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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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篇1
全面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因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性学科,而且实践作用不大,对其重视不够。提高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是打破其冷门地位的关键环节。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应加大中国法制史的分值。此外,相关部门法教科书的编撰,也应该增加对该部门法的发展史的论述,通过部门法带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当然,中国法制史的任课教师尤其不能妄自菲薄、自我贬低,在授课中应当将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开宗明义地跟学生说清楚,让学生明白,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法律条文在实践当中的实施情况。正如瞿同祖先生说的:“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4]
运用灵活、生动的授课方式
法制史本身是一门很有趣的学科。学生往往听得索然无味,原因在于教师。很多教师过于照本宣科,只讲制度、法条、罪名本身,却忘记将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故事和案例带入法制史的教学中。比如,讲到奴隶制五刑当中的“刖刑”时,大部分学生连“刖”字都不认识,又怎么能记住“刖刑”呢?这时,如果任课老师能够结合孙膑与庞涓的故事,讲述庞涓设计陷害孙膑,让其惨遭“刖刑”的故事,相信很多学生就可以记住了。再比如,讲到秦朝的“挟书罪”时,很多学生都不明白为什么“挟书”会成为犯罪。这时教师如果跟学生讲述秦朝“焚书坑儒”的故事,学生也就能明白为什么挟书罪会成为秦代特有的罪名了。资料表明,学生其实很喜欢历史,《易中天品三国》、《血酬定律》等书销量都非常好。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用轻松、幽默的语言,生动、有趣的故事讲述历史,将那些曲高和寡的阳春白雪变成老少皆宜的下里巴人。这很值得中国法制史的任课老师反思,也是我们应该努力和追求的方向。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案例和故事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和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中国法制史引用的案例不是现实案例,而是历史上的案例,“但是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紧密联系案例,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制知识。”[5]
法制史论文篇2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法制史论文篇3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传统文化;传承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8-004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首届教学奉献奖奖励课题“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湘财教指〔2011〕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谢水顺(1966―),男,湖南新田人,硕士,湖南科技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大学生在课堂里对传统文化的感知与传承主要依赖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中国法制史虽是全国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因中国法制史所涉及的内容时间跨度大,始于夏朝,止于1949年,上下几千年,其中生僻的古代法律专有名词较多,文言文多,典籍资料繁杂,内容难以理解,学生在学习时感觉存在较大的难度,故学生对此门课程学习兴趣不大。但是,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中国法制史,蕴含着中国几千年来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和中国人民无与伦比的法律智慧,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在传统文化逐渐衰落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彰显传统文化的魅力。因为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教学任务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所以,正确地对待、学习、捍卫、传承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通过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囊括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内容就是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演变、性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规律,以及法律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通过以上细节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各细节的知识点,有意识地培养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历史观、世界观、国家观、法律观,也为他们学习理论法学和各部门法提供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因为我国现行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都不会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它与中国各朝各代的法律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法的继承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制度、理念、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法律形式都与古代的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大学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就能更好地理解、领会和贯彻现行法律,了解现代法律的渊源、优点与不足,以及如何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以期促进现行法律的不断进步。
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各代统治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后,都会想方设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以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同时也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和文化传统。
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细节时,应该要有意识地去搜寻其中的文化细节,挖掘其传统文化的内涵,引导学生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必然会转化为学生积累传统文化的快捷通道。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各章各节的细节,均是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法律制度的浓缩和精华,均蕴含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假如教师能匠心独运地教学,学生能用心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便可拓展出精彩而深厚的文化内涵,并转化成学生的法律文化积淀,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通过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使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来说,要想使学生深深地被感染,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内容精心的备课和精彩的讲授就变得特别重要。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我们可以以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法制度、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为线索。其中,教师最应该讲清楚的是,每个线索是怎样在各个朝代之间产生、发展、演变和承前启后的。这又要求教师必须运用教学技巧,对枯燥的理论进行有目的的加工,使之成为学生喜闻乐见的、包含着许多故事和趣闻的内容。例如,我们在讲立法指导思想时,夏商周三代是怎样承前启后的呢?夏商两代都是神权法思想,都是“受命于天”“恭行天命”,而西周是“以德配天”。这个理论既枯燥乏味,其逻辑性也不强,学生对这个理论的学习往往很消极,故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得花费一番心思,在教学技巧上下功夫。必须将“受命于天”“恭行天命”“以德配天”与民间传说故事“帝祖合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祖分离”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语言在轻松的课堂气氛中进行讲授,使枯燥的思想变成有趣的理论,使之受学生欢迎,易被学生吸收。
第二,也可以以一脉相承的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中国古代是重刑轻民的,所以其法典主要是刑法典。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从夏至清的各朝主要有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魏律、晋律、北周律、北齐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以“五刑”指称刑罚体系。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商西周三代,其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秦朝时的肉刑更加残酷,西汉时开始进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向徒刑、流刑过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有了一定的进步,到隋唐时期形成以徒流为中心的“五刑”体系,这一直持续到清末。
教师以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进行讲述是非常枯燥乏味的,因为它们是以晦涩难懂的文言文表述的,但通过教师的细心梳理,精心加工,用心讲授,尤其是教师在讲述时,巧妙地把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始终贯穿其中,讲解其源头出处和演变过程,使学生了解各典故的来龙去脉,加深学生对各朝法典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解,这样也会使这部分内容的讲授妙趣横生,易被接受。一般来说,法律典故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使用频率高,蕴含的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有些法律典故,历史性、趣味性都很强,如既往不咎、三令五申、死有余辜、一网打尽、明正典刑、先斩后奏等。有些法律典故,包括法律术语典故、司法典故、判例典故和刑罚典故,虽无中学知识基础,专业性很强、晦涩难懂、不易掌握,但却是法制史中的难点内容,是教师必须详细讲解的,这是法制史专业知识的基础。如獬豸、绳之以法、三尺法、治国三典、击鼓升堂、何武断剑、海瑞验尸、枭首、凌迟等。有些法治人物典故,人物形象刻画形象逼真、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在这些人物形象身上,秉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学生对这些法治人物有个完整的把握,用历史的眼光去理解这些典故,这将有利于学生视野的拓展和文化的积累。如叔向论罪、子产立法救世、汉文帝废肉刑、汉武帝不以亲党诬法等。教师如果将这些法律典故融进课堂里,就将死理论讲活了,将枯燥的东西讲成了学生感兴趣的知识,学生也就不会再对中国法制史消极抵抗,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接受了。
法律典故既是我国法律的历史,又是形成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当然,在这里,文言文就成了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可以看出,通过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精彩的讲授,使学生领会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发现这门课程的魅力和兴趣,使这门课从一门枯燥无味的纯理论课变成了妙趣横生的受学生欢迎的趣味课,从而使学生感染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就会随之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通过中国法制史中法律传统的教学,使学生感悟中国传统文化精髓
贯穿于中国法制史始终的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1]关于我国究竟有哪些法律传统,学术界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一致,最有代表性是张晋藩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有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等传统。[2]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价值判断准绳。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方面创造了自己一脉相承、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必然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因此,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应该果敢地进行取舍和选择,真正使学生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去感悟、汲取、秉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大一统与爱国主义传统
大一统指的就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全国。如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帝王就应该拥有一统天下的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后来又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的观念。爱国主义一直为古代中国人民所倡导、褒奖和推崇,主要体现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政治伦理思想中。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用传统文化去充实和丰富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大学法制史教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传统
这个传统的发展演变,从西周到隋唐,法律儒家化最后定型,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和发扬。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对于道德教化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重要表现。
在中国古代,做人、处事和治国都不能离开礼。礼与德关系紧密,礼是外在规范,德是内在义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认为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既有统一性,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密不可分。汉儒又将此理论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的亲属制度和法家的专制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它通过“春秋决狱”渗透到司法领域,后又通过“以礼入律”渗透到立法领域,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代,此传统达到顶峰。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传统
天理国法相通,法顺人情无害。天理又体现为国法,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作用互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都强调天道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示范作用,表现了人们对“天命”的敬畏。这种倾听天命、敬畏自然,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视。
(四)“以人为本,明德慎刑”传统
它体现了治国理念上的民本要求。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民本思想,刑法适中,尽量做到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儒家继承发展了民本思想,孔子明确提出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更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形成了“以民为本”的仁政思想体系。秦汉以后各朝各代都宣称以“重民爱民”为其重要的一个基本政治原则。当然,这对于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五)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传统
在中国古代,宗法与政治达到了高度结合,导致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家法与国法共存的局面。这个传统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的忠孝文化,它注重亲情,注重家族伦理。因为家庭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各个个体相加的整体,子女生命是既其父母生命的延续,也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就有了“骨肉之亲”“手足之情”之说。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就自然而然地就有了家族伦理的印记,这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一个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
(六)“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传统
中国历代法典尽管内容上大同小异,但袭旧又有所创新,是在总结过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基础上,经过纵向比较而制定的,所立之法不但有轻重取向不同,并且更加贴近生活。从本质上说,它所倡导的就是“创新”,包括法制变革和其他社会变革。中国法制史中的管仲改革、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周世宗改革、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华民族重视创新、锐意改革、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的思想追求,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这同我们今天的时代精神也是非常吻合的。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传统
它反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所极力倡导的知足常乐、克已忍让、天下无讼与和谐稳定,可以说,这在相当程度上冲淡了以义务观念为主的中国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利于人们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但从劝导人们必须重视内心修养,在遇到与人冲突时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尽量避免纠纷,息事宁人,如已有纠纷,要尽快了结,从而保持内心平静,防止不良情绪。“无讼”“息讼” 与“和谐”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在古代不但是各级官吏良好政绩的主要表现,也深深地影响了广大群众,这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积淀。
四、通过中国法制史曲折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使学生感触中国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如同人类历史一样,其产生、发展、演变是呈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其中,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这是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形成、发展、成熟与完备时期。到了春秋,奴隶制法制衰败、解体了,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转变。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礼法进一步结合,优秀法典层出,律学十分发达。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成熟定型,中华法系最终形成。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演化阶段,封建法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是中国法制的转型时期,这是从封建法向近现代西方法转变的发轫期,最有代表性的是清末修律。从清末改官制,建咨议局、资政院,颁《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到修律馆、修民律刑律,从中华民国制定《临时约法》到近代新司法制度的实施,从北京政府的制宪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完成,都以失败而告终。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风云突变、兵戈频仍的环境中,在清末与北洋政府立法、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仍然能初步构建起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虽然此间也有过诸如袁世凯借“尊孔”“复古”,倒行逆施,但中国法制的前进步伐是不会停止不前的。[3]
大学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应积极努力地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使学生真正体会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从而促使他们积极地主动地掌握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感触、认清和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
参考文献:
[1] 方明.中国传统法律:正名与证明[j].中国图书评论,2012(11).
