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6 19:47:11

法制教育论文

法制教育论文篇1

在遵循教学计划和不改变新课程标准理念的情况下,对学科内容的知识进行巧妙设计,努力寻找切入点和渗透点,向学生讲授该课知识的同时,将法律知识融入进去。例如,在讲授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学会集体小主人———自主选举班委会这一课的时候,我利用教材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班的学生自主选举班委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民主选举的方法,在真切的生活体验中体会民主选举的意义,增强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民主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础。在学习《信任是做人的根本》这一课,利用书本上的案例:广州发生了严重的“假酒中毒”事件,导致50多人中毒,十多人死亡。在向学生讲授诚信是一份社会的责任,也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同时也让学生树立了保护产权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可以解决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渗透教育追求的是与主课内容的自然融合,并非教师在主课上专门设置时间进行法制教育,而是在课堂教学中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渗透,不仅丰富了主课的内容,还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制教育与教学计划之间的矛盾。课时少、教学容量大是当今义务教育的一大特征。如果法制教育的内容根据主课的内容而确定渗透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必要改变原来的教学计划,也无须重新编制专门的法制教材,通过教师对主课的内容进行巧妙的安排就能实现法制教育;第三,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知识本来就是抽象乏味的条文,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如果把这些法律条文通过教材的具体内容进行演绎,使抽象的东西形象化、实用化,这样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和理解。

二、在教学案例中渗透法制教育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列举生活中真实的事例,让学生充分讨论,透过实例,掌握法律知识。例如,我利用《法在我们身边》这一课的事例:我们社区有一个叫玉娟的同学,今年11岁,父母下岗后,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家里的人不打算让她上学,要让她到大伯开的饭店里打工。让学生讨论后说出自己的看法。首先,我问学生: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玉娟的父母让孩子辍学打工这种做法对吗?孩子们都说不对,玉娟应该上学读书,但是,至于为什么不对,孩子们就说不上来了,于是我就相机给孩子出示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玉娟的父母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次,玉娟的大伯也违反了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样一说,孩子们都明白了自己原来享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就这样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法律知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里,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结合品德教学游戏对学生进行

法制教育论文篇2

1.1对法制教育的重视不足法律基础课尽管都写入了独立学院的教学计划,但学生必修课时、开课时间等都比较短,学生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已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第一步,但仅仅依靠课堂上的法律知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教材内容涉及法律知识比较少,应用性不强。

1.2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一是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制教育并非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而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专业法学教师或党团管理人员兼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二是部分聘请的专业法律教师由于数量较少的原因,同时还要承担本专业的教学任务,难以肩负全院的法制教育。

1.3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一是教学方式单一。法制教育必须重视理论性和实践性并举。但是,在目前的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授课内容缺乏有针对性的案例分析,从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难以获得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最终忽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二是考核方式单一,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考核方式主要是笔试,考核内容还停留在法律的纯理论知识上。

1.4参与度差独立学院现行的法制教育停留在课堂教育层面,缺乏实践性,因此,参与人员除了授课教师外,就是学生,没有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法制教育的参与度较差。同时,枯燥乏味的教学内容很容易导致教、学双方参与积极性不高。

2独立学院法制教育模式创新

2.1全员参与,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应该成为特色鲜明的一项重要工作,身处于教育环节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参与到其中,树立法制教育“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理念,认识到法制教育在独立学院高等教育当中的重要地位,发挥自身作用,为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动力。第一,开设专业课程。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上,应将法制教育作为独立学院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学分的设置上予以侧重。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必须体现实践教育内容。第二,独立学院的学生管理队伍,如党委、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辅导员队伍在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时,应将法制教育贯穿其中,成为一项常规学习内容,开设针对这些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课程,以提高其法制教育水平。第三,作为接受法制教育主体的独立学院学生,应积极参与到法制教育过程中来,加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探索和实践有效的自我法制教育和法制学习方式,培养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2全过程参与,开辟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独立学院在教学理念上重视实践的理念有助于法制教育实践的开展,其独特的教育理念也有助于法制教育实践方式的践行。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第一,在进行法制理论教育的同时,运用丰富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第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致力于将理论授课转化为实际运用。第三,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第四,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

2.3全方位参与,让法制教育融入学生日常生活独立学院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会和各类学生组织较为完备。应当在这些组织的活动开展上进行积极引导,将法制思想、法制意识和法制学习贯穿其中。第一,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活动开展时,可举办“模拟法庭”活动,检验法律基础课学习成果。第二,可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第三,积极与地方法律机关联系,联合开展“阳光法庭”等学校、机关合作的法制教育。第四,结合学院园区教育管理“六进”工作,独立学院的法制教育也应逐步深入园区,围绕同学们身边的事、身边的人,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将法制宣传和法制学习向园区内的学生们普及。开展诸如“预防销售诈骗”、“警惕电话讹诈”、“如何依法维权”等宣传学习活动,有利于建设园区文化的同时,将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深入人心。第五,积极开创内化式法制教育方式。将法制教育与校纪校风教育联系起来,协调统一。校园内部要有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的风气,并以人性化的制度方式体现,切实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结语

