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9-08 17:24:20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1
一、严格审批流程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评、用地规划、土地、立项、工程规划、招投标、施工、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流程办理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规审批。
二、强化部门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手续审核。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安全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四)国土部门要严格划拨用地和限定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切实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的监管。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在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建。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切实抓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加强对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
(六)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明确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
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执行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要主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对未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和规划手续。对未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对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放线开工手续。对手续不全或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及报备工作,不得出现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对拒不履行项目报建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涉及收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内收费项目一律先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对涉及需到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帮助各项目单位争取享受缴费减、免、缓政策,确保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完备。
(四)相关部门对通过本行业、本系统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立项的项目,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2
一、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面临的问题
1.政府项目决策机制不完善。在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决策机制对项目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合理的决策机制能够促进项目管理的顺利运行,相反,不合理的决策机制将会阻碍项目管理工作的进行。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项目投资的决策方式还是存在“一言堂”的问题。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不能够进行科学全面的可行性分析,造成了部分投资项目的失误,甚至造成了经济项目的重复建设,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理念落后。发达国家对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理念是公平、透明、经济和效率,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理念还很落后。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部门职能分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收费权、融资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介组织以及施工等的监管权等方面,名义上有一个以计划形式的协调机制,实际上都存在政府各部门职责界定不清的问题。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水平和效率不高,呈现“只重投资,不重效益”的“粗放”特点。再次,政府投资建设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所以,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理念,要想改革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最主要的就要从思想理念上同发达国家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理念相接轨。
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健全。首先,我立法不健全。无法像发达国家那样做到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权力腐败提供了“空间”。在我国,尽管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但仍没有一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的指导性实施准则,同时还缺少许多相应的立法;其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的投资的规模大,涉及的行业多,投资的领域宽,政府不仅投资公共领域和半公共领域,还涉足竞争性领域。而政府监管部门数量和质量都难以跟上;再次,不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之间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相应的约束和制约机制,缺乏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统一、严密的监管,所以无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二、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
1.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市场第一的观念。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的。在项目制定的过程中,要把市场放在第一位,实行市场优先原则,只要市场能干的,就先让市场去干;只有在市场干不了和干不好的情况下,政府再去引导;其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换。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打破区域市场分割,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再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政府必须下大力气理顺、协调好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积极有效地促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体制。在我国当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我国市场的发育情况,依靠法律体系的制约,逐步加强市场运行的约束机制,防范和惩治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其次,建立专项法律法规。由于工程项目与一般的商品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工程采购要比一般的商品服务采购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制订更加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利用法律手段规范管理,尤其是采购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再次,加强道德规范的教育和监督。在选拔和任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人员时,必须考虑其是否有清白的经历,以后除了不断地对其进行技能培训,还要加强管理。同时,应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或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其行为。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运行机制。首先,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关键之一是要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应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其次,积极健全政府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也称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目前研究和关注的焦点主要在外部监督。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经常和及时的审计是防止组织舞弊的有效手段。结合中国的国情,除了加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双重审计以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再次,健全项目管理沟通机制。项目各参与方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对于一个项目的实施而言,非常重要。所以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项目管理公司需要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以达到建设项目建成后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目标。沟通和合作的机制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召开定期会议、使用单位派代表常驻项目组、建立项目管理的信息系统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阶段,项目管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应在充分尊重和听取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地优化设计,尽可能在设计过程中把问题解决掉。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3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县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县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计划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转报。其中,列为国家和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县计划部门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国家、市和县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20%,立项审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未超过的立项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对城镇景观、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报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除外。
