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6 09:04:00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前景展望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通过云计算、社交网络、支付以及搜索引擎等科学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服务和中介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方式,是金融服务商的一种服务趋势,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进行融合的产物,是我国金融发展改革的原动力[1]。现代科学技术深刻地影响了社会与生活各个领域,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p2p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广泛的影响金融领域,成为金融领域带来深刻变革的新型金融模式,而互联网“开放,平等,合作,共享”的精神也逐步展现了金融功能的普惠性,高效率,虚拟化和信息化,而“去中心化”,“去平台化”的特点,也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客户的深入度逐步加深。(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覆盖面广与发展迅速,在大数据和电子商务崛起的背景下,客户能够互联网金融模式突破时间和地域的束缚,金融服务贴近方便,客户基础覆盖区域不断拓展,覆盖人群不断扩大,提升了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第二,即时性与伴随性,移动设备具有便于携带,操作简单,功能齐全,消费者可随时随地使用,即时即刻,突破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拉近了客户与金融服务之间的距离;第三,互动性强与透明性高,客户之间通过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服务,达到互动性强的特点,透明度强,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公开化;第四,成本低与效率高,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业务方面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感更好,效率更高;第五,监督管理弱与风险高,监督管理方面较弱,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发展不全面,监管体系和法律约束不健全,门槛低,行业自律性差,容易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社会背景下,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更加广泛的发展,而我们的生活也变得网络化,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化,贴近化,逐步缩短人们的距离。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模式如下:(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兴支付平台,主要面向大众,是交易双方的信用中介,提供信用保证,完成交易。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资金往来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在扩展支付渠道,进行零售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通过建立线上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不断进行创新。(二)p2p网贷。p2p网贷由第三方机构来做风险评控,将风控的项目或标的与投资者进行对接,有效的化解了不专业和水平差的问题,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客户之间进行的一种新兴借贷方式。(三)众筹融资。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网络融资业务模式,众筹没有门槛,不限定投融资额度,采取非公开发售,保证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双方在平台上提供信息、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电商小贷。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也有效的推动了电商的发展,众多的小额贷款有效的促进了电商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当今中国的电商事业的版图。(五)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互联网货币的一种,主要用来购买虚拟服务或者小部分的实体物品,无法兑换现实得货币,用途单一,是互联网发展得一种产物。(六)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近年来,各大银行的金融产品逐步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无中介费用,无商铺租金,极大的满足了卖家与买家的需求,并且促进了经济的蓬勃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不断扩大与普及。据计算可知,2018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已经达到了298.7亿元,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大约为1.5亿人,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度为264.1万亿元,而到2020年,金融理财用户人数为2亿人,互联网支付交易额度大约为331.4万亿元。互联网金融网络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增长速度非常快,第三方支付额度的不断增加,种类齐全,互联网行业潜力巨大,进一步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世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依据,积极进入世界第一大国[2]。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在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前景愈来愈广阔,互联网金融在移动平台的应用也逐渐广泛,在政府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下,第三方机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为纽带将价值领域的服务向价值领域延伸,从线下向线上延伸,提供各种理财,转账,融资,结算等业务,在移动性与数据积累性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金融领域的不断深入,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态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备受全国社会的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全球范围内独领风骚,政府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事业的发展,全方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提升科技人才创新与创造能力,将现今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互联网金融进行融合,吸取经验,保证交易双方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交易市场进行发展。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基础建设服务,创新和整合互联网金融模式,引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莉,张思思,等.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的相关思考[j].新金融,2018(7).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2
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分析顾客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以此为支点推出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如,针对网络资金支付结算需求,诞生了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针对企业融资需求,诞生了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为代表的网络筹资平台;针对投资理财需求,诞生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企业资金管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金管理渠道和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拓展了企业资金管理的边界,推动了企业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收益,降低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成本,使得企业资金管理面临全新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在企业资金结算管理中的应用模式———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传递支付指令,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结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机构一般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第三方支付属于其中的网络支付,因此,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支付为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结算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汇付天下、yeepay、贝宝、网银在线、环迅ips、首信易、云网、银联支付等,其中支付宝市场交易份额最大,占据市场份额的近50%。随着阿里巴巴在美国申请上市,旗下业务的惊人数据亦浮出水面,其集团关联公司支付宝于2014财年总支付金额达6230亿美元(约3872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日支付额达106亿元人民币。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速了金融“脱媒”,动摇了传统商业银行在企业资金支付结算中的主导地位,在新型电子商务资金结算领域,商业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中间业务受到替代,甚至被边缘化。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具有以下优势:
(1)降低企业财务费用。相对银行资金结算方式,通过支付平台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成本更低。
(2)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支付平台可以规避企业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以及客户无法收到企业货物的风险,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互信。
(3)使用方便高效。支付平台操作简便、界面友好,支付结算迅速高效,同平台的资金支付结算瞬间完成。支付平台同时还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4)满足个性需求。企业可根据其市场竞争与商业模式创新的个性需求,定制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在企业筹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p2p网络借贷筹资平台
p2p(peer-to-peerlending)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点对点信贷服务,是一种不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通过网站平台完成的信用借贷的筹资形式,是传统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服务。p2p平台为企业提供了获得借款筹资的新渠道,为拥有可借出资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潜在的投资机会。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zopa在英国出现,到2013年已有85万注册会员,累计贷款金额2.8亿英镑。2006年成立的美国prosper公司,到2013年已有143万注册会员,促成了4.5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在线借贷网站“拍拍贷”于上海成立。p2p在线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缺乏相应部门的监管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规范,门槛相对偏低,各式各样的p2p在线借贷平台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底,我国p2p在线平台已经超过1000家,活跃的平台有200家左右,全年累计贷款额1058亿元,已经初具规模。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急剧恶化,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网络借贷本身就是在这种环境下,为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产生的创新融资模式。网络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独特的优势:
(1)拓宽融资渠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为主,随着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渐增大,传统的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其融资需要,p2p网络借贷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2)降低融资门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身放贷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等方面设定了较高的融资门槛。而p2p网络借贷模式下,中小企业只要提供平台要求的信息和资料,通过审核后,便可在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