法制教育论文篇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给大学生的学习、消费、交往、娱乐乃至思想观念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网络在时间和地域、学习的内容、师生的交流方式、学习的方法和途径上的开放性使得其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具有其他媒介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有鉴于此,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随后,2011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在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整合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利用现代媒体和信息技术,大力提倡和推广探究式、实践式、参与式的教育教学方法。在此背景下,我国很多高校都在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例如,通过建立专门的普法网站或者在校园网上开辟法制教育专栏或板块,将有关法律法规挂在网上供学生查询,或者将一些与课堂法律教学相配套的课件、讲义、习题等教学资源放到网上供学生复习、参考,或者通过网络布置作业、提交作业、批改作业和组织考试;整合、利用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资源,建设法制教育在线资源库以丰富学习材料、拓展学生视野;通过设立留言板、法律论坛、普法博客,组织学生对新的法律法规或典型案例进行解读、讨论和分析;利用聊天室、qq、e-mail、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途径与学生直接交流法律思想、解答法律疑问;等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网络法制教育虽然在一些高校陆续开展,但其教育效果却不容乐观,面临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高校开展网络法制教育之后,部分大学生的守法意识仍然不强,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仍频频见诸报端;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弱,依法维权能力还有待提高。当然,导致这些现象的因素很多,而网络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则是原因之一。因为,不管是传统的课堂面授式的法制教育,还是利用网络进行的法制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引导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甚至护法。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实证研究,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无疑反映了包括网络法制教育在内的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不足这一现实问题。

二、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分析

实效性不足是目前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教育者的观念、受教育者的心理、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教育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

(一)教育者观念的制约

这里的教育者包括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教师。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原国家教委早在1986年就下发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学校法制教育一直被定位为德育的组成部分,被纳入到德育的范畴。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制教育的力度与层次,也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制教育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2005年和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又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之后,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课时均大大缩减,高校法制教育被进一步边缘化。网络法制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在方法上的延伸,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和地位尚且如此,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境遇可想而知。高等学校是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组织者,然而为了应对生存竞争压力,部分高校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提高科研能力、促进就业等工作上,而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对网络法制教育更是无暇顾及。所以我们看到,部分高校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网络法制教育领导组织机构,也没有对其教学队伍的构建、软硬件的配套及监管保障机制、效果测评机制的建立等做出周密安排,甚至还有一些高校在网络法制教育这一领域几乎是空白。对某些高校而言,网络法制教育可以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教育效果自然难尽人意。教师是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施者,教师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的好坏。只有既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又对网络软硬件比较熟悉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才能胜任网络法制教育。目前,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在师资配备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很多高校的法制教育多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两课”教师兼任,甚至是由行政人员、政工干部、辅导员授课,这一现象在某些理工类院校比较突出;即使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来授课,但其中有些教师对计算机和网络比较陌生,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教师无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有些法律专业的教师往往只重点关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而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则重视不够。

(二)受教育者心理的制约

心理学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人的态度与其行为是一致的,态度影响甚至决定人的行为,积极的态度会促成人的行为,消极的态度会阻止人的行为。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他们的心理发展特征、学习心理特点、学习动机等方面存在的消极心理因素容易使其对网络法制教育形成消极的学习态度,并影响到其接受网络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从心理发展情况看,大学生大多处于18-23岁的年龄阶段,其生理发展已经成熟并稳定,而心理发展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表现为自我意识与独立性逐渐增强但辨别是非能力欠缺,情绪情感日益丰富并充满活力与激情但自控能力较弱。尤其是在刚刚经历过中学阶段应试教育下枯燥、紧张、压抑的学习生活之后,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往往对自由和自主充满渴望,不愿意接受外在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干预,甚至会对这些约束和干预表现出一定的逆反心理。如果缺乏正确引导,这一心理特征将导致在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对规范其外在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兴趣,甚至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进而对法制教育包括网络法制教育持消极态度,虽然他们也希望学会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学习心理上看,心理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的大学生思维日渐活跃,对人、对己、对事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因此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再像中小学生一样“愿意”被动接受代表权威的老师居高临下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而更喜欢在教学当中平等地与教师进行交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大学生的这一学习心理特点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尤其是学习心理特征,在人格上给予学生平等的地位,以平等的态度,以学生为出发点,在教学活动中尊重和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唤起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兴趣。遗憾的是,目前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中教师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没有充分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从学习动机上看,我国大学生在学习上的功利心比较强。调查数据表明,在上大学的首要理由中,选择“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好工作”、“有车有房的现代白领生活”以及“较高的权势和社会地位”等现实功利目标的人数高达44%。其中“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好工作”成为大学生上大学的首要理由,占30.5%。在这种功利心的驱使下,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花在学习专业课、外语、计算机等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课程上,并热衷于参加各种培训班、报考各种资格证书,而忽视了人文素养包括法律素养的提高。许多大学生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学专业的,而且觉得只要不做坏事就不会违法犯罪,因此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关注、接受难以取得立竿见影效果的网络法制教育。

