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16 13:25:42
社区矫正篇1
“社区矫正”刑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并日臻成熟。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相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我国的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7%左右。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摸着石头过河”,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笔者担心这种“社区矫正”会矫枉过正。
担心一:“社区矫正”成为“业主专政”
“业主专政”脱胎于“群众专政”,而“群众专政”不一定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点从我党历史上的许多次运动造成的混乱中能够体现出来。如土改中的“左”倾、上世纪50年代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对于这次“业主专政”的试行来说,与以往“群众专政”实施相比,人们尚难以有具体的区别,后果也难以预见。如果“业主专政”发展成为以往的“群众专政”,其结果必然要出现无序取代规则,甚至野蛮取代文明。如若发生这种情况,对被“矫正”者来说,不如在监狱服刑。
担心二:“社区矫正”变为“无人专政”
宪法中规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实现有效的专政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证。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很可能会危及社区的治安,给业主带来恐慌。“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罪犯,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社区里无论是管理者或居民,都不是法律内行,更无司法人员,靠几个“小脚侦缉队员”真的能把他们改好吗?当前大多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谁又能真正地对这些轻微罪犯实行看管,很容易出现“无人专政”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会不会控告司法机关不作为呢?
担心三:“社区矫正”促成“社区专挣”
我国法律对罪犯一般适用徒刑、劳动改造这两种方式。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监狱和劳改所罪犯实施的强制“劳动”,具有惩罚性质的。“社区矫正”按本意来讲也已失去“劳改”的意味。如果社区成立一些经济实体,而让这些罪犯从事无薪劳动,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那么 “社区矫正”就全面背弃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初衷,而让罪犯看到的只是“社区专挣”。
担心四:“社区矫正”掩盖“监管顽症”
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监所软硬件设施的改善遭遇了种种困难,许多监狱“几十年如一日”,与日益增长的人口及相应增长的犯罪数量极不相称。想通过“社区矫正”来解决司法部门对罪犯监管方面的长期困难和顽症,恐怕只能是饮鸩止渴。
社区矫正篇2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研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的实施以社区为平台,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如何认识社区矫正?如何研究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广义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狭义的理解则专指强制性的教化过程[1]。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再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一个人去纠正和克服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与社会失范问题,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但是,人们一般把这种再社会化理解为由全控机构实施的再社会化,如在监狱进行的再社会化,而忽略了由社区实施的再社会化形式[2]。其实,再社会化除了狭义的压制性形式外,还应包括参与性形式,即把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从而使罪犯融入社会之中。罪犯社区矫正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1.从再社会化的概念来看,对罪犯的改造不能脱离社会进行。再社会化仍然是一种社会化,而不是非社会化,所以需要在社会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首先,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性动物,必须参与到一定社会关系中去。把罪犯放在与世隔绝的监狱进行改造,本身就意味着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个人与社会之间被设置了一道墙,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其次,作为罪犯,虽然他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但这并非意味着罪犯没有社会需求。与外界隔绝的监狱矫正方式实际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剥夺了罪犯的社会需求,这虽然能够发挥惩治罪犯的作用,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显。从监狱矫正的实践来看,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因为不能适应社会,不久又会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从再社会化的效果分析,社区矫正的效果优于监禁矫正。监禁矫正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的速度迟滞于正常社会成员,质量也劣于其他社会成员。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势必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在一定意义上讲,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汰。显然,监禁矫正与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社会发展要求与趋势存在着矛盾。
犯罪行为产生于社群,也应在社群里得以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就在社区当中接受教育改造管理,并没有脱离社会生活。而且,社区矫正可以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生活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的目的。这既符合再社会化的要求,又能够满足人性化需要。通过社区矫正,不仅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也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
二、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建构的意义
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并在实施矫正的同时,对社会进行了重构。所以,社区矫正制度是集人本主义价值观念与社会建构于一体的复合性制度,社区矫正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