(3)提高融资速度。传统融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需要中小企业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通过对中小企业信息进行层层审核,以达到评估中小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延长了中小企业融资时间。相比金融机构的审核,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更加简单、快捷。
(三)互联网金融在企业投资管理中的应用模式———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以传统的金融理财为基础,借助互联网的形式来实现理财收益的一种投资理财活动。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等来实现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主要有阿里巴巴“余额宝”、百度“百赚”、腾讯“理财通”、苏宁“零钱宝”、天天“活期宝”等20余种,这种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激起了各路零散资金进行理财的热情。根据天弘基金方面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3季度末,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人,单季度增加2500万户,增幅20%。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资金配置原则,灵活运用闲置资金投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收益率,降低资金持有成本和机会成本。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是:
(1)程序简单,没有投资门槛。像余额宝这样的由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一起助推的理财产品,还支持随时消费支付和转账,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投资者更愿意把手头上的零散资金投入余额宝。
(2)高流动性与收益性。大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期限灵活、变现能力强,且能给予客户相当于活期存款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息收益,甚至给予保本承诺,客户几乎没有理由拒绝这一产品。
(3)理财费用极低,几乎没有结算费用。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银行繁琐的结算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结算的费用,而且当天结算,流动性好,信息公开及时。
(4)参与主体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理财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电商平台与金融理财企业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平台企业、客户均可参与,丰富了金融理财市场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动力,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进入加速发展阶段,网络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更加高效便捷,互联网金融产品持续创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企业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实现了资金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高效,解决了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节约了企业资金交易成本,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各类实体企业的差异化资金管理需求。互联网金融将对企业资金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机遇与挑战。
(一)促进企业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
从企业内部来看,互联网技术可使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现无缝隙、无隔阂、无边界对接,企业管理可以做到全时空、全方位。从企业外部来看,市场竞争瞬息万变,业务、财务不可分割,业务对财务的需求无时无刻,如果仍按传统管理习惯,职能分工、分口把关、按序会签,企业反应迟缓,必然失去市场机遇,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实现业务、财务管理的一体化,应该在流程再造中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一体化整合,同时还要实现各职能部门行为的一体化整合。
(二)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至今仍埋头于日常事务工作,无暇顾及企业经营,仍停留在单维度思考的职能管理水平上。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社交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搜索引擎、多网合一、大数据管理等新兴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完全改变了传统的信息归集、传播与加工利用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必将对企业资金管理的思维、理念、手段、模式等产生重大影响,促进企业资金管理由职能管理向集成管理转变。
(三)推动企业资金管理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经济中,资金管理不仅是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资金结算、资金融通、资金投放方式,更应该是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从而实现企业资金的“即时管理”、“在线管理”、“移动管理”,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企业综合资金成本。在资金管理组织方面除必要的层级与职能科室外,应适应网络市场多变与快变的特性,探索资金管理项目化、资金管理平台网络化、资金管理岗位扁平化,尝试资金项目经理制。
(四)促进企业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有:
(1)支付风险。在传统支付领域,支付结算的法规、流程明确,企业只需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的流程操作即可,支付结算较安全。在移动支付领域,由于运营商的介入,第三方支付必须要与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建立起紧密联系与合作,支付结算法规、流程差异较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公关实力对支付安全的保证至关重要。
(2)流动性风险。企业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可能出现扎堆赎回基金的风险,如余额宝有着随时支付和消费的便捷优势,在遇到节假日或者网购促销等日期,可能会有大量的基金用于消费而被赎回,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管理风险较传统方式增大,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资金的状况,将会引发基金公司危机甚至破产。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无监管机构监管的状态,互联网金融环境较为复杂。一方面,部分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或者超出牌照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旗下的支付渠道与基金公司合作,借道从事基金购买和销售等活动,这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给投资人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导致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在我国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3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双方有一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履行其义务就会导致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业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开展的。这种虚拟性的服务方式使得业务开展的双方可以在不同地点不见面就能发声联系,这使双方的身份以及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的验证难度增加了很多。增大了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没有足额的流动资金满足客户随时随地对现金的需求而导致的风险。风险的测量主要考虑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因为电子货币是在现有实际货币的前提下发行的,是一种虚拟的数字化了的交易媒介。客户在收到这种虚拟的货币后,并没有完成最终的支付,还要等收到等额的在现实社会中流通的实际货币才称得上完成了交易。这就需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要求。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成为可能,甚至产生了国际化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地点限制;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也逐步扩大,这也使得其经营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从而大大增加了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产品层出不穷,因此总是缺少对其的监管或监管立法模糊不清。目前的相关立法也主要聚焦于传统金融业务,缺乏有关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配套法律法规。因此,如果签订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合同就很可能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甚至会影响该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特点
一是并存性。即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甚至能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传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仍然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有可能有新的风险相伴而生,这样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并存。二是多样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类型较多,而且呈现不断成长发展新兴业态,其风险的类别和内含也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和反风险的增强,还可能会出现新的风险。三是虚拟性。网络经济互联网金融都有虚拟性的特点,金融业本来就具有虚拟经济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又几乎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虚拟化更加突出,其风险也在虚拟化中发生,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隐含性,这也给治理增加了难度。四是速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会迅速发生,其业务具有远程快速发生完成的特点,资金运转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支付结算更加快捷,因而其风险事故的可能性也越大,一旦出现了失误,回旋余地很小,补救成本却相当大。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这里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控制方法:技术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是改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环境。加大对计算机硬件设施的安全保障投入,提高整个计算机系统的防入侵、防病毒能力;在网络方面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安全注册登录方式,并且对非法用户加以限制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到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规划中,视其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相互协调,提升对各项风险的检测水平;通过数字证书的办法为其业务主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开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降低技术风险,应着力开发一些新型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强的技术手段。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控制方法