法制史论文篇4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现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职责不明,角色错位。根据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及相关诉讼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解决陪审与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成了专职陪审员,他们主要承担诉讼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现象背离了陪审制度的本意。法官职业化后,这些工作将由法官助理专司,陪审员必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充分履行陪审制能。
2.陪审案件范围不够宽泛。我国的《诉讼法》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却没有规定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再者,从审理阶段看,陪审制度仅限于审判环节,却没有运用于立案和执行阶段。事实上,立案环节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启动审判的前提,而执行环节则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将这两个阶段排除于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实现。
3.对陪审员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决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审制度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4.“陪而不审”现象突出,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往往不能正确认定证据问题,也不能正确认定法律问题,因而在合议时只能是盲目附合,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陪审”是只“陪”不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发挥实效。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使陪审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应该限定人民陪审员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次数,以及每年法院应针对本辖区有过陪审记录的陪审员考核,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专职陪审员的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扩大范围。鉴于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扩大陪审的范围,将陪审制度扩展到二审和再审环节,以及立案和执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围浓,法律意识强,普法工作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实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实行。
再次,承担义务,切实负责。陪审员在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如果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况,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比照职业法官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陪审员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改善消极被动的陪审现状。
最后,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加强对人们陪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不但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动。受过培训的陪审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点,参与案件中,提高审判效率,用专业的眼独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职业法官“一边倒”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法制史论文篇5
【关键词】 唐宋;钱法;辑考
一、《隋唐五代钱法辑考》研究意义
1、文献补白意义
自秦汉以降,货币法制的创制与厘革为历代王朝所重视。除出土简牍所见秦《金布律》、汉《钱律》以外,古代货币法制资料多散见于各类文献之中,目前尚无关于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辑佚、考证成果。隋唐五代是中国货币体制急剧变化的重要历史阶段,钱法呈现律、令、格、敕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形态,并对后世货币立法格局产生直接影响。本课题集散见隋唐五代钱法资料之大成,全面展示这一时期货币立法演进之全貌。由此上钩下联,触类旁通,最终完成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整理,为重新认识古代经济法律提供资料储备和研究基础。
2、理论创新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转型阶段,隋唐五代占据上承秦汉魏晋,下启宋元明清的枢轴地位。这一阶段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实践,兼具传承与创新精神,对货币政策调整、法律修订以及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课题研究以法制变迁为主线,系统考察律令、诏敕、奏议、策对、诗文资料所蕴含的钱法思想。从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文化的综合视角,探讨隋唐五代时期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内涵特征、理论贡献及实际应用等问题,为法律史学的纵深研究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3、实践借鉴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在调整货币政策、平衡财政收支、抑制通货膨胀等领域亟需理论参考和历史借鉴。本课题从历史的角度观照重大现实问题,通过对钱法渊源、钱法职能、钱法理论、钱法实践、矿冶法制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在查明隋唐五代货币法律变化过程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信用货币体系发展完善的有效路径和运行状态,强调经世致用,重视学术创新,为我国当论决策、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提供理论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中国古代关于币制沿革的著录始于萧梁时顾@《钱谱》,后又有封演、姚元泽等诸家著述,惜皆散佚。当世所存者,以南宋洪遵《泉志》最古。此类著作多编年为次,以著录历代铸币沿革、款式为主。民国以来,结合出土、典藏文物对历代货币进行研究的路径,对近现代钱币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以下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三方面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
1、货币通论
此类研究成果承用前代经济史、货币史研究路径,重在介绍历代货币发展演进,对查明货币演化、铸币形制、货币政策等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前辈学者侯厚培、周伯棣、彭威信、牧野巽、郭彦岗等在该领域均有论著。
2、货币法制
学界从法律史学角度对古代钱法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卢向前、闫晓君、唐金荣等学者利用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对钱法演进、赃钱征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石俊志《中国货币法制史概论》和《中国货币法制史话》是目前货币法制研究的代表作,分别以断代和币制两条线索,阐释古代货币法制发展脉络与适用问题。
3、货币职能
货币职能研究一直是古代货币研究的重点所在。作为信用货币,铜钱承担价值尺度、流通职能、价值贮藏、支付手段等基本职能。加藤繁、戴振辉、陶希圣、王永兴、卢向前、渡边信一郎、傅筑夫、李锦绣等学者对隋唐五代时期钱绢估算、铜禁管理、铸币比价、财政收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综上所述,现有成果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等诸多角度进行研究,对隋唐五代钱法辑佚、考释与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本课题的深入展开提供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目前从经济史、货币史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仍占据主流,现有钱法研究重述、描摹气息浓厚,古代钱法的整体架构、发展变化及实际运行等重大问题尚不清晰。在研究视野与研究方法层面,尚未充分彰显法学属性与特色。因此,有必要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基础上,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这一特定历史时期钱法的沿革兴替与实际运作进行系统考察。
三、《隋唐五代钱法辑考》概说
1、研究目标
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钱法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辑佚与考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一部系统探讨隋唐五代货币立法、货币政策、货币理论、司法实践的有独立见解的力作。
2、研究内容
本课题是关于隋唐五代时期铸币法制的综合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与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两部分:
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本篇为钱法史料辑佚。主要从《通典》、《唐会要》、《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太平御览》、《文苑英华》等传世古籍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分类辑录相关史料,并以年代为序编次。辑录的“钱法”条目由题名、时间、正文、来源、按语五部分组成,最大程度保证史料的原始性、权威性与完整性。原文阙名或确不合理者,题拟新名。所辑条目逐一注明出处,辨析异同,旁采博引,辨析考订。凡属订正原文讹误者,则以校勘记方式附于文末。依据史料性质与内容,该篇结构设计如下:
(1)钱法律敕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律令之中“钱法”相对稀见,直接关联者,目前仅存《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条引唐“刑部格敕”条。就法律形式而言,唐代钱法主要表现为诏敕形态,并对律、格等“常法”修订具有直接影响,如“刑部格敕”内容即本于永淳元年五月敕文。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钱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律令、诏敕史料,编纂“隋唐五代钱法律令诏敕系年要录”。
(2)钱货奏议资料辑录。隋唐五代时期,国家时常召集臣僚讨论币制厘革、民间私铸、钱重物轻、币制折算等重大议题。官员还可以疏奏、策问、拟判等形式,发表关于钱法的观点。陈子昂、陆贽、韩愈、元稹、白居易、杜甫、罗周胤、程逊等关于当时钱法变迁与运行的表状、诗文材料,是反映唐代钱法理论与实践的原始依据。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士人关于钱法的奏疏、论著、策对、拟判等资料。
(3)矿冶铜禁资料辑录。针对民间私铸、恶钱滥行、销铸牟利、物价波动等问题,隋唐五代时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铜禁规范。与铸钱关联的铜铁开采、征收史料,散见于唐《考课令》、《杂令》及诏敕之中。本章重点辑录隋唐五代时期铜矿管理、赎铜缴纳与折算、民间、寺观铜器管理等史料。