1.社区矫正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矫正的任务除了惩罚罪犯之外,还要帮助罪犯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只有当他们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才能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监禁矫正不是立足于恢复犯罪人员的社会功能,恰恰相反,监禁矫正通过隔离的方式,把罪犯从社会中分离出去,不仅没有恢复罪犯的社会功能,反而破坏了罪犯的社会功能,其矫正效果自然难以理想。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放在社区,而是要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矫正对象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区,成为社区中的一员,在社区正常生活。社区矫正超越了刑法制裁的边界,使犯罪人员的矫正成为一种社会行动。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已由以往的以矫正工作人员为本转变为在坚持社区矫正制度的大背景下以矫正对象需求为本,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 转贴于
2.社区矫正在实施矫正的同时,对政府和社会的功能进行了重构,具有建构意义。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来看,在中国很难自发生成社会的自我治理体系。因此,中国社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安排社会的一切,监禁矫正日益暴露出的某些弊端也能说明这一点。在政府主导建设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自身的利益会逐渐觉醒并反映出来。因此,中国社会建设将在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中进行,即这个过程是一个建构的过程。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政府的责任,但政府很难在社区设置机构、派遣政府人员。因此,政府只能通过在社区组建社区矫正团体,承担政府矫正犯罪人员的工作。由此,关键的问题转变为政府与矫正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团体主要都是“政府与民间二重性团体”,政府并不给社会团体编制,也不直接给社会团体拨付经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完全属于社会团体聘任的工作人员,而社会团体经费的获取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进行。上海的实践证明,该类关系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且有利于社会团体自主地开展矫正工作[3]。
三、社区矫正研究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
当代社会学不仅要关注理论问题,而且要通过社会学范式分析,及时全面有效地帮助国家和社会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当代社会学的使命[4]。社区矫正研究属于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探究活动中,离不开科学的精神与科学的方法。
(一)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研究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野
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角。而“社会学想象力”则可以说是社会学特定视角的最集中概括。社会学想象力中最为重要的观点是将个人经历与社会历史结合起来分析。“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社会历史,不同时了解这二者,就不能了解其中之一。”[5] 这种特定视角可以帮助我们辨识“局部环境中的个体困扰”与“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在我们探讨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种具体现象和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将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结构的背景联系起来进行探讨,将个体变量与结构变量同时纳入自己的分析框架中,这样才可能真正揭示现象和行为的本质。
(二)遵循科学研究规范,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技术
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活动,我们应该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遵循科学研究规范的思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具体研究的过程中,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社会学研究包括四种研究方式: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实验研究。其中每一种方式都具备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语言,构成一项具体社会研究区别于其他社会研究的明显特征。同时,每一种方式可以独立地走完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全部过程[6]。研究中应根据四种研究方式的优缺点、适用范围、研究条件、研究者掌握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的关系。许多不成熟的研究者往往会去寻求最好的方法,但实际上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不存在最好的方法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能够回答研究者问题的最合适的方法。在研究的问题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是否合适的问题,我们应该寻求的是最合适的方法,而不是最好的方法。
2.处理方法的科学性与研究结论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特定的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都有特别擅长的方面,同时也都有无能为力的方面。要保证研究结果的正确性,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各种研究方法的长处和不足有清楚的认识。无论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还是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实地研究,其方法本身并不能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关键还在于使用方法的人。所以,作为社区矫正研究者即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使自己在分析和看待问题时具有一种超出普通常识的理论意识,还需要一定的方法意识和方法素养,以保证社区矫正研究的科学性。
社会学的深层理念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从这一视角看,推动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和缩小社会代价,增加和促进社会进步。当然,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试行的今天,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方面,要想保证社区矫正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思想上的正确认识,更需要实际行动中的客观与科学。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33.
[2]程琥,孙霞,吴丽娟.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监狱学刊,2004,(4).
[3]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学视野[j].广东社会科学,2005,(2).
[4]张传伟.中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09,(1).