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建立征信平台。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第一要务是大力推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征信平台,实现全社会信用信息,比如主体的履约能力,交易记录等的收集、匹配和数据化。建立一个全社会通用的信用查询和调用体系。做到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根据该征信平台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通过一定的专业化征信数据降低信用违约风险。创新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监管方法和力度应适应它的发展,针对它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创新。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够统一治理的机制。培育信息公开透明,保护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透明度主要在于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另外,向消费者进行知识教育,使消费者能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同之处,增强其对新兴金融模式的风险认识。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控制方法
首先,正当收集和保护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客户信息后要给予适当保护。根据2007年公安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信息系统破坏后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成五个等级,并对信息系统的不同安全等级进行分级保护管理。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程度达标的平台上操作。只有这样,当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破坏导致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违法责任。其次,要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规章适度。面对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法律制定显然不能紧跟其步伐。因此,将行业章程对该行业的有效规范强制起来就显得尤为重要,自律规章制度作为社会自生规则也应该发挥其规范价值。此外,监管机构应适当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的金融发展,如果继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会发展的很缓慢。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间找到平衡点。以前中国金融业依靠政策保护现象严重,形成了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环境,行业内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暴利,这些问题并没有促使法律得到有效调整。垄断带来的负面结果之一就是能够给小微企业和普通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很低端。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在整个金融系统内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所以,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从业机构或从业者时,也应鼓励和支持金融行业的创新以维持积极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控制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4
现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予以了普遍的关注,总理也在2014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与有效的推动.我们认为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前提条件,然而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必要性进行讨论。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理想环境下是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能够通过个体自利行为从而保证市场均衡的实现,所有的信息都能够在均衡的市场价格中得以去正确和全面的反映。所以应该采用自由放任的理念进行金融监管,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除掉,从而能够让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真正的做到不监管或者少监管。但是在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环境之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着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所以并不适用于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首先,个体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出现非理性的状态,比如投资者在网络贷款中实际上是对针对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贷款进行购买,但是尽管贷款平台能够将借贷者的信用风险准确地揭示出来,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做到投资足够分散,然而高风险投资仍然属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并不能够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具有充分的认识。其次,个体的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比如投资者在余额宝等合作产品是对货币的市场基金份额进行购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随时的赎回,然而因为货币市场基金普遍具有较长期限的头寸,或者说投资者必须要将一定的折扣付出来才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卖掉。因此流动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就存在的比较普遍。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大规模赎回而受到挤兑,这样就会出现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再次,市场纪律不一定可以对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且这种刚性兑付也被老百姓所熟知,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第四,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或者牵扯到了大量的用户,这时候一旦其出现问题就无法有效地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一旦该机构还与支付清算等基础业务有所涉及,那么其破产还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最终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都涉及到了非常大的业务规模和人数,所以其基本上具备了一定的系统重要性。第五,可能有重大的缺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比如现在良莠不齐的局面在我国的网络带宽中普遍存在。很多平台并没有有效地隔离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发生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逃跑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采取了激进的行销策略,向一些不具有承担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人群出售高风险产品。第六,可能有非理性行为和欺诈行为存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可以对具有高风险的产品继续开发和销售,这时候就会导致消费者将自己根本不不了解的产品购买进来。比如,绝大部分的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中都会将预期收益率笼统地揭露出来,但是基本上都不会将采用何种策略获得该收益率以及该产品具有什么样的风险介绍给投资者。由于习惯了刚性兑付以及金融知识的有限性,所以一些消费者并不真正的了解网络贷款与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综上所述,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地图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是开展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之上,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手段充分地引入进来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和风险承担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样就能够保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外部性行为是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现在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以及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外部性体现,要想对这两类外部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就需要对银行监管中的相关做法予以充分借鉴,以内容重于形式的原则为根据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2.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参与者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等的监管就是所谓的行为监管,对金融交易的有效性、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开展行为监管的主要目的。行为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优化图联网金融的运行情况。首先要对互联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进行积极的监管,在对其进行准入审查的时候必须要将其中具有不良记录、能力不足、不诚实以及不审慎的管理者和股东排除。与此同时,在持续经营的阶段也要对管理者股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各种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有效地避免其利用占用资产等方式,对客户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次,要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证券和资金有关的清算交易和托管系统,除了要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并且对操作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之外,同时还要有效的隔离客户资金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捐款潜逃以及客户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最后,必须要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同时还要求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it基础措施以及营业场所等。3.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使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是所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很多学者都属于行为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这是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背景,之所以要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由于金融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结构之间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点。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须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积极的鼓励。总之,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仍然适用,而且也仍然存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犯的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以及审慎监管等主要的监管方式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同样适用。
作者:李恺明单位:南开大学
第二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特点,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对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政策随之作动态调整。
