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乙方为甲方提供租用虚拟主机空间服务,租用空间_________兆(m)。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4、乙方为甲方提供购买企业集团邮箱服务,邮箱__________兆(m)/个,共________个。价格__________元人民币。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为甲方提供网站更新以及网站维护等服务。并向甲方提供_____个月的免费维护更新。
6、乙方确保甲方的网站以及所有服务项目安全稳定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甲方服务费用的付款方式及义务
1、合同签定后,甲方须首先支付部分网站建设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作为信用担保金,当乙方收到甲方信用担保金后,方开始为甲方建设网站。
2、当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全部网站建设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余下部分网站建设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3、乙方累计收到甲方全部网站建设费用后开始正式为甲提供全部服务。
4、合同签定期满一年后,若合同继续,甲方需支付新一年的维持使用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费用。其中域名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虚拟主机空间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企业集团邮箱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网站维护续费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5、甲方在乙方为其制作或维护网站期间,应提供相关制作资料协助乙方建设或维护。
第三条:免责情况
1、因地震、雷电、水灾、火灾、动乱、战争、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有效地为甲方提供服务时。
2、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为邮电、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3、以上情况持续时,甲方应对此状况表示谅解。乙方应尽力、尽早的恢复甲方网站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合同的起始、延续、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产即生效。
2、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满时,双方经协商可终止本合同,但要提前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就终止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合同方可终止。在没有正式收到书面通知表明终止意向时,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此办理。
第五条:双方的承诺
1、在合同期间,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者透露本合同的内容或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不论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结束以后,甲乙双方都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在签定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资料。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及保证
1、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得进行任何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具有黄色、反华、危及我国主权及安全的信息。
2、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双方均不得无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如经反复协商无法妥善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制订。
互联网站范文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就甲方网站托管协议、全能在线管理平台及其他相关互联网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责任与义务:
a.为了更好地管理网站(论坛),甲方应配合乙方。
b.甲方整理建设网站(论坛)基本资料。(包括欧洲杯投注官网的介绍或个人,网站功能要求等)。
c.双方达成协议后,甲方应付管理费给予乙方作为酬劳。
2.乙方责任与义务:
帮助客户完成网络安全设置、由客户全权管理。公务员之家:
a.网站制作(论坛安装)升级,每次按___元计(所涉及的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著作权/使用权由客户自行解决);
b.如客户要求重新制作网站(重新安装论坛),每次网站价格面议、论坛___元/次。(插件费用它议)
c.故障排除:由于故障情况不一样,根据具体故障的性质价格不等,价格面议;
网站(论坛)管理金额(单位: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___分
3.其他条款:
a.如一方在经营过程中有损害对方利益或形象的行为,另一方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b.本协议有效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协商解决,或另做补充协议。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互联网站范文篇5
为加强我省政府类互联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政府类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把信息安全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切实加强本单位互联网站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按照以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保发展的信息化建设根本要求,坚持一手抓好互联网站的建设,一手抓好互联网站的安全保障。一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本单位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及部门主要责任人,逐级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状,将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及具体人员。领导小组名单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二要严格网站接入管理。市、县(区)政府类互联网站开通前,应报设区市公安局备案,省直单位应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由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接入互联网。之前已经开通的政府类互联网站,应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并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申请开展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托管在省外的政府类互联网站应在年底前移回省内,并在移回后一个月内,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申请开展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三要加强信息管理。由专人负责对拟上网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要指定专门人员对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
