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1 04:13:05

卫生法论文

卫生法论文篇1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1996年农业总产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业创造。其中,人均蛋肉类的拥有量已经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发达国家的距离逐渐缩短,呈现出齐头并进的姿态。我国的畜牧产品不仅满足了我国自己的需求,还走向了世界,世界肉类增长量的80%都来于中国。1997年出畜禽、蛋肉类总之高达18.25亿美元,其中冻鸡肉5.55亿美元,生猪2.98亿美元,猪肉1.95亿美元。重要的出口企业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东、河北、四川、辽宁、北京、大连、青岛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东、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畜牧业成为出口创汇的主产业之一。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畜牧产品卫生质量有了严格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兽医卫生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而我国兽医卫生的落后也制约着我国畜牧产品的出口。欧盟为了一统欧洲市场,且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其兽医工作委员会对第三国畜牧产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高了标准,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我国的畜牧业产品出口到欧盟是出口创汇的一个主要来源,其中包括水产品、禽肉、肠衣等上万吨的产品。我国根据92/116/eec理事会《关于鲜家禽肉贸易卫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对禽肉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且高标准的考评。由于我国兽医卫生条件不达欧盟的标准这一考评结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国畜牧产品被禁止出口到欧盟。这条禁令一出,我国畜牧业一系列不利于畜牧业发展的连锁反应也随之发生。比如我国的畜牧产品同时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排斥,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乐观。甚至有些国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欧盟,要对我国的禽肉生产企业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反应使得我国畜禽产品出口面临巨大的压力,国家遭受严重的外汇损失。

2对策

加强理论研究。人的卫生、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合称三大卫生,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仅为社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为动物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所以兽医卫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来规范与约束。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不能称之为实践,只是做无用功,故而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加快兽医卫生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卫生理论体系。为兽医卫生法的立法、执法提供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并指导兽医卫生体系健康、蓬勃发展。加快立法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被废止,同时失效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使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失去连续性,尽快建立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不能满足兽医卫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辅相成的一系列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法规的制定,是兽医卫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3结语

卫生法论文篇2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卫生法论文篇3

按照《教育部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目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二级学科为: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卫生毒理学、军事预防医学等。笔者对2006年-2010年间我国部分地区高校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二级学科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的文献简要评述如下。

目前,国内外对于2006年-2010年期间,我国高校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二级学科的科技论的统计与分析比较少,仅有山西医科大学孔瑞珍的学位论文《高等院校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论文产出的综合评价》对筛选出的27所高校在2003年—2007年间产出的科技论文,经秩和比法逐年统计分析后得知,北京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具有较高的论文产出能力,提示这些高校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方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成绩突出。对27所高校预防医学下属二级学科的科技论文产出数量运用秩和比法统计评价后,得出了在各二级学科方面各大学的科研情况以及优势所在: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以第四军医大学和复旦大学为优,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方面复旦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表现突出,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是第三军医大学和中山大学名列前茅,儿少卫生和妇幼保健学以华中科技大学和安徽医科大学最强,卫生毒理学突出的是第三军医大学和吉林大学[1]。在进行横向比较后发现,各高校5年间每年的论文产出数量相对起伏不大,但高校在各学科的论文产出能力并不均衡,需要发挥所长,弥补不足,既要全面发展,也应重点突出。

其他文献主要是对以某地区的卫生机构或某一高校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进行研究,例如:温州医学院图书馆赵丽红的《2002-2007年温州医学院医药卫生科技论文产出的计量分析》一文中应用文献计量学的科学方法,对2002-2007年温州医学院(温医)教师在国内生物医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及scie收录国际论文进行定量研究,提供各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和测评结果。文中利用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按照论文机构分布、论文作者分布、载文期刊分布、基金资助项目产出论文情况统计分析等,得出2002-2007年间,温州医学院国内发文和scie论文量均呈现出显著增长的趋势,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就目前而言,与国内一流医学院校尚存在一定的差距[2]。浙江省医学情报所的舒畅和《移植杂志》编辑部的沈敏共同完成的《浙江省各地区医学科技论文计量分析》一文中用中国生物医学文献光盘数据库(cbmdisc)对浙江省11个省辖市在2002-2007年发表的生物医学文献进行统计,按照11个省辖市的总量、省辖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献量、11个省辖市排名前五位的学科等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对浙江省各地区的生物医学水平进行分析,发现浙江省生物医学水平有长足的进步,但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十分明显,尤其是省属单位占居了主导地位,市级医疗单位难以与他们竞争,该文对以后这些地区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卫生法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防卫过当作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理论研究和实际认定直接影响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因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立论前提的不当,导致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识产生了一定的失误,也导致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分离。为保障公民防卫权的正当行使,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表述进行整理和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现有表述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般表述是:首先,论述正当防卫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前提条件——不法侵害的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意图条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次,进一步提出防卫过当问题。对防卫过当的阐述有两种结构安排: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下,讨论防卫过当问题;另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条件之后,单独讨论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同时,对防卫过当条件的论述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基础,进而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二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论述防卫过当的构成。