—、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相关信息传播等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多种形式,第一种是传统金融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前端行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截至2014年4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在内,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到269家。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为17.2万亿元人民币(见图1),同比增长38.7%,在现有格局下,第三方支付市场将进入稳定增长时期,预计未来三年均会保持35%左右的增速。第二种是电商介入式,即电商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所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如阿里小贷、京东商城供应链服务、民生慧聪新e贷、苏宁小贷等。第三种是网络投融资形式,包括p2p、众筹等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地提供了中介服务,即通过网络中介把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注: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统计了非金融支付机构规模以上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银行与受理等业务的交易规模的总和。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金融体系更为脆弱。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电子货币的大量流通对现实货币供应形成挑战,从而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一)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且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可以通过地域限制、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中;一个金融机构网点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和手段进行纠正,几乎不会引发大的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限制、融合了不同行业、规避了市场准入许可,使得“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大大减弱。不同行业的风险,甚至不同国家的风险的关联性日益加强,回旋余地被大大压缩,风险传播的可能性增加。
(二)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的,交易对象的不明确、交易的不透明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并据此提前预警风险。另外,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部分地逃避了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
(三)中央银行实现稳定的货币供应更加困难
在网络空间中,所有经济活动表现为电子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以及电子货币在国际间的相互渗透,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和货币总量的监测更为困难。一是互联网中流通的电子货币信息,其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现实中需要的货币供应量因而减少。二是新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2c结算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等,直接或间接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三是一些机构发行并推广特定的电子货币(如qq币,可以购买电子产品,也可以兑换实物产品,初步具有了流通货币功能),不仅挑战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而且其发行的规模越大,越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就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进金融运行规则。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理论依据,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得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不仅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网上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个现代金融主体,还涉及人人贷、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这就需要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修正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规范和保护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包括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验证等。二是强化监管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理念迟滞落后,仍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认识局限,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更新监管意识。由原来的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同时,监管时机的选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以超前的监管意识,准确把握监管时机,才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明确各监管部门权责,形成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传统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从监管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应地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署)、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这就使风险监管的权责模糊不清,一遇到风险监管难题,各部门难免会互相推诿,不利于风险的及时化解。因此,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划分风险监管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同时,对原监管部门机构设置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各监管机构可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和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规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综合监管水平。互联网金融同时存在金融业务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要求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专业技能,要掌握金融知识和网络技术应用等多方面知识。但目前该领域的人才数量匮乏,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首先,要完善培训制度,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网络技术、外语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具备金融和互联网知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监管机构。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如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跨岗位交流学习机制,鼓励相关部门人员跨部门学习,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业务。最后,应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监管等相关专业,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5
1.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服务必将多样化。
从目前的发展看,跨境电子商务将实现“七个平台”功能:一是欧洲杯投注官网的产品展示、宣传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示产品的特性和功能,宣传企业;二是交易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中介支付、担保支付等方式,确保跨境交易的安全、有序,减轻中外双方企业(个人)的信用成本;三是外汇金融衍生品销售平台。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民营银行的方式,跨地区提供金融衍生品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购买成本;四是提供第三方质量担保平台。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质量担保,免去企业、个人的后顾之忧;五是建立外汇理财平台。使外汇理财更接近普通群众,实现藏汇于民;六是建立信用体系平台。通过对交易的信用评价,建立对外交易(包括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信用体系,同时与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或纳入到征信系统中;七是无限扩展的一站式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结合市场需求和长期发展需求,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建立一站式平台,极大便利进出口业务发展,促进外汇业务的深度发展。通过多个平台的建设,一是便利企业跨境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二是免去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很多顾虑和风险;三是可以促进对外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2.将建立以b2b和b2c为主力,c2c为补充的综合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由于跨境交易、支付及运输、报关等的特殊性,b2b模式和b2c模式势必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其相对较大的业务量也避免了生产厂家的零售化和碎片化,通过国内商务平台或国际化平台进行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中介、保证金、延迟付款等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
3.淘宝模式的c2c跨境电子商务可能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
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呈不断增长模式,而作为淘宝的“发家之本”,c2c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可能最终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又一增长点,也将使“地球村”的概念真正落到最实处。c2c跨境交易模式同样采用第三方商务平台。c2c模式固然存在交易金额小、没有货物报关、资金流难以监管、货物不易核实、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便等问题。但这一市场需求终究是一个经营增长点,仅仅是因为难管理便不去做属于传统的管理思维,应该是“堵不如疏”,加以引导和合理监管,使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其成为对外经济的又一增长点。
4.互联网金融衍生品可能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冲击。
从“余额宝”成为全社会焦点的事例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许多创新特性势必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极大冲击。众所周知,银行外汇业务利润较高,地方外汇业务银行可以“躺着挣钱”。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如互联网公司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合作,通过网络以较低的服务费用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外汇业务服务,势必会吸引大批中小进出口企业客户,也必然会带来一些监管难题和操作风险。
二、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对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1.网络金融对旧有的“属地管理”和地方数据统计是一大挑战。
比如说某市某企业办理进出口收汇,原本在本地市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办理行都在本地,如今通过互联网平台,以较低的成本在浙江杭州某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由主体申报,则应申报在该市,而业务发生行在浙江杭州,难以进行国际收支核查,而对本地的数据统计,也带来一定误差。
2.互联网金融对业务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寻找交易方,但交易方为外方,其资质、真实情况、该国政治、经济环境、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应值得关注;二是业务中出现违约、紧急变化的应急处理,因为外方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不一,对执行、仲裁造成一定的困难;三是互联网交易中外方企业、个人是否纳入到信用体系,还是作为信用参考,其真实性审核如何实现等问题,应值得关注。
3.对外汇反洗钱、违规查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便利性极强的互联网渠道可能带来的洗钱、虚假交易等形式更为多样,对其真实性的审核、监测和检查,也应当未雨绸缪。
三、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外汇政策的改革方向
1.加强外汇管理“大数据”建设。
一是以主体为单位,将所有外汇数据集中统一汇总查询或者“分散存储,统一调用”,使外汇业务监管更加全面化;二是对外汇数据进行广泛采集,集中计算预测,发现规律,作为外汇主体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
2.坚持“主体监管”原则。
对“属地管理”采取灵活与统一的方式,对国际收支等系统进行升级,不论企业在那里办业务,在统计数据中以属地为统计单位,同时显示办理地区,一方面便于统计和核查,另一方面也便于核对不同统计口径的误差。