二、要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将建立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等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一要建立政府类网站计算机房人员出入管理登记等管理制度。二要建立操作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互联网站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信息员等的权限和操作范围。三要建立操作人员密码管理制度,定期修改管理密码。四要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定期进行病毒检查。用介质交换数据必须进行病毒预检,防止病毒破坏系统和数据。要建立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及时检测发现漏洞,下载安装系统补丁。五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要落实网站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完善互联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一要建立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二要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的技术措施。三要建立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以及自动恢复的技术措施。四是提供交互式栏目等服务的网站,必须具备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内容及时间。五是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服务的网站,要建立防范和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技术措施。
互联网站范文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欧洲杯买球平台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互联网站范文篇7
1当前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和特点
(1)多主体、分权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主要分为资源监管、运营监管、内容监管、终端监管等,这四部分监管内容以安全监管为指导思想,即安全监管贯穿于互联网监管始终,国家根据不同的互联网监管内容指定了不同的监管主体。
如:运营监管是对互联网相关业务的运营或者运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的监管措施,例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栏等互联网业务的监管措施,还有互联网骨干网结算的监管,这部分的监管主体主要由信产部负责。
内容监管是对互联网上各种或者公告的内容进行监管,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如、信产部、国新办、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6个部委联合出台《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详细规定了不同专项内容的监管部门。如图2所示。
而终端监管是指对互联网相关设备的监管措施,如交换设备、终端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可见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体系是根据互联网传播的路径,实行关联主体监管的多主体和分权的管理体系。
(2)平衡、协调的互联网管理和多元手段运用
我国将互联网的管理模式与现实社会的管理模式融合起来。强调多种管理手段的协调使用。
第一,国家确立网络传播控制政策是积极的以发展为导向的政策,而不是消极的以防御为导向的政策。国家对网络传播控制强调适度性与合法性。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互联网规模的普及和产业发展应该是当今中国政府制定控制政策的重要目标。
第二,倡导道德自律与法律监控的平衡使用。国家在保持网络法律起惩戒功能同时,又强调使用其他手段发挥激励功能。在一般性领域或私人生活方面,国家和政府只要倡导主流的网络道德加以调整即可。
第三,政府管理模式的选择着眼于“两个结合”,即传统新闻出版调控模式与网络传播控制模式的结合,政府强制模式与自我控制模式的结合。在政府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实现“两个转型”,即从法律、法令控制为主向德法互动、政策引导和公众自愿参与并存管理转型,从强制模式主导型控制向政府强制与自我控制有机结合的协商型管理的转型。
第四,鼓励和支持自律手段。行业自律、公民教育和授权用户自我控制是当前政府控制模式中开始认真考虑的控制形式。
国家明确希望确保网络传播与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又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言论表达权利之间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控制目标。近年来“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和“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指导方针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对互联网发展取向的控制观,即将社会控制资源主导的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纳入了政府控制政策,主张行政监管、司法监督、社会各种自律手段综合使用,体现互联网监管的创新。可以说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在互联网的管理手段上已经注重多元化的运用。
2中国视频网站管理政策的变化与走向,互联网管理向传统媒介管理的倾斜
根据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分权、多主体模式以及平衡、协调的互联网管理目标,中国视频网站的管理一直处于一个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中,主要受到原信息产业部与广播电视总局的联合管理,这也为互联网和视频网站的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其间中国视频网站管理的政策经历两次调整。在2003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15号令),允许持《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3年:其中第七条“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等,这个时候并未对视频网站的主体性质做出明确约束,这一文件的颁布打破了以往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的相互不渗透的政策壁垒,为互联网站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随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获证,分别打造了“互联星空”、“天天在线”这两个宽频网站。
到了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又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新办法废止了原来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制度,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日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第七条出现变化,对视频网站的主体做出一定的约束性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这项规定出台后,一些民营网站通过引进国外风险投资的方式(一般都会采用三角机构境:外企业到中国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是广告公司),与中国负责经营的内资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境外设立公司将资金注入到国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并以此支持内资企业的发展),成功规避了新的管理规定,同时也使得视频网站的发展与外国的企业管理合拍,带动了视频网站向产业发展。我们可以说此时国家对视频网站的管理依旧是从信息产业发展的角度制订的。
但是到了2007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s6号令),其中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视频网站的行业管理归属主要在国家广电总局,这也标志着中国视频网站的管理由互联网管理向大众媒介管理的倾斜。
2007年12月的新规定同时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于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国家对视频网站的主体做出严格的约束性规定,直至“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条款的出现,其实这是基于两个层面考虑。
1、中国视频网站越来越具有明显的媒介产业性质。因此国家倾向于将其纳入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范畴。
2、作为视频网站主要管理主体的管控逻辑的必然。
国家广电总局作为视频网站的主要管理者,理所当然将互联网视听节目看做是国内广播电视事业的延伸,因此,互联网视听节目、视频网站的监管必然会延续现有的广电监管模式,其中当前广播电视的国有准入机制和内容监管的基本要求无疑也被应用于当前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站的监管。正是基于这个管理者的逻辑,“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条款的不可避免出现了。