合并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县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概算由县计划部门组织咨询评估。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计划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由县计划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县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凭计划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事前报县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计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审批部门和县计划、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计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查。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三十三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它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八)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查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理,由县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4
1投资决策
小水电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决定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投资决策是产生较好投资收益的保证,必需认真对待,并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总是追求投资的最大利润。一般讲利润与风险是共存的,虽说小水电相对来说是低风险项目,但风险因素是存在的,处理不当照样导致投资失败。投资者在考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应重视风险因素,正确权衡受益增加与风险加大的得失,尽量减少风险因素,使投资价值达到最大化。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原则。随着小水电资源的深度开发,加上小水电高科技技术的广泛使用,小水电投资决策的难度、复杂性都比过去大得多。仅靠少数人凭经验主观地进行决策或所谓“边投资,边论证”、“先投资,后论证”的做法都是不可取、不可行的。为避免小水电投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损失,必修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法。
系统性原则。小水电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过程中受制于许多因素,影响经济效益方面的主要有小水电资源条件、开发技术含量、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电量销售价格、市场竞争力等。这些因素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小水电投资决策应以系统的观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避免对至关重要的一些因素考虑不周,或片面强调某项次要因素。
时效性原则。小水电是资金密集型的投资项目,资金垫付是小水电投资的首要条件,同等数量的资金由于垫付时间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应优先投资资源指标优良、回收期短、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实践证明,在流域开发过程中,集中资金,滚动开发,会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
2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
小水电投资项目决策确定后,投资人出资组建项目法人公司是首要任务。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小水电是在工程建成投产后,才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先建项目,后设法人)。而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则是要求先注册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先有法人,后有项目)。小水电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首先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约束机制;第二项目公司投资人的出资保证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第三项目公司作为投资项目的唯一主体避免了小水电建设与经营期间管理上的割裂现象。
项目公司的组建应考虑公司股本结构与资本结构的合理性。股本结构指投资人之间持有项目公司股份的比例,一般来说,采用相对控股方式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股东权益。资本结构指项目公司资本金(注册资本)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关系。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资本金由投资人全额出资,资本金比例太大,股东筹资压力大,同时不能充分利用金融贷款资金获取投资利益最大化;资本金比例太小,项目公司负债率高,财务风险大。国家有关规定水电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收益率低的项目适当提高资本金比例后,既可缩短偿还债务年限,又大大提高了资本金的流动性。
3风险控制
小水电投资项目的风险是投资决策考虑的首要因素,为避免投资损失,必须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小水电投资项目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系统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主要有电量销售、电价水平、政策变化等;个别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主要有总投资成本、未来经营成本、投资机会、投资时机等。
系统风险虽无法控制,但可通过扩大小水电投资人的合作范围,发挥利用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优势,分散和转移风险。个别风险中对投资收益率影响最大的是总投资成本。降低总投资成本的手段主要有设计优化,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合同、资金管理等。目前广泛推广应用的“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技术虽增加一定的设备投资,但可大幅降低未来经营成本。投资机会、投资时机的把握应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资料基础上,进行财务评价指标分析后综合考虑。
4投资项目后评价
小水电投资项目后评价可从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和过程评价三方面进行。影响评价,通过投资项目投产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评价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经济效益评价,通过项目投产运营后的实际资料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等一系列财务收益指标,并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指标对比、分析,看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过程评价,深入分析造成项目后评价结论与预期效果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法。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5
(一)适应国家管理政策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促进军品科研生产结构、能力与布局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近些年来,国家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和配套办法不断出台,针对新形势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反应出的问题,国家不断加强投资监管,对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都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对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具有系统、复杂、周期长、专业性强等特点,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又赋予其投资额度大、建设力强、建设周期长、科技含量高等特色。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一方面科研人员必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和研究新技术、新手段;另一方面,这种特殊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管理者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具有极大的挑战,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三)解决现阶段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保障能力最终能切实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同时使建设过程中能顺利完成项目评估、评审、实施、审计、验收工作,各单位有必要充分重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问题的主要表现
从目前情况来看,现阶段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项目立项阶段。国防科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此阶段的主要问题体现在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不到位,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责任制度尚需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缺乏一个较长远的、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的规划;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标准理解不足,导致工艺设计不充分,实施中设计变更较大;对引进设备的引进渠道调研不充分,风险估计不足,对项目的后期实施及建设进度带来较大影响等问题。(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国防科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年度计划编制不认真,年度计划执行不力;对国家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的严肃性理解不足,建设内容及技术指标随意调整;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动态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对项目管理、投资控制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的目标就是从问题入手,经过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三、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6
经研究决定,现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金府]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投公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投公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投公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左右,至竣工审计后,保留5%左右质量保证(保修)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监督管理。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四、其他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主管单位”,“区城投公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区城投公司”。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