[5]郑杭生.社区矫正与当代社会学的使命[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社区矫正篇3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力量 社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骆群,2010,页126)。
根据实证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我们不可能消灭犯罪,只能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的选择中,社会法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决定的,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对其个人因素的评价,将其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则是对社会因素的评价(高铭暄,2011,页25)。社区矫正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崔玉平,2002,页16),社区矫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区的广泛参与。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实行比较早而且比较威功的国家,其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中美两国社区矫正的目标是相同的,即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犯罪。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同时。节约司法成本。因此,美国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值得我们了解借鉴(刘强,2003年)。
二、美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参与――以美国沃什特瑙县为例
1.个案介绍
本文以位于芝加哥和底特律之间的沃什特瑙县(washtenaw)作为个案,主要是出于代表性考虑。底特律是老工业城市,随着硅谷新兴产业发展,底特律的失业率很高,社会问题相对突出。而芝加哥市区因属各种族居住区,从上世纪60年代一直是社会治安敏感区。
沃什特瑙县位于密歇根州东南部,占地720平方英里,辖区内共27个城市。村庄和乡镇包括两所大型大学,总人口约32万。县警署的部门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为1988年,密歇根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应对监狱拥挤的511号公共法案,称为“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方案和服务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实行,本文主要介绍其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方案,假释非住宿的治疗方案。这些方案的设计旨在对矫正对象提供不同程度的治疗,达到利用社会力量控制犯罪的目的。
2.经验与特点
“crime is not just a law enfomement problem,it's a community problem”――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是一个社区的问题。这句话指导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1)对犯罪人进行商业监控(business watch)。社会控制的主体是由本地区的商业组织和商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社会团体,他们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防范自己的企业免遭犯罪侵扰。
(2)犯罪举报(crime stoppers)。由非营利组织运营,在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举报者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将信息传导到组织,并得到相关报酬支付,而本组织的信息资源会有效反馈到行政司法部门,并得以相关处理。例如,2010年全年共收到举报案件4276起。追缴财物价值30257美元,起获价值1408542美元,奖励批准金额59150美元。
本组织的运营模式体现了美国社区的特点:社区参与结构与参与主体极为广泛。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和志愿者,还有社区内的企业。它们作为区域的成员,依据贡献大小区分为创始及金银铜四个层次的会员。在不同领域贡献着自己的服务。并且该组织作为中间联系者,已经将捐款纳入了程序化运行,配有专门的负责人员与联络方式。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企业自身的安全得以保障,社会声誉名誉得以树立。
(3)心理健康门诊及药物滥用治疗(outpatient mental health/substanceabuse treatment)。社区矫正部门努力为替代性制裁的非暴力犯罪者提供适当的选择,因此常常和一些社会机构形成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包括与社会服务和药物滥用机构联合,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可以通过一系列组织获得居住安置和资金支持。最为典型的是项目外展服务(the project outreachteam),由一个社区外展队的两个不同的综合服务队组成。其中一个服务队(hport)为本地区的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另一个服务队(jport)服务于涉嫌牵涉司法系统和需要心理健康援助的个人。服务对象来到这些组织,组织会满足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需求。如整体支持计划既包括物质方面:医疗援助、获取和维持福利、权利及保险、获取建房土地及其维护、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援助:综合精神服务,这是由社会上的心理健康专家共同组织的为犯罪人提供心理矫治的项目。还包括社会认同方面服务:以社区为基础的宣传,个案管理服务,有助于建立在社区内的自然支持关系,转介及协助与各社区的支援及服务,协助日常矫正工作的组织和规划社会活动,以支持社会化的复归,使矫正人员接受同步的教育与小组的治疗。其中积极参与是本组织采取方式最重要的特点。
(4)社区工作计划(community work program)。指由法院(少数由假释当局)决定的要求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无报酬(少数州有低酬】劳动的刑罚方法。罪犯通过为社区的无偿或低偿的服务性劳动,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侵害的一种补偿(赵波,2011,页159)。本计划是与监禁方案相互可以选择的项目,对于轻罪者是一种社区劳动替代。主要为当地的市政部门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社区服务可以具体到从清除公路两旁的垃圾到帮助居民清理积雪。本计划的意图是实施替代监禁的方案以期能带来带来犯罪人的自信、公众的信任和社会公共安全。从而为纳税人、社区组织、犯罪司法系统以及犯罪人提供最大的收益。法院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替代判刑、社区服务劳动则建立修复改善了社区和当地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监狱拥挤的状况,并且将监狱设施提供给重刑犯,对于犯罪人来说,他们有机会保持原有的雇佣关系、教育和家庭关系。
(5)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居民在提供志愿帮助的同时,会享有自己的知情权,每天警署都会把近些天本区域的犯罪情况记录、矫正情况告知社区,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email alert sign up)和短信的形式获取这些信息,获取的渠道很方便,只需在官方网站上注册即可。这使得社区居民能快捷掌握区域内新犯罪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状况,被称之为每日犯罪存档摘要(daily crime summaries)。
政府与社区居民达成了合作关系,这一关系的基础在于官方认为犯罪
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强制的问题,更重要的根源在于社区。犯罪现象是社会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只靠隔离不是最好的改造方法。社会问题导致的犯罪应在社会中修复。沃什特瑙县的机构、组织旨在为社区矫正服务者提供宣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少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结果。
同时,社区有很强的自主性。州社区矫正法规定:允许地方咨询委员会设计、实施和评估对在州监狱或县监狱关押的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矫正方案。由地方咨询委员会制定全面且详细说明当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计划的社区项目,包括沟通政策制定者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以及提供网络人性化服务,并且由矫正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对该县社区矫正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美国在汲取先前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漏洞,其广泛的社区参与也并不意味着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惩罚性,也不代表缺乏政府的权威性,而是在矫正的各个阶段社区与政府两者并行不悖。这说明政府和社会哪一方都不是万能的,需要通力协作。
3.对我国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我国与美国有着各自具体的的社会背景和现实状况。但二者仍有诸多共通之处。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到7年,尚处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通过对美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介绍,笔者认为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1)结合我国法律文化,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我国古代也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思想。从周朝的改悔向反向制度到唐朝名例律中“复权”的规定,都闪现着社区矫正思想的火花。社区矫正制度虽是舶来品,但法律制度移植必须与相应的法律文化相匹配。因此我们在借鉴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不能忽视我国本土宝贵资源的汲取。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认同社区矫正社会氛围。美国二元结构的社会是其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转的社会基础。社区的广泛参与不可否认是与其深远的公民传统密不可分。相比之下,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和范围则相对较低。中国调查网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参与意识调查中发现,市民们选择关注社区矫正的占47.7%。选择参与的则只占15.6%。