二、分权与多主体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发展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一般采取视频分享和视频直播两种不同形式,主要分为视频分享类网站、门户视频网站、网络电视网站和网络视频下载网站等四个大类,其中网站内容主要来自专业内容制作机构,包括电视媒体、影视制作、音乐制作、体育组织等,以及网民原创、转载和二次加工,视频分享类,如土豆网、六间房等,通过风险投资以及通过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浏览,在较短时间内聚集了超高的用户流量,一批具有典型的市场推动特征的视频网站发展起来。
1视频传播表现出强大的传播效果
得益于中国互联网规模的快速扩大,我国使用网络视频的网民已经高达1.6亿,相当于每1.3个网民中就有一个网络视频用户。这是庞大的用户群。另据互联网流量监测机构尼尔森公司2007年12月16日的报告,视频网优酷网已达1亿的日视频播放量,日独立访问用户达1200万。互联网视频传播和视频网站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视频网站也开始具有了与广播电视等同的传播属性和社会效果。
2产业性质明显
中国视频网站发展迅速,并且有别于初期网站、博客在中国的发展,视频网站较早就大量引进风险投资,发展方向带有明确的媒介产业特征。2008年中国有超过300家的视频类网站,总共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在3亿美元左右。中国2006年以来视频网络公司获得的风险投资不算少,并由此形成以流量和广告方式盈利的媒体运营模式。
据2005年艾瑞统计,2005年中国观看过网络视频的用户有3200万人,而2010年时,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将达到18000万人。实际上中国2008年,提前2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就达到了预测。而2006年中国网络视频收入总规模还只有5亿元,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就将达到15亿元人民币,预计2010年达到34亿元,2007年网络视频市场增长率达69.8%,2008年可达73.3%,应该说在市场刺激下,中国视频网站的市场规模、融资手段、盈利方式都在稳步发展和成熟中,整个产业链:从内容提供商到网络视频平台运营商到技术提供商、分销渠道和用户链条正处在磨合中。
3民营视频网站唱主角
据各方面的市场调查,民营视频网站的市场份额占主要地位。互联网行业信息流量统计机构官方网站的中文alexa网站排名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世界综合排名前五位是“六间房”(综合排名第97)、“优酷网”(综合排名第117)、“我乐网”(综合排名第120)、“酷6网”(综合排名第142)、“土豆网”(综合排名第159)。而广电系统提供视频服务的网站排名最靠前的当属中广亚洲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创办的“中广网”(排在第72355位:
4网络视频传播产生的社会问题引人注目
伴随着中国网络视听媒体的快速发展,一些负面事件不断出现。
(1)视频传播中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最突出问题。
从cnnic的2008年调查结果来看,中国网民在网络视频的使用中电影和电视剧是最受关注的内容,有高达86.3%的比例,消费方式上,通过浏览器观看视频分享、门户视频或宽频影视等的网民最多,达到64.2%,其他方式主要为下载后观看、网络电视和边下载边看,与此相对应电影、电视剧成为绝大部分视频网站主要的流量组成部分,为了吸引流量一些视频网盗播电视剧、电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非常严重。从视频网站建立初到今天。已经有多个网站因视频节目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问题而被起诉。
(2)视频网络中的犯罪现象出现
一些违法的视频内容在网络中出现。如一些网站色情淫秽的电影,另外目前网上是继网上色情电影、网络诈骗之后又一“异军突起”的网络犯罪形式。随着宽带网络和视频技术的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将原来的静态传播变成了互动的形式,其诱惑性和危害性也随之加大。
(3)视频网络中不断出现违背社会伦理的事件,引发互联网文化反思。
目前网络视频正成为一些不健康内容、违背社会道德的传播渠道,并由此产生的腐朽、落后文化,尤其是低俗、暴力等内容,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社会产生了消极、负面作用。
三、中国视频网站管理的效果回顾与建议
中国视频网站的发展有目共睹,如网站的产业链比较完整,市场规模快速扩大,这正是中国互联网管理中多主体、分权管理模式和注重均衡管理手段带来的良性结果。但是视频网站电出现了一些消极影响,以致国家采取新的政策。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的冲击与变化
2007年12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对中国视频网站的影响无疑是非常大的。因为此前快速发展的中国视频网站带有明显的产业属性,而且已经形成民营视频网站发展壮大的局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规定的“国有制”无疑对其他所有制形式形成冲击。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2008年2月后,又放宽了管理。2008年2月3日针对去年末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对外公布解释细则。对于“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国资成分”问题,两部委表示,“《规定》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而《规定》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国家政策对民营资本视频网站合法身份的肯定。
与此同时2008年视频新政所引发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关于网站的所有制的要求,二是关于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问题等。例如,该政策对如何区分视频网站的内容哪些是由网站制作,哪些是网友上传?如何分担责任等。这些重要问题,也是视频网站引发社会问题的重点,并没有规定。
2建立面向媒介融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以上的争议其实实质是,媒介融合后互联网管理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视频网站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今的一个潮流:媒介融合,媒介融合(mediaconvergence)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其本意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媒介融合首先是传播技术的融合,即统一的数字技术在不同种类的传播媒介的普遍应运,再深一点层次,就是各种传播媒介的融合,多种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通过互联网技术找到了自己的新形态,如电子报纸、互联网广播、网络商店等,同时一直作为通讯信道的公共信息网络也向大众传播媒介甚至商业进发如视频网站的发展等等,更深一层次的就是传播制度的融合,涉及到不同传播媒介管理体制的整合,如通讯网络与大众传播媒介管理的整合,报纸广播电视管理的整合。如今网民的比例全球达到21%以上,他们不仅是传统的受众,有时又是威力巨大的传播者,这使得我们传统的大众媒介管理模式受到空前的挑战。所以视频网站的管理仍应该从根本上立足于互联网管理体系,并面向媒介融合的趋势:
3视频网站的管理应该在互联网管理体系之中完善、改进
互联网传播方式将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大众传播混合于一体,其复杂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必须探寻有别于以往的传播管理体制,应对以此为基础的信息社会的到来。视频网站的管理应该在当今中国互联网管理体系之中完善、改进。
视频网站中出现的违法以及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现象需要管制,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传播模式的变化,使得管理手段也应该变化,如果说视频直播类的网站内容还主要是由网站集中管理,可以照搬广电模式监管,那么视频分享类的网站由于多为网民上传,广电监管模式对内容很难做到有效监管,事实上恶搞、暴力等事件都主要是在这类网站上传播开来的。
4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层级的分层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是多主体、分权管理,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的多媒介融合属性:它既在融合传统大众媒介出现视频网站、新闻网站,有时又扮演商业媒介的角色,如当当网上书店、网上百货商店等,所以工商等部门也应该介入管理,互联网多主体管理是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但另一方面,多个平行管理主体也使得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决策层次不完善,互联网管理需要的是“和谐“管理,在平衡管理之余,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协调、优化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面向融合的管制机构,统一事权,减少冲突。例如美国有fcc,英国有offcom,德国则设立网络经济管制局bnetza。正是有了统一的机构,才能扫除各部门、行业管理的壁垒,我们都知道美国96年就制订新的电信法,率先解除电信与大众媒介互不介入的禁令,成为政府积极应对媒介融合的典范。但是大家往往忽视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法律制订的主体是fcc联邦通讯委员会,正是fcc这个统领电信与大众传媒的管理机构才催生了两个行业的顺应潮流的融合,所以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才能催生有利互联网产业发展和意识形态等多功能管理职能的整合,才能真正促使监管多头,而又无人负责的局面。
