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理论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12-13 17:56:50

逻辑推理理论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1

关键词:离散数学;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0引言

《离散数学》是计算机科学中重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之一,它不仅是许多计算机专业课的必备基础,而且对培养学生抽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门课程具有概念多、理论性强、高度抽象等特点,这无疑给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如何提高离散数学课程的教学水平,对于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提高学生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都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结合作者近年来从事离散数学课程教学的实际,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讨.

1提高学生对《离散数学》的认识,调动学习积极性

学生在学习离散数学时,往往看不到它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具体应用,认为该课程对计算机科学的作用不大,因而不重视离散数学的学习,学习兴趣不高,学习效果不甚理想“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此,在上第一堂课时,教师就应该给学生介绍离散数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事实上,计算机学科的发展近年来与离散数学的主要内容如数理逻辑、抽象代数和图论等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随着计算机科学的快速发展,进行该学科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的起点在不断提高,无论学生今后从事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开发或者是技术管理工作,都应该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适应学科迅速发展和知识更新的需要.当今计算机科学界的权威人士很多都是研究离散数学出身的.美国的软件之所以能领先,其关键就在于在数学基础上他们有很强的实力,有很多杰出的人才,而我国的信息技术的数学基础十分薄弱,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难成为软件强国计算机领域最负盛名、最崇高的一个奖项是图灵奖,具有“计算机界的诺贝尔奖”之称.图灵是一位英国的数学家的名字,他所创立的数学模型一一图灵机(离散数学内容之一).在可计算性理论中起着重要作用,为计算机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了纪念他对计算机科学所做的贡献,国际上用他的名字来命名这个奖项.著名的计算机软件大师狄克斯特(dijkstra)曾经说过:“我现在年纪大了,搞了这么多年软件,错误不知犯了多少,现在觉悟了.我想假如我早年在数理逻辑上好好下点功夫的话,我就不会犯这么多的错误.不少东西逻辑学家早就说了,可我不知道要是我能年轻20岁.我要回去学逻辑”由此可见离散数学在计算机学科中的重要作用

2教学内容的优化

《离散数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数理逻辑、集合论、代数系统、图论.这四部分内容中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它们分别作为《离散数学》课程的一部分,容易造成教学内容繁多与教学课时数偏少相矛盾,使教学过程具有很大的难度.如果这几部分的内容都要详细讲授,时间上来不及.所以在在教学过程中对讲授内容的设置上应当有所侧重,比如学生对集合论基础的很多内容在中学数学中已经有所了解,所以这部分内容只需要简要介绍一下,重点放在用集台论的方法解决实际应用问题上.对于二元关系这部分,侧重点是加强对与二元关系的几个性质相关问题的论证方法的训练.在数理逻辑上通过将一般命题公式和一阶逻辑公式化成范式,达到强化训练学生逻辑演算能力,并通过逻辑推理理论的学习来提高逻辑推理能力.图论部分重点放在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实际问题的处理上,通过对相关定理及其证明思路的理解来体会图论的研究方法.代数系统这部分内容重点放在群论上,尤其要在代数系统、群、子群、循环群、变换群、正规子群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理解上下功夫,特别要掌握同构和同态的概念及应用,对于其它的代数系统如环、域及布尔代数则可以略讲.

另外,现行大多数教材,主要是集中在从纯数学理论角度教授基本内容,这也是不利于学生的理解学习的.如果选择了这种教材,在教学过程中,应穿插介绍一些知识点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将之与离散数学理论结合介绍给学生,使学生重视这一课程的学习,产生学习兴趣,主动地进行学习.这将有利于学生理解理论知识,又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3教学方法实践

3.1注重理论的理解。推行研究型教学

离散数学中有很多定义、定理、规则,几乎每一节课堂上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新的术语或定理,很多学生由于习惯于背诵的方式来掌握概念,很容易产生枯燥甚至畏难情绪.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于问题的完整理解过程,而不是只告诉学生结论.因此,很多概念、定理都不用死记硬背,只需要理解,这样才能掌握得更牢.

比如,在一阶逻辑中有八个关于量词作用域里的扩张与收缩公式,学生刚开始看到这些公式时,可能会觉得太难记了.那么就需要把证明的方法告诉他们,掌握公式的来龙去脉.其实只有以下两个公式是相对特殊的,需要转换量词形式的:

((ax)a(x)→b)甘(3x)(a(x)→b)

((3x)a(x)→xb){(ax)(a(x)→b)

这两个公式可以在有限个体域中采用量词消去法把其中一个公式证明给学生看,其它几个公式要求学生课后采用类似的方法自己动手证明,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加深学生对公式的理解.

因此,需要把过去习惯的填鸭式教学转换为研究型教学,通过对典型问题的描述分析和解决,鼓励和引导学生实现研究为本的学习.对课程、对问题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挖掘深层的东西,要有意识地去培养学生踏实的科学态度.

3.2理论联系实际

离散数学这门课内容比较难,而且相对枯燥,特别是该课程的结构较为松散,内容杂,学生难以接受.因此.在讲解清楚各种基本概念、定理、定理证明、计算方法等基本内容之外,还应多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并能随时介绍所学知识的应用背景和发展方向,使学生能感觉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例如在讲授平面图时,可以给出它们在印刷电路板、集成电路等方面的应用.

另外,如果讲课时能结合一些轻松的故事,也可减轻学习的压力.比如离散数学中哥尼斯堡七桥问题、著名的苏哥拉底三段论、土耳其商人和帽子的故事、一笔画问题、地图染色问题等等.但对于这些问题的介绍不能停留在故事的趣味性上,应当从故事人手,提出有思考性的问题,再促进和启发学生思维的积极性,这样就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3.3具体与抽象相结合.

离散数学中的许多概念都很抽象,如果直接给出定义,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如果能从实际的例子出发,再抽象出基本概念,使得学生对这些概念有更深刻的理解.

例如“二元关系”,可以举一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例子:假设某家庭有父母兄弟四位成员,在家庭成员这个集合上,常见的二元关系有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兄弟关系、夫妻关系等,然后以数学符号的形式表示出来,最后再把二元关系的数学定义告诉学生.这样学生对“二元关系”这个概念就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了.又如在讲解“群”的概念时,可以先给出具体一个代数系统,如(z, ),然后得出该代数系统满足群的三个条件:结合律、存在幺元和每个元素有逆元,从而引出群的定义.

3.4注重归纳与小结

离散数学的内容虽然多且散,但通过归纳,可以用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就是离散数学讨论的内容大多包含两个方面:研究一个系统中涉及到的静态(基本概念)与动态(运算、操作、推理).如集合论中是元素(静态)及其上的运算(动态);代数系统中是集合(静态)及运算(动态);数理逻辑中是公式(静态)和推理(动态).通过归纳总结,学生能够理清头绪,提高学习效率.

在讲课时,应该把重点、难点精讲细讲,对于易懂的内容可以点到为止.此外还要经常归纳小结,尤其对于一些抽象的和难以记忆的重要知识点,更应该辅以有针对性的归纳总结.比如在讲完代数系统这部分内容时,可按照代数系统、半群、含幺半群、群的顺序依次阐述这几个概念,均是在前一个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性质(封闭性、结合性、幺元、逆元),最后用图示的方式进行小结,使学生更容易掌握这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4教学手段改革

4.1建设网络课件。注重教学的互动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网络课件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离散数学有很多定义、定理、性质等都是比较抽象的内容,如果在教学的过程中,就概念讲概念,就结论讲结论,学生将难予接受.如果能利用网络课件信息量大、生动有趣的特点,将概念、理论提出的背景以及在计算机技术中的应用介绍给学生,势必会加深学生对概念、理论的理解,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积极性.在离散数学网络课件中,可以集成电子讲稿、作业、答疑、讨论、考试、试题库、网络资源、学习跟踪分析、管理等,极大地改变离散数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学生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网上教学资源.可以在课堂教学的引导下,充分利用网络课件的特点让师生参与讨论,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让他们能够自由地、充分地、广泛地进行讨论,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网络课件的电子讲稿是教师上课和学生学习的主要资源,因此网络课件的建设一定要注重电子讲稿的质量.电子讲稿要尽量使用具体形象的媒体展示给同学.使其能从中体验形象与抽象的关系.在制作幻灯片画面时.要注意目标明确,使常规教学中要求的基本技能、重要的思想方法、运算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尽量反映在课件中,各个幻灯片的连接注意衔接合理、自然.利用人工控制时间,使其变化有序,避免给学生产生黑板搬家的感觉.

当然,笔者认为离散数学网络课件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方式.仅仅是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它还不能完全代替“黑板、粉笔”方式的教学.教师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灵活、适当地应用黑板与粉笔,以起到其特有的点睛效果.例如对一些逻辑性较强,难以理解的需要推理、证明的教学内容,应该使用传统的授课方式进行教学.只有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现代多媒体教学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才能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4.2重视学生作业,定时测验

大学扩招以后,很多教师课时量都比较饱满,批阅作业的时间相对较少,有些教师甚至因此不布置作业或不批阅作业,这样显然是不利于学生的学习.离散数学的知识不经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多做练习是无法牢固掌握的,因此一定要给学生留一定数量的课后习题.但大部分学生不可能把课本上的习题全部做完,教师也不可能完全批阅.这就要求教师布置作业要选其精华,选题必须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覆盖所学的内容,尽量选有启发性质的习题.对于学生的作业,要认真仔细批改,将作业中暴露出来的普遍问题,要进行课堂讲评.通过讲评作业,帮助学生澄清模糊和错误的认识.