最后,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转化论”的观点,即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导致行为性质转化的结果。这种表述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这样表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一是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其研究受到理论界的格外关注;二是法律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以正当防卫为前提探讨防卫过当提供了立法依据。应当看到,这一表述较好地解决了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具体表现为理论界就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这种表述却导致了防卫过当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防卫过当的前提现有的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表述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这也表现在对防卫过当前提的认识中,即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是在实行正当防卫前提下的一种过当行为。如果以此为研究的基础,那就必然得出结论:防卫过当首先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再加上使防卫过当具有特质的条件,才成立防卫过当。在这个角度上,应当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这一结论是论者以及学界同仁都不能接受的。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争论:第一,尽管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但在分析防卫过当的条件时,却提出防卫过当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这使论者自身的观点出现了矛盾。第二,有的学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认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就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时,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并进一步将防卫过当分为:过失的防卫过当、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故意的防卫过当。按照论者的观点,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明显不符。第三,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但观点各有不同。有的学者为了寻找防卫过当条件的法律依据,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解,提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主观要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这种观点人为分解了防卫过当的客观条件,也与这一立法的本旨不符。与此同时,主流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理论上的争论,同时也使防卫过当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认定出现了分离,例如: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过失,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防卫过当的案件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由于将正当防卫作为讨论有关问题的基础,防卫过当被描述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的行为,因此得出结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转化。也就是说,过当结果的发生使正当防卫发生了质变,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转化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对行为的一种整体评价。由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这种认定就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不存在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后,因为过当结果的发生而转化为防卫过当的可能。

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表述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立论前提的不当,即应当在一个统一的前提下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

这个统一的前提是防卫行为。目前,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在论述中也以防卫行为作为论述的基础,但分析的框架没有变化,致使这种立论前提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细节上的变动,而没有展现其应有的理论意义。

二、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为解决现有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寻求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下文将试图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做出一种新的表述:

(一)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公民防卫权的行使。防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具体地说,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3.出于防卫意图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相应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

4.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

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防卫行为,这是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共同前提。

(二)防卫行为的限度

行为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表明,防卫行为涉及到防卫行为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法律必须对两者的利益做出协调,即在保护防卫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应当局限在一定的限度内。由于防卫行为是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一般都具有紧迫性,而不法侵害的形态也各不相同,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要采取的防卫行为也有不同。因此,立法很难对防卫行为的限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能规定一种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对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以防卫行为的结果作为对防卫行为的限制。在实践中,人们经常通过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进而对行为本身做出一定的评价。因此,这种关于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符合人们的认识实践。这一对防卫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越这一限制性规定,即防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合法,构成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造成了过当结果时,就应当通过分析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心理态度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产生具有罪过时,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过当结果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三)正当防卫

根据上文对防卫行为及其限度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概括出正当防卫的含义,即正当防卫是指没有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具体地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正当防卫。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

1.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2.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但行为人对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没有罪过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发生了过当结果,但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顶见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对这一规定的概括虽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对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意味着,防卫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

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的,其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与正当防卫性质迥然而异。由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罪过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防卫行为可能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过当结果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使得其行为是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但由于防卫人的过失的心理态度,使得该防卫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防卫过当。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时,这一过当结果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还有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意图。在这种双重意图的支配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就表明伤害的意图占据了主导地位,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防卫行为的范畴,构成故意犯罪。

按照上面的分析,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防卫行为。

卫生法论文篇5

摘 要:文章运用文献计量学方法,统计2007年~2011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医药卫生研究论文1,072篇,从发表的年度分布、作者合作及核心作者情况、论文被引频次、登载期刊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3)04-0065-03

收稿日期:2013-03-25

作者简介:刘澜(1976-),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馆员;秦立国(1980-),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馆员。1 前言

任何国家卫生事业的最终目的都是要使其人民的健康水平达到能主动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1],并以此来构建和谐社会。随着国家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的卫生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对于经济欠发达的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占据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导地位,其发展形态是衡量区域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发展中既面临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多年来,各部门积极从基础建设投入、服务体系升级、科研软实力加强等方面入手,大力发展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医疗平台,而这一平台的打造,也为人才的科研发展提供了自由的拓展空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工作者借助这一软环境,努力致力于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发表了大量的科研、学术、研究论文,对区域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为了了解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发展历程,笔者对2007年~2011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对统计结果汇总、分析和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2 统计方法

2.1 统计时间、发文数

从2007年1月~2011年12月,共5年,1,072篇论文。

2.2 统计单位

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单位包括铁岭市中心医院、铁岭市中医院、铁岭市结核病医院、铁岭市妇婴医院、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铁岭市中心血站、铁岭市卫生监督所、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铁岭市健康教育所、铁岭市中医研究所、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其中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于2010年3月升格为高职学院,其前身是铁岭市卫生学校),总计11家市直卫生系统单位。