目前视频网站已经出现了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侵犯、网络色情、挑战社会道德等不良现象,在媒介融合的大趋势下,新的、突发的违法行为很可能会在视频网站中出现,互联网传播的快捷、便利,使得政府监管的及时的动态性非常重要。所以视频网站的管理仍然需要信息、广电、公安、文化等机构的多方管理,同时建立统一机构协调各部门。
互联网站范文篇8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ofpatentexaming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一,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二,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一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一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一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一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文或文章,人们可以早于书面出版物之前在互联网上得到,这时互联网上给出的日期就是epc第54(2)条下公众可得的有效日期。
3.对于pdf等类似格式的文件需格外注意,虽然在文件工具窗口可以获得文件创作的日期、最后修改的日期,但应与公开日期相区别。
从上述国家或组织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时,首先,应根据该信息公开网站的性质来确定,对于一些信誉度高的网站信息,称之为“豁免网站”,可以将该信息在网站公布的时间直接作为其具体公开的时间;否则,则将该信息的公开时间推定为其在网站上的时间、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或搜索引擎首次访问的时间,但如果不同意该时间为该信息公开时间的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则该时间可能被推翻,也即通过个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最终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
(二)互联网信息应视为公开出版物还是属于其他公开方式——地域要素和公开要素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其究竟是属于出版物公开还是属于其他方式公开,学者们似乎无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解释现有技术的定义,也即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现有技术定义,通过对其中的出版物的重新定义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包含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版物中,或者修改非出版物的地域限制为绝对标准,从而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纳入到其他公开方式的现有技术中。[1]还有种观点认为应划分到出版物类,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在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再做具体改动即可,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直接修改概念……”,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5,7]笔者以为,基于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出版物的明显差异,其明显的网络虚拟特征以及人们长期习惯的出版物概念,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来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中;其次,由于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地域限制问题,如果简单地扩大地域的限制为绝对地域标准,则会对我国专利的审查工作,即实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了举证难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还有,在我国,修改上述法律法规的程序比较漫长,修法成本也大。
其实,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修改给了我们启发。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一样,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同的混合标准或称相对标准。[7,8]但美国在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并没有修改其专利法,而是将其“视为”公开出版物,修改了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笔者以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对于互联网信息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地域性问题;其次,互联网信息与公开出版物具有相同的绝对公开、全世界公开的效果,但仍然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作者,但其不可能是著作权的真正作者。事实上,任何地方上载或存放的信息,只要是进入了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就意味着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和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国内使用的可能。”[6]换句话说,互联网信息应该是能够在本国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的信息,否则的话,它还能叫互联网信息吗?因此,考虑到上述修法成本等原因,而我国《审查指南》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些,可以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修改《审查指南》或审查指南补充规定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方式”即可,而完全不必将互联网信息视为出版物或对专利法及其细则作修改。
(三)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
1.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现有技术的公众获取性就是指技术信息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被非特定的个人看到,并且无需暗示该信息已被实际使用,公众可获知性是贯穿整个现有技术的精髓。[7]传统现有技术对公众可获取性考察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或技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即所谓‘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确实有人得知,则在所不问”。[4]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普通公众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来进行创新活动已不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论述过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简单地将将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考虑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时候,我们必须另辟捷径。