另外,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克服学生的学习惰性,除了布置作业外,可以在讲完每一部分内容之后进行课堂测验,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学习压力,把测验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让学生能及时地对学过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由于时间关系,测验时所选的习题数量不宜过多,尽量做到少而精,具备综合性、典型性等特点.其次,要难度适中.例如在数理逻辑部分的测验中,可分别从命题符号化、公式类型判断、主析取范式、前束范式、逻辑推理等方面进行选题,共五道题左右,其中重点突出符号化与推理理论,力求以点带面,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

4.3考试改革

笔者认为离散数学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试方法改革,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任课教师掌握平时成绩的评定,考试则实行教考分离,任课教师事先不知道考试题目,但可以与命题教师一起讨论命题范围、难度及题型.实行教考分离能进一步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对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是有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提高了考核的科学性.

5结束语

总之,要把离散数学这一门课教好,教师就要不断研究新的教学方法,认真掌握教学规律,借助于现代化教学手段,摒弃“填鸭式”教学,提倡“启发”式教学.教师只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具有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就一定能够找到较好的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赵青杉,孟国艳.关于离散数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1(5):6.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2

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数学学科专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数学教育在理工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数学工具,理性思维,数学文化,审美情操,终身学习。当然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作为工具,为专业知识的学习服务。数学教育在文科人才培养的作用,我们认为不应仅仅以掌握工具为目的教会学生解题,更主要的是培养学生理性思维能力,提高数学素养。因此,针对文科数学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实践立足数学知识,培养数学思维,传播数学思想,介绍数学文化四维一体的文科数学教学的新思路。

1问题与对策

我们首先给出文科数学教学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问题1对数列极限,函数极限,无穷小,函数连续性和间断点,函数导数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与认识。高等数学知识结构严谨,系统性强,概念抽象。基本概念是知识体系的基础,它体现了重要的数学思想,并且对理论有着指导作用,而概念往往很抽象,如何正确的理解它,认识它的本质,甚至来指导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透过现象看本质。对策1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去解释表达抽象的概念,对相关的典型选择题,判断题剖析,注重反例的作用。反例在学习数学过程中,尤其是在初学者的学习中作用非常重要,教师要认识到反例在文科数学教学过程的重要性,一个具体的反例胜过你大量的解释,可以立刻消除学生思想上的困惑。问题2重结论不重背景,重知识不重思想,重计算不重推理的方式。许多教师也满足与教会学生辨别类型题,照猫画虎的解答类型题,考试也几乎全是计算题。但是这种做法教给学生形式的东西居多,本质的东西较少,学生学到的是照葫芦画瓢的术,而不是数学思想。学生由此可以应付考试却难以提高数学素养,培养辩证思维,逻辑思维的能力。对策2采用启发式教学,通过不同的现象引导学生总结问题的本质,从中提炼出重要的数学思想,并且让数学思想贯穿整个教学体系中。重视几个重要定理的推导和应用。例如闭区间连续函数的性质,微分中值定理等,这部分内容理论性强,注重逻辑推理,在应用中对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要求高。

我们需要有意识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特别是在运用构造法证明时还原思考过程,让学生形成认识问题———提出欧洲杯买球平台的解决方案———否定———再认识———再解决螺旋式的思考习惯,从而提高他们的理性思维能力。问题3学生对具体函数的性质,具体方法掌握不住。对策3结合多媒体和数学软件,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让学生形象直观的认识重要函数及其性质,甚至可以再现具体方法的实现过程,例如微元法求旋转体体积。问题4学生有对数学的恐惧感,缺乏学好数学的信心。许多文科生数学基础差,高中阶段就对数学避而远之,会对大学阶段继续学习高等数学产生抵触情绪。对策4注重课堂前5分钟,在讲授新内容的时候把相关的历史人物,知识背景做一下简单介绍,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课堂中可随时穿插一些数学文化和典故,让学生保持一种轻松积极地的态度学习数学。

2案例分析

下面是我们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实践四维一体的文科数学教学新思路的两个典型案例。案例1定理有限个无穷小的和是无穷小。这个定理理解起来并不困难,但是需要强调前面的限定词有限个。这就会使得有很多同学有疑问:这个限定词不能去掉吗?首先,有学生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值得肯定的,说明他思考了。那么我们遵循这个思路去掉这个限定词,结论就是:无穷小的和是无穷小。提问:这个结论和定理有何区别?互动:对比很明显,后面结论的前提更广泛,这个结论若成立不仅可以推出定理而且还会有什么推论?这时就会有同学立刻反应:无限个无穷小的和也是无穷小。很棒!到这一步,很多同学明白了,关键就要看这个结论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那么定理中的那个限定词就得去掉。可定理中既然有那就说明这个结论是不成立的。提问:为什么不成立?哪位同学可以证明或者解释一下?互动:这时可以让同学们讨论一下。同时老师可以提示一下在证明否定性命题或说明某个结论不成立通常有力的办法就是举反例。尽管找到无限个无穷小的和不是无穷小的例子对于文科生来说有些困难,但是整个分析过程体现了数学思维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养成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最后给出反例:limn→∞(1n 1n … 1nn个)=1其实当把这个反例呈现给学生时,学生恍然大悟,反例很简单。整个过程教师引导学生按照数学的逻辑去思考和推理,让学生养成一种理性的思维习惯。如果我们将这种方法贯穿于整个课程中,不仅会让学生在学习中形成良好的思考方式,而且会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面临问题时能够理性分析。案例2定积分的牛顿-莱布尼茨公式。定积分计算最重要的工具就是牛顿-莱布尼茨公式,这个公式也给出了不定积分和定积分的联系。如果只给结论不给证明的话学生就会觉得难以理解。如果给出证明,过程并不简短,需要让学生保持足够的专注度。怎样能使学生对这个公式产生浓厚的兴趣呢?我们可以对历史上关于牛顿和莱布尼茨到底谁先提出微积分的争议做一个简介,学生也就明白这个公式命名的由来,自然就对公式的证明有了兴趣。这样课堂效果就会很好,学生就更容易理解并掌握这个公式。这个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让学生对数学文化产生兴趣。首先要求教师要对相关的历史知识和背景要学习了解,整个课程中这样的机会并不少见,这也对教师的数学素养的提高有着促进作用。同时给学生介绍了数学的历史知识,为他们了解数学文化提供的一扇窗。

二、总结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3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最高院已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一批宣传法院优秀的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的读物,是广大法官学习和研究,增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很好的素材,对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唯一主体,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分析与审判价值功能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审判法律思维方法不是天生就存在的,法律推理的萌芽是在公元11世纪产生的,它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即辨证推理的学说。法律推理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

法律推理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的非理性的、愚昧的审判方式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半理性的、专断的审判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法律社会,不存在民主和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缺乏存在的土壤和前提,人们通过占卜、抓阉的方式决定裁判活动。近代美国学者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推理是一个与实践理性有关的问题,通常指对法律命题的推理,这种推理可能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或从案件事实出发,包括从上位规则推出下位规则的过程,或从事实推出法律后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具有横断性特点的法律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认事实,但是有些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另一事实的存在与否通过逻辑推理得知。例如,刑事责任和许多民事责任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过错这种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这个事实中推出。

2、从上位规则推论出下位规则。从全国人大立法到行政法规、从某一法律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过程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上位规则得出下位规则的推理过程。

3、从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的认定得出判决的过程。法律推理的上述三项作用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目的即合法性论证。这种合法性论证可能是直接的肯定的论证,也可能是通过证明作为前提的不合法事实的存在,以证明结论的合法性。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通过证明下位法律对上位法律的违反,从而证明撤消下位法律的判决的正当性。

我们对法律推理最直接的印象就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个案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判决。为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功能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陈霞诉曾义全“借贷”一案,[1]进行必要说明:

2000年7月原告来丹阳打工,与被告相识,并保持一段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购房款10000元,约定2004年5月20日归还。同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霞人民币28000元,此款付清后,从此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霞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被告辩称:原告系舞厅服务员,双方婚外情后,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2004年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在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100000元买房。

本案中,法官没有仅凭欠条作形式上的推理出被告应当偿还房款,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习惯和当事人相互间曾有过的不正当关系等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进行了一系列的价值评判和实质性事实推理。

推理一:人们对于某一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原告对于10000元是何款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有悖常理。

推理二:人们对于不久前发生的事实应当明确。原告对不久前发生的被告出具欠条当日,其是否向被告出借款项不能明确,所以原告的这种不明确状态不符合常理。

推理三:借款人会以一般人通常书写习惯出具欠条。原告提供的欠条不符合一般借款人出具欠条的书写习惯,所以该欠条有悖于日常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

推理四:欠条反映的内容是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购房款。原告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和委托购房关系,所以原告所举欠条反映被告欠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五:双方当事人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也曾在2003年协议以28000元了结这种关系,不能排除被告辩解的理由不存在,若原告从其错误的行为获得利益,将有悖社会正义。

承办该案的法官运用法律推理将当事人之间的生活事实上升为其确认的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符合逻辑和社会正义的判决。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二、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何物,判案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说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现象。”[2]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完全违反法律推理的规则和目的,违背司法公正的要求,使司法权威性遭到质疑。如某法院曾经作出这样一份判决,判决书主文写到:“被告对该产品由于受到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对技术不足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承担事实上的风险责任。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使用原则,起博器导线断裂非原告造成。被告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6785元人民币,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50%”。[3]