2.3 统计数据库

选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期刊论文数据库。

2.4 期刊划分标准

期刊等级划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主办并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为标准。

2.5 核心作者划分

笔者以近5年累计发文量≥5篇的作者为核心作者。

3 统计数据及分析

3.1 各单位情况及年度分布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133篇,占近5年论文总量的12.41%。但随着时间推移,论文数量呈加速递增趋势,这和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投入相吻合,尤其是2010、2011两年论文数量约占总数的50%,说明现阶段医学工作者的科研氛围高度活跃,医务工作者利用科研软环境积极地深入科研领域,促进了科研数量和水平的提升,从而积极地推动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笔者也发现,在11家市直单位中,铁岭市中心医院和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两家量就占到了77.52%,而其他9家的总和仅占22.48%,可见二级单位在资源分配、利用及成果产出等方面出现了严重不均衡态势,这一趋势的过度集中,必将在未来制约相关单位的科研发展。

年份

单位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发文量 比重(%)

铁岭市中心医院 79 90 95 110 71 445 41.51

铁岭市结核病医院 1 1 4 2 2 10 0.93

铁岭市中医院 9 9 15 12 16 61 5.69

铁岭市妇婴医院 4 22 35 20 11 92 8.5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10 10 5 3 36 3.36

铁岭市中心血站 2 2 5 3 5 17 1.59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24 59 64 85 154 386 36.01

铁岭市卫生监督所 6 1 5 3 4 19 1.77

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 0 0 0 0 0 0 0.00

铁岭市健康教育所 0 0 0 2 0 2 0.19

铁岭市中医研究所 0 2 2 0 0 4 0.37

发文量 133 194 235 241 265 1,072

比重(%) 12.41 18.28 21.92 22.57 24.81

表1 各单位情况及年度分布

刘澜,秦立国: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刘澜,秦立国: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3.2 论文作者合作及核心作者情况

从统计的1,072篇论文中看,一人独撰者839篇,占发文量75.75%;二人合撰者180篇,占发文量16.79%;三人及以上合撰者80篇,占发文量7.46%(见表2)。说明该地区学术合作氛围低,合作率仅为27.25%。

在2007年~2011年的1,072篇论文中,5~10篇的作者22人,10篇以上的作者3人,25名核心作者分别隶属于铁岭市中心医院3人、铁岭市中医院1人、铁岭市妇婴医院1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20人(见表3)。经电话调研,核心作者以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学科带头人居多,说明高层次人才是该地区科研的主导力量,但从侧面也反映出人才发展的局限性和失衡状态,年轻人才的发掘及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制约。

合作情况

单位 一人独撰 两人合作 三人

及以上 合计

铁岭市中心医院 360 61 24 445

铁岭市结核病医院 10 0 0 10

铁岭市中医院 42 14 5 61

铁岭市妇婴医院 74 11 7 9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5 10 36

铁岭市中心血站 11 5 1 17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285 76 25 386

铁岭市卫生监督所 5 7 7 19

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 0 0 0 0

铁岭市健康教育所 0 1 1 2

铁岭市中医研究所 4 0 0 4

发文量 812 180 80 1,072

比重(%) 75.75 16.79 7.46

表2 各单位论文合作情况统计表

发文数量

单位 5~10篇 10~15篇 15篇以上

铁岭市中心医院 康 凯、孙国民

朱晓菲、赵继伟

铁岭市中医院 孙立广

铁岭市妇婴医院 李东涛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华桂春、姜淑琴

肖 辉、赵 欣

彭玉英、秦立国

陆庆丽、马永贵

杨丽清、田 艳

李迎春、马世新

张柏梁、隋亚荣

刘文阁、丛 波

马晓霞、隋玲娟 赵晓杰

关玲敏

表3 各单位核心作者统计表

3.3 论文下载及被引频次

在1,072篇论文中,下载频次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期刊论文数据库无法考证;标注被引论文有388篇,占发文量36.19%;其中被引3次以上者34篇。

3.4 登载期刊情况

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2007年~2011年在150多种刊物上发表了1,072篇论文, 其中35篇在19种中文核心期刊上,所占比重为3.26%。在150多种刊物中登载50篇以上的期刊前五名依次为《中国医药指南》、《中国医疗前沿》、《中国现代药物应用》、《中外健康文摘》以及《中国当代医药》。以上统计表明,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医疗、科技人员主要的投稿对象为医药卫生总论类的综合性刊物,且以上刊物2007年~2011年的影响因子均低于医药卫生总论刊,因此可以看出,科研氛围浓郁的同时成果产出的认证手段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4 讨论及建议

4.1 论文数量明显提高

近5年发文1,072篇,较前5年发文148篇,增加了924篇。期刊的种类也由原来的30多种增加到150多种,而且一部分文章发表于核心期刊。从发文数量、期刊种类以及发文质量上看,均比前5年有明显的提高。这主要缘于铁岭地区注重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带动了成果的产出。而大量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应用,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临床治疗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科研热情,并形成科研促进发展、发展提高科研的良性循环。