2.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范围。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对地作为现有技术,但是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信息根据其基本特征做某种划分,从而对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根据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而无需输入交费获取的密码或口令可分为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前者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新闻网站、个人网站、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一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二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一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一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一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二,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一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一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一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一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一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一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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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范文篇9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引台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很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站范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击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全方位开展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清理,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整治网上低俗之风,不断规范互联网管理秩序,促进互联网上精神文明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除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铲除违法网站,集中查处一批网上传播淫秽视听节目、组织淫秽表演、介绍和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深入开展互联网整治,完善提高一批、警告整改一批、依法取缔一批互联网违法违规单位。通过专项行动,切断网络淫秽色情传播链条和牟利链条,使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明显减少,网上低俗之风得到明显遏制,网络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信息传播秩序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对象
1、利用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传播淫秽信息,以及传播淫秽视听节目非法牟利的;
2、利用互联网和手机wap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的;
3、在境外开办淫秽网站并在境内发展会员,传播淫秽信息的;
4、组织网络淫秽表演和进行网上招嫖活动的;
5、从事网络诈骗、和销售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视听节目网站、博客、播客、网络动漫、点对点网络和手机wap网站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提供淫秽色情网站链接;
2、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单位为淫秽色情、诈骗等违法网站提供信息传播空间;
3、网站刊载诈骗、和销售违禁品等有害信息;
4、网上支付平台、手机代收费和网络广告为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诈骗活动提供非法牟利渠道;
5、网站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防治广告;
6、视听节目网站传播含有色情、低俗不良内容和未经审查批准的影视剧等视听节目,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三)检查的重点单位
1、开办视听节目、博客、播客、点对点网络和手机wap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2、开办托管主机、虚拟空间服务单位;
3、开办网上支付平台和为网站提供手机代收费的信息服务单位;
4、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单位;
5、提供互联网新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切实保持网上严打舆论强势和高压态势。各地公安机关要掌控一批利用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淫秽色情表演、网上招嫖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线索,确立一批重点案件,加强案件侦办工作。要加快已侦破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商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批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判。
(二)查处传播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全面治理网上低俗、不良信息。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屡教不改的,要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要把治理网上有害和低俗不良信息等违法违规活动与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结合起来,组织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登载新闻网站、手机wap网站、互联网出版、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服务单位清理网上含有色情、低俗不良信息的内容,从严查处传播淫秽色情的互联网服务单位。加强对以学校名字命名的社会网站论坛和群组管理,加大对以学校名字命名的违法违规社会网站论坛和群组清理、查处工作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活动,推进博客、播客服务行业自律。
(三)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清理、整顿,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站和提供播客、手机视听服务单位落实视听节目信息审查、播出管理、记录留存和有害信息发现、防范、报告措施。建立“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信息库”,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一律不得传播列入“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信息库”的视听节目。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
(四)深入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整治,整顿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管理秩序。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继续开展以专人专岗负责制、内部业务管理系统、所接入网站备案数据库为重点的信息安全管理“三建”工作,建立有害信息发现、监督和协同查处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组织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服务单位落实托管、租用用户注册登记制度,督促其建立健全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巡查、管理制度。对无人管理、无力管理的中小网站、论坛、留言版,要限期整顿;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有害信息频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关闭。
(五)加强监管,规范网上支付平台、手机代收费、互联网广告和搜索引擎经营秩序。规范网上支付平台和手机代收费服务单位经营服务,建立异常支付、收费活动发现、报告制度。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防治广告,检查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规范经营服务活动;对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防治广告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监督、指导搜索引擎服务单位落实有害信息过滤和对违法网站网页拒绝抓取、留存的措施,有效遏制利用“网页快照”等渠道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问题。