(三)教育内容与方法的制约

如前所述,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在大学生中开展网络法制教育,但具体形式还很单一。现在很多高校所从事的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在一些校园网内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定期或不定期地贴一些法律法规,或少量的案例介绍。这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既涉及到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又涉及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方法,最终影响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从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上看,单纯将法律法规的条文挂到校园网上的做法其实是将法条教育等同于法制教育,只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而忽视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忽视了网络法制教育的核心。这种做法将造成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将法条教育等同于法制教育会使大学生对学习法律产生非常枯燥、没意思的感觉和印象,进而影响到其学习法律、接受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学生记住了一些法律条文,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知行合一,以致知法犯法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高校网络法制教育不仅应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更应包括法制观念的培养。法制观念表达了人们对法制的理解和把握,情感和评价,意向和要求,信仰和追求。加强法制,从根本上说,要从强化人的法制观念入手。这一点,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2005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就是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2006年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努力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面向青少年的网上内容,应当以培养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为重点,等等。从教育方法上看,目前的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并没有充分利用网络的交互性、实时性、开放性等方面的优势,教育效果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将法律法规贴在校园网上的做法只是简单地将法律法规从书本等传统载体移植到网络平台上来,缺少与大学生的交流、互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符合大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对大学生缺乏感染力、吸引力。其次,部分高校对其校园网上的法制教育板块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更新和补充新的法律法规、案例、法制新闻等法律信息供大学生学习、讨论,导致网页内容陈旧,影响大学生浏览该网页的热情。最后,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没有很好地整合校内外法制资源,缺乏与校外其他组织在法制信息资源上的共享与合作。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除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与方法等因素外,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教育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主要包括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家庭环境等方面。当前中国社会在文化、经济、法律等领域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对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例如,影响至今的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轻视“法治”;“一切向钱看”成为有些人的价值导向和人生信条,甚至不惜为此以身试法去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实践中一些执法不力、司法不公现象的大量存在破坏着法律的公信力;等等。这些消极因素或不良风气影响着大学生对待法律以及对待法律学习的态度,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些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必然对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造成更大的消极影响。高校自身的法治环境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对法律的态度,进而影响其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高校只有依法治校,将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注重发挥其隐性教育功能,才能使大学生信任法律,才能使网络法制教育更有成效。然而现实情况是,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没有以身作则,一方面要求学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另一方面自己却不遵纪守法,时常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这种“言传身教”在学生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另外,网络法制教育需要相应的网络软硬件设施予以支撑,但有些高校在这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相关的软件开发、硬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网络法制教育的需要,进而影响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家庭是学生成长的首要环境,高校网络法制教育要取得良好的效果也需要大学生家庭的支持与配合,但就目前来看,这种支持和配合还不是很给力。具体原因有:其一,一些家长存在重视学校教育、轻视家庭教育的认识误区,认为法制教育是学校的事,与家庭无关;其二,在我国很多家庭当中,家长很早就非常重视孩子的智力教育,但往往忽视了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其三,一些家长自己都不懂法,或者不遵守法律,甚至以规避、逃避法律为荣,自然也就无法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其四,高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没有很好地利用网络就孩子的法制教育问题进行双向沟通,互不了解学生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与思想动态,无法相互配合。

三、结论与建议

法制教育论文篇4

一、把握学科特点,借助教材内容,渗透法制教育

在音乐学科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要将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既不能把音乐课上成法制教育课,也不能忽视教学内容中的法律因素。要把握时机,适时渗透,使学生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中受到法制教育。教学案例:1、在高一音乐鉴赏《生命之歌》这一课中,在欣赏《地球之歌》这个作品时,我们可以让学生聆听音乐,观看画面后,教师再从作品的内容,画面这里可以向学生渗透人类大量的砍伐、杀害动物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2、在生活之音这一课中,《永恒的水》这部作品用“水”来创作令人惊讶,在这里可以向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3、在欣赏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时,除了给学生欣赏音乐,讲授曲式结构之外,还可以向学生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4、在学习《自然之韵》这一课,可以在让学生感受大自然的声音的同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教育。

二、与课堂活动结合,提升学生法制意识

高中学生的音乐教育主要是缓解学生紧张的学习压力,通过音乐陶冶学生的情操,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而并不是为了培养音乐家。因此我们在教学中要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创造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知之者。”音乐实践活动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把握音乐知识和法律知识。例如:高中音乐选修歌唱《伏尔加船夫曲》,这就可以利用剧中的人物让学生来表演船夫体会呼吸的运用,身临其境感受音乐和船夫的生活的艰辛。这时就可以让学生讨论船夫每天卖苦力得到的报酬和实际劳动形成对比吗?从而引出《劳动保护法》,简要介绍使学生提高法律意识。

三、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案例,触动学生的心灵,敲响警钟

现在的高中生比较喜欢流行歌曲,有些学生甚至有自己的偶像,教师可以通过介绍一些明星的现实案例,引导学生增强法制意识,不要误入歧途。例如:高晓松因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2009年,满文军夫妻等十名艺人以涉毒吸毒为由被行政拘留14天,其妻获刑一年,吸毒后现身的满文军一头白发,满脸忏悔之情。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利用这些现实生活中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引以为戒,不要违法犯罪。

四、结合偶发事件的处理渗透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论文篇5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需要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曾经说过:“道德与法律乃伦理学的两枝,是实现人类目标或伦理实体的两种方法。”道德强调自律,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道德弘扬“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够得到社会的褒扬”,道德是柔性的“约束”。法律规定“你必须怎样做”、“你应该怎样做”、“你不应该怎样做”或者“不许你怎样做”、“什么做了要受惩罚”,法律是硬性的“底线”,主要体现他律。道德要求人们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为恶。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引导大学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约束自觉转化为内在道德修养,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引导大学生感受社会关系的脉动,确定自身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增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在美德指引下,自觉地扬善抑恶、明辨荣辱、选择高尚、弃绝卑下。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让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护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法”成为大学生的行动准则。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强制与自觉、有形与无形、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个体要生存、发展、获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生活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就总体而言,权利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适应社会能力方面不容乐观的。道德教育使大学生道德高尚,明礼诚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对于增强大学生成长的动力、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优化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另一方面,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方式,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秩序化的要求。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体现着大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不断拓展个人发展空间,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实践把握