3.与商务部、公安部、海关加强合作,多位一体,对国际贸易平台的安全性、真实性提出标准,同时加强非现场监测。一方面确保新事物对国际贸易的巨大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4.对b2c、c2c跨境电子商务适当放宽限制。
放宽b2c、c2c跨境收付汇、结售汇限制,并加强监管,引导其通过合法的方式发展、壮大。
5.对互联网外汇服务金融衍生品应适当引导,加强风险监测。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动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对传统的金融领域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当深刻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对自身发展乃至金融行业的影响,为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托于网络、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为手段或渠道平台,在业务形态和运作模式等方面区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金融模式和现象。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p2p小额信贷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站等。从互联网金融性质来看,它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融合,而是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行业结合所创造的新兴领域,其不同与传统金融之处,在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运行、交易方式等都是基于互联网实现的。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领域,有多种运作模式,是在互联网渠道上实现货币流通与资金融通,使传统商业银行与现代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得以实现。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角色被弱化
互联网金融具有多种功能与作用,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一些功能,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角色大大弱化。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余额宝等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快速的实现货币支付,使人们无需到商业银行排队办理。此种便捷、快速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支付方式受到了广大客户的青睐。p2p网贷平台的运作,使资金供需双方在了解彼此信息的情况下,快速借贷、多种方式还贷,使得企业或个人融资更加便利、安全。
(二)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模式面临有力挑战
从互联网金融角度出发来分析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模式逐渐显示出弊端。因为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模式主要采用柜台服务的方式,客户来到商业银行是开展经营服务模式的首要条件。而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这给客户带来很大便利。所以,互联网金融的替代作用逐渐凸显,使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模式面临有力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使传统商业银行倍感压力,唯有创新可使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突围,那么,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创新商业银行呢?笔者建议是:
(一)开拓网络运营渠道
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创新发展,首先要做的就是开拓网络运营渠道。通过此种方式的创新,商业银行在从事线下金融活动的同时,进行线上金融活动。基于此,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络环境中开辟网上商城、融资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打开网络运营渠道,进行网络金融活动。
(二)创新大数据产品组合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商业银行必然要在充分认识大数据的颠覆性影响的基础上与互联网金融产生联系,而创新大数据产品组合就是实现与互联网金融联系的有效措施。当然,商业银行要想创造大数据产品组合,应当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其一、商业银行应未雨绸缪,早做布局,从管理体系建设、具体运用模式方面不断探索,抓紧解决内部数据挖掘分析,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成果转化,通过大数据高效应用,加速推进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其二、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外部资源的合作,如与电商核心企业合作,掌握供应商在支付物流等环节的数据,整合外部数据,对产业链上下游进行融资。也可基于重构信息和数据传递机制,创新适合客户需要的大数据产品组合,如订单 应收账款转化融资。
(三)加大个人财务管理力度
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创新发展商业银行,应当注意加大个人财务管理力度。在线上支付宝、理财通、网易现金宝等互联网理财业务大放异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线下金融服务主力,应当注意做好与线上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合作,同时优化现有银行业务,使商业银行线上、线下业务发展良好。而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商业银行结合线上、线下业务运行特点,合理设置个人财务管理,使其可以有效监督、控制业务运用,为促进商业银行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内容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兴起,给传统金融业务带来深层次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可采用开拓网络运营渠道、创新大数据产品组合、加大个人财务管理力度等措施,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作者:武国荣 刘超 单位: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谌鹏.互动与融合: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竞争新格局[j].中国农村金融.2012(24)
[2]郑联盛,刘亮,徐建军.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模式与风险[j].金融市场研究.2014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7
2013年,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支付、为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资金,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夺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来源,存款数额的减少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款、转账结算等其他经营业务进而影响其盈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为大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除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不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且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使得风险具有扩大效应,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也使金融风险更难控制。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来从容面对这场金融浪潮值得深思。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基本来自于银行内部的经营操作程序,信用风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外投资失败和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银行员工的操作、严格信贷审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来预防、降低风险,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应对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相对健全,风险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1.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用于规范电子商务银行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电子银行监管的法规。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该办法第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在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电子银行带来法律风险。2.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依赖于大数据的庞大信息量,通过分析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出客户的偏好、负债、还款能力等,进而针对客户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用户、消费者、储户、企业等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是个开放、互动的平台,其信息具有透明、公开的特点,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必将威胁到大量网民、企业、银行的利益。2014年3月27日,有网友曝出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特定关键字可以查看到大量支付宝用户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信息、收付款账户、额度、用途等,该事件爆发后,马上引起了“隐私泄露”恐慌。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特别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保障银行本身及客户的信息安全。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已脱离传统的金融媒介,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但是其本质仍然离不开金融,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信用风险,传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风险也都存在于互联网风险中。当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高收益率掩盖了自身的信用担保问题,网上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来的资金额度巨大,托管银行和金融企业都无法为如此巨大的资金做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让人堪忧,更无从谈起融资者承诺的高收益。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从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入手,实现事前发现信用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及时反馈的一整套风险控制系统。4.支付风险。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存在着重大的潜在风险,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饱受网民的质疑。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有网络的遮盖而难以透明、虚拟的网络更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如若电商公司的电子信息技术不够成熟,非常容易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存在有网民用虚假的信用卡行驶诈骗行为,或者采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三、商业银行依托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应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中信银行在2010年8月推出b2b电子商务,是国内首次针对b2b电子商务客户提供资金监管、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交通银行于2011年底也推出了自有的电子商城平台——交博汇,提供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公共缴费、企业收款、行业资讯等众多服务功能;建设银行于2012年推出了“善融商务”,提供从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到融资服务的全方位服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不仅有挑战还有风险,除具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带来了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应对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控制评审委员会,各个内部控制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管理环境分析、风险管理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风险及管理信息披露。