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创新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3-24 04:40:00

法制创新

法制创新范文篇1

“五五”普法启动以来,*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精心组织实施“五五”普法依法治县规划,扎实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法律七进”广泛开展。我们紧扣“五五”普法规划,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七进”工程为载体,通过机关单位学法制度化、送法下乡经常化、社区学法网络化、学校学法特色化、企业学法规范化、宗教场所学法集中化的普法模式,采取分类“讲”、集中“训”、骨干“带”、活动“促”、文艺“演”、资料“宣”、展板“引”、试卷“考”等有效形式,切实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掀起学法用法热潮,达到帮助普法对象析身边事,学常用法,做守法人的目的,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依法治县的群众基础。

(二)示范创建稳步推进。我们坚持“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了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系法治建设示范点制度,自2007年开始,从乡镇、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不同类型中确定了33个法治建设示范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精心培育,树立样板,为全县的法治建设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广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共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79个,占全县村总数的58%,创建示范社区4个,依法治校示范校2个,在此基础上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全省7个,全市8个,创建全省民主法治社区1个,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法德进家”全面深化。“五五”普法启动后,我们及时总结推广合黎乡“法德进家”活动的经验和作法,进一步加大法德进村入户力度,使一版、一匾、一袋、一案、一讲“五个一”的“法德进家”要求得到更好的落实,真正实现法律道德进家入户。至目前,全县已建成法制长廊(一条街)*个,法制楼院(广场)*个,法制文化壁*个,法制宣传碑38个,烧制油面瓷砖画390幅,制作大型固定宣传牌23个,法制宣传灯箱20个,进村入社法制宣传版面*块,入户教育牌匾*块,发放法律进家资料袋2万多个,编印以案释法案例选编教材2万本,举办法律宣讲1700多场次,为“平安高台”建设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四)法治县建设初见成效。去年初,我县被省上确定为全省法治市县创建活动试点县,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以专场法制文艺演出、普法成果展示、群发手机短信、“一月一法”宣讲、“漫漫人生路、法律伴你行”千人签名、新闻媒体渲染等六项主题教育活动为主要形式,把创建活动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内容,相互促进,取得成效,丰富了法治县创建活动内涵。

(五)普法载体不断创新。我们坚持在实践中创新载体,通过载体实现有效互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之中,为普法教育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结合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积极探索总结出民情报告制度、“一庭三所联动”、“平安便民服务队”、公推海选人民调解员等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普法教育与人民调解互相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转化为宣传法律知识的过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提高了法律知识普及率、知晓率和矛盾纠纷调处率,普法效果更加明显,“第一道防线”更加牢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县,我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显着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明显提高,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水平不断提升,全县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建设“平安高台”、“和谐高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五五”普法把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问题也依然存在,其中,既有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中长期沿袭下来的带有共性的老问题,也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不论是哪个方面、哪个环节的问题,都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归纳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偏差。由于乡镇和部门、单位“重经济发展、轻法制教育”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把普法教育视为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行动上不落实,影响了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部分领导漠视普法的态度与群众渴望学法的心愿不相适应,认为经过20多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仅仅将法制宣传教育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唯权思想严重,“官念”比较浓厚,还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有的基层干部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法律宣传多了,群众法律素质提高了,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不便于管理,工作会越来越难做,因而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法制创新范文篇2

一、新媒体环境对法制节目的影响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创新,新媒体涌现出了丰富的节目形态和内容,“联动效应”不断增强,代表着新兴产业格局的形成,对电视等传统媒体行业构成了巨大影响。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而言,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挑战包括收视率下滑、观众收视习惯的转变等。(一)造成法制节目收视率下滑。传统的法制节目采取定时、定点的传播方式,培育固定的收视群体需较长的时间;此外,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电视法制节目已经形成固定套路,内容和形式都比较“老旧”,很难吸引受众的持续关注。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资讯的渠道越来越多,获取的内容更是精彩又海量,大家对传统电视媒体的使用率越来越低,这导致很多传统法制节目收视率持续下滑,甚至陷入生死困局,亟待通过创新来获得发展的机遇。(二)造成观众收视习惯转变。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导致受众观看习惯逐渐改变,特别是年轻人群,不再满足于通过电视来观看法制节目,而是希望通过新媒体技术的延伸,看到新鲜的法制节目形式和内容。首先,人们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观看法制节目,不仅摆脱了时间地域的限制,还可通过网上留言、评论与栏目组和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其次,中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面临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不少涉及法治内容。如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大家对法制节目的创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媒体环境下法制节目的创新趋势

