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2 12:59:38
逻辑范文篇1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87、153页。)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认为这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规定,强调了人的本质的社会性。这是对的。但这只是一种表层认识。从更深层意义来看,它给我们指明了掌握人的本质的方法论原则,告诉我们应从社会关系中来认识和把握人及其本质。
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不是孤立存在物。他从事的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是依赖于他人的。在现实的活动中,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人,但活动并不是单个人的单独活动,“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87、153页。)应从社会关系来规定人,人始终是社会的人。
社会关系是人的生存方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交往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交往多种多样,如物质交往、精神交往、生产交往、文化交往、艺术交往、日常生活交往,交往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有多少种交往就有多少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关系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的,因而可以说社会是人际关系的总和,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相辅相成,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交往关系,反之亦然。
道德的基本问题是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人们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在人们的交往中,在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和改变。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87、153页。)就是说人们的道德是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形成的,在人们的交往和实践中通过彼此之间利益关系的处理表现出来。只有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和实践中才能判断一个人的言行是善的还是恶的,是丑的还是美的,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也只有在人们不断的社会交往与实践中,才能形成一个人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爱尔维修曾说过:“如果我生在一个孤岛上,孑然一身,我的生活就没有什么罪恶和道德,我在那里既不能表现道德,也不能表现罪恶的。”(注:转引自[苏]普列汉诺夫:《唯物主义史论丛》,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66页。)脱离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脱离人的社会实践,无所谓言行一致,不存在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也就无所谓道德。那么作为培养人和塑造人的道德人格的德育在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的选择和实施上就应与此相契合。所以,我们认为德育实践应从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出发,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应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交往、相处出发,从小处而言,指处理好自己与家人、朋友、他人的利益关系,处理好自己眼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从大处而言,指处理好自己与集体、集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的关系。
个体道德意识的产生、道德情感的陶冶、道德意志的锤练、道德信念的确立都离不开个体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和活动。在个体现实的道德生活和活动中,在个体现实的社会交往中,个体的道德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得到提高,学会处理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进而使个体道德不断完善和超越自我。脱离了现实的生活和人际交往,仅靠单纯空洞的道德知识传授、说教和灌输,是不可能取得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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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培养良好人际关系作为德育实践的逻辑起点,可以从道德发生学、德育心理学以及我国儒家的德育思想及其实践得到证明。
从道德的产生来看,它最初源于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问题。只有当发生了个人利益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的时候,只有当人类能够意识到这种关系并实际地感受到需要对其加以调整的时候,才会出现道德。在人类的氏族制度阶段,虽然人们在集体劳动中形成了最初的简单的社会关系和生命活动的日常秩序,但道德还处于萌芽状态。这种萌芽状态具体表现为作为某种行为的惯例,还是直接体现于共同的劳动活动和相互交往之中。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它即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复杂化,个人或家庭的利益同其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关系问题便不可避免地提到人们面前;也使人类的意识开始丰富和发展起来。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出现了从道德上来约束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以巩固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必要性。于是,原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逐渐学会识别的“有利”和“有害”的观念,便成了后来出现的“善”和“恶”概念的雏形。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中指出:“首先令人惊异的一个事实是:……欧洲语言中表示物质财富或直线的词也表示道德意义的善……。”(注:[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56页。)中国汉语中的“善”字,据《说文段注》解:“吉也,从言,从羊。”羊者,祥也,说明“善”字最初的意思表示吉祥,也是从人们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大量的考古学、人类学研究事实表明,道德最初起源于原始人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调整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的需要。