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监控的程序复杂、耗时长,难以适应电子银行业务信息传递迅速、服务便捷、风险爆发快速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商务银行时,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适度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创新内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价、控制风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构建主动型的风险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技术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保障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银行及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泄露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控都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银行损失的将不仅是客户资源还有自身的信誉。商业银行在构建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同步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与研发部门,部门内部不仅应有熟练的技术人员,还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将技术研发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相结合,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重要的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增强银行信息系统防御黑客攻击、过滤非法数据侵入的功能,在开发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
(二)精简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商业银行开设电子商务银行应在建立健全网络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效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反馈。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盈利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客户信息的数量、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从最基本的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数据信息及举债能力入手,建立一整套高效可行的审查程序,对已经通过信息审查的客户及银行接手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时的后续检查,实时监测、排除风险因素。银行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权衡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统计型评价法、综合分析法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值、银行损失的范围或获益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评定金融产品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和风险反馈是在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的总结反馈。建立机动灵活的风险处理系统,当风险突然爆发时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在最佳时间内控制风险的扩散、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8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尚未统一。中投公司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业务模式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从广义上来说,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
二、互联网金融特征
1.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应用。
数据一直是信息时代的象征。大数据可以促进高频交易、社交情绪分析和信贷风险分析。无论互联网金融领域哪种业务模式与产品设计无不体现对大数据的合理运用。
2.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
从目前的余额宝等业务来看,更多的客户是“草根阶层”,这一点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偏向“二八定律”里的20%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小微客户的金融需求既小额又个性化,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里往往得不到满足,而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客户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可以高效地解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大数据金融、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其中网贷及众筹还满足了一部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
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渠道,为客户提供方便、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极大地提高现有金融体系的效率。互联网金融门户的“搜索 比价”带来的金融产品服务让信贷从复杂变得简单。
4.金融服务低成本化。
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化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交易成本上,与传统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调查不同,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流能够快速低成本的实现金融信贷的操作管理;另一方面是服务成本上,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组合更加灵活,让客户的选择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此外第三方支付的结算成本大大降低、众筹模式开拓了低成本的新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让客户以更低成本搜索比价更多优质的金融服务产品。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
2011年互联网金融处于孕育状态,2012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大爆发时期。
1.各种模式竞相发展。
近年来,国内以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平台和众筹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各种模式竞相发展,迅速改变金融业面貌,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力军。截至2013年7月份,央行已发放25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自此,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从量变到质变的阶段,也日渐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态。据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12.9万亿元。线上支付占比为28.3%,线下支付占比为68.8%,移动支付规模较小仅为1511.4亿元。第三方支付线上业务的国民大约有3.66万亿元,过去7年的年均增速达到111%。而相比第三支付,饱受争议的网贷在2012年和2013年进入爆发期。2012年网贷平台在全国各地迅速扩张。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尤其是2013年9月以来,新增平台的上线速度达到每天3~4家;2013年底,网贷平台的数量突破800家。众筹、互联网进入门户、大数据金融等新金融形态不断涌现出来,并得到快速发展。而在这些互联网与金融强大的融合趋势的冲击下,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加速信息化金融机构的布局。商业银行深感变革的急迫,或以独立的方式、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不同程度上将互联网与其传统业务相结合。
2.各地政府积极支持。
面对热潮汹涌的互联网金融,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北京市力促相关行业主体聚集,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平台与机会;上海市推行金融创新新政,推出支持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落户的具体措施;浙江省依托发达的民营经济,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快速发展的沃土;深圳市前海的金融创新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的支持下,依托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吸引民生电商等新型金融点上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
3.创新与风险并存。
互联网金融领域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从来不缺乏创新。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事物,其创新的机会与法律风险并存,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物,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金融媒介的转变及模式的创新,使得金融活动的途径多样化,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更加活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整个行业尚处于探索阶段等种种原因,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防范风险并对个别违法者予以坚决打击的前提下应提倡适度监管,积极包容创新。
4.互联网投资兴起。
互联网今日的火热程度从吸金势头上可以表现出来。据it桔子研究资料显示,在其追踪的245家公司里统计了2010年以来的投资事件,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了58起投资事件,占比24%。
四、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反应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以来,相关金融政策的开放,使得互联网等非金融企业开始进军金融行业。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介入,降低了金融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强化了海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挖掘过程,更打破了金融体系由少数机构垄断的局面。互联网已经超越了金融产品营销渠道的形象,而是更深地融入金融产品创新、流程设计、模式改造中。在新兴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同时,同样身处于互联网时代的传统金融机构也感受到变革的迫切性。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其传统业务已经受到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威胁,在信息化过程中,更需要主动出击,将互联网与其传统业务相结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企业已深入到支付结算和信贷这两项银行核心业务,不甘退居后端的银行为增进客户粘合度,也向电商、移动支付领域发展。一方面,个人和企业客户开始在网上或者手机终端办理业务,电子钱包、网上银行渐渐替代传统柜台业务;另一方面,银行自营电商平台或与传统电商平台合作,销售银行金融产品,并介入面向个人的在线信贷服务和面向企业的全产业链融资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工行打造“大电商平台”,农行成立“互联网金融实验室”,平安银行深耕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招行的小企业专属互联网融资服务做得风生水起。
五、商业银行创新发展模式
传统商业银行只有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以及优势之后,才能面对自己的短板做出调整。
1.积极发展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出现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解决个人和企业跨行、跨地域转账时流程繁琐和到账时间长的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也推出了网银,但因其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垄断地位以及同业竞争问题,使得银行没有动力联合起来推出多银行账户即时结算的平台。面对困境,商业银行应该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推出覆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以及atm、pos机等多渠道的电子银行总额和服务体系。走在前面的银行,已经做出积极应对:招商银行从2012年开始推出手机钱包,抢占移动支付市场;中信银行与财付通和支付宝合作,借力第三方支付平台整合产品;四大行2013年对包括科技领域项目投入高达250亿元,设计移动金融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柜员机、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等项目。2013年4月,工行宣布推出支持1000元以下的在线小额快捷支付服务,这种小额电子支付交易的方式与支付宝的快捷支付有类似作用。支付结算和基金代销是最重要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叠范围不断扩大。商业银行只有积极应对,才能确保这块蛋糕不会被不断的侵蚀。河南省农信社在这方面迈出了第一步,2014年正式推出的网上银行不仅仅小额跨行转账免手续费,而且开通网银时相关的其他优惠也极大提升了河南农信社网上银行的竞争力。此外与支付宝合作,方便网上购物,也更加吸引客户。但是不可否认,河南农信社的网上银行推出的时机已经远远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作为消费者,其他商业银行先入为主的做法让河南农信社的网银业务大打折扣。此外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也抢食份额。因此河南农信社仅仅推出网上银行是远不够的,在互联网化的道路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2.发展网贷业务。