该份判决在说理部分没有判决理由,作为裁决案件而适用的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个案事实)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大前提和小前提基础之上,否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无怪乎有学者评论,这份判决不符合判决书形式要求,不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这是一个不当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存在着的问题:

1、缺乏对法律推理的原则性要求。很多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写得比较简易和随便,绝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一般先简要说明原被告陈述,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便作出裁判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般都写得过于简单,鲜见把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分析,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判决结论缺乏充分的论证。

2、是法律推理的运用形式不多,运用逻辑推理不够规范。大多限于以制定法为大前提根据的机械式的三段论演绎推理。与判例法联系紧密、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大有用武之地的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则使用不多。同时大量运用经验、直觉判断能力进行司法推理,作出判决。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在法律适用中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但也存在着在运用这一方法时欠缺规范的问题。“首先是找法的过程欠缺规范。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着效力上的位阶关系,以及冲突和竞合关系,在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条件下,仅仅找到可以应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即依次为依据作出推理,就往往会导致判决结论的偏差。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和裁剪不规范。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在结论先导的条件下对事实进行剪裁,就会使作为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偏离案件真实情况,从而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后是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方法不规范。”[4]“出现所援法条与事实和判决结论相互脱节与抵牾的现象,也就是说法条、事实、结论是三张皮,各不相关。这就根本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甚至缺乏起码的逻辑强制力。这一现实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即实践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缺陷”。[5]

4、是不善于在疑难案件中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辩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疑难案件不能以三段论推理的方法得出裁判结论,这些案件中法律推理者往往无法凭借已有的规则或判例而进行逻辑的推导;相反,他将不得不考虑更多的法律外因素。对于这些疑难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一些法官还习惯于请示或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径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合理诉请,而不能运用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进行推导,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求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更为可怕的现象,在判决中,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法律推理变成自下而上。有人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理”以致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6]当然,它是有别于法官对案件合理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是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的思维过程。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不是来源审判经验,基于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作出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不少法律研究者指出,“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大多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往往下笔太少,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作阐释,有时令人不知其所以然”。[7]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演绎推理本身存在缺陷。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法官在这种法律制度下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推理,也有称之为制定法推理[8].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案件事实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用演绎推理就能得出结论。但世间事事难料,并非所有案件的事实已在法律中被预见,事实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法律规定也常常充满了例外性的但书规定。因此,演绎推理本身存在适用上的缺陷。

2、立法的滞后性。法律规定不但充满例外性的但书规定,而且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使法律规定变得不完善。主要是(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明。而且这种含糊不明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含糊。更是实质内容的含糊。(2)法律对有关主题本身并明文规定,即法律漏洞的存在。(3)法律规定本身可能有抵触。(4)法律规定本身不抵触,但法律中可能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执法者、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3、司法制度的限制,激励的缺失。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从总体上说属大陆法系,但其中又有自己特色。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没有“遵循先例”原则,正是这一制度,“对于对于英美法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影响的扩大和伸展。相比之下,大陆法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哪怕你撰写了再好的判决书,一般说来,你的判决理由都不可能作为法律来引用。……对一般的法官也没有太多的个人效用,不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的还是学术权力上的。”[9]虽然我国目前无法设立“遵循先例”原则,但是也一直没有建立一种鼓励法官使用法律推理的制度环境。由于没有动力,法官当然没有必要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这是法官不重视或不在意法律推理的重要原因。

4、受整个法院司法管理体制的影响。从法院内部结构来说,行政化管理色彩浓重,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法院独立、法官独立难以被社会所认同,往往受到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预,承办法官的裁判意见极易受到干扰,有时甚至被改变、否定,同时再加上内部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致使有些法官热衷于请示汇报,习惯下级服从上级,养成依附、依赖心理,法官难以成为真正独立主体来法律推理,裁判案件。

5、对法律推理认识不够,存在认识误区。“法律规范 案件事实=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形式,表面看来似乎符合法官裁判活动过程。然而,对法律推理公式化的认识,可能正是某些法官至今仍不承认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究其主要根源,在于把法律推理仅仅看作是法官思维活动的结果,而没有认识到法律推理是法官思维活动的过程,并且是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

6、忽视了法律推理的研究和教育。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判决结论轻判决理由的倾向,受此影响,理论界实务界缺乏对此研究教育推广,以致难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许多法官包括其他司法工作者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

三、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这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要求,同时也是形式公正的要求,即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依照法律、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它的目标是为法律规范及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

由于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或者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与魅力,或者依靠传统社会的道德与习俗,而不需要追求合理性、特别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法治社会,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即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是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的必由之路。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司法腐败”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抑制乃到消除“司法腐败”?人大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督导员制”、“审判纪律处分”等都是一些有益的方法。但是,怎么样将上述方法与司法独立协调起来,何避免对法官这种特殊职业群体的行政化管理,则是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复杂问题。法治社会的实现要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努力。有学者思维模式比制度模式更重要。通过长期的、各种形式法律教育,法律职业者运用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形成一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这对在法律职业内部弘扬正气、公正司法、公正执业,具有更为长远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制作具有约束作用的判例体系的理论武器,而通过先例约束法院和法官,使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上级法院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就是在司法职业内部建立了一种自律机制,这是在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同时又是讲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能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

实际上,法官在判决书中陈述判决理由过程也就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活动。特别是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决定的理由,因此“一项公正的判决应当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有关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等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10],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见,法律推理对于法官和司法审判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

第四、法律推理是司法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这有助于审判公开,同时也促使法官尽量使自身的判决合理化,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

四、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运用法律推理的几点探讨

1、是设置判例参照制度。由最高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判例汇编,并学习并借鉴判例法国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优点,如德国、法国等的最高法院每年都出版判例集,将其所作全部判决结集出版,这些判例经常为下级法院引用。但是在目前,我国这些案例对法院和法官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各级和各地法院和法官可以此作为参考,也可以不作为参考。如果这些判决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很难作到同样案件同样审理,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因此,有必要应当明确判例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判例参照制度。

2、加强司法技能培训教育,改革裁判文书样式。目前,法官教育着重于学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虽然使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尤其是法律推理培训没有达到应有程度。“而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两方面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11]不断改进现有的判决书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吸收、提取近十年比较优秀又符合实践操作的裁判文书,不断进行创新。并作制度性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尽量的适当地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将它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一个标准。

3、是强化合议制功能、发挥独任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是活动过程中能动的主体。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合议审判、独立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得出结论。因此,强化合议制、独任法官制,增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职权,使法官对自己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责任,这将促使法官谨慎行使权力,更能发挥法官法律推理主观能动性。

4、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

形式推理中的三段论是法官审判中常用的思维方法,其特点是能够从思维的形式上保证法官推理的正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旦遇到疑难案件,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提出疑问时,形式推理就无能为力。这时法官就需要使用实质推理来寻找解决办法,并论证自己判决的公正性。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非形式推理方法。实质推理用以解决用形式推理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某步行街道“自行车禁止入内”,现有一人骑马入内,是否适用该规则?从形式逻辑无法推演出法律后果,而应当从立法目的去考虑。立法者禁止自行车进入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街道的安静和行人安全这一公益,马匹亦应当禁止入内。实质推理主要用于:(1)填补法律漏洞。当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法律上虽有规定,但是比较原则和模糊,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确定的大前提,即法法官无法使用形式推理,而必须使用实质推理。(2)纠正法律错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适用法律将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后果或产生与立法者目的相反的结果时,可用实质推理予以纠正。(3)解决法律的不一致,有些法律不一致可用位阶原则等规则予以选择,当无选择规则做依据时,就得通过实质推理解决。(4)法有多种规定可供选择需执法者自由裁量时。

5、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规则推理运用的例外选择。

所谓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将抽象的普通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律推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原则构成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也可以说“在制定法律规则时,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都是不可缺少的。持别是在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因而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就是十分重要的了”。[12]德沃金先生对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埃尔默案。案件的大体情况是:1882年,埃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祖父,原因是祖父新近再婚,他担心祖父会修改给他留下一大笔遗产的现有遗嘱,使他一无所获。案发后,埃尔默被定罪。现在的问题是,埃尔默还是否能够根据遗嘱获得相应遗产。

以格雷法官为代表的少数意见认为:法律必须根据它的字面含义加以解释,对法官来说,就是一个确定的选择。如果因为埃尔默是个杀人犯就丧失了继承权,那是对埃尔默的罪行又加上了新的处罚,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而以厄尔为代表的多数法官则认为:对遗嘱法的理解必须结合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字上的规定与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是一致的。厄尔法官认为,假设纽约遗嘱法的制定者意图让杀人犯继承遗产,这是荒唐的。德沃金先生认为,就埃尔默案而言,纽约州的立法者当时很可能根本没有预料到杀人犯可能继承遗产的问题,他们既不想要让杀人犯继承遗产,也想不到不让杀人犯继承遗产。厄尔法官奉行的是“中间性原则”,即在理解法律的含义时,不能依赖孤立的法律文本,而必须坚持法律的普遍原则,这个普遍原则应当是建立在立法者广泛尊重传统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这个观点,多数法官的意见是: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所以,遗嘱法应该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者的继承权。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虽然原则性条文对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补充和矫正的作用,如法官过多地运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衡平性裁判也会使法律失去安定性。因而只有在原封不动地适用规则性条文会带来不公正的判决结论时,才能适用原则性条文。

注释:

[1]、参见江苏省高院审委会主办《参阅案例》,2005年12期(总第35期)