(一)以生活为本,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个体思想品质的形成并不取决于拥有书本知识的多少,它是在包括课堂生活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在对生活的体验中形成的,是在对生活世界的感悟中形成的。以生活为本,就是以大学生现实生活为参照和源泉。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与法律存在于生活之中,是为了生活并通过生活而进行的。顺应现代人生命意识的凸现及个性张扬,道德法制教育必须回归生活。因为人的个性是体现在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制教育是“人对人的理解”,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彼此心灵撞击、沟通和升华。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会面对诸多压力,如学习压力、生活压力、情感压力、就业压力等,道德和法制教育,要从引导大学生的成人成才高度、从大学生个性需求出发,关心他们的生活以及思想变化,将解决大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他们生活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避免缺乏生活情景性和生动性的空洞的“单向度”灌输式道德法制教育模式。坚持以生活为本,要注意结合大学生的时代特点,用身边的故事感染大学生、以大学校园的案件警示大学生,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理解。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帮助他们解决在理想信念、人际关系,以及学习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道德困惑。同时,关注困扰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一方面,重视道德教育,要“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以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付出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规则意识,帮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在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能够坚持法律之上,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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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例分析法。法制教育十分重要,但受到年龄小和社会经验少等方面的制约,学生对法制教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握和了解,这种模糊的概念让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触犯法律法规的后果。在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时,要注重引入实际案例,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受到的处罚措施和悔恨话语,深深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准绳的强制性和庄严性。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提出相关问题,供学生们讨论分析,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既完成教学目的,又开展了法制教育。实例分析法能在学生和案例之间建立联系,健全和完善学生的法制观念,保证学生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习作关注法。课堂只是法制教育的一个部分,教师还应加强课后的法制教育。通过写日记、周记、作文的形式,让学生结合身边或者电视上的法制事件,谈论自己的法制观点,教师在批阅过程中,能够掌握学生的法制认识水平,从中发现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的学生,重点关注和教育,在班上阅读这些文章,让学生展开一系列的思考,案例的众多给学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通过习作关注法,培养了学生善于观察的能力,针对法制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绪,与此同时,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将有明显的改善。

3.讨论认知法。对于学生来说,课堂上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课堂表现不够积极,但课堂以外,学生往往打成一片,教育工作者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课堂上引入讨论的教学新模式,这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法。在谈论的过程中,课堂具有了灵活性,而学生也具有了积极性,在和同龄人的讨论过程中,观点更加容易接受,没有抵触的情绪。教师把法制知识和口语交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知法守法,通过讨论,学生的法制观念更加全面,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注意事项

1.找准渗透点。各个学科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学生从中都能学到科学文化知识,而法制教育也是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师应找准渗透点,提高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效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离不开课本,法制教育也应借助教材来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法律概念的挖掘,让学生能准确掌握法制知识,而课本也能让学生在课后继续进行法制方面的学习。学生是法制教育的接受者,教育工作者应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思考问题,拉近学生与教材之间的距离,通过把握渗透点,学生才能真正意义上培养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效才能显现。

2.把握渗透时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可见渠道对时间的影响和作用。教师在找准渗透点的基础上,还要把握渗透实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让学科之间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完美融合。依据教材的结构分布,结合学生课堂上的实际表现,在适当的时机,把法制教育引入到课堂之中,这样,一方面不会影响教师的正常授课进度,另一方面,学生对法制教育能够接受,法制教育的效果才能得到保证。渗透时机的确定很难把握,这客观上给教师提出了要求,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利用教学方法的多样性,达到最佳的教学成果。

3.掌握渗透度。除了渗透点和渗透时机以外,渗透度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影响因素之一。渗透度过低,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形式,预期效果和目标难以达到;渗透度过高,法制教育有了喧宾夺主的倾向,影响了学科的正常教育,这种顾此失彼的现象得不偿失。因此,教师应把握法制教育的渗透度,权衡学科和法制教育的关系。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掌握足够的学科知识,同时培养健全的法制意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三、结语

法制教育论文篇7

我国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最早出现于晚清时期。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学教育既显得有些仓促和被动,同时又带有某种速成的意味。因为“作为把旧人过渡到法政新人的一座桥梁,法政学堂承担了新旧法制转型时期的过渡任务”。〔1〕民国时期,随着政府逐步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国家治理的深远意义,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积累与对外交流的增加,参照大陆法系模式的法学教育机制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政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但此时的法学教育明显带有一种盲目性。南京政府时期(1928—1949),在一些自觉的法学教育家的批评和呼吁下,政府对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了精简,对招生人数进行了限制,并建立了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2〕由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因而促使法学教育步入了相对合理的发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强调“政法教育”的同时,分离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一方面,法学教育(政法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培养充实国家工具的人才;〔3〕另一方面,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前提(此举既使中国司法回复到了古代非职业化的轨道,又开启了新中国司法非职业化的先河)。1957年以后,过于频繁的政治运动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学水准的“政法教育”更加萎靡不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微不足道。〔4〕在法学唯意识形态论和工具论的作用下,〔5〕1969-1976年间,政法院校几乎全部被撤除,法学教育因此也就成为一片荒芜之地。

结束后,法学教育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在职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仍然延续着。直到2002年3月,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为标志,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才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了一门显学。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6〕无疑,法学教育的繁荣有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有利于满足变革中的社会对规则的大量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但如果“泡沫成分”过多,造成一种一哄而上的虚假繁荣,那就有可能导致法治建设的南辕北辙。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虚假繁荣的景象。

首先,法学教育行业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自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有了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根本性转换;在遗弃旧有规则的同时,新兴的市场经济存在着对新规则的大量需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便是这种需求在法学界的集中反映。但是,面对市场经济诱人的需求,相关部门显然在还没有进行深入细致思考的情况下,就开始在法学教育行业“大干快上”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除了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之外,还包括中专、高职以及分别隶属于公、检、法系统的培训机构。由此导致了法学教育层次的随意扩张,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硕士(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教育之外,还存在着大专、中专甚至高职以及五花八门的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业大、专升本等。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相关部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加快培养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就能加速法治建设的进程”是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然而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致使法学教育在“遍地开花”的同时并未能如预期的那样迅速改变中国的法治环境;相反,由于各种形式的成人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蜕变成为心照不宣的“文凭买卖关系”,这非但无法培养学员内在的法治意识,反而促成了其投机取巧的观念;而大专、中专、高职等教育形式根本就无法胜任传授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又何谈培养法律人才!由此也就造成了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资源浪费、法律职业精英匮乏之间的深刻悖论。