(六)大力开展互联网法制和精神文明宣传工作。宣传部门牵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加强高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和精神文明教育工作,净化校园网络教育环境。深入开展互联网法制和精神文明宣传进网站、进网吧、进中小学校的“三进”活动,印发和在网上广泛登载互联网法制和精神文明宣传材料,开展有奖征文和知识竞赛,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互联网法制意识。
(七)推进开展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健全互联网管理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建立违法网站信息通报和处罚联动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互联网管理基础工作,强化互联网运营单位和服务单位在打击淫秽色情信息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服务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落实论坛版主、吧主和聊天室主持人实名制。组织开展文明网站公众评议活动,定期对属地网站信息传播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组织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建立“网络视听服务自律联盟”,自觉抵制违法和低俗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深入开展垃圾广告类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专项治理,防止和遏制垃圾短信的泛滥。
五、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要继续做好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组织清理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督,依法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和上网服务场所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二)宣传部门要制定专门的新闻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按照统一部署,配合专项行动,突出警示震慑,注重教育引导,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三)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网上舆情汇总分析,把握网上动态,引导网上舆论;加强博客、手机报、搜索引擎和具有新闻资质网站的管理,组织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抵制网上有害和低俗不良信息传播。
(四)人民法院要做好案件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五)检察机关要做好对网络淫秽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及时解决在办理网络淫秽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扫黄打非”工作部门要履行好对网上“扫黄打非”工作的部署、指导、督办和协调的职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工作。
(七)教育部门要将影响高校校园稳定信息纳入网上有害信息清理范围,加强校园网和校园内上网场所管理,组织学校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组织在校学生开展网络精神文明教育活动。
(八)文化部门要加强互联网演出、网络游戏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和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依法查处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十)广电部门要加强提供视听节目网站、手机视听网站和播客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和手机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重点打击传播含有色情等有害内容的影视剧等视听节目的行为,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组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抵制网上低俗不良视听节目传播。
(十一)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网上电子刊物和网络游戏等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单位。组织互联网出版服务单位抵制网上低俗不良信息传播。
(十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网上支付平台管理,与有关部门配合,切断传播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
六、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两个阶段。3月底之前,围绕为春节和全国“两会”营造健康、文明的互联网环境,集中清理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4月至9月,围绕北京奥运会网络安全,深入开展网上清理、整治,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诈骗、和销售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1月28日至2月25日,以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站和提供播客、博客、手机视听服务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清理行动。
2月26日至4月30日,深入清理互联网和手机wap网站上淫秽色情信息,铲除淫秽色情网站;确定重点案件,集中开展侦破工作;全面排查信息安全隐患,整顿互联网管理秩序。同时,要检查工作成效,排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下一阶段专项行动。
5月1日至9月,围绕北京奥运会网络安全,全面清理网上淫秽色情、诈骗、和销售违禁品等有害信息,集中侦破一批传播淫秽色情、诈骗等犯罪案件。完善提高一批、警告整改一批、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互联网单位,落实抵制网上低俗不良信息传播的工作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既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淫秽色情问题的长期性、顽固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对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维护网上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由一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切实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全市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增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工商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各地要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专项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同时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员,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定期汇总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互联网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发现、通报和查处工作,组织相关互联网服务单位落实清理和防范责任。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协同配合,统一行动。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主动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通报。各互联网运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三)深入动员,发动群众。要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淫秽色情的现实危害,宣传国家铲除网络淫秽色情的坚定决心和取得的明显成效。对违法网站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网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抵制网络淫秽色情的良好氛围。
互联网站
2023-03-13 09: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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