(注:参见八所高等师范院校等编著:《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原理》,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4-57页。)人类种族的道德源于人们之间利益的调整,现代社会个体道德的形成和完善虽然在时间上大大短于人类种族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但社会道德要真正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在过程上,它要复演人类种族道德的形成过程。德育就要与这个过程相契合,才能比较完善地促进个体道德的社会化。这就从道德发生学方面为我们的德育实践逻辑起点提供了证明。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运用观察儿童玩弹子游戏和同儿童就公正、惩罚、欺编、责任等有道德涵义的问题进行交谈的方法,研究了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他认为儿童能在具体的道德情景中为自己作出独立的思考和判断。通过研究,他得出结论: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一个有明显阶段特点和顺序的连续过程,分为四个阶段:(1)前道德阶段(0-2岁),此时的儿童并无对规则的任何意识,他们对事物的判断是以本能需要和感觉为标准;(2)他律的道德阶段(2—7,8岁),此时儿童的思维是“自我中心主义”的、单向的和不可逆的,在道德判断上表现为对规则的单向理解,对权威的绝对崇拜和服从;(3)自律或合作的道德阶段(7,8—11,12岁),儿童把规则看成是同伴之间的自愿制定、接受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规则形成了义务感,而且只要大家同意,规则也可以被改变。儿童能从多角度理解规则。(4)12岁以上更高水平的道德阶段,此时儿童的道德思维变得更广泛,更有社会性,并朝向一种“道德理想”的方向前进。儿童对规则的理解会更多地联系整个社会,并且使规则从具体的行动准则变成人与人之间的“观念的互惠”。基于这种研究结论,他特别推崇让学生在相互交流和合作活动中发展道德思维。他指出,虽然儿童最初的道德主要是在成人影响下形成的,并且这种影响在日后的发展中继续起着作用,但是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活动范围的扩大,在儿童同伴间所进行的基于相互尊重和平等原则之上的社会交际和合作活动日益成为道德发展的主要推动要素。(注:参见魏贤超:《现代德育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195页。)
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在皮亚杰研究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纵向研究,把皮亚杰的道德发展理论予以详细地分化,提出了从出生直到20岁以后青春期和成年初期的道德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①前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一,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阶段二,以工具性的相对主义为定向;②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三,以人际关系的和谐或“好孩子”为定向,阶段四,以法律和秩序为定向;③后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五,以法定的社会契约为定向,阶段六,以普遍的伦理原则为定向。根据这种研究结果,科尔伯格指出,道德教育不只是个传授具体的行为准则的问题,而是要求教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儿童的积极的道德思维和推理,一直达到能理解和运用公正这类普遍的伦理原则。他对学校德育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①鼓励学生考虑他人观点,以调和相互间的分歧和向高一级道德思维水平发展;②鼓励学生从事有条有理的辩论和考虑多种选择之类的逻辑思维活动;③鼓励学生勇于作出道德决定并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④促进学生的道德思维的冲突;⑤提供一种道德思维冲突的新的道德结构,促进学生向高一级水平前进;⑥提供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让学生在其中活动,在这个环境中,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相互尊敬和公平为基础的。(注:参见魏贤超:《现代德育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由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研究及其提出的学校德育方法来看,学校德育实践的关键在于培养儿童友好地与同伴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这是与儿童道德心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把德育实践的逻辑起点定为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合适的、恰当的、有其德育心理依据。
我国古代教育以道德教育为核心,有丰富的德育理论和实践。孟子提出德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明人伦,即“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就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中庸》写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这段话高度概括了德育的本性和实质。意思是说人的道德发展有其本来的规律,要按这种规律去修养,不可偏离。《大学》对儒家的德育实践过程做了具体精辟的阐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身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在此,儒家把个人修养看作是关系个人安危、国家治乱的大问题,把修身提到治国、平天下的高度。由个人修身到家庭和睦到治理国家到天下太平,表明了儒家道德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都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具体的由小到大,由近及远,培养封建的伦理道德,掌握处理封建人际关系的准则,进而维持封建的等级制度,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我国封建社会能延续两千多年,始终在华夏民族的统治之下,保持稳定的社会结构,不能不说与儒家的伦理道德教育内容和方法有很大关系。