4.2 论文质量有待提高

从刊载论文的刊物质量上看,本地区的医疗、科技工作者5年共发文1,072篇,但仅有35篇刊载于核心期刊,总被引用为388篇。因此,这一结果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及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成正相关。但是,通过近3年的资金投入、人才引进、业务培训、资源整合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凸显了效果。例如发表于核心期刊的35篇论文,均为2010年~2011年所发表。但是,随着管理体系制度化的完善,科研能力必然会面临“瓶颈”,那么如何向纵深发展,如何继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医疗、科技人员水平和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应是下一步重点考虑的问题。

4.3 各单位发展失衡有待改善

在11家直属单位中,铁岭市中心医院和铁岭卫生职业学院的量就占到了77.52%,而且无论从发文的数量、质量、核心作者数量、核心期刊刊载情况以及被引情况,这两家单位明显高于其他单位,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直属单位资源分配、利用及成果产出等情况严重失衡,更从侧面印证了这两家单位的学术龙头地位及社会影响力[2]。而且,这一态势不可能在未来几年内有所改观。为此,卫生系统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应从国家卫生职业均衡发展的大环境出发,逐步规划、有计划地调整,力求在满足各单位发展需求的同时,积极扶持相关单位的发展,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因龙头单位过度挤压造成其他单位生存空间受限的趋势,应以主导带动全局,形成全面发展的格局。

4.4 作者合作力度有待加强

在1,072篇论文中,两人及以上合作为260篇,占总发文数的27.25%。而且,其中90%以上为本单位合作,且主要集中在各种基金、课题上,说明该地区合作研究不够,合作力度缺乏。合作,代表了方法和资源整合,只有充分的合作才能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才能最大化地形成成果产出。因此,各单位、各单位人员今后应该以开放性姿态,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强对外交流、沟通与协作,形成以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单位与外单位部门合作、部门与外单位部门合作、部门与其他部门合作、人员自由合作等多种模式,以便使科研项目更贴近临床实际应用,科研成果更能提高医疗水平,科研合作更能促进科研水平,最终达到提高科研水平和救死扶伤的目的。

4.5 对万方数据库的建议

万方数据库是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医药卫生类数据库,收录期刊的数量、覆盖率以及收全率均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做适当的调整:①应增加文献的下载频次统计。②增加以期刊名称为索引的导航,并区分是否为科技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

总的来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近几年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学术氛围浓厚,科研水平稳步提升,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产出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但是目前仍旧缺乏一套完整的规划和发展的科研理论体系,难以为科研单位、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加适宜的科研探索环境。同时,与国内其他地区同系统相比,我市卫生系统各单位产出的科研成果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加强硬件基础建设的同时,也应促进软实力的改善。这样,科研成果、学术文献才能在双重力量的推动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卫生法论文篇6

[关键词] 系统论 重大活动 卫生监督保障

随着我国举办重大政治、经济、体育等活动的增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已成为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所谓重大活动,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我国目前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方式、特点和效果,监督保障方法分为传统卫生监督保障和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前者主要根据以往监督经验、方法进行食品监管,属于被动型事故监管,其哲学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论;后者是在构建系统的基础上开展实际工作,其哲学理论是系统辩证论,核心是差异协同律。两种不同的监督保障方法源于不同的哲学理论,指导具体工作的视角与方法不尽相同。

一、基本概念

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指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强调只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过于强调重点,忽略非重点的情况。而事物常常由于环境因素和内部矛盾的变化,出现重点与非重点的转化,因此在卫生监管工作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跟着重点跑的现象,导致缺乏整体系统优化和前瞻性。

2.差异协同律。差异协同律是系统辩证学的中心律,它指出了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发展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与自组织性。差异是指系统整体内诸要素、诸层次、诸功能在结构和时空上的差别,差异现象表现出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差异分为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在一定条件下,又掩盖了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差异包含矛盾,但矛盾不等于差异,两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中,安全隐患不是由“矛盾”开始,而是由“差异”引起,因此,接待饭店食品生产过程的一切“差异”是监管工作的基础。

二、传统与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具体方法之比较

“哲学既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又是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论”,从矛盾理论到系统辩证论,为人类认识改造世界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方法,也推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方法和认识的发展。