(4)铸钱监使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少府监下设铸钱监,开元二十五年二月,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此为铸钱使职设立之始。本章辑录隋唐五代钱监资料,考订各地钱监与铸钱使设置、沿革与变迁史料,力图体现专题研究与通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中国古代钱法始于秦汉,《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二年律令・钱律》是秦汉时期货币法制的代表。《唐律疏议》与《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及隋唐五代时期百余道诏敕,则反映了近四百年间钱法厘革的实际状况。后世宋、元、明、清钱法,大致沿袭前朝典制。《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下一》:“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明会典》卷三十四《户部三》“钱法”涉及铸币规格、管理、折算、私铸等。《大清律例》卷十一《户部》“钱法”调整货币铸造、流通、铜禁等,并附条例若干。可见,研究隋唐五代转型社会货币法制,对于查明中国古代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关系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隋唐五代钱法并无专书可据,相关资料散见于正史、诏敕、奏议、政书、律典、文集、稗史,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之中。作为学术研究的必备条件,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分类、分期辑佚及考释成果尚属空白。本篇研究以历代钱法规则变迁为背景,以隋唐五代法制运行为剖面,依托系统、完整的钱法辑佚史料,彰显专题研究特色,强调综合互补方法,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①钱法渊源考。历代钱法在调整范围、对象与方式等方面损益之脉络清晰可寻。本章将以隋唐五代时期钱法为研究样本,利用传世文献、秦汉简牍和出土文书,上溯秦汉,下探宋元,关注中古时期经济法律形式的演变历程,重点研究晚唐五代转型社会钱法的变迁历程。
②钱法职能考。本章主要考察钱法规则在调整货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作用。透过法制变革和实际运行的视角,以“开元通宝”钱的铸造、流通、贮藏等问题为线索,从法治视野关注币制改革、盗铸私铸、铜器铸造、实钱虚钱、实估虚估等问题,尤其注意晚唐、五代丧乱时期杂钱流通制度、地方割据政权钱法等专题的研究。
③钱法理论考。本章通过考订、分析律令诏敕、臣属奏议以及诗文判牍等原始资料,归纳、总结隋唐五代时期依法调整货币制度的思想与学说,与不同历史时期货币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为当代货币政策调整、抑制通货膨胀等提供历史参考。
④钱法适用考。罚、没、赃、赎收入是隋唐五代国家重要财政来源,处罚、抄没、计赃、赎铜均与钱法直接关联,是钱法适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唐律》规定了以绢估计赃标准,但中晚唐以后绢帛货币职能渐趋弱化,以钱评赃制度渐成司法常态,并在各类文献中有大量案例可资印证。本课题运用个案分析及数据统计方法,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考察钱法在定罪量刑领域的功能体现。
⑤矿冶法制考。货币铸造与铜、锡、铅、铁等矿产开采、冶炼、交易、持有、管理等法律问题直接关联。尤其是关于铜禁方面的律令、诏敕,以及银、铁、锡等矿藏管理,在隋唐五代矿冶法规中占据相当比例,遂拟设专题予以讨论。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依托《中国古代法律辑考》(北法文[2013]5号)、《古代法制资料钩沉》等大型课题,突出断代研究特色,完成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辑佚,为古代经济法律系统研究提供前期准备。
(2)以资料辑考为基础,强调专题考察特色。逐步展开关于中国古代经济法制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为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和构建经济法史部门贡献力量。
(3)重点关注货币法制与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明,突出法律史学研究的时代借鉴价值,为我国当代金融政策调整及经济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四、结论
在以上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本课题的主要结论:隋唐五代是我国中古时期货币法制发展和运行的重要阶段,是传统铸币本位体制逐步向纸币本位时代过渡的关键时期。各阶段货币法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隋初至开元中期,承接秦汉以来货币法制传统与货币政策理论,实行开铸新币,法禁私铸,钱货兼用,驱逐恶钱等政策;开元末期至五代十国,社会状况急剧变化,为解决财政危机,保障开支用度,国家推行调整禁榷、厘定赋税、铸造杂钱、申严铜禁等措施。各阶段钱法创制与适用之间既有传承又富变化,反映出法制运行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彰显了社会变革时期的时代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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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篇6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alfred)和莫耶(john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grief)、温家斯特(barry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鸦片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砒霜”,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alfred,andjohnmeryer,1958,theeconomicsofslaveryintheantebellumsou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66:pp.95—1301.
②fogel,r.w.,ands.engerman,1974,timeonthecross:theeconomicsofamericannegroslavery.newyork:littlebrownandcompany;north,douglassc.1968,sourcesofpro-ductivitychangeinoceanshipping1600—1850,journalofeco-nomicpoliticaleconomy,vol.76,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c.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newyork,w.w.norton&co;north,douglassc.androbertp.thomas,1973,theriseofthewesternworld:aneweconomichisto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uk.
geuk.
④grief,avner,1994,culturalbeliefsandtheorganizationofsociety:ahistoricalandtheoreticalreflectiononcollec-tivistandindividualistsocietie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102,no.5(october):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zouboulakis,2005,ontheevolutionarycharacterofnoah’sideaofinstitutionalchange,journalofinstitutionaleconomics,vol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oldtonewtooldineco-nomichistory,journalofeconomic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⒆林金忠:《“实证经济学”与“实证迷信”——基于方法论视角的批判》,载《学术月刊》,2007(5)。
⒇solow,robertm.,1985,economichistoryandeconomics,economichistory,vol.75,no.2,may.
摘要:新经济史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计量经济史学和制度变迁理论两大内容。它将经济学的理论与技术应用于历史研究,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新经济史学引入中国后,引发了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范式与经济学范式的冲突。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则认为经济学家对历史的研究使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变成了理论的附庸。这种冲突与两个学科叙事方式的不同有关,涉及两个学科关于“历史优先”还是“逻辑优先”的不同理解,更与新经济史学与传统史学所惯用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区别有关,反映了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经济学理论在历史观上的分歧。为促进两个学科的发展,经济学家和史学家应该放弃成见,加强交流与沟通。史学家应该从旧理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学习使用更丰富的理论工具;经济学家也应该重视历史描述,以打破经济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实证迷信”。
关键词:经济史研究/经济学范式/历史学范式/新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在这一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相结合,应用于对美国经济史的研究,从而开辟了一个融合历史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新经济史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从单纯地对历史现象进行计量分析走向了关于社会历史演进的宏大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力图在其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对人类的发展与停滞、繁荣与衰退作出全新的和系统的解释。新经济史学逐步演变成了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的全部为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与发展经济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但是经济学领域中的一场重要运动,而且对传统史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经济史学用经济理论和统计、计量技术对历史重新诠释,得出了不同于传统史学的结论,人们关于历史的理解被大大改变;同时,经济学对历史的介入,也使得经济学和史学在经济史这一共有研究领域中产生了激烈的范式冲突。这种冲突在当前的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被新经济史理论武装起来的经济学家批评传统经济史研究墨守陈规、缺乏理论洞察力,而史学家也以“不着边际”、“盲目照搬西方理论”等评语回敬经济学家。如何理解并协调这一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
一、新经济史学的发展:介绍与评价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经济史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包含计量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在内的经济学研究的新的分支,并且已经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计量经济史学
新经济史学发端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计量经济史学运动,其标志是奥佛瑞德(conradalfred)和莫耶(johnmeyer)①关于方法论和奴隶制的重要论文;随后,福格尔、诺斯等人关于美国奴隶制、铁路与海洋运输的一系列论文,为计量经济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当前,计量经济史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关论文大量发表于重要的经济学杂志。
计量经济史学对经济学和史学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计量经济史学将规范的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统计的方法应用于历史分析,使得对历史现象的解释获得了新的定量分析的工具。与基于文字描述的传统的历史研究相比,计量经济史学使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变得更为丰富。其次,计量经济史学“提出假说——用数据验证——得出结论”的模式,具有很强的归纳特征,使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特征的主流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以归纳描述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史学研究方法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通过对历史的计量研究,历史学和经济学之间方法论的距离被拉近了。另外,计量经济史学为经济学理论注入了历史的、纵向的时间维度;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长模型中增加了新的解释变量——与历史不可分割的“制度”,逐渐使“制度至关重要”这一命题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