在当代,以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价值观为导向的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经济迅速发展,震惊世界,究其深层机理,是运用了儒家伦理调整社会人际关系,促进了工业的繁荣和社会稳定所致。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可见,以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作为德育实践的逻辑起点是有事实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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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实践逻辑起点立足于现实人际关系的培养,是对个体道德的动态把握,为我国现阶段新道德理想的建设提供了依据。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赖此而存在和发展的道德也在发生变化,只有在动态发展中培养和塑造人的道德,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道德教育才有实效。个体的道德才能不断完善。长期以来,我们的德育在内容上变化很少,甚至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要求也相差无几,在方法上重视道德知识和行为准则的传授,忽视现实活动的情操陶冶和体验,方法单一,等等,不能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与儿童的身心发展相适应。因此,德育实践逻辑起点的确立要求重新调整和确立我们的德育内容和方法。
逻辑范文篇2
历史正义,以其终极的正义性担保历史与逻辑各自的特性。历史正义逻辑使历史为历史、逻辑为逻辑。在敞明日本历史的正义逻辑中,面对沉沦的终极信仰抹去的逻辑间隔力的逻辑,自然推出天皇与神平等立约的结论。神在日本历史中降格为所承诺对象的对象。终极信仰,不再是永久持有终极性的历史信仰而是在过去富有终极性的“历史的信仰”。终极信仰在过去的终极性,确证现在历史的终极性。终极信仰承诺的普遍性,不是由其终极性来承诺而是由承诺的承受者双方给与自身。它在日本历史中具现为现世的天皇信仰。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典型地体现着历史信仰的亚逻辑境遇。
一、原初天皇信仰中的事实性与价值性
天空中普照大地的太阳,本是人类的而不只是日本人的光源。日本历史在信仰逻辑上,以天皇是天照大神这个太阳神的子孙形式代替太阳本身、代替终极信仰,天皇信仰即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日本历史不同于其他东方国家的地方在于:它在天空中看到太阳而不只是乌云,它发现大地万物的秩序源于太阳的朗照。与西方的差别在于:日本以两性一体的现人神天皇代替太阳神而不是作为神的光芒的承受者谦逊地活动于大地,敬仰太阳的运行承受太阳光芒的天皇成为日本历史光源的中心。现世的非终极性在者的终极化,致使超世的终极信仰的隐退。隐去的终极信仰,以虚拟的天皇信仰承诺日本历史的终极正义性。
最初的天皇,乃是传达神意于人间的巫师。伊势神宫称作天火明命信仰原型的天照,就是指伟大的太阳之巫。他们以人的面目把神的话语转达给世人,自身是一个中间性存在者。他们同现在的天皇一样,对世俗世界没有实权。即使在天照大神被确定为最高神前,日本的民族神话也没有信仰绝对神的传统。诸部族所信仰的神,已经内含继承天照神系统的天皇信仰所有的两性一体本质。约十五万——四万年前,从欧亚大陆渡来的东日流的阿苏边族,信仰自然中只有一个神。它化灵百千万、司掌万物生死,形成生死轮回因果报应。明暗为神眼,空气风为神息,雷电为神怒,地震、海啸、洪水为神罚,喷火是神在活动,寒暖表明神的起居。此族还崇拜日月星火水木土雨兽鸟鱼菌等百多种神。神的事实化、世界化,必然是神的多神化。以事实性在者为神栖居的场所,世界因此神化。多神的事实性取消其绝对价值性。多神为价值性与事实性的统一体。
阿苏边族之后,渡来东日流的津保化族(绳文人),一样信仰多神教。天上的一切为石化神,地上的一切为保野利神,水中的一切为我古神。这三个神生存世界万物。它们不是具体的神像神体,而是森罗万象的象征。世界的逻辑本源,是事实性的多而不是价值性的一,又有抽象的象征性涵义。这是后世日本人选择天皇这个两性一体神为历史信仰的宗教基础。
距今约4800~4600年前,耶靡堆族建成耶靡堆国(耶马台国),把荒霸吐神置于整个王国之上,称为全能的国神。此神在终极意义上给出世间万物,以天地水构成自然界,以生育死构成人类的生存现象。时间在过去、现在、未来中流走。荒霸吐神合并阿苏边族、津保化族族神,改为荒霸吐石化、保野利、我古神。神的世界化,促使荒霸吐人给与天地水这些事实性在者以神性。自然巨石,是神的栖居地。从北海道到本洲,到处留下以石为神的遗迹。神与自然间没有间隔。荒霸吐神社的灵窗上装饰的天神三轮印,指万物轮回;六角星印,象征天上一切。三点三波印,指水的三大力量,它是创造万物的生命体,使气化水、水化冰、冰化雪、雪化雨、雨化云,浸透于天地。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四季、冰界。荒霸吐人,赋与事实性的水以价值性的涵义。倭国王九代开化天皇,禁止信仰祖传神的荒霸吐神,把更有神性的天照大神立为最高神。不过,天照大神信仰,继承了多年形成的事实性与价值性合一的信仰传统。
二、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
荒霸吐族人,以其血肉为自己的族神作证;皇族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天照大神的神性作证。天皇是太阳神天照大神的子孙而有神格性,天皇在事实上的终极有限性表明天皇的人格性。皇族通过肉体生命的血缘流传,保证天皇对神格性的永无休止的占有。现世的在事实上有限的人格性与超现世的在价值上无限的神格性,构成天皇的两性。天皇是人格性与神格性的一体、事实性与价值性的一体。不死的天皇的两性一体,即天皇信仰。
两性一体的天皇神格性,起源于天皇万世一系的历史传说。神以虚拟的血缘流传把神性传达给天皇,现在的天皇接续过去的天皇在流俗时间中传承神性。然而,天照大神在日本神话系谱中只是一个中间神格,在历史信仰中的绝对化没有抹去其中间性的神格本质。之前存在创造它的神。也就是说,在终极意义上,天照大神的神格性,是一种受造者非创造者的神格性。这种非终极意义上的神格性本身,内含着非神格的人格性。在血缘上继承了天照大神神格性的天皇,同时继承了它的非神格的人格性。天皇在时间中,以终极有限的事实性在者实践天照大神的神格性。因此,天皇人格性,既不同绝对神的神格相对应,也不是人的精神的人格性。它是天皇神格性的事实性存在方式,天皇实践自己神格性的现世方式。正因为天皇不断超越自己的有限人格性、代表天皇信仰在历史中现世,价值上才有天皇神格的不朽。
天照大神的中间性,决定其子孙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的中间性。在终极意义上,天皇神格与天皇人格是不完备的。只有绝对永恒无限万能的神本身,才有绝对永恒无限万能的神格性。这种完全的神格性,来自神本身而不是神在流俗时间中的源初血缘授受。它向所有有限相对的事实性在者显现,而不以任何个别的事实性在者为其存在方式。神在此岸世界中没有替身。天皇神格性这种事实性相对有限的不完整神性,不是价值上绝对无限的完全神性。相反,只有没有神化的人才有人的真正本质,只有以绝对永恒无限的神为信仰对象的人,才是本真的人性所有者。如果一个有限相对的事实性在者禀有神性,这不但破坏了神的完备性而且损伤了人的自足性。人格性源于信仰神的神性。天皇人格性,是天皇神格性的在场形式,是对不可言说的神格性的言说。与生俱来的神格性本质,致使天皇人格性在终极意义上的不完全性。这种人格,只可能是一种集体的象征大众存在没有个性的国家人格。两性一体的天皇,即现世的神与非现世的人统一的现人神。
现人神,是日本天皇代代相续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事实上超越有限个别天皇为日本历史给出终极合理性的两性一体的天皇即天皇信仰。每个天皇为自己生存的历史作出现世的终极承诺,天皇承诺日本历史的终极合理性。作出终极承诺的日本天皇,已经不是在事实上有限的个别事实性在者,而是现世临在的天皇信仰。天皇以天皇信仰为历史信仰,临在于现世的日本历史。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天照大神的神性,明证天皇信仰的现世临在。个人生存的价值在于:它表现诸神神格性的程度。生存延续中的个人与他人相关联。把每个日本人关联一体指向共同的家园。个人要么是公家、要么是武家、要么是商家。个人必须以天皇信仰为自己的家园。以天皇信仰为历史信仰,就是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历史信仰。(这就是为什么亚洲人民认为现在的日本人应当承担他们的前辈的行为的责任的原因。)
三、天皇神格化
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这种信仰逻辑,依然是日本历史逻辑的产物。日本历史在终极意义上取消终极信仰,完成了天皇与神间的自由过渡;它们立约以天皇代替诸神。天皇的现人神本质,出场在这种代替中,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的终极边界消失了。这不就是一体的人格性与神格性么?