1.卫生监管方法。传统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问题出发型,其工作方法是抓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变化、问题(系统辩证论中称为差异) ,发展不到一定程度,不能作为主要矛盾,往往不能提前采取措施,预防为主成为空谈。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发现问题型,即从系统内部出发,研究食品制售系统中各个要素的联系,检查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环节,把生产中出现的差异作为信息,进行安全信息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卫生安全生产。传统卫生监督保障中,由于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卫生安全依附于生产而存在,而安全基础工作的作用受到忽视,但在实践中,安全问题不一定都可以表现为矛盾,更多的是差异,当差异不涨落、不融合、不放大时,危险因素就不会发展为矛盾, 安全问题就容易被忽略。而在卫生安全生产与经济出现冲突时,由于管理者缺乏系统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强调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作以系统辩证论作为指导思想,重视研究生产中的各种差异,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认识来分析解决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3.卫生知识培训与安全意识。一般来讲,从业者食品卫生安全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表现为矛盾, 可以通过卫生知识培训缩小、转化,形成与企业一致的积极力量。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认为,从业者的卫生安全知识与意识是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差异,是依靠单一的重罚性强制管理所无法解决的,因此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从业者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正确操作与违章作业的差异的认识,自觉意识到这些差异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避免从业人员缺乏科学的食品卫生技能和正确的卫生安全意识的差异在某种条件下,与食物中毒因素协同放大,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而传统卫生监督保障方法未能区分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的差异,卫生培训效果缺乏针对性,因人的因素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增加。所以,通过食品卫生专业培训,改变系统中“人”这一要素的结构、层次,缩小与食品制售安全性要求的差异,以达到系统最优化。

4.预防食物中毒。从对立统一规律角度看,食物中毒是矛盾发展和运动的特殊阶段,因此接待饭店处理和解决食品卫生问题往往采取以斗争性为主的解决方法,机械的按照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类似的食物中毒仍重复发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制售过程出现各种差异是常见的,大部分差异不会轻易导致食物中毒,预防食物中毒要从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全方位入手,对企业整体规划、优化生产过程、规范操作、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管理等诸多的间接原因进行全面改进,控制有关差异变化,使有关差异与食品安全要求的差距缩小或协同发展,从而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年2月13日

[2]陈先达 杨 耕:马克斯主义哲学原理.(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7页

[3]乌 杰:系统科学方法论与科学发展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7 ,13(3)1~12

卫生法论文篇7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从卫生行政部门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受处罚的当事人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能够反映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办案能力,我们将常州市2005年度食品卫生、医政执法、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等各专业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我市2005年共承办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815件。按执法专业分类,食品卫生处罚案卷612件,占75.09%;医政执法案卷114件,占13.99%;公共场所处罚案卷55件,占6.75%;消毒产品案卷9件,占1.10%;职业卫生处罚案卷7件,占0.86%;化妆品案件6件,占0.74%;涉水产品处罚案卷5件,占0.61%;其它类别案件7件,占o.86%;按办案程序分类,简易程序253件,占31.04%,一般程序557件,占68.34%,听证程序5件,占o.61%。我们组织法律、食品卫生、医政执法等各专业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案卷严格按照《常州市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定级。该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及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考核评议要求制定,由文书择用、处罚对象认定、处罚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裁量适当、案卷装订8项内容组成,8项内容又各自细化为若干小标准。案卷整体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甲级案卷,在80~89分为乙级案卷,60~79分为丙级案卷,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处罚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文书质量4项有扣分的不得评为甲级案卷;处罚对象认定、处罚程序、法律适用错误的则评为不合格案卷。对案卷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则由数位专家和专业人员共同讨论分析,得出最终结果。

2 结果

经过打分评定,甲级案卷645份,占79.14%;乙级案卷112份,占13.74%;不合格案卷58份,占7.12%;无丙级案卷。常州市卫生监督所承办的126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甲级案卷有121份,占%.03%;乙级案卷2份,占1.59%;不合格案卷3份,占2.38%;所辖2市5区卫生监督所承办的689份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中,甲级案卷有524份,占76.05%;乙级案卷110份,占15.97%;不合格案卷55份,占7.98%。

3 讨论

2005年本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达815件,较2004年的648件增加了20.5%,案件数量的增加反映了本市卫生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有明显提高,处罚案卷质量也得到了本市司法部门以及政府法制部门的肯定,执法程序完备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处罚裁量适当,证据收集形式丰富多样,执法文书符合卫生部执法文书规范要求。

3.1 执法领域拓展

2005年卫生执法重心由传统的公共卫生向医政执法逐渐转移。2003年以前,本市没有开展医政方面的处罚,2004年仅有18件,且多以警告、责令整改为主,2005年度处罚案卷中虽仍以食品卫生为代表的公共卫生领域为主,但医政执法案件有114件,占案例总数的13.99%,执法依据涵盖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且案例具有一定质量,开拓了卫生行政执法新领域,积累了一定办案经验,为开拓医政领域执法奠定了基础。

3.2 处罚力度加大

卫生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和效果日益明显。由于部分卫生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对象日益复杂等原因,卫生行政处罚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障碍,操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案卷的质量分析,一些案卷的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一些案卷在调查取证时已不能收集到违法事实的直接证据,而案件承办人员都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2005年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没收)金额达152万元,较2004年罚没款129.2万元增长15.38%。说明虽然面临的执法情势日渐复杂,但卫生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办案能力在不断提高,卫生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