[2]、转引自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页。

[3]、转引自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页。

[4]、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页。

[5]、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页。

[6]、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8]、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2页。

[9]、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23卷第3期。

[10]、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51页。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4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最高院已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一批宣传法院优秀的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的读物,是广大法官学习和研究,增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很好的素材,对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唯一主体,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分析与审判价值功能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审判法律思维方法不是天生就存在的,法律推理的萌芽是在公元11世纪产生的,它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即辨证推理的学说。法律推理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

法律推理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的非理性的、愚昧的审判方式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半理性的、专断的审判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法律社会,不存在民主和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缺乏存在的土壤和前提,人们通过占卜、抓阉的方式决定裁判活动。近代美国学者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推理是一个与实践理性有关的问题,通常指对法律命题的推理,这种推理可能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或从案件事实出发,包括从上位规则推出下位规则的过程,或从事实推出法律后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具有横断性特点的法律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认事实,但是有些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另一事实的存在与否通过逻辑推理得知。例如,刑事责任和许多民事责任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过错这种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这个事实中推出。

2、从上位规则推论出下位规则。从全国人大立法到行政法规、从某一法律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过程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上位规则得出下位规则的推理过程。

3、从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的认定得出判决的过程。法律推理的上述三项作用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目的即合法性论证。这种合法性论证可能是直接的肯定的论证,也可能是通过证明作为前提的不合法事实的存在,以证明结论的合法性。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通过证明下位法律对上位法律的违反,从而证明撤消下位法律的判决的正当性。

我们对法律推理最直接的印象就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个案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判决。为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功能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陈霞诉曾义全“借贷”一案,进行必要说明:

2000年7月原告来丹阳打工,与被告相识,并保持一段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购房款10000元,约定2004年5月20日归还。同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霞人民币28000元,此款付清后,从此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霞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被告辩称:原告系舞厅服务员,双方婚外情后,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2004年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在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100000元买房。

本案中,法官没有仅凭欠条作形式上的推理出被告应当偿还房款,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习惯和当事人相互间曾有过的不正当关系等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进行了一系列的价值评判和实质性事实推理。

推理一:人们对于某一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原告对于10000元是何款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有悖常理。

推理二:人们对于不久前发生的事实应当明确。原告对不久前发生的被告出具欠条当日,其是否向被告出借款项不能明确,所以原告的这种不明确状态不符合常理。

推理三:借款人会以一般人通常书写习惯出具欠条。原告提供的欠条不符合一般借款人出具欠条的书写习惯,所以该欠条有悖于日常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

推理四:欠条反映的内容是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购房款。原告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和委托购房关系,所以原告所举欠条反映被告欠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五:双方当事人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也曾在2003年协议以28000元了结这种关系,不能排除被告辩解的理由不存在,若原告从其错误的行为获得利益,将有悖社会正义。

承办该案的法官运用法律推理将当事人之间的生活事实上升为其确认的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符合逻辑和社会正义的判决。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二、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何物,判案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说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现象。”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完全违反法律推理的规则和目的,违背司法公正的要求,使司法权威性遭到质疑。如某法院曾经作出这样一份判决,判决书主文写到:“被告对该产品由于受到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对技术不足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承担事实上的风险责任。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使用原则,起博器导线断裂非原告造成。被告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6785元人民币,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50%”。

该份判决在说理部分没有判决理由,作为裁决案件而适用的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个案事实)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大前提和小前提基础之上,否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无怪乎有学者评论,这份判决不符合判决书形式要求,不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这是一个不当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存在着的问题:

1、缺乏对法律推理的原则性要求。很多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写得比较简易和随便,绝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一般先简要说明原被告陈述,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便作出裁判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般都写得过于简单,鲜见把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分析,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判决结论缺乏充分的论证。

2、是法律推理的运用形式不多,运用逻辑推理不够规范。大多限于以制定法为大前提根据的机械式的三段论演绎推理。与判例法联系紧密、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大有用武之地的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则使用不多。同时大量运用经验、直觉判断能力进行司法推理,作出判决。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在法律适用中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但也存在着在运用这一方法时欠缺规范的问题。“首先是找法的过程欠缺规范。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着效力上的位阶关系,以及冲突和竞合关系,在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条件下,仅仅找到可以应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即依次为依据作出推理,就往往会导致判决结论的偏差。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和裁剪不规范。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在结论先导的条件下对事实进行剪裁,就会使作为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偏离案件真实情况,从而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后是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方法不规范。”“出现所援法条与事实和判决结论相互脱节与抵牾的现象,也就是说法条、事实、结论是三张皮,各不相关。这就根本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甚至缺乏起码的逻辑强制力。这一现实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即实践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缺陷”。

4、是不善于在疑难案件中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辩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疑难案件不能以三段论推理的方法得出裁判结论,这些案件中法律推理者往往无法凭借已有的规则或判例而进行逻辑的推导;相反,他将不得不考虑更多的法律外因素。对于这些疑难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一些法官还习惯于请示或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径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合理诉请,而不能运用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进行推导,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求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更为可怕的现象,在判决中,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法律推理变成自下而上。有人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理”以致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当然,它是有别于法官对案件合理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是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的思维过程。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不是来源审判经验,基于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作出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不少法律研究者指出,“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大多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往往下笔太少,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作阐释,有时令人不知其所以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演绎推理本身存在缺陷。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法官在这种法律制度下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推理,也有称之为制定法推理[8].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案件事实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用演绎推理就能得出结论。但世间事事难料,并非所有案件的事实已在法律中被预见,事实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法律规定也常常充满了例外性的但书规定。因此,演绎推理本身存在适用上的缺陷。

2、立法的滞后性。法律规定不但充满例外性的但书规定,而且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使法律规定变得不完善。主要是(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明。而且这种含糊不明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含糊。更是实质内容的含糊。(2)法律对有关主题本身并明文规定,即法律漏洞的存在。(3)法律规定本身可能有抵触。(4)法律规定本身不抵触,但法律中可能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执法者、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3、司法制度的限制,激励的缺失。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从总体上说属大陆法系,但其中又有自己特色。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没有“遵循先例”原则,正是这一制度,“对于对于英美法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影响的扩大和伸展。相比之下,大陆法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哪怕你撰写了再好的判决书,一般说来,你的判决理由都不可能作为法律来引用。……对一般的法官也没有太多的个人效用,不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的还是学术权力上的。”虽然我国目前无法设立“遵循先例”原则,但是也一直没有建立一种鼓励法官使用法律推理的制度环境。由于没有动力,法官当然没有必要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这是法官不重视或不在意法律推理的重要原因。

4、受整个法院司法管理体制的影响。从法院内部结构来说,行政化管理色彩浓重,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法院独立、法官独立难以被社会所认同,往往受到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预,承办法官的裁判意见极易受到干扰,有时甚至被改变、否定,同时再加上内部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致使有些法官热衷于请示汇报,习惯下级服从上级,养成依附、依赖心理,法官难以成为真正独立主体来法律推理,裁判案件。

5、对法律推理认识不够,存在认识误区。“法律规范 案件事实=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形式,表面看来似乎符合法官裁判活动过程。然而,对法律推理公式化的认识,可能正是某些法官至今仍不承认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究其主要根源,在于把法律推理仅仅看作是法官思维活动的结果,而没有认识到法律推理是法官思维活动的过程,并且是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

6、忽视了法律推理的研究和教育。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判决结论轻判决理由的倾向,受此影响,理论界实务界缺乏对此研究教育推广,以致难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许多法官包括其他司法工作者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

三、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这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要求,同时也是形式公正的要求,即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依照法律、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它的目标是为法律规范及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

由于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或者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与魅力,或者依靠传统社会的道德与习俗,而不需要追求合理性、特别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法治社会,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即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是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的必由之路。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司法腐败”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抑制乃到消除“司法腐败”?人大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督导员制”、“审判纪律处分”等都是一些有益的方法。但是,怎么样将上述方法与司法独立协调起来,何避免对法官这种特殊职业群体的行政化管理,则是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复杂问题。法治社会的实现要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努力。有学者思维模式比制度模式更重要。通过长期的、各种形式法律教育,法律职业者运用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形成一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这对在法律职业内部弘扬正气、公正司法、公正执业,具有更为长远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制作具有约束作用的判例体系的理论武器,而通过先例约束法院和法官,使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上级法院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就是在司法职业内部建立了一种自律机制,这是在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同时又是讲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能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

实际上,法官在判决书中陈述判决理由过程也就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活动。特别是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决定的理由,因此“一项公正的判决应当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有关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等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见,法律推理对于法官和司法审判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

第四、法律推理是司法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这有助于审判公开,同时也促使法官尽量使自身的判决合理化,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

四、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运用法律推理的几点探讨

1、是设置判例参照制度。由最高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判例汇编,并学习并借鉴判例法国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优点,如德国、法国等的最高法院每年都出版判例集,将其所作全部判决结集出版,这些判例经常为下级法院引用。但是在目前,我国这些案例对法院和法官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各级和各地法院和法官可以此作为参考,也可以不作为参考。如果这些判决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很难作到同样案件同样审理,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因此,有必要应当明确判例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判例参照制度。

2、加强司法技能培训教育,改革裁判文书样式。目前,法官教育着重于学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虽然使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尤其是法律推理培训没有达到应有程度。“而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两方面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不断改进现有的判决书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吸收、提取近十年比较优秀又符合实践操作的裁判文书,不断进行创新。并作制度性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尽量的适当地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将它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一个标准。