从历史信仰逻辑中产生的天皇的神格化,为日本的历史正义逻辑中天皇与神、皇族史与日本史、日本史与世界史、历史与逻辑间自由替代的正义性给出终极承诺。历史学中倡导历史事实的神化,政治学中主张现世国家的神化,社会学中捍卫现世生活的神化(以事实为本源的世界生成论、血缘流传与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性),最终是天皇神格化在不同界域中的不同形式。难怪“记纪”作者要把自己祖先的事迹神化,难怪丰臣秀吉有迁都北京的梦想,更难怪日本产生了花道、茶道等把现世生活神化的学问。
天皇的神格化,还暗含有人的神化逻辑。通观日本历史,历代天皇不用说最后是神,而且在各种宗教教派中也不乏教祖神化的文献事实。一个神化的人死去,必然有另一个神化的人生起,因为信徒决不可能生活在没有现人神临照的日子里。天皇这个全民不可超越的神格,是全民的神性依归。在日本全民与神本身之间,由天皇这个中间者间隔着。他们不以绝对神本身为依归而是投奔事实性的世界。任何事实性的家园,都不是终极的依归;非终极的依归就意味着被流放。日本国歌,正是上述历史信仰逻辑最真实的写照。
初代天皇,把从诸神接过来的神性展示在皇族的血缘承续中;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是天皇占有神格性、实现神格化的方式。随着对天皇神格性的占有,它也将神格化,因为神格化的肉体生命才能达成对天皇的神格性占有。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即血缘传承的神化(对于个人是家的神化,对于全民是日本国的神化)。神化的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组成神化的现世生活。现世生活除了生存延续肉体生命外,再也没有其他目的。现世生活宗教化。
为了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当然离不开经济活动。不,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价值指向,一切财富的增长积累的最终价值目的,都是为着生存延续肉体生命。对天皇神格性的信仰,转化为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圣性的信仰,对生存延续肉体生命的经济活动的无限价值性的信仰。日本在政商资本主义(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中促成的个人的觉醒,最终未怀疑天皇信仰。这是近代日本不同于西方的根本原因,更是日本经济奇迹般成功的终极动因。现代日本人勤奋的工作精神,如同从前的日本人勇敢向天皇信仰献出自己的肉体生命一样,只是改变了献身方式。以生存延续的肉体生命献身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的神性,这就是日本人。四、天皇人格化
日本历史连绵至今,因为有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神格性的努力。自然的肉体生命生存延续,成了日本历史追求的潜在目标。日本历史的普遍价值在于:它昭示出神性的本真价值,这除了天皇的神格性外,还在于日本历史为这种昭示提出了现实的可能性——天皇人格性。天皇在日本历史中的现世临在,正是天皇人格性的临在,是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为方式的临在。天皇人格化为永久在场的事实性在者。皇族在日本历史中的永存,终极承诺天皇的永久在场。天皇的现世临在,又是代表神这个终极信仰本身为日本历史给出终极的合理性,那么,它就是神的现世临在;天皇的人格化,就是神的人格化。神,不再是高高在天空中的太阳而是大地上生起沉落的太阳。神栖居在自然万物中(多神教的逻辑必然性),栖居在现世日常生活中(外来宗教现世化的命运),栖居在历史事实的轮回演变中(事实性历史学的价值根据)。日本国,因为神的栖居而神国化。
天皇的人格化(神的人格化),显示出天皇的事实性本质。天皇人格在终极上的事实有限性,使任何现世物不具有永恒意义。富有永恒性的东西,是能够延传天皇神格性的人格性在者。
日本历史,就是天皇信仰为了保持神格性不断更新人格性事物的过程。无限的天皇神格,要求有限天皇人格的无限现世,由此形成日本文化传统的开放性与日本文化开放的传统性原则。吸收外来文化,是开放性原则的固有需要。它以守护天皇的神格性为目的。日本历史的终极价值原则,是天皇信仰中的两性一体原则。对天皇的信仰就是信仰神,信仰天皇的人格性与神格性。天皇是神的现世在者,天皇的人格化即神的人格化,天皇巡行即神临在。以神本身为主题的宗教的现世化,仅仅是天皇人格化在现世中的对应形式。任何文化到日本的手段性命运,恰是日本文化传统开放性本质所致。天皇是人,天皇的神格化即人的神格化,人的现世生活宗教化,现世生活有绝对的神性意义。它是终极合理正义的宗教生活。现世化后的外来文化,构成日本文化开放的传统。通过文化传统开放性原则,日本历史先在地将世界史纳入自己的文化传统中;通过文化开放的传统性原则,日本历史同化所有的外来文化融合在自己的价值传统中。
五、天皇信仰中的日本人(天皇信仰的历史形式)