本通知自之日起试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附件:修改后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特此通知。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7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单纯购置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征地拆迁、装修等)项目:
(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国债资金、贴息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广电、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在下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衔接预算,组织咨询论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特殊情况确需新增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监督。(2007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于2006年11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表格见附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采取组织咨询评估、听证会、征询会、公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必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批准项目建议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限额设计。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查或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市发展改革委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批准: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必须同步到位。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查审批:1.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2.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3.其他超过项目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9
1.1项目立项存在论证不充分、审批不科学的问题
资料显示,从影响程度上说,立项决策与工程设计两个环节,对于最终项目投资费用的影响比例达90%以上。由此,从重要性上看,前期准备对于项目整体的投资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处于利益的考虑,项目单位往往急功近利或者疲于应付,使得项目短期内反复改造,造成浪费。另外,部分单位由于前期不重视,使得施工中相应的设计图纸频繁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难以掌控。而更有甚者,为了争取项目,有的单位在开始故意压缩投资预算,等待项目获批后再要求追加投资。诸如此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建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因为论证不充分,审批不科学等问题,为项目的最终决策留下了隐患。
1.2项目监管存在监管不充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计划、财政、建设、审计以及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履行着各自不同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监管不够充分,统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一方面,计划部门在职责上对于项目规模、投资预算、施工建设的规范与标准等负有责任,然而实际过程中,很多项目存在着超预算、超规模的问题,对此,计划部门却没有形成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从职能上,财政部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从预决算的角度,实施了审核,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这类审核多数都是事后审核,由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3项目设计存在控制意识缺位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完成项目投资决策之后,工程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不过,在实际过程中,项目工程设计却存在不少问题。其一,由于在制作项目设计方案时,设计费的收取依据投资额,这类收取基数的标准则会使得设计单位或者人员,处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对于建设规模与投资额的制定上往往与实际相距甚远。其二,由于精细管理思维的缺乏或者由于前期考虑不周,设计人员前期设计不到位所带来的问题往往都会由项目最终来买单,最终导致方案频繁变更,从而带来投资追加。其三,由于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大多采用的是概算,如果质量不高,则会产生漏项、重复计项等问题,更严重的或许会存在认为估算的问题,最终给设计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大打折扣。
1.4项目招投标没有完全纳入招投标管理
由于一些项目的时限、专业性及项目本身大小等原因,部分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部分项目仅对主体建筑采取招标,而对附属设施如围墙、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缺乏竞争性,对设备和材料不通过政府采购,消弱了对项目投资的有效监控。有的项目采取议标、邀请招标等,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加之投标施工企业有时采取抬标、串标、围标的做法,使投标单价难以形成规范的市场竞争力。
1.5项目实施与管理存在规范性欠缺的问题
项目实施阶段,从工作角度,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投资控制起着主要作用。而实际情况往往是,由于管理模式的局限性、人员专业性等诸多原因,往往使得工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使得工程造价失控的问题屡屡出现。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是项目建成后的受益者,从利益的权衡角度,其本身就缺乏内部监控的动力。由此,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合同擅自变更的问题。另一方面,从组织的角度,多数建设单位都是临时组建的,对于建筑技术、工程经济等专业知识往往较为欠缺,对于基建程序与投资规律等不甚了解,更难以掌握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这为管理不善埋下了隐患。此外,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同样存在竣工结算审查涵盖范围不全的问题。例如,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是积极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资料,而是绕圈子,找路子,逃避竣工结算审查。
2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改进对策
2.1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审批制度
一是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全系统的分析、论证,进行方案选优,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科学确定建设标准,做好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二是加快建立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储备库,执行严格的可行性审批制度;三是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财政监督力度,针对建设项目投资失控,损失浪费的普遍现象,财政部门运用专业评审手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总结和改进项目管理的有效措施。
2.2加大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审查,实行限额设计制度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对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标准、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深度等方面提出意见;严格推行限额设计制度,对于超过批准投资估算的设计,一律不予通过,退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真正达到估算控制概算的目的;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制度,当评审后的项目预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时,及时提出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把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2.3实施工程招投标管理
依据政府采购法,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与此同时,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角度,可以帮助建设单位签订好施工合同。
2.4推行项目代建制,同时加大资金拨付审查力度
投资项目管理范文篇10
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为了解和掌握2011年全区投资情况。坚持2011年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的通知》上政〔〕7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原则
体现“五个统筹”遵循“规范有序、综合平衡、重点优先”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优先安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起点高、效益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申报范围
均为本次申报的项目范围。其重点是全部或局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已列入《区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2011年续建项目;
(二)上级配套资金比例较大的项目;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乡村总体规划。区委、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列入2011年财政预算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申报要求
(一)各部门要站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通过广泛征集意见,谋划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安排建议。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杜绝计划编报的随意性。区发展和改革委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逾期未报的项目将不予列入201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不予安排财政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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