(二)制度变迁(演化)理论
“制度至关重要”的命题启发了新经济史学家来关注历史语境中的制度问题本身.寻求构建更为复杂、更为全面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制度的产生、演进和消亡。经济史中的制度变迁(演化)理论,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和比较历史制度分析。
1.新古典制度变迁理论。以诺斯为代表。他们从新古典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经济制度产生、发展和衰落的历史。具体表现为:第一,存在着制度的供给一需求,其均衡状态导致了制度的稳定与变迁。个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对所需的制度能够理性的算计,其对制度创新的利润的追求,推动着制度由一个均衡走向另一个均衡;国家是基本制度,包括产权、法律、规则、管制的供给者,具有“经济人”特征。第二,交易费用是判定制度绩效的标准,技术进步、人口增长及其他要素禀赋改变都会影响到交易费用的变化,从而改变制度的供需平衡,引起制度变迁。嘶古典经济史理论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经济史研究,扩展了新古典理论的应用范围,并丰富了人们关于历史的认知,但是,从方法论层次上看,新古典经济史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新古典理论的静态分析模式和历史的动态演进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将制度视作一种静态的均衡,而历史不过是“已经实现的一系列均衡”,如何将这些均衡的片断拼成动态的历史,对新古典理论来说是一个难题。第二,新古典的“历史不相关”性与历史真实性的矛盾。在新古典理论中,同样的偏好、技术禀赋在加上相同的制度起点,在所有的历史时期都会推导出独一无二的经济结果,制度与个体间、个体与个体问的互动以及随机性事件的重要性被忽略,这实际上把每个社会独特的历史阶段排除在理论之外。第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与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特征间的矛盾。新古典理论以个人主义为方法论的基础,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制度变迁也是,这与制度变迁通常是作为一个出现的事实不相符。诺斯通过引进意识形态理论来调和这一冲突,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观、文化信仰充当了第一方的执行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是外生的,由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方投资供给。但这一处理方法却无法解释相同制度环境中的个人如何发展出不同的价值观,价值观又如何与正式制度产生互动,而这些都是理解人类历史进程不可缺少的线索。
2.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以格雷夫(avnergrief)、温家斯特(barryweingast)为代表。他们将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引入到历史研究中,以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文化演进过程。在这里,制度被定义成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包括文化信仰(即未经协调的各种预期)和组织(内生的人类设计,决定了组织内个体博弈的规则)两个核心的要素。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具有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当前和未来制度的预期,也决定着引进新组织的激励,“经济制度的改变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④。这意味着历史被真正地装进了经济学理论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是一个外部的研究对象,新古典革命之后长期背离的历史和经济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合。具体而言,博弈论,特别是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在历史分析中的使用,使得制度演化中多重均衡的存在成为可能,而偶然性随机事件和一个经济体特定的历史条件(包括政治、经济、自然、文化因素)都会影响到均衡的选择,从而使不同的国家沿着不同的历史轨迹运行。这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演化路径都是独特的,不可能通过模仿、复制他国的制度而走向发展。
从新古典经济史理论到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经济史的研究由静态的均衡分析转向了动态的演化分析,制度不再是理性的构建(由制度供给者提供,并服从于供需均衡),而是无意识的演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建构和演化被普遍认为是对立的,前者强调行动者的理性算计,后者则强调行动者的无意识或无目的性以及互动结果的不可预知性,但实际上两者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一旦引入认知进化的因素,两者间的不和谐就可能消失。在演化分析中,个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理性,但其认知却处于不断地进化之中,在与环境的互动中,通过不断试错、调整来获得提高。文化、传统,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在进化中积累下来的理性,影响着个体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并最终影响了制度的演化路径,个体与组织、制度、文化的互动最终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基本线索。构建的局部或短期制度均衡,可以被看作是长期历史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某一个驻点”,是“演化到达一定阶段的产物”⑤。借助认知进化因素的调和,经济学“将均衡装入演化框架”的尝试成为可能,这也是近年来认知科学和神经元科学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的原因。
二、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
新经济史学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一时期新制度经济学开始进入中国,并引发了中国经济学界的新制度经济学热。随着科斯、诺斯、福格尔等人的研究在国内的大量评介、诠释,新经济史学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开始被国内经济学界所熟知。在关注中国当前改革的同时,国内学者开始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史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中外历史中的制度(变迁)案例,并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印证,以获得关于制度变革的更为深入的理解。新经济史开始成为经济学研究和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经济学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热潮的高涨,中国传统经济史研究也受到了此热潮的冲击,并产生了不同的反应。一方面,一些史学家开始有意识地学习、借鉴新经济史理论,并将其作为理解、解释中国历史现象的重要理论工具,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概念被频繁地使用。另一方面,许多史学家却对这种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厌恶,认为新经济史学已经使历史不再像历史,历史偏离了对历史事实的描述,而变成了理论的附庸,同时认为,将基于西方发展经验的新经济史理论,盲目照搬到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本身就是反历史的,经济学家的经济史研究根本就是“完全外行”、“不着边际”的做法。
传统史学家对新经济史学的尖锐批评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史学和经济学叙述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归纳的、描述的,遵循“历史先于逻辑”的原则,后者是演绎的、逻辑的,尽管并不排除归纳和描述方法的运用,但归纳和描述都是在一种预制的逻辑体系下进行的,即逻辑先于历史。具体而言,史学的经济史,“是研究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的经济实践,因而它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⑥。在这里,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是为了对历史中已经存在的经济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归纳。而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史,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来构建理论,其对历史事实的关注,仅仅是出于理论构建的需要,如希克斯所言,“为了不致使逻辑进程与最明显的事实发生冲突,我们应当回过头来看看历史纪录”⑦。在这里,所有的历史经验都是跨期不同的案例或数据资料,用来提炼或者验证理论。同时,经济学的经济史所关注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经济现象,而是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历史和经济学从本质上讲是一体的。经济学家这种“粗略地使用历史资料、先人为主地提出理论假说”的“恶习”,招致了史学家的批评。新经济史学家对历史的兴趣,在史学家看来,仅仅是因为他们要将历史当成“自然试验”(naturalexperiment)的场地,“经济学家使用几乎是与研究现实相同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现象,认为(被研究的)过去和现实之间没有区别”⑧,从而使历史缩减成了当代史,降为经济学的附庸。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新经济史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与传统史学所用来分析、归纳历史事实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存在冲突。尽管“以理论术语来思考”不是“史学家的本行”⑨,但史学家在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分析的时候,总是要有意、无意地使用到经济学的理论或者某些理论的片断。史学家一再强调“历史真实性”,但实际上他们笔下的历史仍然不能免于理论的重构。史学家呈现出来的历史,不仅取决于他们从史料挖掘、考据中获得多少历史事实,更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理论来处理这些事实。哈耶克曾提醒应该对“历史事实”这一概念进行追问,他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像自然世界一样可以根据时空坐标来定义的“历史事实”,因为“并不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同一个历史事实中的一部分,而且同一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未必都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⑩。一则信息是否构成一个历史事实的一部分,则取决于史学家心智的筛选,历史事实越复杂,这种筛选所导致的差别越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历史与理论是不可分的。“当我们从我们所拥有的关于某个时期的知识中选择出某些特定的部分并把它们视作是与同一历史事实有着明确关系的组成部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种理论。”⑾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如市场、经济制度、生产方式无一不是复杂的系统,与此有关的历史事实,拥有更多的理论重构的成分。以不同的理论工具对经济史进行解释,即使是基于相同的史料,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新经济史理论与传统中国经济史研究中惯用的理论工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根本区别。经济学的方法论包含三个不同的层次:哲学意义上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理论构建方式上的,即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具体的方法,包括统计、计量、案例描述等方法。其中,哲学层次上的分歧决定了不同理论会有完全不同的指向。新经济史理论,不管是新古典经济史理论的均衡分析还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下的演化分析,两者都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上的,强调了个体在历史演进中的重要作用,所不同的只是个体完全理性还是局部理性的人格设定。这与同样是揭示历史演进规律的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不同的,后者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将制度变迁归因于某种超越于个体意识之上的超级理性,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完全无能为力,必须要服从于某种超级的力量或不可抗拒的规律。