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是日本历史的终极信仰。其历史形式,为人神同一信仰。首先是现人神天皇对日本全民的象征,其次是日本人的半人半神性本质。日本人所信仰的神,不是唯一神本身而是把自己同神间隔开来的天皇。日本人始终属于人类中的一个亚类,生存在这种历史逻辑中的日本人不再是个体性的存在者。天皇这个日本人的原型,是其虚拟独立性(日本人间在事实上的独立性)的最后给与者。无论流浪到哪里,日本人都没有忘记属于作为太阳神子孙的类。他们在信仰天皇信仰中,由于神性背景的远去而选择自己的日本人共性。天皇这个超越了每个日本人而没有超越人的人,是在终极意义上没有终极性的神的子民。
日本人,是一个半人半神的民族,其人性与神性没有完全展开。人的神化与神的人化,一同形成日本历史逻辑的信仰逻辑。天皇的神格,表明天皇相对于所有人的绝对性、无限性、永恒性、万能性,对天皇的信仰即对自己不是天皇而只是信仰天皇的日本人的信仰。受这种信仰的潜在指使,日本人抛弃了以事实性在者为神的其他东方民族(脱亚论)。天皇信仰的现世性,天皇以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神性的人格性,注定天皇的事实性存在。把自己托付给有限事实世界而不是终极信仰世界,日本人信仰了不该信仰的东西。面对西方终极的基督教唯神论,天皇信仰呈现出多神的本质。事实性在者的提升,最终导致被提升者的沉沦。事实的有限性,使对传承天皇神格性的有限事实多样化。日本人的神学,在终极意义上不是超越现世的神学而是以现世为神性的神学。
在人神同一的历史信仰外,天皇信仰逻辑还预设历史与宗教的同一性信仰。日本历史,是神通过天皇实现神性的历史。凡是现世的就是宗教的、终极合理的。日本宗教的现世本质,即日本历史的现世宗教性。这在不同时代体现为祭政一体的政教分离制度,历朝历代的天皇,只为现世历史给出终极的正义性而不参与现世历史的具体进程,现世历史由现世的非神化的人来治理。耶靡台国的几内五王制度、公家社会的太政官制、武家社会的幕府将军制、商家社会的内阁总理制,无不根据祭政一体、政教分离的历史逻辑。祭政一体,指现世历史政制的终极正义性在根源上与日本宗教同一;政教分离,指现世历史以其历史性展开天皇信仰。
六、日本为什么没有形而上学与神学
“日本没有哲学”,这不但是说日本历史中没有像德国观念论那样的一个个哲学思想体系,而且意味着日本历史的信仰逻辑对终极哲学——形而上学诞生的阻止。近代虽有称为哲学家的西田几多郎,但西田哲学具有排除形上间隔逻辑的特征。形上哲学,开始于现象与实在的绝对间隔,是超越现象追问实在的学问,是延搁存在者后关于存在自身的言说。西田哲学把实在限定为知、情、意统一的纯粹经验、直觉意识、纯活动,这背离形而上学所阐明的知、情、意相互间隔的逻辑哲学,只能对实在展开现象性的描述。实在拒绝进入西田哲学,有关于场所的逻辑——对象的物质界、被见的意识界成为有的场所与相对无的场所的内容、绝对无的场所是关于无间隔逻辑的澄明。“无见者而见”。对象、意识在无中的呈现,是对象、意识的自我呈现;事实限定事实自身,个体限定个体自身,现在限定现在自身,世界限定世界自身。以事实为绝对个体、以现在为永远的现在,这是西田场所逻辑的自然推论。因为,无间隔逻辑中事实与绝对个体、现在与永远之间本无间隔。在永远的现在中,你我同时出场,神人相互替代。天皇象征无,因为天皇象征无间隔逻辑。从间隔逻辑产生的本真形而上学所追问的事实的绝对性现在的永恒性母题,在无间隔逻辑中构成无需追问的绝对前提。西田的无间隔逻辑哲学中,没有形而上学的终极对象。
天皇这个非终极的事实性在者的临在,取消了任何信仰天皇的日本人对存在的纯粹信仰。在天皇面前,最多只有关于现象世界的哲学而不可能有关于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最多只有关于天皇的现世宗教而不可能有关于唯神的神学(日本神道教,未建成在逻辑上统一的教义体系的原因)。个人在信仰天皇信仰中,丧失了超越现象的能力。天皇信仰以其人格性的事实性临在,永远抹去了追问一切存在图式的可能性。天皇信仰的神格性,就完美表现于人格性的事实性世界中;绝对抽象纯粹的天皇信仰,任何时候都以象征的方式出现在日本艺术中。日本艺术,既不是绝对精神完化自己的工具,也不再现具象事物,而是在具象中抽象出神的神性,在人格性的具象中表现神格性。日本艺术,象征日本人的历史信仰而不是人类的神性信仰,这使日本艺术步上反艺术——艺术是人类生命情感的象征性形式——的道路。
日本艺术情感的非人类性与日本宗教的非人类性,典型表现出东方文化所倡导的亚人类情怀。现世宗教以信仰天皇的神格性为最高理想,以事实的人格性带出天皇的神格性。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即现世宗教的全部教义。不用说提出神皇一体、祭政一致的神道教是现世宗教,连外来佛教、基督教也难逃现世化的命运。宗教精神的现世化,为着现世生活、现世国家的宗教化。天皇人格这种天皇神格的现世形式与天皇这种神的现世形式的日本历史信仰逻辑,创造了以现世人伦为价值取向的日本佛教。现世国家、现世天皇及世俗生活本身是绝对真理的源泉,对个别的绝对者的信仰代替了对普遍的绝对法本身的信仰,以正直为内容的人间伦理道德法度成为衡量人与神的亲和尺度(中村元《东洋人的思维方式》。日本佛教,缺少逻辑思辨能力,强调真俗一贯、即事而真、在家佛教,这与日本宗教所奉行的人神合一、在神圣全体中消没自我的思想依据于相同的“无间隔”逻辑。利己心,是对神最大的不敬,因为由利己心产生的自我在人与神间树起了间隔。