3、是强化合议制功能、发挥独任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是活动过程中能动的主体。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合议审判、独立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得出结论。因此,强化合议制、独任法官制,增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职权,使法官对自己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责任,这将促使法官谨慎行使权力,更能发挥法官法律推理主观能动性。

4、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

形式推理中的三段论是法官审判中常用的思维方法,其特点是能够从思维的形式上保证法官推理的正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旦遇到疑难案件,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提出疑问时,形式推理就无能为力。这时法官就需要使用实质推理来寻找解决办法,并论证自己判决的公正性。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非形式推理方法。实质推理用以解决用形式推理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某步行街道“自行车禁止入内”,现有一人骑马入内,是否适用该规则?从形式逻辑无法推演出法律后果,而应当从立法目的去考虑。立法者禁止自行车进入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街道的安静和行人安全这一公益,马匹亦应当禁止入内。实质推理主要用于:(1)填补法律漏洞。当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法律上虽有规定,但是比较原则和模糊,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确定的大前提,即法法官无法使用形式推理,而必须使用实质推理。(2)纠正法律错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适用法律将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后果或产生与立法者目的相反的结果时,可用实质推理予以纠正。(3)解决法律的不一致,有些法律不一致可用位阶原则等规则予以选择,当无选择规则做依据时,就得通过实质推理解决。(4)法有多种规定可供选择需执法者自由裁量时。

5、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规则推理运用的例外选择。

所谓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将抽象的普通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律推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原则构成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也可以说“在制定法律规则时,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都是不可缺少的。持别是在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因而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就是十分重要的了”。德沃金先生对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埃尔默案。案件的大体情况是:1882年,埃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祖父,原因是祖父新近再婚,他担心祖父会修改给他留下一大笔遗产的现有遗嘱,使他一无所获。案发后,埃尔默被定罪。现在的问题是,埃尔默还是否能够根据遗嘱获得相应遗产。

以格雷法官为代表的少数意见认为:法律必须根据它的字面含义加以解释,对法官来说,就是一个确定的选择。如果因为埃尔默是个杀人犯就丧失了继承权,那是对埃尔默的罪行又加上了新的处罚,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5

关键词:知能结构;知能结构图;物理教学

1知能结构概述

据美国教育家霍尔顿的理论,物理学的任一基本内容都可以分解为实验事实、物理思想、数学表述三个层面或三个坐标,即物理学的学科结构中包含实验基础、逻辑体系、数学表述、思想方法、应用价值五种基本成分。物理学课程不仅仅要担当传授知识的责任,更要为能力培养和非智力因素的发展提供可能。传统的理论知识结构图已难以满足教学和培养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把物理学科结构中的五种基本成分投影到一个平面上(如图1所示),从而较全面的反映知识、方法、能力的相互关系,这种结构图可称做知识-方法-能力结构图,或简称知能结构图。居于结构图中心的核心理论在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上起着载体和媒介的作用,核心理论附近上、下、左、右四个邻区同时反映该学科知识所要求的能力结构,能力和方法的培养与知识传授紧密联系为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物理知识结构

作为一个合理的、健全的物理知识结构体系,应该包括某一物理理论的过去、发展及前沿动态,故物理的合理知识结构应包含三个方面:物理学史知识、物理专业知识、动态前沿知识。在这三个方面应做到“又红又专”,在物理学史和动态前沿知识方面,应积极关注、不断扩展视野,做到广博;而在专业知识方面,应深入探求、孜孜不倦,做到精深。

2.1物理学史知识

物理学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历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源泉。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物理学史的意义在某些时候甚至于超过了物理知识本身。从无数科学家孜孜以求的探索过程中,不仅可以激发对物理的兴趣,更可以学习物理大师们极具灵气的思维方式、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和不畏艰险的工作作风。

2.2物理专业知识

物理专业知识包括物理概念、模型、定律、定理、理论及相互关系、逻辑推导等方面。“万丈高楼从地起”,没有夯实物理的基础理论,就谈不上应用它去解决实际问题、去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方法和能力了。因此,它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重点,但目前的教学现状是“突出重点,不计其余”,这与时展对物理教学的要求不相符的。

2.3动态前沿知识

动态前沿知识即物理学科的新突破、新进展以及各种新理论、新思潮、新观点及其它“热点”问题。一方面它可以为专业知识提供新鲜养分,促进物理知识结构的新陈代谢;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学习兴趣,甚至可以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指明一条前进的方向。迈克尔逊否定“以太”、赫兹发现电磁波,就是非常典型的实例。

3物理能力结构

一个物理理论的发展和完善,通常包括以下五个阶段(见图2),因此物理理论的学习也需具备观察分析、建立模型、数学描述和应用实践等方面的能力。当然,这些能力是在系统的学习物理过程中逐步培养的,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对各方面的要求也不一样。物理教学应该以物理理论为主线,深入挖掘主线背后蕴涵的在培养学生方法和能力方面所蕴涵的价值,突出物理理论对学生方法论的形成和能力的培养。

3.1观察分析、概括总结的能力

物理学理论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对大量实验现象的观察分析,因此实验事实对物理学理论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个成功的物理理论,总是众多的科学家经过无数次的观察和分析之后,经过概括总结而上升为理论体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对经典物理实验的回顾和剖析;或者呈现一个或多个同类现象,然后让同学自己仔细观察、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是培养学生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3.2建立模型的能力

物理学研究现实世界的物质性质、运动规律及其相互作用,而现实和理论毕竟有差异。这就需要区分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并建立起一个与实际最接近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和逻辑推导,从而从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发现潜在的物理规律。

3.3数学表述及逻辑推理的能力

物理学科由定性的科学走向量化,成为一个严谨、完整、系统的科学,数学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它也推动了数学的发展。一个物理学理论,如果没有严格的数学描述或证明,则它是不完美的、或说是不成功的。学习物理的过程,很大一部分在学习它的数学规则和逻辑推导,从而提高自己的数学描述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3.4理论应用于实际的能力

发展理论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指导实践。所以学习了物理理论,就需要用它解释一些物理现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理论应用于实际,仅仅有物理知识还远远不够,它还需要深刻的洞察力、分析判断的能力、实际动手的能力。

4知能结构的优化

掌握物理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构成,将有助于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的放矢,使课堂教学不仅成为传授知识的殿堂,而且成为培养能力和思维方式的重要途径。为此在备课的环节和教学的环节,教师应该深刻分析每一章的知能结构图,将章节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利用表格或者图表形象直观的表示出来,从而更好的为课堂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

下面我们以工科物理教学中的力学部分为例,来阐述一下知能结构图在物理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4.1知识结构要优化

物理学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研究的内容也非常复杂。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对比,理顺各章节、各知识点间的关系。譬如力学中的平动、转动,电磁学中的电学、磁学,甚至宏观、微观,都可以进行对比。物理教学应该让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网络,而不是零碎的知识片断。

4.2能力结构要突出

(1)哲学思辩能力。

一部物理学史就是一部哲学史,在物理学中蕴涵了丰富的哲学思想:如从实验事实总结归纳出客观规律的归纳法、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法、理想模型建立中抓住主要因素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论是培养学生素养与能力的好素材。在物理教学中,不能仅仅围绕着知识点转圈子、应在教学中深入挖掘物理知识的美学意义、绝妙的物理思想和方法,既能使学生加深对物理规律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从而达到“授人以渔、教为不教”的目的。

在讲授力学中的参考系和坐标系时,我们着力挖掘了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问题;在分析相对运动时,突出了运动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这对于学生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建立有重要的作用。

(2)数学运用能力。

物理学是一门定量的学科。物理学的魅力,在于用极其简洁的数学公式描述了纷繁复杂的物质世界。牛顿运动定律、麦克斯韦方程组,这样两组简练的方程,就概括了复杂的力学和电磁学规律,这是一种简洁美。而物理学又是一们非常严谨的科学、有着非常鲜明的逻辑性,这和复杂的客观世界相映成趣。

(3)观察分析和建模能力。

物理学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学科,物理学理论的发展来自于实验的不断推动,同时物理理论的发展也为一些新实验的进行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在力学的发展中,有一些非常有趣而且意义重大的实验,诸如比萨斜塔的实验、马德堡半球实验、伽利略理想斜面的实验、牛顿的苹果落地实验、卡文迪许的扭称实验。严谨的力学理论体系就是建筑在这样一个个实验的基础上的,对这些经典实验的回顾与反思,促使了学生对物理理论的掌握,也培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开阔了视野。(4)应用与延伸。

理论来自于实践,而最终用于指导实践。物理学的理论——归根结底,是用来指导我们改造物质世界,改善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在物理理论教学中,一定要突出理论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力学是古老的学科,与实际生活联系非常紧密。工程技术中的机械设计制造、建筑工程设计等,都用到了大量的力学原理,如滑轮、杠杆的大量使用。而引力理论、动量和能量守恒定律,对于太阳系中行星的发现、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的指导,都堪称物理学应用的典范。

5知能结构要完善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对现代的人才知能结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物理学也从昔日一马当先的领头学科,转向到逐步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昔日的物理教学也必然要做出更深层次的改革。一方面,可以通过更新教学内容、采用先进的教学方式;而更重要的,物理教学应该担负起在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方面的更多责任。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自然观、科学观和世界观、掌握有效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改善和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等方面物理学都应该发挥起重要作用。