在这种整体主义哲学观下,“只有集体实体(例如民族、国家)以及社会团体(例如阶级、部落)才会有历史;个体没有任何形式的历史(除了他们自身的生命历程之外)。个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决定了他们行为的社会结构中理解、思考并行事……将个人作为研究起点就大大降低了社会背景及其历史的重要性”⑿。反映到价值判断上,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强调了国家、民族的历史并引导个体从这样的历史情感中来进行自我定位,以期能够发挥一种强有力的国家导向的政治与思想意识形态功能。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历史演进中个体与制度、组织、文化的互动及其绩效,是从个体的角度来打量和判断国家与民族这样的集体实体,并以经济绩效而不是历史情感来作为评判历史事件的标准。以鸦片战争为例,整体主义的历史观关注的是这一事件所导致的国家与阶级结构的整体变迁,并对这一事件注入了强烈的民族、国家情感,而个人主义的历史观则关注这一事件所导致的个体活动的社会、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组织、文化演化及个人行为选择、社会经济绩效变化的影响。这或许是新经济史学被称作是反历史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新经济史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还可能会导出对新经济史学另一项主要的批评,即它的普适主义。新经济史学将经济学中相同的概念和范畴,应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仿佛“这些社会是被同一资本主义逻辑所主导的一样”;“对于任何社会组织而言,每一项经济交易都是精打细算的市场行为的结果”。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承认任何超越于个人主义之上的理性,而是将基于个人决策的“分工——交易——市场扩张”看作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力量,承认自由市场制度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产权保障制度、竞争性的政治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尽管均衡分析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演化分析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制度所承载的经济体在历史中的生存、发展、繁荣、衰退而给出了一个进化论的观点,但两者在结论上却没有区别,即都指出了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市场制度对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作用。新经济史理论因此常被它的批评者指责为“利用市场普适主义的神话来为真实经济体系下的社会不平等辩护”⒁,这与帕克所认为的“新经济史的成功之处在于表明市场机制运行良好”的论断是异曲同工的⒂。新经济史理论内含的这种普适主义使得它被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不可避免地招来了“盲目照搬西方理论”、“西方中心论”、“脱离中国历史真实”这样的批评。
三、新经济史学与中国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式冲突如何协调
当前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史学与经济学范式上的冲突,与两个学科在叙事方式上的不同有关,也与它们所依赖的理论工具在方法论上的分歧有关。两个学科不能进行很好的融合和沟通,对两个学科的发展都产生了制约。对史学的经济史来说,对经济学理论的偏见,使史学家无法从经济学家的工具箱中挑选更为合适、更为丰富的理论工具为自己所用,史学家对具体事件分析、归纳、发现其背后的一般规律的能力受到影响,并因此丧失了从旧的理论桎梏中将思想解放出来的机会。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而言,对历史事实缺乏深入的理解,使经济学家用经济学的理论来研究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理论的悬置与失真。经济学家会发现,作为理论核心的许多概念在历史中找不到对应物。缺乏历史理解,而仅仅是生硬地将理论和历史事实捏在一起,既影响了理论的解释力,又丧失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历史制度资源进行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中国的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应该是互相指责的,而是应该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在这一方面,美国经济史学会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会定期举行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集会,以促进两个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在中国,经济学家和史学家也应该放下各自的成见,寻求积极的沟通。
1.史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史学家而言,面对经济学的帝国主义现象,他们首当其冲的是要坚定学科的自信。从长期来看,“一切的经济理论都是方法论”⒃,服务于对历史的解释和理解。历史的确依赖于理论的重构,但在人类知识增进的过程中,理论是不断变化的,而其背后等待被诠释的历史经验和事实则有其独立性。从这一点上看,史学不会沦为任何系统性社会科学的附庸。经济学发展到今天,虽然日益强调其科学性,但却永远无法具备自然科学的试验条件,历史是它能够使用的唯一实验室,而实验室的钥匙就握在史学家手中。提供最真实的数据,最大可能地还原历史真实,是史学家能够给经济学所作的最大的贡献。从这一点上看,史学的基本方法——史料学和考据学的方法,对于经济学的经济史研究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史学家应该向经济学家学习,丰富自己的理论工具,并根据理论与历史的耦合程度来挑选理论工具,而不是先人为主地将某一种理论视作当然。赵冈、陈钟毅认为,近人对经济史的研究,有两点可争议的倾向。“第一,断代研究的方式比较盛行,往往无法看出长时期发展的前后脉络。第二,有些人过分强调马克思经济史观在中国历史上的适用性,选择史料来迁就理论架构。”⒄第一种情况体现了传统经济史研究缺乏系统性理论工具指导从而缺乏历史洞察力的事实;第二种情况则指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史研究中的诸多混乱现象的根源。如社会阶段的划分和“封建”一词的使用,中国自秦代开始,就是中央集权下的编户齐民,并不具备西方意义上的封建制度。生硬地套用马克思的社会阶段论,不但使中国经济史研究变得“面目全非”,而且也曲解、误用了马克思的理论。理论之于史学研究而言,应该是工具,而不是其他。史学家在警惕新经济史理论枷锁的同时,也需要反思自己是否已经从教条主义的桎梏之中解脱出来。从这一个角度来看,新经济史带给传统史学研究的冲击将是强烈的,会涉及研究的目的、方法甚至整个话语系统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恰好就是一个国家在转型的过程中,其史学与社会科学所表现出来的正常的反应。随着新经济史学影响的扩大,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社会演化、经济增长等概念已经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广泛使用。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用来表达思想和叙述事实的词汇的丰富,在相当程度上,它表明了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展示了社会思想领域的开放与变革。
2.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对于经济学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历史之于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为此,他们需要熟记熊彼特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不掌握历史事实,不具备适当的历史感或所谓的历史经验,他就不可能指望理解任何时代(包括当前)的经济现象。”⒅经济学家要学会从历史学家那里听故事,学会将理论(不管它看起来多么精美、复杂),拿到历史的实验室中去检验并修正。与历史不相关的经济学理论,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严密性,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似乎令人怀疑。新古典经济学家给转型国家所开出的药方,迄今为止,尚未显示出好的疗效,原因当在于他们忽视了每个国家制度变迁的能力是其各自历史的函数,每个国家独特的历史使它们不可能按照某种统一的规律来发展,所谓“甲之熊掌,乙之砒霜”,生搬硬套他国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经济学只有同历史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其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和洞察能力。其次,经济学家要学会对自己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方法进行反思。当前经济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盛行,引发出一种“实证迷信”⒆。统计和计量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滥用,出现了大量“为形式化而形式化”、“为计量而计量”的毫无经济思想内容的作品,这使得经济学研究日益沦为经济学家的“自助游戏”而丧失了历史情感和人文关怀。在新经济史学研究中,这种现象也不能避免。早在二十年前,r.m.索洛曾很中肯地批评道,计量经济史学家们耽于建立和测试模型,相信从方程式的推演中可以获得一切问题的答案,而不会像真正的史学家一样去追问世界是怎样变成这样的,计量经济史讲究回归和整合,最终“以时间序列代替了历史思考”,却“不能从社会制度、文化习俗和人们心态上给经济学提供更广阔的视野”⒇。为避免这一缺陷,经济学家必须从自我陶醉的“自助游戏”中解脱出来,向史学家学习,从历史描述和社会纪事中吸收灵感,否则计量工具就会嬗变成历史研究的“刑具”,束缚住经济学家对历史的内在逻辑的探究。经济学家最终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大量富有研究意义的历史现象因为无法量化而不能进入研究视野,而另外的一些现象量化分析十分方便,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却意义不大。对历史描述方法的重视,也许是经济学家摆脱这种尴尬境地的一种好的选择。
注释:
①conradalfred,andjohnmeryer,1958,theeconomicsofslaveryintheantebellumsou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66:pp.95—1301.
②fogel,r.w.,ands.engerman,1974,timeonthecross:theeconomicsofamericannegroslavery.newyork:littlebrownandcompany;north,douglassc.1968,sourcesofpro-ductivitychangeinoceanshipping1600—1850,journalofeco-nomicpoliticaleconomy,vol.76,pp.953—970.
③north,douglassc.1981,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newyork,w.w.norton&co;north,douglassc.androbertp.thomas,1973,theriseofthewesternworld:aneweconomichisto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ambridgeuk.
geuk.
④grief,avner,1994,culturalbeliefsandtheorganizationofsociety:ahistoricalandtheoreticalreflectiononcollec-tivistandindividualistsocietie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102,no.5(october):pp.912—950.
⑤黄少安:《制度经济学中六个基本理论问题新解》,载《学术月刊》,2007(1)。
⑥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⑦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⑧于尔根·科卡:《社会史:理论与实践》,第3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⑨希克斯:《经济史理论》,第5页。
⑩⑾哈耶克:《社会科学的事实》,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06、10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⑿michelzouboulakis,2005,ontheevolutionarycharacterofnoah’sideaofinstitutionalchange,journalofinstitutionaleconomics,voll,issue02,dec,pp.139—153.译文载于黄少安主编:《制度经济学》,第十三辑,译者为李游游、王芳芳。
⒀⒁michelzouboulakis,同注释⑤。
⒂parker,william,1971,fromoldtonewtooldineco-nomichistory,journalofeconomichistory,31(1):pp.3—141.