西方的形而上学传统以观念的方式超越现象界,西方神学信仰神本身。绝对精神在观念中的神化与绝对神在信仰中的神化,是形而上学与神学的内在要求。两性一体的天皇信仰,反对绝对精神的神化、绝对神本身的神化。只要日本历史不放弃天皇信仰,只要天皇是现人神,日本人的成就,只可能是事实性的、战争的、经济的、艺术的、宗教的,而不是本真的形而上学与神学。因为,天皇的现世临在,从观念上取消形而上学超越现象追问绝对精神的可能性,这种形象的现世天皇预定日本艺术所象征的情感的现世性。
七、权利的神化
日本历史信仰逻辑,封闭了通向纯粹存在与纯粹神性的道路,那么,折回现世权利使之非现世为形上化、神化的权利,便是它的必然取向。天皇的神化,源于对人的神化的普遍认定。神化后的天皇加上不可能本真神化的人,构成天皇的现人神本质。为了保证神性不沉沦于现世天皇中,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承诺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代替精神生命的生存延续、以血缘流传的虚拟无限性(血缘流传的事实性)代替神的永恒性。神在天空中对历史的临在,转化为在过去对历史的临在。血缘流传,以持续的事实性为本质。事实在时间中的非间断性,使肉体生命在血缘流传中承接下去。事实性的权利,最终以形而上学的方式确证血缘流传的无限性、神的永恒性。权利的事实性,因为事实性为了事实性而神化。
从天皇的神化中有人的神化,从人的神化中有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从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化中有事实性在者的神化、权利的神化。权利,就是最富有事实性的事实性在者。天皇在流俗时间中延传天皇信仰的权利的普遍性,为一切天皇权利给出明证。普遍终极的权利,指出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普遍终极性。不同时代的历史逻辑,只不过是实践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普遍性历史形式,也是天皇在时间中展开神性的不同方式。天皇根据自己的事实性人格性承诺的终极权利,承诺血缘流传的可能性。最有事实性的人格,即天皇人格。天皇人格事实化的权利,即天皇强权、天皇法权、天皇产权。这些权利的普遍价值指向,使之区别于古代中国皇帝的垄断私权。换言之,天皇的神格性、天皇权利的普遍性,保证天皇人格、天皇权利的公有本质。天皇权利与天皇人格一样,仅仅是实现天皇权利的终极性、天皇神格化的手段。天皇的神格性,在日本历史信仰逻辑中是完成终极神性的手段。相反,皇帝的垄断私权,既无终极性的价值根源又无超越于私权外的普遍价值指向。
权利的神化,是天皇神格性的政治学形式,权利的事实指向是天皇人格性的政治学形式。天皇人格,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传承天皇神格背后的神的神性。天皇权利,以具体的公有的天皇强权、天皇法权、天皇产权为手段,在现世社会中展开承诺天皇权利的终极性的天皇人格。这些权利的公有本质,植根于日本历史的正义逻辑。在终极意义上,是天皇私有天皇信仰同时是日本全民对这种私有权的公有。因为,天皇象征日本全民(这种象征天皇制,不仅是战后的日本国体,而且是日本历史自古遵循的历史逻辑。战后的象征天皇制,是日本历史逻辑最准确的形式。天皇,在日本绝不同于皇帝在中国。他倒有些罗马教皇的特质。他是现世权利的正义性的终极给与者而不是现世权利的承受者。中国皇帝既给与又承受。立法人同是执法人,法的正义性外在于法本身内在于代表事实性强权的皇帝意志)。
日本历史正义逻辑,在天皇与日本全民间实现的自由化身在所有权形态上,表现为天皇私有制的全民公有本质。它在终极意义上对正义的监护对象间的间隔的取消,取消了作为所有权不同形式的公有权与私有权的间隔。由天皇人格对天皇神格的绝对私有所表达出的全民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手段性的私有权,恰恰是一种普遍公有权——全民公有对自己的生存延续的私有权。个人对肉体生命手段性的私有权的神圣性,对应于天皇人格对天皇神格的神圣私有权,谁也无权剥夺个人献身日本历史正义逻辑的权利。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权利,只是日本历史正义逻辑显示自己正义性的权利。
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所带来的天皇现世临在信仰,以肉体生命的生存延续为出场方式,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性,来自肉体生命对天皇神格的手段性或天皇神格对于肉体生命的献身的神圣向导。这在事实世界中即血缘神性。既然日本历史正义逻辑规定日本历史的所有权形态为全民公有的天皇私有制,既然日本历史信仰逻辑承诺日本历史逻辑的正义性,那么,由历史信仰逻辑所承诺的血缘神性,就必须构成历史正义逻辑在所有权形态上的承诺内容。这种内容的逻辑原则,为血缘神性天皇私有制或血缘神性全民公有制。天皇,由于是天神的子孙而有生存延续诸神神性的私有权,日本全民因为信仰天皇信仰的血缘神性而有对肉体生命生存延续的神圣私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历史逻辑可以称作家的逻辑。血缘抹去家人间的间隔,这是世俗社会中的日本历史正义逻辑。