物理学科知能结构的提出,也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和物理教学本身的需要。通过知能结构图,使得教师在备课和教学时不再以理论知识为中心,而更注重挖掘理论背后的深层内涵,注重对学生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吴翔.文明之源-物理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6

关键词:金课;改革;教学质量

2018年,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金课”概念。吴岩司长在建设中国“金课”报告中指出课程解决的是教育中最根本的问题———培养人,是体现“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理念的“最后一公里”。[1]目前,部分课程仍存在着学生“碎片化”学习模式、课程兴趣不高,从而导致教学质量不高。本文以离散数学为例,结合实际课程教学情况,探索课堂教学改革方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一、科学设计教学内容

离散数学课程内容丰富,初学者易感到抽象,知识联系不够密切,学生感觉离散数学难学甚至产生厌学的心态。针对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而言,需在培养数学思维的同时,引导学生用计算机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因而,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教学设计至关重要。(一)“串联”章节内容。对于离散数学课程,其章节内容包含了集合论、数理逻辑、组合数学、图论等,这些章节内容单独都可成为一门数学分支,许多学生对于该门课程的学习仍是一种碎片化的学习方式。因此需要在教学设计中,要明确其内部的主线。如何“串联”起这些看似独立的课程内容,是提升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作为离散数学的一部分,其章节间必然有本质的联系,且章节间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研究“套路”。其研究思路可大致归纳为四大步:一是定义研究对象,二是定义“运算”,三是探究性质,四是应用。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知识点进行严密的定义和扩展延伸。(二)趣味性、情景式教学设计。离散数学内容较多,易使学生感觉课堂枯燥,这其实也是目前许多数学类课程遇到的共性问题,因而在教学设计时,有必要加入趣味性的内容,如集合论时提出理发师问题;数理逻辑部分提出渡河问题;图论部分介绍著名的哥尼斯堡七桥问题等等,甚至在设计具体知识点时,也可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创设情境,引入思考,从而调动整个课程的氛围。同时在教学设计时创设教学情境,如在讲授数理逻辑推理理论时,可加入一些逻辑推理的情境,让学生进入到推理场景。在讲笛卡尔积的时,可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将学生带入到选课的情境中,以选课信息表和基本情况表作为入口,将学生带入笛卡尔积的情境中,去理解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2]。(三)知识点的融入及学科间结合。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常常有会疑问学习的课程到底会有什么用,学习离散数学课程有助于提升逻辑思维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等等作用,说起来太过空洞,无法让学生真正的感受到到其实际应用。因此在教学设计中,知识点之间的融入及学科间的结合,可以在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同时,也能解决学生对课程作用的疑问。如在命题逻辑时,设计一个问题:小明说小李在说谎,小李说小王在说谎,小王说小李和小明都在说谎。让学生通过不同的方法对其求解。引导学生通过主析取范式,和后续课程数字电路的逻辑代数打通;通过编程,进一步巩固学生的编程能力。对于其他知识点教学设计时,也可结合相应的内容进行结合。(四)将思政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大学所有课程都承载着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及思想政治教育双重功能,承载着培养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作用。离散数学作为一门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必修课程,除了需要传递课本的知识点以外,还需要运用德育的学科思维,提炼专业课程中蕴含的文化基因和价值范式。因此在离散数学的教学设计中,设计数学史、数学文化的讲授,让学生在了解数学发展、发现数学之美的同时,增强文化自信。

二、“以学生为中心”创新课堂教学模式

在教学模式上,传统的离散数学教学主要还是以教师为主、灌输式教学方法为主,这样的教学模式易使学生感觉课堂较为枯燥,学生的参与感较低,学习效果不够理想。离散数学作为一门覆盖内容极为广泛的数学课程,学生除了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以外,还需要熟练地对知识点进行应用,因而提升学生的参与感尤为重要。针对离散数学的特点,可通过利用翻转课堂的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完成疑难解答、创新引导。该模式由lage等人在美国迈阿密大学教授“经济学入门”时使用。对于离散数学课程,教师可根据课程大纲要求,设计学习的任务单,并针对教学重难点录制微课视频,时长5~10分钟;建立交流平台,传输视频和学习任务清单;在授课阶段,通过分组讨论、合作学习等模式,由师生共同完成知识的内化;课后进行课堂总结和问题延伸,引起学生思考,激发学习兴趣。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实际授课中,“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内容,注重知识的串联性、趣味性、应用性,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打造高质量、高水平“金课”,切实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吴岩.建设中国“金课”[j].中国大学教学,2018(12):4-9.

[2]王维花,宫成强,王志巍.《离散数学》情境式教学方法实践与探索———以“笛卡尔积”教学为例[j].现代教育技术,2008,18(13):65-67.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7

能力素质的培养又是整个素质教育目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能力素质与物理教学的关系

能力素质的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已形成一定知识结构和技能的基础上,自觉地发展其智力,培养其学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独立制作能力等诸多能力。过去的传统学校教育一直是以重知识轻能力为办学路线的应试教育。这种“重知轻能”的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许多“优秀”毕业生虽然可考进高等学府深造,分数也不低,但是大学毕业后居然有些人连自己家里电灯线路出了故障都无法排除,这就是所谓的“高分低能”。这种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人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也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工程和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物理学本身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自然学科。学生通过物理学理论的学习可以培养自己分析类比的能力;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通过物理实践培养自己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能力和想象创造力;运用其他学科知识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这些能力正是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这些能力素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总体素质的高低。

物理教学是使受教育者接受素质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独特作用和不可替代性,它的教育功能等已经越来越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识和重视。

二.物理教学是能力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物理学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是一门集理论与实验为一体的自然科学。它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极其广泛,大到尖端科技小到日常生活无处不包含着物理学的理论和规律。

物理基础知识包括基本物理现象与物理实验的描述;基本物理概念和基本物理规律的建立以及基本物理原理和理论的论证与阐述。

1.物理实验教学能激发人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培养人们的观察能力和创造性能力

人类生来就对世界充满着好奇,比如幼儿时期站在大人们身边看大人们干活,到再大些自己拆开家里的闹钟看看自己为什么会走、打开家里的收音机看看里面到底是否有人在唱歌、讲话。其实,广义地讲这些活动就是一种人类认识低级阶段的实践,是一种无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人们的好奇心所至。

而物理实验教学向他们有目的地展现了许多有趣的物理现象,呈现了许多真实又形象生动的物理事实,使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对未知结果的探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从而产生了学习的欲望,激发了学习兴趣,使他们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样就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潜能。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产生。学会观察,学会获取信息和处理各种信息的方法是当今人才最基本的能力素质之一。

物理实验能够有目的地提供给学习者大量的信息,以便学习者从中提取加工处理。学习者要想很好地完成实验,除了要有良好地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还要靠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力,从实验过程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加以处理,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例如:在研究“电磁感应”现象时,能够得到的信息很多,象条型磁铁的形状、螺线管的形状与匝数、连接电流计的导线长度及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等,但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和螺线管的匝数,经过对有用信息的处理得出“感应电流的大小与磁通量变化率成正比”。这就要求实验者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因素,“去伪存真”。养成良好的观察判断能力。

人的个性和创造性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能得以发展,而物理实验恰好为人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平等民主得自由空间。人们通过自己亲手操作获取信息,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实验探索和实验验证,使自己的创造性思维火花得以萌发。

科学创造,贵在置疑。事实证明物理实验是学生进行创造意识训练的有效手段。

2.物理理论教学有助于提高人们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

许多物理名家常说这样一句话“物理是想会的,不是听会、看会的”。这里所说的“想”实际上就是一种思维过程,而思维过程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思维能力。

物理理论包括基本物理概念、定理和定律等基本物理规律,而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又是物理教学过程的中心问题。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8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最高院已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一批宣传法院优秀的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的读物,是广大法官学习和研究,增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很好的素材,对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唯一主体,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分析与审判价值功能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审判法律思维方法不是天生就存在的,法律推理的萌芽是在公元11世纪产生的,它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即辨证推理的学说。法律推理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以民主政治为土壤,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

法律推理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的非理性的、愚昧的审判方式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半理性的、专断的审判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法律社会,不存在民主和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缺乏存在的土壤和前提,人们通过占卜、抓阉的方式决定裁判活动。近代美国学者伯顿认为,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推理是一个与实践理性有关的问题,通常指对法律命题的推理,这种推理可能是从法律规定出发,或从案件事实出发,包括从上位规则推出下位规则的过程,或从事实推出法律后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具有横断性特点的法律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认事实,但是有些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另一事实的存在与否通过逻辑推理得知。例如,刑事责任和许多民事责任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过错这种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这个事实中推出。

2、从上位规则推论出下位规则。从全国人大立法到行政法规、从某一法律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过程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上位规则得出下位规则的推理过程。

3、从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的认定得出判决的过程。法律推理的上述三项作用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目的即合法性论证。这种合法性论证可能是直接的肯定的论证,也可能是通过证明作为前提的不合法事实的存在,以证明结论的合法性。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通过证明下位法律对上位法律的违反,从而证明撤消下位法律的判决的正当性。

我们对法律推理最直接的印象就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个案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判决。为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功能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综合陈霞诉曾义全“借贷”一案,[1]进行必要说明:

2000年7月原告来丹阳打工,与被告相识,并保持一段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0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购房款10000元,约定2004年5月20日归还。同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霞人民币28000元,此款付清后,从此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背面载有陈霞收款27000元(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被告辩称:原告系舞厅服务员,双方婚外情后,在2003年7月曾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28000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2004年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在保持4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100000元买房。