(3)构建社区参与制度框架,加强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广泛参与的格局,单纯的自助和社群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赋权。不仅动员民众支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的社区参与模式,更应当让民众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
一个强大的社区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基础。对于我国社区矫正方面而言,从建构论的视角出发,一方面,我国社区建设需要制度环境建设。应当根据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健全社区行政和各项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促进社区工作法制化。按照参与管理的要求保障社区矫正参与人(诸如矫正对象、社区居民、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知情权、决策权、自。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国情,社区建设可以考虑从城市社区开始。村庄社区化实现程度还相对较远。主要是因为城市在最近十年新起了许多社区,社区内的居民往往较老社区居民更加多样化、地缘因素也多于以往以单位为主的熟人社会,自主性更强一些。而村庄的村民中年轻人多在外谋职,留守的村民观念还较为强烈。同时,中美社区结构也是有区别的。美国随着上世纪郊区化发展,基本城区和郊区的差别不大,城镇人口构成比例相对协调。而中国乡村基本以年迈和年幼为两端,推行社区化的治理现实性受到质疑。
(4)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社区参与体制”形成。“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姚建龙,2006,页217)。其中,社区矫正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载体之一。我国社区矫正中,虽然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但呈现出参与义务性、参与意识被动性的特点,参与力量的有限性带来参与的不稳定性。因此尚未形成参与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总体而言,对社区矫正参与较多的社会力量,更多体现为居(村)民委员会、服刑人员的家庭与单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明显较少,不能体现其社会服务的职能。
社区矫正篇4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同,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下面就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1.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刚性的法律保障。自2003年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其进行规定,导致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很多设想和功能都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现有模式在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体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赋予其执法的权力和地位,使得司法行政部门这个所谓的“执法者”并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由于个别矫正对象抵触情绪很强,不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不定期汇报思想,不经请示批准外出,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其他相关规定时,作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刑罚执行权力,使其对这一情况没有任何惩处措施,矫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难以顺利开展。同时,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只是处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督考察”的辅助地位,使得公安机关这个执法主体只能起到配合、辅助的作用,公安机关所固有的威慑力和执法力度在社区矫正中得不到发挥,这种配合的状态导致公安机关的作用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外,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监督的权力,监督对象的范围,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法律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使得目前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法律保障同样严重不足。
2.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难以得到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些类型的矫正对象在目前社区矫正中普遍存在着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比如:由于犯罪被羁押期间发生夫妻离异,导致其户口迁出,在实施社区矫正时无法进行落户;还有的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寻求职业时,用人单位由于其犯罪经历而拒绝录用,导致其就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矫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同时,还可能成为矫正对象再犯罪和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严重隐患。
3.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共抓社区矫正,导致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明确。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4.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不属于实质审查,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又由于社区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明确,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国外社区矫正研究对我国的借鉴。
为了更好地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下去,下面对国外一些先进的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介绍,期望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有所借鉴:
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它是社区矫正的适用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及执行上都以公共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不仅仅是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在加拿大,矫正工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加拿大的矫正机关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对于恶性暴力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应让其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
2.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它是指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种予以广泛适用,而并不特别强调执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现行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它除了有一般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外,更加注重对出狱人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在日本,通常所说的罪犯社区矫正又称为更生保护,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的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更生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可能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不仅能降低执行刑罚的成本,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尽早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结合我国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导致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却没有执法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肯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执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的权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措施的统一、制度的统一、执行机构的统一、权责利统一。
2.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往往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如果不能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很可能导致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了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社区矫正篇5