日本家族(千根千枝将家族分为西欧近代家族、中国的宗族、日本家族三种形式),以父子继承关系为基础。其延续在社会的最低层面体现出天皇血缘流传诸神神性的信仰方式。家庭的生存延续,是对日本国、日本天皇生存延续神性的最低承诺。日本历史逻辑所内含的家的逻辑内容,为日本选择直系家族的结构给出必然性。家长在家人中的地位,相当于天皇在皇族中的地位。父子间继承权的合法性,源于天皇继承诸神神性的终极正义性。财产继承只是血缘传承的副现象。兄弟间相对于家长共在,相当于日本人间面对天皇共在。按照家的逻辑,家人的个人性,受制于家的存在,家就是那种维系家人感情的场所、力量,使家人具有共同的血缘渊源、血缘神性。在共时性意义上,共同的血缘流传,不再使家人间存在任何间隔,没有间隔的家人呈现出和的哲学,个人追求无心、清明心、诚的内在修养,是家人间背靠的日本历史正义逻辑的当然要求;在历时性意义上,家父长继承制保证血缘流传非间断的神圣性、家长对于家人持存的唯一性。这对应于日本历史以过去为现在之源的时间逻辑。家人与家人之间、小家族与大家族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无不在各自的界域面对共同的历史信仰共在。
注:
“1890年10月,井上哲次郎结束了大约七年的留学生涯回国,就任东京帝大文科大学教授。他依靠文相芳川显正写成对教育敕语的解说,作为《敕语衍义》(1891年9月)刊行。在这本书里,他教导说:敕语的主旨是“修练孝悌忠信之德行、培养共同爱国之义心”,这“最适合于统一民心”(《增订敕语衍义》被收入《教育敕语相关资料》第一集,页460)。他在正文中,——解释敕语的语句,从中可见的逻辑是所谓的家族国家论。
我日本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家族制,国既是家的扩大,家乃是国的缩小。正如在家中家长为家之主一样,在国中国君乃国之主。家长对于家而言、国君对于国而言,其关系没有相异之处。因此,作为未成年人,在家要服从家长,在国要以其服从家长之心来服从国君,即将孝扩充便应当直接构成忠的内容。忠、孝,其名异其实一矣(页513)。
他不但这样类比地把君臣关系理解为家长与子弟的自然关系,而且依据有机体论做了补充。
盖君主譬如人之大脑、臣民如人之四肢百体。若四肢百体中有不随心意而动的时候,这正如人半身不遂、全身也就无法为此而发挥作用(页511)。
逻辑范文篇3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示一定的逻辑关系,也是逻辑真的基础。逻辑真理在某些方面与事实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逻辑真理又与事实真理不是一致的,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逻辑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有些逻辑关系是绝对的真,但是另一些逻辑真理是相对的真。逻辑真理之所以为逻辑真理,不是由于它们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逻辑自身,只根据逻辑自身而成立。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逻辑自身中去寻找,而不能在现实中寻找。
综上所述可见,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作用,它越远离事实,其真理性越强;当它与具体事实相符合时,即成为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当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一致时,逻辑思维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在认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认识世界时,会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作出许多推测和猜想,也会试图把这些思想与已经获得的关于被研究对象的材料联系起来。为了搞好各项工作,我们要正确的调整各种思想关系,从中抛弃不适当的思想,选取可以促进我们前进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只有认识逻辑真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实真理,随着人类的经验积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会不断增大,为了探求真理我们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范文篇4