3.3 案卷质量较高

从2005年年初,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办案如何取证、固证、案件点评等培训,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加强文书制作考核等”。所以,757件甲乙级案卷基本能做到对受处罚主体资格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进行确认;处罚程序在文书中固定,每个运作程序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证据形式丰富,有书证、物证(或照片)、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文书择用正确。在2005年度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卫生监督所案卷质量评比中获得较好成绩,得到了本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卫生监督所案卷质量评议组的肯定。尽管办案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但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①案卷中各种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一是案由表述不规范,未按卫生部工作规范要求书写案由,如在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案例中,将案由书写为某某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上岗案;二是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口语化的用语,未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用语,三是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涂改处未经当事人确认;四是表述过于笼统不客观具体等。②欠缺对当事入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对处罚对象的主体认定方面,程序不够完备,缺乏相应证据材料,有些案卷出现主体认定错误,如在无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中,将当事人打出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而不是将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负责人认定为当事人,这些案卷则被判为不合格案卷。③少数案卷证据单薄、未形成证据链。部分处罚案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仅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予以支持,证据形式单一,证明力相对较弱。甚至出现了某案卷以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定性违法事实为食物中毒肇事,案卷中未见采样记录的情况及其它相关证据。④适用法律、法规不具体。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少数处罚案卷在适用法律、法规时,不能具体适用到款、项,而只是适用到条,为行政处罚被司法部门撤销埋下隐患。⑤合议较为简单,合议过程流于形式。部分处罚案卷合议形式化,走过场,案件讨论记录过于简单化,不能真实反映讨论的过程和与会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见。如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减轻行政处罚的,在再次合议的过程中不能体现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卫生法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 特殊防卫权 被害人主体 非被害人主体

一、综述

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开创了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之先河 。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被司法机关以防卫过当论处的情况作出的回应。这一规定不仅起着提醒司法实践部门注意的作用,同时也是对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补充。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诸多论述,赵秉志和刘志伟教授在综合比较、分析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对特殊防卫权法条中几个概念和术语在理解及认定方面的中肯见解 。段仁静、曾建两位学者从立法依据和法律价值等法理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特殊防卫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高德道则对该权利是否与国家救济有所冲突,有没有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在最后借鉴美国以及香港地区等法域的“撤退原则”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史玉琴侧重于分析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汪永智把特殊防卫和无限防卫权以及一般的正当防卫作出了必要的区分,并就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主观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细致的论述 。杜俊锋针对该刑法条款中提到的“行凶”二字的范围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给出了相对中肯的意见和结论 。

这些文章和论述对于进一步理解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基于当前学者们对该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界定已有深入的探讨、详尽的论述和令人信服的结论。本文将重点讨论特殊防卫权中的主体范围的问题,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只能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这一观点,本文主张应当按照法律条文文本的含义,认为该权利既可以由被害人行使也可由其他非被害人享有。

二、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

(一)立法资料

回顾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条款的历史资料,不难发现对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是有过一些不同意见。在1997年1月10日制订的刑法修改稿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以暴力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可见在当时最初的草案版本中,强调了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被害人。然而,1997年2月17日修订的刑法修改稿中,该条款在“暴力实施”之后,“杀人”之前插入了“行凶”一词,将“被害人”删去,把1月份版本中“财产损失”及其后半部分修改为“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到了1997年3月1日的修改稿,则又增加了“人民警察行使更宽松的防卫权”,但这一表述在3月13日的版本中被删除,修改为现行刑法20条第3款的版本。该条款的最终版本包含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由此,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文理解释上看,我们可以得知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的防卫应该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被害人,而不像不应该仅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二)有限制的特殊防卫权

有的学者认为 ,此处将特殊防卫主体规定为公民,使其适用范围太宽泛,过分强调了刑法的保护机能,而有忽视甚至悖逆对犯罪人的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因此主张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于被害人。本文认为,由于特殊防卫权本身的规定已经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使之区分于无限制的防卫权,这些限制本身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人权方面的充分考虑。

特殊防卫权的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对象要件要求,必须是在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同时暴力行为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此为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时间要件则强调,这些特定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暴力行为已经开始,并且由暴力引发的被害人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尚未排除,即暴力行为还未结束 。主观要件又被细分为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认识要素不仅要求权利行使人认识到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且要求其同时认识到暴力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意志要素则被表述为:行为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基于上述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产生防卫目的,并防卫行为是在该防卫目的的指引下进行的 。

刑法对特殊防卫进行的诸多限制,这本身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基本人权的充分考虑。此外,虽然在价值倾向上,特殊防卫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在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方面有轻重的权衡,在侵害人的人权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之间做出了倾向于后者的价值考虑,但是,这是基于特殊现实情况而做出的“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因此,本文认为,特殊防卫的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的主张并不与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背道而驰,这一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在充分考虑犯罪人人权的以及现实中特殊情况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三)其他主体与被害人所处情况类似

针对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有被害人与非被害人两种类别,有学者 主张被害人与其他非被害人处于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被害人由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导致无法在紧急状态下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效果作出明确精准的判断,而非被害人则因其人身安全未受到直接侵害,有能力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由此认为特殊防卫的主体应当仅限于由被害人主体行使。本文以为,被害人因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导致心理状态发生波动,导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有效的控制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正如罗大华所表述的那样,“人在激情状态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