1、抓龙头,强化了工作的“机制力”。
从推进工作源头抓起,各级党委、政府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市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建立和推行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以年初、季度、半年为时间“基点”,抓工作部署,抓工作指导,抓工作协调,抓工作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为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2、抓实效,落实了具体的“矫正力”。
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具体落实,提高矫正质量。全市实行了社区矫正对象五类分类管理,加强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监管;实行了“一月四活动”,每月组织矫正对象开展一次思想教育、一次公益劳动、一次思想汇报、一月走访一次矫正对象;建立区县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15个,组织开展了公益劳动活动;主动而为,加强走访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矫正对象单位、家庭等,了解矫正对象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矫正对象谈话谈心;针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业困难,积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为矫正对象争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提供就业信息,纳入城镇、农村低保生活保障,监督管理和感化教育相结合,引导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3、抓创新,形成了矫正的“特色力”。
各区县立足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积极推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手段。湟源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短信平台”,向矫正对象发送矫正制度、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就业信息等短信16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县看守所集中进行了法制教育,教育矫正对象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珍惜与家人在一起的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城西区实行矫正对象gps定位管理平台,利用现代手段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大通县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6个,强化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教育。城中区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了专人包干责任制。城北区举行了矫正对象集中入矫法制宣传教育仪式。城东区建立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官方微博,加强与矫正对象的沟通教育。
4、抓制度,加强了矫正的“制度力”。
严格执行和落实矫正对象的衔接、监督、走访、迁居、请销假、死亡处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对象接受、实施矫正、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立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阶段、各环节,细化工作制度,建立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分对象走访、跟踪监管、特殊时期重点对象安全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强化和落实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篇6
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欢迎阅读。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二0xx年,和静镇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正确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大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 增强矫正工作的整体力量、构建科学的矫正体系、推动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培育社区矫正工作的亮点 的要求,着力深化和推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及县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进一步提高全镇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
二、工作目标
实现社区矫正业务规范、保障有力、监管严密、教育科学、成效明显。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大恶性犯罪现象。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领导组织网络,保障工作深入推进。
1、进一步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工作领导,及时调整充实和静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社区(村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2、积极探索志愿者参与矫正的新模式。
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高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二是积极引入一些法律、教育、心理学专业人员,制定专业矫正个案,给矫正对象个别教育和帮助、扶持,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行为矫正,三是探索兼职和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完善社区矫正队伍知识结构,提高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矫正水平。
3、进一步加强队伍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形式可以通过面对面辅导、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学习和观摩法庭庭审、监狱管理等多种形式,内容可涉及部、省、市、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奖惩考核、对象的档案管理、谈话、教育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学习。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规范化。
1、进一步强化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村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采取边处置边报告,预防脱管、漏管现象、重大事件发生。
2、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保证金制度细节操作的研究,如扩大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保证金的退还、扣除以及公益劳动时间补足问题,进一步发挥保证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3、执行严格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
要充分用好表扬、评比矫正积极分子和减刑等奖励措施,激励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又要加强对严格管理对象等重点人头的管控力度,对个别对抗管理教育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矫正对象,要依法严肃处理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三)着力增强管控能力,初步建成社区矫正安全保障体系。
1、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定期对全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人头,防止脱管、漏管,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认真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等级、分阶段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年龄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可能性因人制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等级管理。
3、加强对流动人员管理。
各社区(村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总结管理经验,严格请销假制度,落实审批责任,消除管理盲区。
4、建立社区矫正管控平台,对重点人头实行适时监控,掌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及重大事件发生。
5、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尽快形成应急处置体系。
(四)全面总结系统提炼,致力探索社区矫正方法的新体系
1、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测评。
结合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对其犯罪背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进行严格测评,确定对象的管理等级,落实矫正个案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和成效。
2、引入心理矫正理念。
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与专业单位(部门筹划,开设心理矫正场所,聘请专业人员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3、强化个案矫正。