现代逻辑常被人们追溯到她的奠基人frege(lebniz是先驱者的地位);接着谈现代逻辑,人们会自然地找到其身后的peano、russell、whitehead、wittgenstein、carnap(维也纳学派时期)、quine等人,如此就认为是勾勒出了现代逻辑的脉络。这一看法多年来几乎是毫无异议的。但随着逻辑科学尤其是现代逻辑的不断发展,有潜心思考的研究者(fisch、zeman、hinttika等)发现了那多年来一直被忽视但却蕴藏在现代逻辑诞生之初的分歧,认为分歧之中与权威相对的另一面应该值得重新或深入的研究,这另一面就是由boole开始经由peirce、schröder直至后期carnap、tarski、skolem等人维持的一条路线,它可看作是对逻辑基础研究的另一途径或方法(approach)。著名peirce研究学者m.h.fisch一语道出这一分歧的实际情形:“但boole-peirce-schröder(在下文中我们简写为bps)路线不是被frege-peano-russell-whitehead(在下文我们简写为fpr)路线取代了吗?不;它只是被掩盖了。”
在bps传统中,peirce(1839---1914)是位极其重要的人物,这倒不仅是因为他天才般的思维和对哲学和逻辑史上后来工作者的实际影响(美国本土哲学家james、dewey、mead、lewis等无不受其影响,甚至欧洲大陆的k.o.apel等人的思想也多直接源于peirce),也不仅是因为他涉足领域的广泛(除哲学和逻辑学之外,还有数学、天文学、物理学、语言学、化学、大地测量、心理学、现象学等等);而主要是因为他在现代逻辑理论史上的诸多实质性的贡献。我们已经很难统计他敏锐的洞察力到底涉及到多少逻辑贡献,但根据迄今为止peirce学者的研究成果,以下的领域是当然的和主要的:形式逻辑(主要是对传统逻辑的改进)、逻辑代数、关系逻辑、命题逻辑、谓词逻辑、三值逻辑、模态逻辑、语言逻辑、逻辑哲学、归纳逻辑以及逻辑史研究。
peirce早期的逻辑研究(从1865年到约1885年)主要集中于逻辑代数。在当时,布尔逻辑刚创立不久,布尔的追随者很多,著名的有venn、schröder、demorgon等人,他们之间的研究有相互启发与借鉴之处(有关贡献的纷争,可参看kneale的《逻辑学的发展》),但主要还是相互独立的。peirce就是其中一位极具独立性又最有创新的突出人物。身为著名数学家benjaminpeirce(美国当时科学界的一权威)的儿子,peirce本人也是一数学家,他对于代数在逻辑中的应用,得心应手,他甚至曾把“三段论”作为“联结词的代数”来研究。事实上,当时的符号逻辑就是逻辑代数(algebraoflogic)。
2
在peirce看来,现代逻辑的研究实质上就是代数到逻辑的一场“类推(analogy)”,这种“类推”的前提,首先就是对代数中的符号的选择。不同的逻辑代数研究者都有着自己的选择,它们或者是从代数中原封不动地引入,或者是对代数中的相关符号做出逻辑意义上的改进。我们这里从peirce逻辑代数研究中所运用的诸多符号中选取以下主要的几个,其中有的是peirce本人独创性地提出,有的是peirce同其他人同时提出和使用,有的是bps传统所特有的:
一、包含于(inclusionin或is或assmallas)符号“—<”(它是“≤”的一种方便的写法)的引入。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它被peirce本人多次提到,也被后来的研究者所普遍注意。但peirce本人称,这一符号是由他和h.mccoll同时引入的。peirce这样定义“—<”:
2、若a—
他说,这样的定义虽然未区分开包含关系和包含于关系,但为形式逻辑目的,却是足够的。peirce看到包含于符号具有逻辑上的优点:首先,原来布尔的符号只能表达,物的某种描述不存在,而不能说某物不存在;而使用包含于和非包含于(—<(超文本阅读注释:要在这一符号上方加一横线)),“griffin(一种怪兽)—<喷火”意思就是,“不存在不喷火的griffin”;同样“动物—<(超文本阅读注释:要在这一符号上方加一横线)水生的”意思为,“存在不是水生的动物”。peirce这种特别的解释很容易使我们想起前些年一直讨论的传统三段论中的主词存在问题;同时符号“—<”的解释也使我们联想到现在逻辑研究中广泛运用的实质蕴涵符号“→”(其实,关于实质蕴涵,peirce有更清楚的表达:从“x—
关于peirce的“—<”符号,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在谈到这一系词的三个属性时,peirce做出了卓有见识的引申。他说,对于包含(containing)关系,我们可有着不同于通常“—<”的理解,从而会得到与之平行的几种逻辑学说。若令a—<´b意为a同b一样小,除了在a同某物一样小时而b不能同这一物一样小之外,a、b之间没有什么不同;则我们可得到数学或量的逻辑学。若令a—<´´b意为所有b是a,除了有a能谓述的某物而b不能谓述之外,a、b之间没有什么不同;这样我们所得到的,在另一方面就仅仅是逻辑学。若令a—<´´´b表示b是a的后承,除了两者导出的后承不同之外,a、b没有什么不同;那么我们得到的将是条件句的逻辑学。这样的一种解释,一方面显示了“—<”或蕴涵在逻辑科学中的基础性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一极为特别的角度论证了逻辑的多类型。此外,其与后来模型论的思想也有着本质上的吻合。
二、包含(inclusive)意义下的逻辑加(符号为“ (超文本阅读注释:要在这一符号右下方加一逗号)”,有时直接用“ ”)的使用。peirce这样定义逻辑加:
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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