本案中,法官没有仅凭欠条作形式上的推理出被告应当偿还房款,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习惯和当事人相互间曾有过的不正当关系等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进行了一系列的价值评判和实质性事实推理。

推理一:人们对于某一事实的陈述应当前后一致。原告对于10000元是何款在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有悖常理。

推理二:人们对于不久前发生的事实应当明确。原告对不久前发生的被告出具欠条当日,其是否向被告出借款项不能明确,所以原告的这种不明确状态不符合常理。

推理三:借款人会以一般人通常书写习惯出具欠条。原告提供的欠条不符合一般借款人出具欠条的书写习惯,所以该欠条有悖于日常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

推理四:欠条反映的内容是被告欠原告100000元购房款。原告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和委托购房关系,所以原告所举欠条反映被告欠100000元购房款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五:双方当事人之间曾存在不正当关系,也曾在2003年协议以28000元了结这种关系,不能排除被告辩解的理由不存在,若原告从其错误的行为获得利益,将有悖社会正义。

承办该案的法官运用法律推理将当事人之间的生活事实上升为其确认的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符合逻辑和社会正义的判决。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二、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何物,判案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说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现象。”[2]在实践中就曾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完全违反法律推理的规则和目的,违背司法公正的要求,使司法权威性遭到质疑。如某法院曾经作出这样一份判决,判决书主文写到:“被告对该产品由于受到当前科学技术的限制,并未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对技术不足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承担事实上的风险责任。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违反使用原则,起博器导线断裂非原告造成。被告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6785元人民币,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50%”。[3]

该份判决在说理部分没有判决理由,作为裁决案件而适用的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个案事实)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大前提和小前提基础之上,否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无怪乎有学者评论,这份判决不符合判决书形式要求,不符合裁判的逻辑公式,这是一个不当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运用存在着的问题:

1、缺乏对法律推理的原则性要求。很多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写得比较简易和随便,绝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一般先简要说明原被告陈述,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便作出裁判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般都写得过于简单,鲜见把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分析,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判决结论缺乏充分的论证。

2、是法律推理的运用形式不多,运用逻辑推理不够规范。大多限于以制定法为大前提根据的机械式的三段论演绎推理。与判例法联系紧密、在解决疑难案件中大有用武之地的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则使用不多。同时大量运用经验、直觉判断能力进行司法推理,作出判决。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在法律适用中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但也存在着在运用这一方法时欠缺规范的问题。“首先是找法的过程欠缺规范。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着效力上的位阶关系,以及冲突和竞合关系,在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条件下,仅仅找到可以应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即依次为依据作出推理,就往往会导致判决结论的偏差。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和裁剪不规范。在三段论推理中,如果在结论先导的条件下对事实进行剪裁,就会使作为推理小前提的事实偏离案件真实情况,从而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后是三段论推理的逻辑方法不规范。”[4]“出现所援法条与事实和判决结论相互脱节与抵牾的现象,也就是说法条、事实、结论是三张皮,各不相关。这就根本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甚至缺乏起码的逻辑强制力。这一现实来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即实践上的缺陷和理论上的缺陷”。[5]

4、是不善于在疑难案件中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辩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疑难案件不能以三段论推理的方法得出裁判结论,这些案件中法律推理者往往无法凭借已有的规则或判例而进行逻辑的推导;相反,他将不得不考虑更多的法律外因素。对于这些疑难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一些法官还习惯于请示或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径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合理诉请,而不能运用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进行推导,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求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更为可怕的现象,在判决中,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法律推理变成自下而上。有人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理”以致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6]当然,它是有别于法官对案件合理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是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的思维过程。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不是来源审判经验,基于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作出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不少法律研究者指出,“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大多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往往下笔太少,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作阐释,有时令人不知其所以然”。[7]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演绎推理本身存在缺陷。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法官在这种法律制度下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是演绎推理,也有称之为制定法推理[8].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案件事实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用演绎推理就能得出结论。但世间事事难料,并非所有案件的事实已在法律中被预见,事实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法律规定也常常充满了例外性的但书规定。因此,演绎推理本身存在适用上的缺陷。

2、立法的滞后性。法律规定不但充满例外性的但书规定,而且由于生活的多样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使法律规定变得不完善。主要是(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含糊不明。而且这种含糊不明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含糊。更是实质内容的含糊。(2)法律对有关主题本身并明文规定,即法律漏洞的存在。(3)法律规定本身可能有抵触。(4)法律规定本身不抵触,但法律中可能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执法者、司法者选择适用的条款。

3、司法制度的限制,激励的缺失。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从总体上说属大陆法系,但其中又有自己特色。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没有“遵循先例”原则,正是这一制度,“对于对于英美法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影响的扩大和伸展。相比之下,大陆法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哪怕你撰写了再好的判决书,一般说来,你的判决理由都不可能作为法律来引用。……对一般的法官也没有太多的个人效用,不可能给法官个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无论是司法权力上的还是学术权力上的。”[9]虽然我国目前无法设立“遵循先例”原则,但是也一直没有建立一种鼓励法官使用法律推理的制度环境。由于没有动力,法官当然没有必要运用法律推理审理案件。这是法官不重视或不在意法律推理的重要原因。

4、受整个法院司法管理体制的影响。从法院内部结构来说,行政化管理色彩浓重,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法院独立、法官独立难以被社会所认同,往往受到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预,承办法官的裁判意见极易受到干扰,有时甚至被改变、否定,同时再加上内部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致使有些法官热衷于请示汇报,习惯下级服从上级,养成依附、依赖心理,法官难以成为真正独立主体来法律推理,裁判案件。

5、对法律推理认识不够,存在认识误区。“法律规范 案件事实=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形式,表面看来似乎符合法官裁判活动过程。然而,对法律推理公式化的认识,可能正是某些法官至今仍不承认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究其主要根源,在于把法律推理仅仅看作是法官思维活动的结果,而没有认识到法律推理是法官思维活动的过程,并且是比较复杂的思维过程。

6、忽视了法律推理的研究和教育。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判决结论轻判决理由的倾向,受此影响,理论界实务界缺乏对此研究教育推广,以致难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许多法官包括其他司法工作者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

三、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这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要求,同时也是形式公正的要求,即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依照法律、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它的目标是为法律规范及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

由于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因此法律推理可以成为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或者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与魅力,或者依靠传统社会的道德与习俗,而不需要追求合理性、特别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法治社会,借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即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是实现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合理性的必由之路。

第二,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司法腐败”是当前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抑制乃到消除“司法腐败”?人大监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督导员制”、“审判纪律处分”等都是一些有益的方法。但是,怎么样将上述方法与司法独立协调起来,何避免对法官这种特殊职业群体的行政化管理,则是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复杂问题。法治社会的实现要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努力。有学者思维模式比制度模式更重要。通过长期的、各种形式法律教育,法律职业者运用共同的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形成一种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这对在法律职业内部弘扬正气、公正司法、公正执业,具有更为长远的意义。法律推理是制作具有约束作用的判例体系的理论武器,而通过先例约束法院和法官,使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上级法院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就是在司法职业内部建立了一种自律机制,这是在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第三,通过法律推理保证裁判公正。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同时又是讲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能解决纠纷,是因为它讲理。如果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法院的讲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也就是说,讲理包括前提的合理与过程的合理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就是这两方面合理的保证。

实际上,法官在判决书中陈述判决理由过程也就是进行法律推理的活动。特别是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决定的理由,因此“一项公正的判决应当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有关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等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10],法律推理增强了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可见,法律推理对于法官和司法审判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

第四、法律推理是司法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官通过法律推理一方面是提供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是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这有助于审判公开,同时也促使法官尽量使自身的判决合理化,真正做到“让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

四、在司法活动中加强运用法律推理的几点探讨

1、是设置判例参照制度。由最高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判例汇编,并学习并借鉴判例法国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优点,如德国、法国等的最高法院每年都出版判例集,将其所作全部判决结集出版,这些判例经常为下级法院引用。但是在目前,我国这些案例对法院和法官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各级和各地法院和法官可以此作为参考,也可以不作为参考。如果这些判决只有说服力,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很难作到同样案件同样审理,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因此,有必要应当明确判例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确立判例参照制度。

2、加强司法技能培训教育,改革裁判文书样式。目前,法官教育着重于学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虽然使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尤其是法律推理培训没有达到应有程度。“而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两方面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11]不断改进现有的判决书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吸收、提取近十年比较优秀又符合实践操作的裁判文书,不断进行创新。并作制度性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尽量的适当地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将它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一个标准。

3、是强化合议制功能、发挥独任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是活动过程中能动的主体。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合议审判、独立审判的方式进行认定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得出结论。因此,强化合议制、独任法官制,增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职权,使法官对自己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责任,这将促使法官谨慎行使权力,更能发挥法官法律推理主观能动性。

4、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

形式推理中的三段论是法官审判中常用的思维方法,其特点是能够从思维的形式上保证法官推理的正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旦遇到疑难案件,需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提出疑问时,形式推理就无能为力。这时法官就需要使用实质推理来寻找解决办法,并论证自己判决的公正性。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非形式推理方法。实质推理用以解决用形式推理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某步行街道“自行车禁止入内”,现有一人骑马入内,是否适用该规则?从形式逻辑无法推演出法律后果,而应当从立法目的去考虑。立法者禁止自行车进入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街道的安静和行人安全这一公益,马匹亦应当禁止入内。实质推理主要用于:(1)填补法律漏洞。当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法律上虽有规定,但是比较原则和模糊,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于缺乏必要的、确定的大前提,即法法官无法使用形式推理,而必须使用实质推理。(2)纠正法律错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适用法律将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后果或产生与立法者目的相反的结果时,可用实质推理予以纠正。(3)解决法律的不一致,有些法律不一致可用位阶原则等规则予以选择,当无选择规则做依据时,就得通过实质推理解决。(4)法有多种规定可供选择需执法者自由裁量时。