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个案质量,增强社区矫正个案的针对性、改造质量与成效,重点强化个案的矫正质量。
4、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
一是加强对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思想帮教,培养其是非观念;二是开展青少年的文化教育的技能培训,为其谋生和就业创造条件;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感。
5、是配合法院开展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
严格执行判决前对罪犯的人格调查和矫正环境评估制度,对其能否判缓进行详细测评,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认识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协调性。加强与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协调,做到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要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通过普法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展示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群众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篇7
为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社会单位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好“四个结合”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一是与普法宣传结合,通过“送法进社区”这一法律宣传活动平台向社区居民宣传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制度,消除对矫正对象的畏惧和歧视;二是与信息工作结合,宣传我们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取得的成果,提高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从而加大支持力度;三是与业务培训结合,通过对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目的、意义和任务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四是与教育管理结合,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培训、谈话的机会,向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积极宣传正面典型,消除其抵触情绪,激发重新做人信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巩固去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年”活动成果,以全国全省“两会”和为重要节点,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可管可控,不给社会管理带来现实危害。一是规范审前调查,要与法院加强协调,推动审前调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前移,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二是规范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即将出台的《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补充规定》,加强和规范衔接管理,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三是继续推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工作,探索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模式以及教育重点,不断提高教育转化成效。四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重点对象管控到位、有力,确保安全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良好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移动管控作用。
三、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一是坚持“三结合”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结合,重点时段教育与平时教育结合,时事政策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二是落实分类矫治的关规定。运用教育、劳动、帮困解难等管理手段,对宽管、普管和严管类矫正对象分类矫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制定个性化方案,严防重新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街道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自主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
四、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全面建立一支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要按照矫正对象与专职工作者10:1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吸收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不断优化志愿才结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加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不适合或不适宜再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的,要及时更换,保证志愿者工作质量。鼓励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考试,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疏导和心理疾病工作。配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使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不滞后,从而形成矫正队伍的网络体系,提高“矫正、教育、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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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管理创新,从人格塑造入手,依托社会心理机构的专业平台,对社区服刑人员施以专业化的心理矫治活动,帮其重塑健康人格,重建守法意识和行为态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再犯罪风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秩序最好的首善之区做出积极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以区心理矫治基地—心理医院为主阵地,采取“专兼结合,分类矫治”的方法,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和社会适应能力,运用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治疗、行为训练等手段,引导和帮助他们调节不良情绪,克服心理障碍,逐步树立起对人、对事、对己的基本态度,以实现心理结构中知、情、意、行诸要素的协调统一,最终达到自觉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心理测试。按照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后的一周内,组织其到心理医院进行mmpi量表、scl—90量表和16pf量表的心理测试,由心理医师根据量表测定结果,作出心理矫治建议。经心理医院系统的治疗后,心理医师要对矫正对象未来再犯罪风险进行测定,以确定其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建立的程度。
(二)心理矫治。根据矫正对象心理状况的不同程度,实施分类矫治,对测试中具有明显心理症状和人格障碍的中、重度矫正对象由心理医院负责其心理矫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矫治效果的评估、心理档案的建立等工作,将这一特殊群体置于专业化、系统化的矫治模式中,激发自信,纠正行为,使其人格缺陷得以复健和预防;对测试中心理状况基本正常的轻度社区矫正对象,由街道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承担其心理矫治工作,在心理医生的指导下,通过宣传教育、说理感化和行为训练等方式对其进行健康心理的引导和塑造,从而达到矫治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特色培育。充分发挥心理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抓好特色培养,在拥有高等院校、医院、中介组织等心理优势资源的片区建设心理矫治特色点,通过不同组织机构的介入矫治,进一步探索心理矫治的活动规律和工作机制,形成适合矫正对象特点的心理矫治新模式,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能力培养。要以提高专职队伍实际工作能力为基点,加大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矫治业务的培训力度,邀请心理矫治方面的专家、教授讲授心理学基础知识和心理矫治的基本技能,并发挥心理医院、监狱结对医师或干警的作用,建立每月“坐诊”制度,对街道司法所人员进行专业辅导,适时选择具体个案开设心理矫治课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独立做好心理矫治的能力。并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在系统内培养一批取得心理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效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是贯彻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改变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加大物质投入,并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心理矫治工作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科学运作,使这项基础性、创造性、探索性地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认真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各街道司法所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矫正对象