⒃吴承明:《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载《经济研究》,1995(4)。
⒄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⒅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法制史论文篇7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现状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也是必修课程。但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实践中,由于教材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教材过于厚重,有待进一步改善
近几年,为突出法律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各法学院系纷纷修订教学计划,将理论课程教学时数大为削减,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论课程教学时数被压缩到最低限度。然而,由于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众多,与之相应的教材内容过于厚重,绝大多数教材均在40万字以上,在有限的教学时数内,全面讲授必然不深不透,学生也难以系统掌握。
(二)体系存在缺陷,形式僵化,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采用按照朝代分编的编排方式,比较而言,这种体系便于学生以时间为线索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建设成就。然而,这种体系只是从整体上介绍中华法系的发展演变历程,但对于具体制度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阐释,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掌握具体法制的发展演变。 另外,由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文言文较多,文字生疏,缺乏必要的图示或文字解释,并且对一些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识介绍,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马上理解,重点难以掌握,达不到立竿见影的教学效果。 --!>
(三)教材版本繁多,没有自身特色
在中国法学教材过度“繁荣”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材也同样版本众多,仅在当当网搜索到的各种“中国法制史”教材就有30余个版本,虽然,其中不乏精品,但多数教材内容重复,从篇章体例到形式、内容毫无新意,还有一些版本教材之间内容相互矛盾,导致各种版本的教材权威性不强。
(四)缺乏现代化手段支撑
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只满足于文本的撰写,至多附有powerpoint制作的文字讲稿形式的多媒体课件,既缺乏丰富的表现力,也缺乏良好的交互性。这样的教材,无论是文本,还是多媒体课件,只能静态的反映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内容,无法实现动态并及时更新。缺乏网络技术的支持使教材存在天然的缺陷。 可见,现今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从编排体例的组织上,到知识内容含量、文本形式及信息含量和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其既无特点,又无新意,甚至于无法满足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需要。 --!>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现行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是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类型属于理论课,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采取满堂灌式板书教学,由于教学时数和板书速度的限制,教师只能讲授书本上的一些主要内容,讲授的知识量有限。同时,教学方式单一呆板,容易使学生产生烦躁感,从而影响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降低了教学效果。①
(二)改革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是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需要
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既要求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结合教材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部分学生的科研思维和学术能力,实现素质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学生依赖于教材的提示与指导下参加一些科研项目,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意识和动手能力,从而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②
但目前现有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则无法完成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任务。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例,主要应在确定的原则基础之上,从文本教材、cai 课件及教材的网络支撑等方面进行。
(一)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适应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并举和现代学生渴求知识的需要,在设计教材体例和内容时,主要应考虑教材结构的科学合理性、内容的时代性、知识性与趣味性,使中国法制史教材无论在体例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该是比较科学,吸取了新的公认的研究成果,具有知识的新颖性、学术的前沿性和预见性的符合教学要求、适应人才培养模式的教材。③为此,在建设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基础性。立足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中国法制史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史实、基本制度,要求知识内容的阐述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2、实用性。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文本教材编写上应注重剖析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演进过程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并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内容,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培养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3、创新性。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的现有教材大都体系陈旧、形式僵化,已经影响到实际教学效果。因此,对其体系进行开拓创新已成必然。在每章中应设计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如“引读案例”、“背景知识”、“罪名演化”,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4、现代技术性。考虑到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知识更新速度较快,课程所需相关信息量极大,仅以静态的文本教材为载体,难于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为此,应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大量使用网络作为载体,以配合文本教材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二)文本教材体系建设
文本教材即以纸质的材质为文字载体的传统教材。文本教材是教学的主要依托,也是提高课程
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中国法制史”教材通常在体例设计上采用通史形式或专门史体例进行撰写,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局限,笔者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教材应采用以通史为主,并结合专门史来进行体例安排。在具体章节安排上,每章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是分析教材和指导学生行为的依据,对学生了解预期结果,具有明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学习目标的实现与否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之一,也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之一。为此,每章均设“学习目标”。
案例导读:每章设案例,教师运用中国古代法制典型案例,引领学生进入特定事件,激发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理论学习的热情。
背景知识:对一些重要知识内容应辅之以背景知识的介绍,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该法律制度或事件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便于更好的识记,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学生运用背景知识分析问题能力的训练。
理论知识:每章的单元内容主要阐述基本理论知识,并与本章实践技能操作相对应,学生可以以最短的时间掌握“3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将所学的知识转化到实践领域。基本理论知识要求内容阐述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同时,还可以适时的添加一些趣味性知识。
知识掌握反馈:每章均应设置“知识掌握反馈”。课堂教学中,教师将“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传输给学生,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反馈能有效调动、激励学生和教师两方面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达到最佳效果。
(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与教学改革
1、cai 课件的使用
将cai 多媒体课件引入到教学中,有利于直观、生动、有效地将教学内容传输给学生,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引入cai多媒体课件,更能提高学生对理论研究的兴趣和学习热情,充分利用被缩减的课时④,以最少的时间将最多的知识和思想传达给学生。
2、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利用
现代教学缺乏网络支撑是无法设想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体系也同样如此。由于文本教材与cai 课件载体的有限性和静态性无法满足现代信息社会教学的需求,借助于网络成为丰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重要手段,所以,在满足文本教材建设的同时,应强调网络建设。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
本文为哈尔滨学院新世纪教改项目《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探究》阶段性成果。
注解
① 孔令秋、石磊、陈露:《电子商务法》课程“6 2 2”教学模式研究,黑龙江史志,2009年24期
② 孔令秋、石磊、陈露:《电子商务法》课程“6 2 2”教学模式研究,黑龙江史志,2009年24期
法制史论文篇8
关键词 :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学科制度
世纪之交的时候往往是多事之秋。上个世纪末才提出建设主义市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口号已经先后被热烈讨论过;刚刚迈入新世纪小康社会的人们又遇上中国实现加入世贸组织、北京成功申办奥运和足球闯进世界杯等一连串振奋人心的大事。然而,法律史学科却逐渐淡出人们热闹的视线,中国法律史学似乎因为未能充分提供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本土资源”,也无法直接与wto等国际规则接轨,在“史学危机”之中被推挤到了学术的边缘。有学者曾承认:“法律史,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人才流失,经费不足,各个分会无法开展活动,《法律史论丛》连着好几期压在出版社许多年未能面世。”[3]进入新世纪后,“近来国家的两项举措引起了法史界的震动,一是在统一司法的预案中没有法律史的考核内容,一是在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有关考试中取消法律史。这两项举措将对法律史的生存造成相当大的冲击。”[4]显而易见,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存空间一度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
难道法律史学真成为了“夕阳学科”?法律史学遭遇困境的症结到底是什么?法律史学的出路在哪里?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一直在不断反思和求索。学者们开始检讨法律史学的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学科内容;继而回顾法律史学的经历,形成法律史学对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史思潮的回应;进而发现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也需要反思和,这种自省精神至今还在进一步深入渗透法律史学研究中,从而催生了法律史学科意识的自觉。
然而,中国法律史学科面临的上述现象和问题,仅仅从单一的学科内在视角来观照和理解是不够的,正如方文先生指出:“学科发展史是学科理智史和学科制度史的双重动态史。”[5]基于此,本文尝试借鉴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和知识社会学的学科制度理论,以学科发展过程中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关系作为框架,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进程,并试图回答上述法律史学面临的问题,探寻中国法律史学在21世纪的创新之路。
一 、从学科到学科群: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历程
“学科”是西文“discipline”的汉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汉语系统中原本没有固定而专门对应表达的词汇。“discipline”一词经过长期的沿革形成了多层意思:第一层指对学生的训练,尤其是智力和品德的规范和训练;第二层是处罚与惩罚;第三层则是知识的分类。我国《汉语词典》的解释也有三个含义:一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二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三是军事训练或训练中的各种知识性的科目。[6]对照中西不同语境对“学科”一词的理解,可以看出在西方语境中“学科”是兼有“学科制度”(而且是第一、第二层意思)与“学科结构”(第三层意思)的双重含义的,可是到了汉语语境中,学科制度的含义被遮蔽了,剩下的主要是学科结构的含义了。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说明中对学科的定义就明确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学科群”是本文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学科群是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7]在我国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中,原则上是用学科名称,但考虑到实际和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使用了“学科群”这一概念。掌握了“学科群”的概念,就会意识到法律史学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是一个学科群,对于回顾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的发展史,认识法律史学的性质和地位,理解与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制度的双重互动过程有着重要的帮助。
中国法律史学的百年发展史,正是从学科独立到演化为一个学科群的历程。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科初步形成阶段。
中国古代原本是没有法律史学这一专门学科的,有关历史上法律活动的研究是从属于总体历史叙事,《汉书·刑法志》为后代纪传体史书确立了它的基本存在形式。也是在世纪交替的时候,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和法律的兴起,中国法制的发展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向。法律知识的分类,不再沿袭传统律例体系,而开始引进西方法学学科分类方法和体系,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开设了《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应具备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不成熟,但是中国法制史却以一门独立的学科面貌出现了。当时引领中国法律史学前进的带头学科是中国法制史史料学,沈家本作为晚清修律的领军人物对中国法制史的垂青,他本人所著《历代刑法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料的总结性著作,在学科初创之时意义不可低估。此后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瞿同祖等大家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探索和完善,开拓了研究的领域和视野,突破了原有的学科框架和思维定式,并尝试应用新史学方法和法律史观,在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内开始酝酿着新学科。
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在继《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后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为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开山之作,但主要还是作为学术研究课题,他自称:“《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部尝试的创作。”[8]的确,中国法律思想史那时未取得作为制度化的独立学科地位,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思想史学科的附属部分。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断得到了发展,但是没有 成为制度化的专门学科,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了“不同于其他中国法制史的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10]已开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风气之先,是举世公认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功的经典著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与中国法制史并驾齐驱,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约十年间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最为突出的成就。