网贷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实现了业务流程、资金来源和项目投向的整体重组,使得微金融呈现出新的发展可能,直接让传统金融难以有效服务的小微金融、小微投资人和小微借款人受益,整个网贷行业表现出极强的创新活力和快速扩张势头。商业银行与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具有客户数据库,同时不但可以作为中介连接借款人和出借人,还可以直接作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因此,在完善网贷平台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在资金运用以及风险控制方面更具有优势。
3.挖掘大数据潜力。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大数据。商业银行的数据也是大数据级别的,并且商业银行的数据价值远远大于新兴互联网企业。但是商业银行的很多数据都沉睡在数据库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银行离用户和市场越来越远,海量的数据库对银行而言是陌生的宝藏。在大数据时代,商业银行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数据,精准定位化服务。就河南省农信社而言,全省几千万人口的数据都在数据库中,倘若农信社能够梳理细化数据,更加有针对性地二次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真正有需求的服务,则农信社的业务会有质的飞跃。自2012年开始,多家银行都积极部署自己的电商平台,期待在留住老客户以及扩展客户数量数据的同时,使客户数据立体化,并利用立体数据进行差异化服务,了解客户消费习惯,预测客户行为,进行管理交易、信贷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建立电商平台的优势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有很多对公客户,这些对公客户有部分是制造企业,这就决定银行有足够的货源;第二,商业银行有大量的个人客户,可以作为买家,拥有大量的买家资源;第三,在金融行业中,商业银行的作用属于金融中介,电商平台的建立,可以拓宽银行中介内涵。银行的对公业务往往包含一个产业内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上游与下游企业之间本身就有商业往来,通过电商平台的建立,银行很有可能充当金融和产品的双重中介,以金融渠道去拓展电商渠道,打通上游和下游企业的金融和货物双重渠道,在金融托媒的大背景下通过在这个渠道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获得优势。
4.发挥品牌和渠道优势。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9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本质。互联网金融在用户体验、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创造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其功能仍然集中在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此外,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更加具备普惠精神,将传统金融服务不到的或者风险较大的客户吸引过来,创造出大量涉众型交易模式,参与者众多。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灰色地带普遍存在,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甚至从事金融诈骗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因此,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张晓初(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12条监管原则,并将动态金融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市场自律,由金融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主要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是注册,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有关机构的信息;第三层是监督,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第四层是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对相关机构提出资本、流动性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资源的成本和监管效果,依靠市场自律和注册在一定程度上所需的监管成本最小,其监管效果也相当有限,而最严格的审慎监管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笔者认为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设计的最优路径是在第三层次上的监管突破,也就是借助某种手段和机制持续监测市场或机构的运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监管措施,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最有可能在监管资源硬约束下取得较优效果。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是深入理解资金的真实运作
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真实资金运行情况是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关键,而互联网金融客户(参与者)的资金运行模式是我们理解实际金融风险的基础。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的准确掌握是金融监管部门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进行监管决策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归结起来,客户与机构的实际资金流动情况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核心和微观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脱离传统金融监管之观念的澄清
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之游离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之外,胡月晓(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了央行统一清算体系,削弱了央行货币监管能力。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的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货币流向与结构引导、反洗钱、资金监控等。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发展趋势是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造成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换言之,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报告还认为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弥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实际上,我国货币资金的流转始终在央行的掌控范围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其他机构不可取代的优势。其中的奥秘就蕴含在央行反洗钱职能中的大额资金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接收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交易报告,负责建设并维护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承担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职责。国家大额交易数据库真实记录了我国金融体系内发生的每一笔大额资金交易,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业务,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大额交易数据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保险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基础数据的重要性会日益显现。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不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机构及其客户都离不开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在整个支付产业链中只是对接银行和客户的支付通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对应的实际资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兑现,银行作为实际资金的托管机构。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大多选择第三方支付企业或银行进行资金支付与结算。第三方支付按照企业系统对接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易观智库,2012):其中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采用的是银行直连的方式,通过支付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作为资金中转平台解决跨行、跨地的资金处理问题。另一类以银联为代表,银联旗下的支付公司(如银联商务)和与银联系统对接的支付公司(如拉卡拉)等通过银联的银行卡线上、线下在线支付接口进行资金支付,能够实现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互通,无需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中转。揭开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面纱,我们可以看到的情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各种虚拟账户系统实现了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源的目的,或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银行账号等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为客户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便利,后台支撑的依旧是银行账户和对接的支付系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交易规模都实实在在地落地到物理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上。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体系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资金监管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监测的核心就是各种中间账户和支付接口。笔者认为,在法律授权下,依托国家反洗钱数据库中的大额交易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监测实际资金流动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的实际业务和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对机构银行账户和支付接口的持续监测和分析,关注重点机构和个人账户的资金运行模式和大额资金流向,对不同类型的账户实行分类监测,建立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大额资金监测方法是一种轻量级的监管手段,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能够在监管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野,及时化解潜在个别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非现场监管,为今后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积累经验。例如央行可以监测广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情景下,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家收到货物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把资金支付给卖家。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起到资金保管、监督的作用,没有资金的所有权,也没有权利擅自使用这笔资金,但是这笔沉淀资金的去向仍为很多人所关注。为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央行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并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央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库中,准确记录了每一个机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从而为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合规提供了依据。例如,对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运作模式、众筹模式、p2p模式的监测,大量小微客户的资金支付模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账户大额资金的去向,市场资金的流动性状况,无一不在大额交易数据库中积累下来,通过分析,“资金池”、“庞氏骗局”、“金字塔式传销”、“跑路资金之谜”等一目了然,对资金的持续监测和流量分析可以为监管机构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了独特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持续监测互联网金融在特殊时点,如电子商务“大促”和节前消费等深度冲击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资金交易模式,可以促进银行体系改善货币供给,提高安全运行能力,积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的经验,有助于监管当局深刻理解互联网的金融风险全貌,防止出现监管“黑洞”。