的思想动员,打消他们的抵触情绪,增强其对心理矫治的认同感,同时加强与心理医院和矫治对象双方的沟通对接,合理安排时间,有序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心理测试和心理矫治活动,为心理医师得以系统的实施矫治方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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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少年犯 社区矫正 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综上,我们可以给少年犯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矫正立法。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至今,我国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仅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立了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这些相关部门(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以及部门内部日常管理,保障了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亟需对社区矫正的上位立法以及全面立法。
(一)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欠缺
从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来看,有关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都应该纳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并通过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法律中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就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仅少而且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近乎空白。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关于少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导致在对少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欠缺法律依据。
(二)未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少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西方国家都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②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不加选择地与成年人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三)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缺少适合少年犯的矫正项目
目前,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而我国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专业化程度都有待提高,志愿者工作也存在着类似问题,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其次,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少年犯的矫正项目,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这种情形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少年犯的矫正情况。目前,除有一些少年犯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社区服务等教育外,多数少年犯没有机会参加更多的适合其特点的矫正项目。
三、对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开展少年犯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基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少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改进:
(一)设计专门针对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首先,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坚持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其次,在设计专门的法律时应设计建立一个完整且能够互相配合的实施主体机制,公检法三机关应该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实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齐力共进把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除此,还应吸收其他社会机构例如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等的参与,使社会各方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最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应当明确化、多样化。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同时,应将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贯穿到其中,在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应进一步丰富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展不久,因为种种原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进行完善:
1.将心理治疗应用于社区矫正
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必须首先要对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进行分类。在对未成年的分类治疗中,结合相关的心理治疗理论,针对不同病态心理的未成年犯进行不同方案的心理治疗,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家庭纠正帮助服务
家庭纠正帮助服务是由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运用有关人员和社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个人和家庭提供心理调整和环境改造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其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家庭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或家庭的良好状态。
3.少年犯互助小组的加入
未成年犯涉世不深,恶性较小,本性不坏,引导得当可以产生强大的成长力量。青少年可塑性强,喜欢模仿,易受感化,乐于接触同龄群体,将他们组成互助小组,挖掘善性,激发彼此的成长动力,正面影响会在潜移默化中悄然发生。
(三)社区矫正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应加区分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点,身心比较脆弱,不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加以区别,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系统的矫正项目并未都适用于未成年人,因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促使很多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有效的项目改造中,极可能出现改造不出效果。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占犯罪总体的小部分,但是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承载着国家的希望,故,不以事小而不为,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而毁了国家的基石。
社区矫正篇10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专业人员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石门”、“和谐石门”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结合本镇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天(月日——月日)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镇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综治办主任为主任,司法助理员工为副主任。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员及驻石门片民警为矫正办公室成员。(具体名单附后)(2)各驻、联村干部、村委主任、村治调员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镇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按: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长台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逐步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按规定标准落实矫正经费。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石门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5、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联村干部、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月日——月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市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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