由于解放后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的中断,特别是经过十年动乱给中华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律史学被优先提上日程。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工作者在长春会议经过广泛的讨论,确定中国法律史学为两门分支学科: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在张国华、饶鑫贤二先生的主持下,率先主编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教材。不久,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均被列为大学本科课程,无疑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各大学法律院系纷纷成立法律史教研室,由专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在司法部和教育部的支持下,全国的法律史学者携手合作,编写了《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张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两部法学教材,解决了教材建设的燃眉之急,也部分满足了当时对于中国法律史认识的“知识荒”。20多年来,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命名的教材约50多种。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者在长春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并于1986年分别成立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北京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博士点,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尤其是多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出版,是中国法律史学学科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两个分支学科走向 成熟。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崛起是学术界的一道风景线,中国法律史学在学科分化与综合交互作用中演进。
在思想文化界的“文化热”中,中国法律史学尝试“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梁治平《寻求秩序中的和谐》、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出版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20世纪9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获准将法律文化列为法律史的硕士、博士点专业方向,则标志着作为制度的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产生。
中国法律史学者对各法律部门史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产生了《中国刑法史》(蔡枢衡,1983;周密,1985)、《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1993;孔庆明等编1996)、《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1994)、《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1990)、《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1984)、《中国监狱史》(薛梅卿,1987)等等一批部门法律史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显示了部门法律史学科的生命力。
同时,各断代法律史研究也硕果纷呈,《西周法制史》(胡留元、冯卓慧,1988)、《秦律通论》(栗劲,1986)、《秦汉法律史》(孔庆明,1992)、《隋律研究》(倪正茂,1987)、《唐律初探》(杨廷福,1982)、《唐律研究》(乔伟,1986)、《唐律论析》(钱大群、钱元凯,1989)、《唐律新探》(王立民,1993)、《宋刑统研究》(薛梅卿,1994)《明大诰研究》(杨一凡,1988)、《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张晋藩,郭成康,1988)《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国福,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1998)等的出版,表现了断代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
此外,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出现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如:民族法律史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中国社科院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是一部富有开拓性的代表性著作。港澳台法律史的研究也逐渐系统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苏亦工先生《西法中用――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研究》是近年来香港法律史研究中不可多见的填补空白之作。在我们法律现代化浪潮中,以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为首的法制现代化的研究也已经学科化。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的出版,则表明作为系统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教育史已经诞生。
20世纪末至今,法学史的反思为法学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成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潮流,法学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的带头学科,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操刀研究本学科史成为一种时髦。李贵连主编的《中外法学》从1997年创设《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学》栏目,后来汇编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对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分门别类进行了梳理总结,实际上宣告一门新学科的成立。应该看到,法学史成为上世纪末至今中国法律史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带头学科。
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经过百年的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个庞大的学科群,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从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成为学科群并不断产生带头学科,从而引领中国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当前法学史的兴起趋势判断,中国法律史学决不是什么“夕阳学科”,而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充满学术生命力的开放型知识体系。
二 、史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
《三国演义》有句名言:“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有学者预言,中国法律史学科将重新从分化走向综合,应该统一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法律文化史》一门学科。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法律史学走上了学科新不断出现的不归路是进步的方式。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众多学科的走势如何?笔者以为我们应进一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后才能够加以预测和判断。
学科结构的概念,按照科学学的理解与的解释是不一样的。教育理论的“学科结构”概念是由美国的著名的认知教育心家布鲁纳(j.s.bruner)提出来的,他所谓的学科基本结构,是就单一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指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基本态度和。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则是由我国著名科学学家徐纪敏创立,在《科学的边缘》[11]一书中,他考察的是整个科学的总体,学科结构是指自然科学的各学科互相联系所形成的有机体。他花了两年多时间调查统计当时已有的4162门自然科学学科,研究了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和演化的规律。这一研究对于制订科学战略,进行有效的科研管理和学科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他的理论对于研究科学的学科结构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依据的是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来考察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法律史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笔者以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它的学科分类原则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原则、兼容性、扩延性等要求,国家标准中对法学的学科划分,科学地反映了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见附表1)与国务院学位办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后)中相比,尽管制订的时间较早,但因其公认的科学性和广泛使用的标准性更值得我们特别重视,应作为我们进行科学管理时确定法律史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的主要依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是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分支学科(二级学科)看待的,比部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三级学科)层次要高一级,而不是平级或如一些人错误认为的低一级。第二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考虑到了法律史学的学科群现象,在其分支学科的分类中,给新兴学科和萌芽的潜学科等亚学科群的发展留有余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等学科之外,列有“法律史学其他学科”,使法律史学呈现为一个开放型体系。
按照科学学的学科结构理论,科学的层次结构主要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科学构成。窃以为,科学的规律总是相通的,实际上,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历程形成的学科群和萌芽的学科群的层次结构,我们类似地可将其分成三个层次的亚学科群:
1.基础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学概论
法律史观
法律史学认识论
法律史学方法论 法律史学史………
2.技术层面亚学科群:法律史史料学(或学)
法律史考据学
法律史叙事学 法律史解释学
法律史编撰学
法律史评论学
法律史分期学
法律史分类学………
3.应用层面亚学科群:法律思想史 法律制度史 法律社会史 法律文化史 法律教育史 法律人才史 各阶段(朝代)法律史
各国别(区域)法律史
各民族法律史 比较法律史
各部门法律史 各法学分支学科史………
以上是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静态的逻辑分析。实际上,中国法律史的学科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结构,百年来中国法律史,从最初的中国法制史“一枝独秀”,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翼双飞“,再到中国法律文化史和中国法学史(含中国法律史学史)引领众多的分支学科群“百花齐放”,就体现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动态性。
法律史学的分支学科因为研究法律史某一特殊领域或方面的,才构成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正如毛泽东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12]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级分支学科和二级分支学科将出现不断增多之势。科学学研究发现,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有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学科相关生长规律和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印证了这些规律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如中国法律思想史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化出来,就是学科内在动力学规律的表现;中国法律文化史的出现则是学科相关生长规律作用的结果;法律史学先后以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文化史作为领头学科的发展则体现了学科发展不平衡规律。
笔者认为通过借取科学学的研究成果,分析和构建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不仅能对法律史学研究起导向作用,对广大法律史学研究者起动员和鼓舞作用,能增强法律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对话能力,扩大法律史学的学术和社会影响,而且是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我们对中国法律史学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这一课题的研究讨论还很不够,可供的成果尚不多见,以至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缺乏有效的规划、组织和指导。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年上海年会的议题聚焦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体系、结构与特征”,的确是用心良苦和卓具慧眼。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通过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和坦诚的讨论,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形成一个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的共识,并依据学科结构演化规律组织进行分支学科的建设,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三、呼唤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创新
中国法律史学作为近学术制度下的“学科”,其发展受到学科内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从学科内部视角而言,学科研究的、方法和范式对法律史学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然而更为深刻的制约来自于法律史学自身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规律;从学科外部视角观察,两个层次的外在因素影响着法律史学,一是社会、、法律和文化建设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二是法律史学之外的法学其他学科对法律史学的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和满足主要靠学科制度来连接和实现。
由于作为制度的学科是大学制度的产物[13],学科制度与大学制度建设息息相关。应该承认,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的两次勃兴,固然是主要学者们卓绝努力的结果,但是也与学科制度的良性作用密不可分。20世纪初在中国法制史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之时,仰赖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的课程设置,规定中国法制史为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学科才得以迅速建立起来。程树德、陈顾远、瞿同祖等正是以研究和教授中国法制史为职业,而终于成为一代大师。改革开放以来,如果没有高等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列为主干课程,如果没有教材建设的拉动,如果没有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我们很难相信中国法律史学能够产生上述分支学科和学科群,也很难想像会有今天的人才济济。但是,我们的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现行的学科制度在某些方面给中国法律史学科深入发展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举其大端如下:
1.研究队伍的隔膜:中国法律史学是由法学和史学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一个学科群,作为一个仍在发展之中的开放体系,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由于过去我们的不觉悟,造成法学系统的研究者与史学系统的研究者的隔膜,交叉学科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4]来自于各学科的研究队伍尚未形成共同对话的平台和机制。
2.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大学法学本科14门主干课程,只有中国法制史列为必修课。由于没有充分认识法学体系和法律史学科结构的特点,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缺乏应有的重视,以及课时、师资不足,一些高校法律院系事实上取消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
3.研究生学位学科专业设置:国务院学位办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制史学位点合二为一,但是,把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合并为法律史,目前还欠条件和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学科设置应以符合科学标准的学科划分为依据,这一点却往往被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遗忘了。” [15]
4.学科教材建设:中国法律史学的教材目前不少,如冠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不下数十种,但是,能够跟上中国法律史学发展、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