但是,本文不认同非被害人因能够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而应被排除在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范围之外的观点。因为其他主体的特殊防卫权行使认与被害人所处情况类似。

首先,一个符合限制条件要求的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已经达到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在完全符合这一认识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非被侵害人的心理已经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冲击。现实中,在见到以严重暴力方式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时,仍然能沉着稳定,处变不惊并冷静地、理性地对自己即将进行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的人是为少数。实际情况是,很多非被害人主体进行特殊防卫行为多是出于对犯罪行为邪恶本性的愤慨和人类本性良知的驱动。由此可知,对符合进行特殊防卫条件的一般人而言,此时的心理状态并不像前述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特别理智客观的。

其次,非受严重暴力直接侵害的行为人,基于上述认识,产生防卫目的,并在防卫目的的指引下进行防卫行为时,实际上也导致原本未受到直接威胁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为实施特殊防卫,意味着“参与”到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的搏斗或对抗之中,此时,防卫权行使人实际属于“被害人一方”,其安全同样面临着嫌犯的或攻击威胁。因此,主张仅有被害人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有失公平。

(四)严格遵照限制条件,防止权力滥用

有学者担心特殊防卫权在实践中会成为权力被滥用的辩护理由或借口 。本文认为,只要严格遵照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适用条件,已经能够有效防止该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而不必因此将权利行使的主体仅仅局限于被害人。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前提条件既包括客观要件也包含对主观因素的考虑,因此倘若有人以行使特殊防卫为借口,实施其他的不法侵害或者犯罪时,则不能满足特殊防卫在主观方面关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要求,其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构成特殊防卫行为。因此本文认为,严格适用相关的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防止该权利被滥用的可能,而不必将权利主体局限于被害人,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非被害人主体才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

卫生法论文篇9

1 国外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进展

1.1英国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2,3] 政府严格监控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医疗系统。从各行各业的专家库中,议会每年抽调一小部分人员组成考核评估组,召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工、患者、患者家属、周边临近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召开座谈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舒适度、医院员工的服务态度、治疗效果等情况进行具体周详的调查。

1.2加拿大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4-6] 加拿大社区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是紧密相连的。初级卫生保健分为以下2种方式:①以社区为中心的保健服务,主要指为特定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健康服务,以结合性和非结合性社区模式著长;②以专科形式开展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特指专业医疗服务,分为专业合同和专业协作模式。

1.3美国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7] 在美国,主要应用临床评价和经济评价两种模型进行绩效评估。前者是通过观察医生提供的服务过程和结果,分析医生的服务模式。后者是分析医生服务的经济活动。现在,美国的科研团队已经开发了许多复杂的工具,并用这些工具来量化医生绩效。

1.4澳大利亚全科医学绩效评价[8,9] 澳大利亚的国家卫生系统绩效评估,包括健康状况和结果、健康影响因素、卫生系统绩效3级19因子。这些级别是不分层的,而是充分反映卫生服务绩效多因素的影响。卫生系统绩效包括结果有效性、设计合理性、范围可及性、响应能力、安全管理和可持续性等几方面。

2 国内社区卫生绩效评价进展研究

2.1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梁万年等[10]采用"投入-服务-效益"的模式,对"中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其设计的指标体系包括投入情况、服务的组织和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和特征情况、服务的利用及满意度、服务的效果和效益情况、服务的费用等方面的指标,其对权重的设定采用的是德尔菲专家咨询法 [11]。

胡晓玲、朱新侠及陈丽云等发表的文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和初步应用》,最先采用了现场调查的方法,并通过德尔菲专家咨询法进行定量剖析,建立了一套非常科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并采集了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其设立的指标体系对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价比较适用。

《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概述》文章中,周俊安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配置效率、技术效率、就诊费用、公平性、反应性以及满意度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它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绩效评价理论,回顾了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历史,通过现场调查分析取证所得[12]。

郭清等人[13]采用"投入-服务-效益"模式,并通过对大量的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结合起来做实证研究,并在《中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评价指标研究》一文中初步确定了三大类十五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标体系[14]。

鲍勇将社区卫生服务绩效指标分为综合指标(包括硬件建设、服务质量评价);业务指标(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被动评价指标(包括居民满意度、卫生服务行业行风评议、其他)。在权重设置上采用专家直观判定法,利用在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中常用的千分制考评法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进行有效评价[15]。

2.2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指标筛选方法[16] 文献研究法:查阅现有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的资料,收集本单位历年相关的所有指标,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考核指标体系备选库。

系统分析法:从整体出发,将与评价有关的诸指标按系统(或属性、类别)划分,通过座谈的方法或填写调查表的方法获得个指标的评分结果,据此确定其主次,再从各系统挑选主要的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专家讨论法:它是建立在指标库的基础上,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组织专家拟定指标体系的框架和备选指标。