其次,法学教育过程缺乏人文关怀且严重脱离实践。严格来说,法学教育应当是人文教育与职业训练的统一。人文教育着重于法科学生的通识培养,意在拓展其眼界,启迪其思维;职业训练则着重于法科学生的技能培训,意在以动手的方式通过不断的训练而长久地获得法律实务中的经验。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注释法条的形式展开的,这与古代“寻章摘句老雕虫”式的律学并无二致;即使是在传授法学理论时,也总是从先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对现实的关注,缺乏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吸收和借鉴;此外,我国的法学教育还缺乏职业训练阶段,因而也就造就了大批只会死记硬背且眼高手低的“法律人”。

再次,法学教育产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恶性竞争。有市场就必定会刺激生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的大量需求极大地刺激着法学教育的发展。然而由于法学教育行业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各类法学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参差不齐,各种法学教育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的标准也差距甚远,从而导致了法学教育伪劣产品的泛滥。〔7〕在呼唤提高司法官素质的今天,大量曾经的“三无”人员(无学、无证、无能)转眼间已通过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相应的证书,不但以此掩饰了自己的无知,而且在“岗位竞争”中成功地站稳了脚跟。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实际上已带来了“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果-一方面是科班出身的法学院毕业生难以进入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另一方面这些机关的官员早已以最快的速度获取了与法科毕业生等值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这不但降低了法学教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扰乱了法学教育产品之间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从此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随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1932年、1933年和1935年分别颁布了《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司法官任用标准》、《考试法》和《法院组织法》,从此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全国性制度。〔8〕

当时的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接受一年培训之后才可以参加再试。〔9〕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开始了我国司法官专业化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连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被当作“毒草”清除掉了。按照当时的理解,司法不过是一种工具,司法人员最关键的是要具备“一颗忠于党忠于革命忠于人民的红心”,政治素质高于一切,至于是否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司法考试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改革开放之后,体制的转换以及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86年,新中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每两年举行一次,1993年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应试者无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报考条件,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便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熟练程度而较少涉及理论分析,着重于考察应试者的记忆能力而对其分析能力关注不够。

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进行的同时,法院和检察院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这类考试试题的难度要逊于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并不彻底,是有针对性的。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而那些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后则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当上法官或检察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依旧维持着,司法官素质的低下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

在多方强烈呼吁提高司法官素质的情况下,200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12月,司法部关于举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公告,将应试者的学历要求提高到本科以上,〔10〕但仍然不要求应试者须拥有法学教育背景。2002年3月,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较之以往的律师资格考试,首次统一司法考试试题的难度有所加大(及格率仅为7%),但仍体现着出题者一贯的注重法条记忆的思路。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但对此我们也不应盲目乐观,毕竟过于侧重书面记忆能力的笔头测试并不能解决太多的问题。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所要着力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日后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达致。

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legal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legaltraining)。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此处所提的“法律实务技能”与英美或大陆法系国家所指的法律实务技能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后者是指经过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培训或司法研修(legaltraining)阶段后而获得的技能,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这一阶段。因此,现阶段我们所称的“法律实务技能”更多的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程度。这一点也可以从历年的律考和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命题内容看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出台后,各法律院校必定都会将目光集中于此,并在教学上作出相应的反应。这是因为,近年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以及法学教育产品的无序竞争已导致了“法律人”(特别是本科层次以下的)供大于求的状况,而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则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可以肯定,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正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又会冲击和束缚法学教育。“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越来越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因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也是非常明显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且不说法科学生并非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有所作为,单就内容和形式而言,目前的司法考试就有很多值得反思之处。“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是人们从多年律考中总结出来的一个“客观规律”〔11〕,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也仍然无法摆脱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许多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应试者在言及成功经验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指定用书和备考法条的熟练程度,言下之意记忆力是最为关键的。长此以往,法学教育又怎能走出痛苦地磨练学生记忆力的泥潭!

概而言之,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管理环节,因而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但我们认为,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施加的影响,法学教育界要有充分的准备,但也不能作茧自缚,而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三、司法考试条件下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重塑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关注我国已加入wto这一历史大背景,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教育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

第一,更新教育理念。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台湾、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 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 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 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 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 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12〕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combinedlaw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 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13〕。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由于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14〕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将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这样的理念既尊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一个稳妥的出路。

第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在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等知识,法学被当作为一种系统的学科知识经教师演绎而传授给学生,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带有“学术性”。在美国,法学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15〕这其实是中国学生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痛苦地磨练记忆力似乎就是学习的全部,文科学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须将任课教师所言的“金科玉律”烂熟于心。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多的只会人云亦云,死板僵化,而缺乏主见和创新能力。

新出台的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明显体现着磨练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此外,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而wto的大多数规则都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借鉴而来的,十分注重程序和个案的情境分析,因而如果我们仍然忽略培养法科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话,这肯定会导致其无法在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取胜,无法真正融入wto这一国际大家庭,最终必将损害到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练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虽然我们呼吁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审判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临床式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16〕

第三,优化教育资源。鉴于法律职业在现代国家中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及其自身所具备的神圣性,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精英化的教育,因此宁缺勿滥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以贯之。近十年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高峰期,法律院校(系)从1993年的135个〔17〕猛增到2001年的241个〔18〕,其规模可谓空前。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19〕,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机构好大喜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诸多人为的非理性因素。相对于文史哲等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且缺乏深厚的传统,甚至一度被讥笑为“幼稚的法学”。然而就是这样一门学科,其近年的发展速度是其它学科根本无法比拟的。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一些法律院系虽然师资匮乏、图书短缺、校舍不全,却仍然在努力“培养法律人才”;一些法律院校虽名气在外,却面向社会“广罗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搞文凭买卖。凡此种种,既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又制造了大批假冒伪劣的法学教育产品,严重恶化了法学教育的信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较大程度地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同时也向目前乱铺摊子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20〕有鉴于此,为优化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法学教育行业的准入标准,并对各个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淘汰那些根本就没有能力办好法学教育的机构;其次,应当压缩法学教育“战线”,撤除中专和大专层次的学制,而以本科通识教育和实践部门职业教育为主,辅之以研究生层次以上的学术教育;再次,还应当禁止那些面向社会搞“文凭买卖”的在职教育,逐步废除那些学历与学位相分离的法学教育。