5.科研课题规划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中,中国法律史学列入立项参考选题及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相对偏少。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学术体制,有文艺学者反思之后慨叹良多:“其实这20年我们只不过是在开始寻找规范,寻找游戏规则,寻找有可能形成的前沿和构成知识增长的台阶。”“我们意识到:当前的学术体制是窒息学术发展的最大障碍。无序和杂乱无章,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式的‘指导’;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抱残守缺和中国式的文人相轻;自以为‘学术’而轻视思想和理论的追求;没有评判的权威机制与假冒伪劣的泛滥……我们都感到了这个学术体制的窒息性。迟至90年代后半期,以高校为龙头的学术体制的改革终于启动,我们期待着好的前景。”[16]其实,近20余年我们法律史学者对于本领域学科制度的感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当前的学科制度的确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史学深入发展的瓶颈,实际上,法律史学目前的困境很大程度是学科制度带来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决策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认识不足,对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认识模糊,对法律史学科的价值和功能重视不够。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除了选题的创新、史料的创新、方法的创新和理论的创新[17],更亟待学科制度的创新。
从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与学科制度的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为我们反思和展望中国法律史学提供了一个学术史的内在视角之外的思路,对于我们检讨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探索中国法律史学创新之路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法律史学要发展创新,我们法律史学者不能固步自封,作茧自缚,死守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法律文化史的学科界限和体制藩篱,也不能对学科制度坐视不管。研究者以明确学科意识,积极引入新的学科范式,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尤其是交叉学科领域,将是法律史学自主发展和学术繁荣的希望所在。同时,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制度的建设,要依照法律史学的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从高校课程设置、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上给法律史学留下发展空间,有关国家机构要依照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决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创新予以支持并提供动力,要按照学科结构演化的规律,优先发展带头学科,要鼓励新学科的出现,特别是如部门法律史、部门法学史、比较法律史等学科。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我们法律史学者的大声呼吁和努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吸取了法律史学者的意见,在2003年的国家司法中“中国法律史”又成为了必考科目,正在调整之中法律硕士的招考制体制也将中国法制史列入考试课程,即使这些细微的学科制度变化对于促进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建设,也将带来深远而有力的积极影响。
注释:
[1]黄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系副教授。
[2] 汪汉卿:《法律史学会2000学术年会开幕词》,《法律史论丛》第八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 何勤华:《法律史需要论的变革》,《与法律》1995年第5期。
[4] 高珣、林华昌等:《中国法律史学会暨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1年学术年会综述》,《光明日报》2001年12月25日。
[5] 方文:《心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视角》,《中国社会》2001年第6期,第126页。
[6] 参见:《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309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说明。
[8]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9] 参见饶鑫贤:《高等院校法学门类学科建设一见》(未刊稿,中国法律史学会2002#学术讨论会发言提纲)。
[10] 参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 《科学的边缘》(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原为徐纪敏先生1981年提交的南京大学硕士论文《科学的学科结构及其演化》,是科学结构学的主要代表作。本文思路的形成,从中获益良多。
[1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韩水法:《大学制度与学科》(作为《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4] 可参见苏亦工:《法律史学研究方法商榷》,《北方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5] 蔡曙山:《科学与学科的关系及我国的学科制度建设》(学科制度建设笔谈),《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法制史论文篇9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学科界限
作者简介:李燕,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22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中最为特别的课程。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课堂上讲到的法律基本都是已经失效的法律,也就是说,学生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几乎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实践。这一点就与部门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很多学生不重视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认为它是无用的,而学习部门法才有助于未来的工作。另一方面,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门槛较高,需要以较好的学养为基础。比如说,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需要阅读文言文资料,学生需具备读文言的能力。再比如,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需要了解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这就需要学生对历史的诸多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有一些特殊之处,在教学中就有一些特别的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
一、“中国法制史”的价值
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读法学专业就是为了将来能够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学以致用。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上讲到的法律知识基本不能直接应用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中。因此很多学生会问到,为什么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什么用?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学生就无法理解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意义,也就很难有学习的积极性。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如下:
首先,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尽管在纸面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多数原则、规范、概念都已经不存在了,但中国人内心的规范很多还是传统的,行事为人也常依内心的传统规范。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并没有完全成为过去式,而是仍部分存活於中国人的心里及日常生活中。比如,中国传统的五服制罪原则仍就与今天许多中国人内心的规则相一致。学习法制史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今天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究竟来自哪里。
其次,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儒家化了的法律,这与中国近代以来从西方学来的法律有显著差别。法律背后的理念更是有深刻的差异。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法律以及传统法律转变为现代法律的过程是非常独特的。学习这些知识可以拓宽学生的眼界,了解多样的法律形态以及法律演进历程。这无疑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法律,并拓展对法律的认知。
再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也是挖掘这门学科的新价值和新意义的过程。一门学科会随着它的研究内容的不断扩展以及深化,逐渐显现出更多新的价值。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并没有完结,还处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广泛、深入的研究可以给我们带来新的认知,而新的认知会展现这门学科新的价值。课堂教学本身也是一个研究的过程。在课堂上师生共同讨论一些问题,常会纠正已有的偏见,产生新的认知,而这些新的认知很可能会带来新的学理或实践上的价值。
总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当今中国人的一些行为规范以及了解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从而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而且,教学本身也是进一步挖掘和发现中国法制史新的意义和价值的过程。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其一,读史料的问题。学习历史最基础的功课就是阅读、分析史料。学习法制史当然也是如此。对中国法制史的可靠认知都建立在对史料的分析上,因此,课堂教学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师生共同阅读史料,分析史料。而中国法制史的史料多用文言写成,而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并不十分注重培养学生读文言的能力。因此,大多数学生会感到读史料很困难,而这一困难就成为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大障碍。在读懂史料的基础上,如何分析史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解读史料是否要确立一个标准答案?谁能确立这个标准答案?这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因为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了教师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方式。
其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视野问题。由于学科背景的原因,在法学院,教师教中国法制史习惯于用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律。他们往往会借助法学的概念、理论来解读传统法律,用法学的理念来评判传统法律。这样的习惯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分看中法学视角,从而忽略了其他学科视角可能给学习中国法制史带来的帮助。研究视角越丰富,就越能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并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史。而单一的法学视角无疑是将我们的眼界限制住了,从而不利于理解传统法律。比如由于商周时期的刑罚太过久远,我们现代人对那些奇怪的刑罚,总有隔阂,法学知识无法帮我们去理解那些刑罚。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就可以帮我们更深入地理解那些刑罚。而且,由于过分看中法学视角的分析,很多学生并不十分在乎准确掌握史实,认为只要大致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行,关键是用法学进行分析。由此,很多所谓分析都没有建立在全面且可靠的史实上,所以也就价值有限。而且史实的细节本来可以有助于分析,由于被忽略也就不能很好地利用起来。
其次,忽视了用法学视角分析中国传统法律带来的一些误解。在很多情况下,中国传统法律的概念、逻辑、原则与现代法律根本无法对接。用法学去阐释中国傳统法律,很多时候都没有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反倒是添了很多麻烦。比如,很多人喜欢用民法这一概念去分析中国的某些法律,花很多时间去辨析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不同,并说明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去分析中国传统民法,但仍然没有因为用了这一概念就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及理解了所谓中国传统民法。
所以,当我们采用法学视角的时候,要十分谨慎。虽然法学院师生对法学这一视角最为熟悉,用起来也最为方便,但不能局限於这一视角,也要警惕不恰当地运用这一视角带来的问题。
三、打破学科界限以应对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用法学专业的知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认为,应当从长计议,走出法学专业去寻求解决的办法。
其一,鼓励学生熟读古代文献,打好基础。很多法学院的学生认为,自己的专业是法学,不必像专门学习古代汉语的人那样具备熟练且准确理解文言文的能力,只要差不多就行。然而,没有对古代文献的准确理解,就无法准确了解传统法律,可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不能因为专业的原因,而不去打好这个基础。由于培养学生读文言文的能力并不是一个学期的课程能够完成的,因此大多数时候,教师需要将文言文的字面意思直接告诉学生,也要将有争议的注释告诉学生。另外,教师需要将培养阅读能力的一些要点告诉学生。首先,要让学生了解一些文言文的基础知识。其次,我通常会告诉学生,培养阅读文言文的能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反复读,应当少读但要多重复,而不是贪多。再次,给学生推荐好的工具书。一个学期中要给学生布置几次作业,即将一段文言翻译成现代汉语,以训练学生,并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样,学生就可以自行开始培养阅读能力了。在准确理解一段文献的字面意思之后就要分析其所记之事的意涵了。对当时历史背景的全面把握是准确分析的基础。因此,法学专业的师生也不能因为自己的专业不是历史学,就在把握历史细节上打折扣。仍然要全面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
而在课堂分析史料的过程中,教师不应当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即教师不应在阅读史料后,直接将自己对史料所记之事的看法作为知识讲给学生,并且在考试中以此为准评判学生,因为教师的解读也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教师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不应理所当然地成为标准解读。在我看来,学生也应当参与到解读中,并应当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而且也应当告诉学生,不应当以教材或教师的解读为准,而是应当独立思考。由此,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师生共同解读史料,各自发表对史料的看法并一起讨论甚至是辩论。这样才能就中国法制史上的概念、规范、原则有准确的了解。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解读的能力。而教师垄断解读的做法会让学生陷于单一解读,甚至被教师的不当解读而误导。而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就很难获得独立解读的能力。在我看来,考试中的评判标准也应当与这一理念相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一般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础知识,主要就是史实。二是学生对历史的理解。对于前一类内容,一般是有标准答案的。可以据标准答案来评判。而第二类内容,则不应设定标准答案,因为教师不能垄断对史料的解读。对于第二类内容的考察,应当看学生是否有自己的见解,其论证有无说服力,依此做出评判。因此,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考试,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学生共同讨论,而不是设定标准答案。
其二,鼓励学生广泛阅读拥有开阔的视野。当学生对史实的意涵有了解之后,就涉及如何评价史实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单一的法学视角不利于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教师应当引导学生有更广泛的视角,从而对中国法制史有更丰富的认知。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介绍给学生更多的视角,而不应局限在法学视角内,并且与学生讨论,同时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视角。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师生就用多种视角看中国法制史,对其理解也就更丰富、深入。
而尝试用多视角来教中国法制史,应提醒学生广泛的阅读。因为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更好地理解教师提出的法学之外的视角,并且自己提出新的视角。所谓广泛阅读,就是打破学科的界限,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专业,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的各类书籍,从而对人文社科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这件事做起来,需要很久的时间,但在课上,要提醒学生有这样的意识,并着手开始广泛地阅读。尤其要提醒法学院学生,不要让自己的求知局限于自己的法学专业,广泛的阅读不仅仅是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对各门学科的学习都会有帮助。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熟练且准确理解文献,明了史实的意涵,评价史实都是法学专业的知识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法学专业,培养自己读文献的能力,广泛阅读人文社科类书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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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篇10
2016年4月安徽自考科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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