5、法律原则的运用――法律规则推理运用的例外选择。

所谓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将抽象的普通性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中,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并进行法律推理。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原则构成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也可以说“在制定法律规则时,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都是不可缺少的。持别是在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因而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就是十分重要的了”。[12]德沃金先生对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埃尔默案。案件的大体情况是:1882年,埃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祖父,原因是祖父新近再婚,他担心祖父会修改给他留下一大笔遗产的现有遗嘱,使他一无所获。案发后,埃尔默被定罪。现在的问题是,埃尔默还是否能够根据遗嘱获得相应遗产。

以格雷法官为代表的少数意见认为:法律必须根据它的字面含义加以解释,对法官来说,就是一个确定的选择。如果因为埃尔默是个杀人犯就丧失了继承权,那是对埃尔默的罪行又加上了新的处罚,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

而以厄尔为代表的多数法官则认为:对遗嘱法的理解必须结合立法者的意图,法律文字上的规定与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是一致的。厄尔法官认为,假设纽约遗嘱法的制定者意图让杀人犯继承遗产,这是荒唐的。德沃金先生认为,就埃尔默案而言,纽约州的立法者当时很可能根本没有预料到杀人犯可能继承遗产的问题,他们既不想要让杀人犯继承遗产,也想不到不让杀人犯继承遗产。厄尔法官奉行的是“中间性原则”,即在理解法律的含义时,不能依赖孤立的法律文本,而必须坚持法律的普遍原则,这个普遍原则应当是建立在立法者广泛尊重传统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这个观点,多数法官的意见是: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所以,遗嘱法应该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者的继承权。

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虽然原则性条文对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补充和矫正的作用,如法官过多地运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衡平性裁判也会使法律失去安定性。因而只有在原封不动地适用规则性条文会带来不公正的判决结论时,才能适用原则性条文。

注释:

[1]、参见江苏省高院审委会主办《参阅案例》,2005年12期(总第35期)

[2]、转引自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页。

[3]、转引自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页。

[4]、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页。

[5]、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页。

[6]、乔宪志、金长荣主编,《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8]、王洪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时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2页。

[9]、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23卷第3期。

[10]、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51页。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9

能力素质的培养又是整个素质教育目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能力素质与物理教学的关系

能力素质的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已形成一定知识结构和技能的基础上,自觉地发展其智力,培养其学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独立制作能力等诸多能力。过去的传统学校教育一直是以重知识轻能力为办学路线的应试教育。这种“重知轻能”的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许多“优秀”毕业生虽然可考进高等学府深造,分数也不低,但是大学毕业后居然有些人连自己家里电灯线路出了故障都无法排除,这就是所谓的“高分低能”。这种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人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也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工程和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物理学本身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自然学科。学生通过物理学理论的学习可以培养自己分析类比的能力;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通过物理实践培养自己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能力和想象创造力;运用其他学科知识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这些能力正是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这些能力素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总体素质的高低。

物理教学是使受教育者接受素质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独特作用和不可替代性,它的教育功能等已经越来越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识和重视。

二.物理教学是能力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物理学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是一门集理论与实验为一体的自然科学。它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极其广泛,大到尖端科技小到日常生活无处不包含着物理学的理论和规律。

物理基础知识包括基本物理现象与物理实验的描述;基本物理概念和基本物理规律的建立以及基本物理原理和理论的论证与阐述。

1.物理实验教学能激发人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培养人们的观察能力和创造性能力

人类生来就对世界充满着好奇,比如幼儿时期站在大人们身边看大人们干活,到再大些自己拆开家里的闹钟看看自己为什么会走、打开家里的收音机看看里面到底是否有人在唱歌、讲话。其实,广义地讲这些活动就是一种人类认识低级阶段的实践,是一种无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人们的好奇心所至。

而物理实验教学向他们有目的地展现了许多有趣的物理现象,呈现了许多真实又形象生动的物理事实,使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对未知结果的探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从而产生了学习的欲望,激发了学习兴趣,使他们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样就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潜能。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产生。学会观察,学会获取信息和处理各种信息的方法是当今人才最基本的能力素质之一。

物理实验能够有目的地提供给学习者大量的信息,以便学习者从中提取加工处理。学习者要想很好地完成实验,除了要有良好地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还要靠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力,从实验过程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加以处理,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例如:在研究“电磁感应”现象时,能够得到的信息很多,象条型磁铁的形状、螺线管的形状与匝数、连接电流计的导线长度及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等,但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和螺线管的匝数,经过对有用信息的处理得出“感应电流的大小与磁通量变化率成正比”。这就要求实验者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因素,“去伪存真”。养成良好的观察判断能力。

人的个性和创造性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能得以发展,而物理实验恰好为人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平等民主得自由空间。人们通过自己亲手操作获取信息,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实验探索和实验验证,使自己的创造性思维火花得以萌发。

科学创造,贵在置疑。事实证明物理实验是学生进行创造意识训练的有效手段。

2.物理理论教学有助于提高人们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

许多物理名家常说这样一句话“物理是想会的,不是听会、看会的”。这里所说的“想”实际上就是一种思维过程,而思维过程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思维能力。

物理理论包括基本物理概念、定理和定律等基本物理规律,而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又是物理教学过程的中心问题。

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就是对观察和实验得来的感性材料进行理性加工,以便把有关物理问题的本质抽象出来,形成所谓的物理模型。物理学的许多成果是通过力、功、能、动量、场、势等基本物理概念来概括和总结的。物理学的基本体系主要是由若干反映物质运动基本特点的科学概念、与这类概念相联系的基本定律、以及运用逻辑推理得到的一系列定理和结论所组成的。因此,进行物理教学,能逐步训练和培养学生从观察和实验的事实出发,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推理形成准确的物理概念和掌握有关的物理规律,使他们对所研究的物理问题获得比较清晰的物理图象,这样就可培养他们科学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

逻辑推理理论范文篇10

能力素质的培养又是整个素质教育目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能力素质与物理教学的关系

能力素质的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已形成一定知识结构和技能的基础上,自觉地发展其智力,培养其学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独立制作能力等诸多能力。过去的传统学校教育一直是以重知识轻能力为办学路线的应试教育。这种“重知轻能”的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许多“优秀”毕业生虽然可考进高等学府深造,分数也不低,但是大学毕业后居然有些人连自己家里电灯线路出了故障都无法排除,这就是所谓的“高分低能”。这种办学模式培养出来的人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也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工程和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物理学本身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自然学科。学生通过物理学理论的学习可以培养自己分析类比的能力;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通过物理实践培养自己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能力和想象创造力;运用其他学科知识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这些能力正是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这些能力素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总体素质的高低。

物理教学是使受教育者接受素质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独特作用和不可替代性,它的教育功能等已经越来越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识和重视。

二.物理教学是能力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物理学是一切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是一门集理论与实验为一体的自然科学。它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极其广泛,大到尖端科技小到日常生活无处不包含着物理学的理论和规律。

物理基础知识包括基本物理现象与物理实验的描述;基本物理概念和基本物理规律的建立以及基本物理原理和理论的论证与阐述。

1.物理实验教学能激发人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培养人们的观察能力和创造性能力

人类生来就对世界充满着好奇,比如幼儿时期站在大人们身边看大人们干活,到再大些自己拆开家里的闹钟看看自己为什么会走、打开家里的收音机看看里面到底是否有人在唱歌、讲话。其实,广义地讲这些活动就是一种人类认识低级阶段的实践,是一种无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人们的好奇心所至。

而物理实验教学向他们有目的地展现了许多有趣的物理现象,呈现了许多真实又形象生动的物理事实,使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对未知结果的探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从而产生了学习的欲望,激发了学习兴趣,使他们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样就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潜能。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产生。学会观察,学会获取信息和处理各种信息的方法是当今人才最基本的能力素质之一。

物理实验能够有目的地提供给学习者大量的信息,以便学习者从中提取加工处理。学习者要想很好地完成实验,除了要有良好地动手能力和操作能力,还要靠细致、敏锐、准确的观察力,从实验过程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加以处理,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例如:在研究“电磁感应”现象时,能够得到的信息很多,象条型磁铁的形状、螺线管的形状与匝数、连接电流计的导线长度及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等,但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条形磁铁的运动速度和螺线管的匝数,经过对有用信息的处理得出“感应电流的大小与磁通量变化率成正比”。这就要求实验者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因素,“去伪存真”。养成良好的观察判断能力。

人的个性和创造性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能得以发展,而物理实验恰好为人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平等民主得自由空间。人们通过自己亲手操作获取信息,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进行实验探索和实验验证,使自己的创造性思维火花得以萌发。

科学创造,贵在置疑。事实证明物理实验是学生进行创造意识训练的有效手段。

2.物理理论教学有助于提高人们判断、推理、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概括的辨证思维能力

许多物理名家常说这样一句话“物理是想会的,不是听会、看会的”。这里所说的“想”实际上就是一种思维过程,而思维过程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思维能力。

物理理论包括基本物理概念、定理和定律等基本物理规律,而形成概念和掌握规律又是物理教学过程的中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