四、兼顾法学教育发展前提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素质的优劣。因此,成熟的司法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很好地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起来的。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状况,我们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是改革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当前,我国法律院校对学生进行的是通识教育,学生少有机会接触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而法律实践却要求法律职业人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因此导致了法律院校的通识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职业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契机,但如果仅仅认为在一次性的司法考试中加大法律实务试题的比重就能解决这一问题,那就有些想当然了。因为,我国的法科学生绝大多数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且知识结构有待改善,这就决定了法律院校在本科阶段只能对其进行通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这也是国外的普遍做法,美国法律院校所进行的职业教育实际上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这样一来,司法考试如果尊重法律院校的通识教育,就必定会忽视法律实践的客观要求,而如果切合法律实践,又势必会导致对法律院校通识教育的否定;即使采取折中的方式,司法考试也必定是两边都吃力不讨好。可见,在法律职业人选拔这个问题上,司法考试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出于尊重我国法律院校通识教育和法律实践客观要求的考虑,我们认为,在增加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的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司法考试分两次举行为宜。第一次司法考试是针对通识教育而举行的,重在考察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和论述题,且通过率应当在20-30%之间。第二次司法考试则安排在第一次考试通过者接受两年职业培训后进行,针对的是职业教育,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重在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应以主观题为主,特别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题的比重;口试的目的则在于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仪表和风度。第二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保持在20-30%之间。

二是修改考试的报考条件。在教育背景方面,我国相关的司法考试规范仅要求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应试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在所不问。诚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规定给许多拥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我们认为,这样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是建立在极大的代价基础之上的。首先,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势必导致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大行其道,这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其次,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需要在长期而浓厚的学习氛围中才能逐渐养成,而且这种思维和品性更主要的是体现在行动当中,仅凭书面考试很难了解清楚,特别是在注重考察记忆力的考试制度下,情况更是如此;我们不能一方面呼吁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另一方面却又给其他异质因素进入法律职业界打开方便之门。尽管这样的主张有“攫取垄断利益”之嫌,但如果不彻底一些,又如何能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再次,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必定会鼓励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用非所学、“东挖一锄西打一耙”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既浪费教育资源,又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新晨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将司法考试应试者的学历要求修改为:(1)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以上,包括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2)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在读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和法学博士生。这样,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职业人都具有大致相同的法学教育背景,从而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又充分尊重了高等法律院校的教育职能。

此外,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标准,司法考试还应当对法律院校的教师作出特别规定:对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若其打算从事法律职业,可以不必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直接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学习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对于不参加执业培训的,其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直接申请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对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备两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教师,有关部门可将其直接作为司法官的候选人。三是公布考试的评定标准。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以分两次进行为宜,第一次重在考察应试者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次则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实践技能。应试者只有通过这两次考试,我们才能说其具备了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在确定了考试形式和内容之后,考试的评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诚然,许多考试的试题并非只有唯一的“正确答案”,对社会科学而言更是如此。但既然是一种面向社会的资格考试,为了公平起见,组织者就有义务公开试卷评定标准,哪怕这种评定标准是值得商榷的。〔21〕

以往的律考以及今年的司法考试,组织者都没有公布相应的参考答案,对于评分标准,公众不得而知。这种类似于“黑箱操作”的评定方式具有许多负面效应:对于考生而言,一方面难以把握出题者的意图所在,无法认清考试的职业导向,另一方面对考试评定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限制;〔22〕对于组织者而言,评定标准的隐秘性和封闭性必然会致使考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而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连选拔“正义守护者”的考试都不具备应有的透明性,又何谈其他制度的公正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每次司法考试,组织者都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公布评定标准,以供各方参考和评析。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司法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的不断完善。

五、政府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对于任何改革而言,若想取得成功,民间力量与官方力量必须达成共识并在行动中团结一致。新中国的制度改革具有自上而下的传统,执政党和政府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其他利益团体无法比拟的力量。当前,在学界的呼吁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已开始进行,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必然会导致一些既得利益团体的抵触和反抗,对此,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改革稳步进行。

1、确立一个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而允许多层次多渠道办学的原因又在于政府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及其意义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律职业必须走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道路,而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有一个能促使法律人同质化的统一培养模式。当前,政府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统一法学教育的模式。鉴于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渊源关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德日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即以本科通识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最低标准),法科学生在本科毕业后依个人志向自然分流,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随即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只有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2、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我国法学教育当前的混乱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个经常性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而导致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欠缺使得我国法学教育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而在法学教育模式成熟稳定的发达国家中,都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例如英国,为检查法律院校的教育质量,其教育与就业部成立了由大学教授、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的质量评估委员会,每年派出小组到学校检查办学情况,评定出等级,写出报告并公之于众。这种经常性的评估不但对各个法律院校的教学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而且能够及时取消那些不合格机构的办学资格。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经常性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现有法学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校舍场所、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招生规模等项目进行评估,坚决取消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办学资格,以保障法学教育的稳步和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3、推动法学教育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职业人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对于我国的法科学生而言,囿于现有的教学条件,其普遍缺乏一种“世界意识”,对国际交往的各项规则和惯例都相当陌生。如果不尽早解决这一问题,必定会导致我国日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正在筹建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应当在强调法科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同时,侧重于对其“世界眼界”和“世界意识”的引导。鉴于法律职业是对外交往的一个窗口,我们认为政府在分配教育经费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只有在经费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才可能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法科学生也才有可能在对外交往活动当中养成一种“世界意识”。