现场调查法:该方法主要是针对考核指标体系中从日常报表中无法收集的资料深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开展调查,收集资料,核实指标。在调查时注意指标的可及性。

专家评判法:主要是delphi法。其核心是通过2~3轮函询征求专家的意见,并对每一轮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作为参考资料再寄给每位专家,供专家分析判断,提出新的意见,如此多次反复,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从而得到一个比较一致的,较为可靠的结论。一般参加的专家以10~15人为宜,他们均为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情者,这是因为预测精度与参加咨询的专家呈函数关系,随着专家数增加,预测精度提高。但是,超过15人后,进一步增加专家人数对预测精度影响不大[17]。

数理统计法:是将现场采集到的指标信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数理统计处理,筛选出合格的指标,主要有主成分分析法、模糊定权法、嫡权法、相关系数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指标筛选中,较多的采用系统分析法、专家讨论和评判法,较少采用客观评价法。

2.3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确定权重的方法是德尔菲法(delphi法),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几轮函询征求专家们的意见,专家们按其重要程度,依照经验主观确定系数,最后得到一个趋向一致性,且比较可靠的方案[18]。brown.b提出选择专家是德尔菲法(delphi法)预测成败的关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评价各位专家对评价指标的选择以及指标权重估计的相对合理性和一致性,常常利用专家擅长系数和意见一致性系数等指标。擅长系数指的是某一评估专家对所提问题作出正确应答概率,通常擅长系数q不应低于0.80。专家意见一致性系数是反映所有专家对全部指标权重评估的一致程度的指标。一致性系数在0-1之间取值,越接近于1,表示所有专家对全部评价指标评分的协调程度越好,说明各评价因子的权重估计越为稳定可靠。

国内外经验表明,德尔菲法(delphi法)能够充分利用各专家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聪明才智,是解决非结构性问题的有效手段[19]。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操作简便,评价结果可信度高。

梁万年[20,21]等专家学者采用了德尔菲法(delphi法)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模式评价指标体系,一共126项指标,其中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32项目,三级指标89项,并将126项指标编制成调查表进行现场预试验,并函询确立计算指标权重,同时采用克朗巴赫a系数和主成分因素分析法评价了对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效果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温亚彬[22]等综合运用文献调研法、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张家口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及评价体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所建立的模糊综合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实证研究。任晓晖[23]等四川省12个城市chs中心的综合评价的应用采用层次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确定指标权重。

3 总结

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可以看到国外绩效考评相关领域的研究比较成熟,其理念、宗旨、方法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是中国社区卫生服务由政府主导,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对员工的绩效考评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但随着国家卫生资源投入的逐步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的筛选与方法的探索力度进一步强化,这些都是绩效考评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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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篇10

2008年xx省政研会卫生系统分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的统一部署,在xx省卫生厅党组的领导下,围绕全省卫生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大力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卫生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政研会“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努力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上取得新的进展,为实现全省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一、加强政策理论的学习教育

1、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会员单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读书竞赛、征文比赛、骨干培训、主题实践等生动活泼的形式,使十七大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把学习收获转化为指导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方法,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能力。

2、要大力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卫生文化建设。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加值体系的精神实质和内涵,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医务人员的道德风尚。积极探索和研究卫生文化建设的体系框架,适应和谐卫生文化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研会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3、学习宣传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是卫生工作的改革年,新的医改方案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以试点的方式进行。要针对医改方案出台后情况,加强政策理论的引导,组织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增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努力做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二、进一步加强政研会自身建设

4、按照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的统一部署,健全组织机构。今年争取创造条件建立xx卫生政治工作促进会,健全政促会分支机构的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工作网络。

5、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要完善政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管理办法和政促会章程及各有关规定,规范政研会的工作与活动的开展,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

6、加强政研干部队伍的培训。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要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结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和卫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卫生文化的培训和探讨工作及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好新闻写作、先进典型挖掘、典型经验资料的收集、整理、撰写等宣传工作的培训工作。

积极组织各级政研干部参加全国卫生政促会、卫生部有关司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经验交流和观摩考察活动,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卫生系统职工队伍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7、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卫生政促会举办的“喜看改革开放30年”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今年,中国卫生政促会还将开展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双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我们将根据政促会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评选办法,建立健全评选机制,选出一批全省政研会先进典型,并择优向中国卫生政促会推荐。

8、认真开好xx省政研会卫生系统分会2008年年会。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召开全省卫生系统党委书记论坛暨2008年政研会卫生系统分会年会。总结xx卫生政研会2007年的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2008年的工作和调研课题。三、注重调查研究和理论探索工作的开展

9、要围绕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开展以“执政兴国,强国之路”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卫生系统取得的伟大成就,特别要探讨和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可喜变化,总结我们在新形势下如何继承党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理论成果。

10、结合新出台的医改方案,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鼓励各会员单位积极参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课题研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增强研究工作的生命力,更好的发挥理论研究对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

围绕医疗卫生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支持全省各会员单位开展各具工作特点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