(四)互联网金融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满足的监管原则及优势
利用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一种便捷的方式满足了12条监管原则,在无需额外监管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额资金监测分析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扩展反洗钱职能内涵。
央行依据《反洗钱法》承担大额资金监测分析职责,为充分发挥大额交易数据资源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作用,在监管法律体系设计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授权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职责,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扩充央行反洗钱职能的内涵。二是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区域性特征,授权地方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权责。三是建立授权机制,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可以查询分析特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交易情况。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体系,以金融大数据信息资源为抓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便捷、门槛低的特点与安全属性相矛盾,混业经营成为常态,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在分业监管环境下,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对称的监管信息(数据)。一是需要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大额资金交易数据为抓手,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完善大额资金监测体系,横向整合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加强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大额资金监测体系的升级,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引入征信、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商务等社会信息资源,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发挥互联网思维优势,丰富、便利监管信息的获取,降低监管运营成本,划清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四)合理借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政府金融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实现监管目标。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篇10
1.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特征。
互联网为金融建立了一个开放、高效、包容的平台,减少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延伸了金融服务的长度,深化了金融服务的内涵。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长尾”渗透到社会各层,特别是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更加突出。
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和业态之间跨度较大,一个产品或一项业务常常涉及证券、保险、银行、非银行等多个领域。以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为例,是基于人民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建立,但资金投资对接类型是证监会监管的货币基金,而投资主要投向是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是一款跨三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互联网金融资源进一步脱媒。
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和传播,信息被搜索引擎进一步组织和标准化,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同时还突破了传统金融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只需一台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手机或pad,在任何时间与地点,用户就可享受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服务,让越来越多区域性的、分散在各地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4.互联网金融让信息更为对称。
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大数据能够提供足够的客户信用判断依据。这些数据包括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物流公司的配送数据,第三方软件公司提供的记账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包括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够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更好的分析分散、海量的客户需求和偏好,定制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准确的英文概念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对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交易行为,主要从法律制度、外部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美国:立法为核心。
美国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退出机制所组成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等监管部门,国民信贷联盟协会等行业性自律组织在其履职范围内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由于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现场检查会综合考虑业务的风险性及产生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而采取特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实施检查的监管主体的级别、人数、检查频率等。非现场检查是采取现场检查的基础,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2.英国:适度审慎。
英国的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在监管原则方面,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也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同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章程、制度等对协会成员起到极大的约束,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德国:行业自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成熟度较高的德国,并未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做出新的规定,其监管模式参照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德国央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管局互相协作,共同监管。德国央行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银行业监管局负责行政法规。同时,德国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网络媒体协会(ictf),作为民间组织被授权检查德国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并为从业者提供标准和建议。
4.日本:注重整体有效性。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负责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等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法律明确了交易秩序维护的责任制度,针对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制定了惩戒措施。
(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概括
1.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以金融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并将此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此类国家往往以现有银行业监管制度为蓝本,结合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等特点,通过补充或修订法律以使原有的监管规则能够适应互联网技术运用给金融业带来的创新变化。
2.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
在透明的法律环境下,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强调网络信赖性和安全性。此类监管方式往往投入的监管资源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也较低。并且,通过赋予行业自律性团体一定的监管职能,达到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3.强调信息公开透明。
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规定了重大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保持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4.注重信息安全保护。
以市场为主导,以技术保障为核心,构建全面、高效的信息安全策略。将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之中,完善公共钥匙基础设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修改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交易者的网上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准则等多方面的规章办法。
(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须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混业金融的联合监管。实施分类监管方式,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涉及风险类型,实施部门分类监管,各司其职。重视行业自律,金融监管部门可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协会,互联网商盟等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沟通及联系,借助行业协会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自身行为。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体系数据采集范围,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评价记录等,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在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标准和基础法律框架之上,构建一个包括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多个领域的完整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发展,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 上一篇:数字经济论文范文
- 下一篇:
互联网金融论文
2023-03-26 09:04:00
相关文章
天气影响的电气互联系统可靠性 2023-03-30 09:55:29
互联网医疗风险分析 2023-01-16 09:12:55
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探讨 2023-01-05 09:03:53
互联网金融难题及对策 2023-01-03 09:16:43
互联网下的高中地理教学实践与分析 2022-12-04 16:17:27
互联网背景下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创新 2022-11-24 10: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