4、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合理化引导。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已经引起法学教育行业的广泛关注,鉴于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键纽带,法学教育行业对司法考试的关注必定是深入而持久的。由此,司法考试的任何动向都势必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开展。如前所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双刃”的,既可能促进法学教育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进行改革,也可能将法学教育变成“高等的应试教育”,所以,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为使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所产生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积极化,政府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设计司法考试试题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将广大考生从磨练记忆力的“无边苦海”中解脱出来,引导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养成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习惯。

注释:

〔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页。

〔2〕参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280、292页。

(3)董必武:“政法工作就是直接的、明显的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239页。

(4)参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02、508页。

(5)曾言:“我没有说文科不要办,但要改变方法……至于法律恐怕是不学为好。”转引自赵聪:《运动历程述略》第四卷,友联研究所,第689页。

(6)到2001年为止,全国普通高等法学院(系)已达241个,在校本科学生8.5万人,年招生2.9万人,毕业生约1.78万人;法学硕士点共201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72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人。转引自赵相林:《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载于庆祝中国政法大学建校五十周年“法治与法学教育国际研讨会”文集,第14页,2002年。此外,在籍的法学成教生有9万多人,法学中职生2万多人。法学教育囊括了从中专到博士后的所有教育层次。

法制教育论文篇8

我国高职法制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教育的改革而处于不断的完善当中,形成了具有一定自身特点的高职法制教育。我们就从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探讨一下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最后形成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我们如果能够实现前面的目标就已经基本完成教学任务了。高职学生以后的工作大都是技能型的工作,所以学生一般都不太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类的课程。所以就算非常简单的教学内容,让学生主动接受和积极学习都是很困难的。这就让我们的教学不一定能达到的教育目的。高职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其他高校是相似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制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白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应该在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同时介绍一些与学生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高职法制教育也应该如此。由于学生的基础普遍不是很好,所以法律知识也不能太专业,而应该深入浅出,便于学生理解。高职法制教育的特点很多,相对于其他法治教育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制教育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相结合。法制教育传播国家主流的政治观和民主法治观念,这些观念是具有显著的政治倾向。高职的法治教育要注重政治性的同时与社会相结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第二,法制教育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本身是宣传国家法律精神和具体法律知识的,所以理论性很强。但如果是单一的理论灌输不能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要注重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第三,法制教育的一致性性和层次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是对国家法治思想的认识和具体法律法规的理解,所以是国家的统一要求,具有一致性。而高职院校学生由于专业何课程设置的不同,法制教育的情况也具有层次性。如对理科性的专业主要进行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文科性的专业在则可以增加法理知识的内容。这样在不同专业中形成多种层次的教学模式。

二、高职法制教育的作用

鉴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法制教育的作用,以促进高职法制教育更加完善。高职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阶梯。1.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制教育的根源是人自身的需要。所以作为一个将要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也可以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必要条件。高职学生虽然是以技术型人才为主,但其法律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学生自身要想在社会上有一个好的发展,就需要学习和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制教育是为了高职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需要,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总是站在社会要求的立场上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出现。这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以社会压制个人,从而影响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注重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的需要,更应该多站在学生的立场考虑问题,以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法制教育最终达到的结果就是能够让学生主动地接近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治的权威,从而形成完善的社会精神和健全的个人人格。2.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主要分为: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不管是那种类型的管理都需要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的管理技术、有担当的管理人员、得力的安保措施等看得见的有形保障。除此之外,对于学院管理来说学生的素质和理解力是其隐形保障。对于法律意识健全的学生来说,他们会很好的理解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配合学院的各种管理实践活动。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中教学工作处于核心的位置,它关系到两大教学主体即教师和学生的日常教和学的活动。法制教育是教学的内容之一,同时促进整个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教学管理环节中,高职法制管理对教学起着隐形的组织、调度、监督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因此,高职法制教育工作能更好地引导学生适应和遵循学院各种管理工作,从而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总之,学生的法治素质影响着教育、教学的质量、效率和目标的实现,所以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的隐形保障。3.社会进步的阶梯。社会主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法制教育。市场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思想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上也都缺不了法律制度。一个社会越文明、发达的国家,越要在各个方面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因此,一个法治社会就需要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和遵守秩序的公民。高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社会提供具有法治思想的人才。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阶梯,为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具有全面素质的人才,最终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由于高职院校有很多专业都是社会所需要的技术型专业,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更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条件完善自身。首先,高职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应该进行转变和完善。曾经的指导思想一般都是源于国家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更多考虑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法治意识的提高。其次,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将社会实际情况最大可能的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把教学眼光放长远,注重培育人的综合素质和健全的社会精神。最后,我们应该注重教学与学生思想情况相结合。我国目前己经出现的以精神危机为特征的文化病态的萌芽应足以引起我们的警醒。在学生中间表现在为追求个人价值观的模糊、缺乏信仰等方面。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把法律知识与学生实际相结合。因而,高职法制教育虽不能满足于立刻解决现实的问题,但在精神环境上改造了经济建设、政治发展、文化繁荣的社会环境,也就能逐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三、高职法制教育的加强

法制教育论文篇9

事实上,中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较早就开始了,2011年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几个重要文件,其中核心的观点就是要通过网络技术创新法律教育的新方式、做到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在理论界,学者较早就对高校网络法制教育进行了研究,李亚宁研究了大学生网上违法行为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加强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随后杨练武等人也从此角度进行了研究黄艺羡则沿着上述学者研究的思路,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新形势,针对传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网络法制教育教学方案;张美琴等人则从对网络新形势给传统的法学教育带来的冲击中,看到了利用新型载体推动法制教育发展的机遇,从教育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制教育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诸如:网站建设、师资队伍等软硬件的配套等方面;张桂荣通过调查研究的方式对青少年的上网状况及法制教育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对利用网络进行法制教育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李方裕研究了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内涵,将网络法制教育分为:知法、守法、网络安全与网络维权等几个侧面;严海波研究了网络失范行为及其成因,并从大学生网络法制意识、网络法制道德、网络法制基地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范畴

从词源上看,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包括二个层次:其一,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的教育;其二,高校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如果侧重于第一层次的研究,选择这一侧面的学者一般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学者,学者研究的方法一般从大学生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现象入手,结合传统法制教育中网络法制教育的不足进行论证,进行网络相关的法律教育成为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规制手段,从总体上看,这种理路重在对网络犯罪及其规制的研究,因而是从本体上研究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问题,但持此种主张的学者虽然从此角度研究网络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局限于利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网络法律教育,而忽视利用网络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方法。选择这二层次的学者一般为具有教育学专业的知识背景,学者一般将网络作为一种用以实施法制教育教学的手段,比较网络法制教育与传统法制教育的异同,研究网络法制教育优越于传统法制教育的优点,研究制约网络法制教育的因素,提出从教育学的意义上建构不同于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的网络法制教育教学体系。诸如:高校网络法制教育软件的配套、硬件设施的配套、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师队伍的构建、教育内容、教育监管保障机制的建立、教育效果测评机制的建立等,研究这一层次的学者侧重于研究网络教育教学体系的构建,但对于网络法律法规方面则存在欠缺。当然二个层次之间也存在交叉的可能,如果将第一层次理解为利用传统的或者网络的教学方法实施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教育,其中利用网络进行网络法制教育则包含第二层次,如果将第二层次理解为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的一般法制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教育,其中对大学生实施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教育则包含第一层次,但大多数我国学者没有关注到这一问题的存在,而是有侧重的选择了上述的一个层次和理路进行论证,笔者认为: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对这二个层次的研究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应该结合法学与教育学的相关知识完善网络法制教育体系,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便于认清当前青少年网络行为中违法、犯罪的形势,为有针对性的进行网络法制教育提供实证资料;从教育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则有利于系统化的构建网络法制教育教学体系,发挥高校通过网络法制教育在型塑良好的网络行为中的作用。

3、完善大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的基本方略

3.1增加传统法学教学内容中网络法制相关的内容

事实上,高校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情形不容乐观,在2005年之前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法律基础》课完成,开课时间为32课时,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学生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能够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教师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安排网络相关的法律知识,当时《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任务主要由法学院的教师完成,随着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出台,各高校为了响应国家的相关政策,为了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校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合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大多数教材均将法律相关内容压缩成二章内容,事实上,能够分配到法律知识的讲解时间大约为二个课时,其中涉及法制相关内容的时间更是极为有限,更为重要的是,将法律基础课纳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后,本课程主要由思政课教师担任,这就造成大部分高校讲授此门课程的教师不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在思政课教师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情形下,网络法律知识的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应该调整法律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比例,增加包括网络法制教育的课时量、通过课外举办网络法律知识竞赛、定期举办网络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开辟第二课堂,增加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机会。相较而言,网络行为与实际的生活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学生必须为日益增多的网络生活行为储备必须的法律知识。

3.2开辟利用网络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在高校课时总量难以作出较大变更的情形下,惟有通过改革法律教学形式,拓宽教学渠道,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主要通过高校建立网络法制教育网站来实现,这一教学方法一改传统的枯燥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大大激发大学生的学习法律的兴趣。信息化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网络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利用网络进行法制教育是种“自适应”的教育方式,能够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将所需的法律知识渗透到大学生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而不会给大学生带来过多的额外的学习负担,在内容上,可以在网站中融入与大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经典法律案例、法学名家访谈、法律法规索引、法律小故事、法律大事件、法制电影电视、与法律相关的网络小游戏等板块,结合网络的特点,发挥网络技术的优点,最大程度调动学生感观,通过视觉、听觉多途径的冲击使学生的心灵得到法律知识的洗礼,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趣味性。更为重要的是,以网络为载体的法学教育模式改变了传统课堂中的说教模式,通过网络,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法律专家之间能够同步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极积完善高校网络法制教育软硬件设施的配备,诸如:教师配备、网页设计人员、网站维护人员等的配备,系统建构网络法制教育教学课程体系。

3.3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制教育论文篇10

虽然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程,但许多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成果都不尽如人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仍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不少高职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缺少冷静的思考,自控能力、守法自觉性较差,对法律条文理解很少,不能自觉应用,不能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更别说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合理化路径

1.提高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

职业素养是就业的敲门砖,它对高职学生就业竞争力具有弥补、调节和促进的作用。市场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正是具备较强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人,这类型的人才更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而法律教育正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高职院校应从思想上重视法制教育的开展,提高法制教育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

2.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方法和体系

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以大量鲜活的案例作为出发点,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学会思考,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制教育应注重与专业知识、与学生即将就业岗位的结合。其次,有意识地开辟第二课堂,如选择理论难度不大、受人们关注的典型案例或与现时代年轻人关系密切的案件来组织模拟法庭等。最后,校园网也是学生获取校园信息的重要手段,利用校园网加强法制宣传,通过校园贴吧提供最新案例与学生共同探讨,以此形成浓厚的校园法制教育氛围。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育队伍的培养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教学质量的保证,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要加大对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投入,从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学位毕业生中招聘适用人才,充实法制教育的专业教师队伍。还要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形式,增强教师的高职教育理念,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理论、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4.提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一个公民守法还是违法,不仅取决于法律对他的约束程度,还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德行。我们常说大学生已是成年人,但实际上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不良行为的影响,进而做出一些违反道德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情。因此,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学校应引导大学生全面认识自己、认识社会,帮助他们辨别好与坏、善于恶、美与丑,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品质。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