(一)内容创新。新媒体环境下,法制节目首先应从内容创新入手,以受众的兴趣点为导向,采编制作内容新颖的节目。在这方面,笔者所在的柳州广播电视台《法治柳州》栏目作了有益尝试。如在“国家宪法日”前推出“主播逛法院”、“记者体验记”等系列报道,通过记者或主播深入当地公检法司机关,或现场介绍法院办事流程,或体验特警魔兽式训练项目等,大量罕见的现场体验,让观众大开眼界、大呼过瘾,无形中又学到了法律知识。(二)形式创新。好的内容还需好的形式来传播,传统法制节目大同小异的传播形式,势必会让观众产生“审美疲劳”。同样的案例或法制新闻,采取现场体验、讲故事、游戏互动等新报道形式,会给观众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如为了迎接6.26“国际禁毒日”,柳州广播电视台《法治柳州》栏目提前与警方沟通,派记者多次随禁毒民警作战采访,拍下大量真实宝贵的侦查、抓捕画面,后期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制作了系列报道“柳州禁毒第一线”;另一组记者则深入禁毒所,通过“采访日记”的形式,记录一个女老板因吸毒败光几百万家产的故事。系列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很不错。节目上送后,广西电视台进行了转播。(三)传播途径创新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媒体“融合”新媒体、寻求共同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样以柳州广播电视台为例。为抢抓新媒体发展机遇,柳州台3年前就组建团队,开发运营自己的手机客户端“在柳州”,目前app下载用户量累计有90万人次,成为当地最具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之一。而通过它,柳州台《法治柳州》等10多个电视节目可通过智能手机很便捷地点播收看。除新闻客户端外,法制节目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新媒体渠道,推送精彩的节目视频、图文资讯,进一步拓展法制节目的传播影响力和互动性。

三、结论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对我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交流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法制节目的影响也将日益深远。在充分意识到这一趋势的前提下,对法制节目进行创新迫在眉睫。创新不仅要在内容、形式和传播途径上下功夫,还要在法制节目联合主办、活动策划组织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才有可能形成符合时展需要又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特色电视节目。也只有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创新,法制节目才有可能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百家争鸣”的时代占有一席之地,拥有自己的忠实粉丝,担负起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媒体责任,为营造“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炜.全媒体格局下城市广电媒体的战略转型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9(08).

[2]胡智锋,周建新.从“宣传品”、“作品”到“产品”——中国电视50年节目创新的三个发展阶段[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8(04).

法制创新范文篇3

(二)深化“促增长惠民生”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拓宽法律服务领域,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全面推进“警民亲”活动,真正形成“警爱民、民拥警”的和谐局面。二是以全市112支“党员法律援助服务队”、25名“法律援助机构首席律师”为骨干力量,积极探索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保证“应援尽援”;三是就法律援助范围、条件、所需证明文件、程序等涉及要求等操作细节加强培训,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等惠民帮扶措施的真正有效实施,切实帮扶惠民;四是以此项活动为基础,探索律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争取全面完成律师、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等业务工作软件系统的研发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基层)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作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注入乡(镇)司法所,在乡(镇)惠民帮扶中心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务。认真收集材料,做好下半年市委市政府对评估机制的督查准备。加强对特殊人群社会危险评估管理软件的运行工作,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监控系统。

(四)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编制、启动和组织实施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村”建设工作,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重点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创新范文篇4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1.创新执法理念,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年12月8日挂牌成立之始,**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标准组建、高起点亮相、高素质执法”的要求。市执法局的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想实现高要求的目标,必须创新执法理念。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和实践总结,形成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立了“把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两年多来,他们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聘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和政协委员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队伍中传统的特权观念受到重重制约,并完全转变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城管执法涉及到市容环卫、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运政、房屋拆迁等方面,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扫荡式”、“封杀式”、“铁面式”执法,有的甚至临时聘用能打会武的社会人员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社会形象。其结果是执法环境遭到破坏,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反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难。**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学习考察和实践,认识到要落实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新型的城管执法形象。他们及时提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队伍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进行人员录用,解决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他们还适时组建了“女子执法队”,着重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质。其次局党组制定了“每周一学、每月一题、每季一讲、每年一训”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剖析,军事化训练等方法,提升执法队伍的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目前,**城管执法队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较为良好的亲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实行行政服务,慎用行政处罚,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管执法的特点,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要求执法“三先一慎”,即处理违法违章前先敬礼、先说教、先帮忙,慎处罚。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只要判断能用服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绝不使用强制方式去解决,宁可多跑几趟路,多受一些麻烦,多做几次服务也要让问题和谐解决。”如在治理占道经营零散摊群点的执法中,他们不是简单地取缔封杀或罚款处罚,而是积极提供服务。首先从便民出发,联系场地,寻找市场空闲资源,或新开市场,或对占道摊点统一规范,搞好服务后在引导占道经营户“进店面、进居民小区、进市场(超市)”规范经营。既实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经营户的经营权益。通过服务把“取缔”变“安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城市建筑垃圾清运中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专门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置服务中心”,帮助建筑工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合理制定拉运线路,指导建筑工地设置洗车台和硬化出入口路面,还适时提供清扫人员和冲洗设施,同时辅以动态巡查,使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大为改善。为了扩大服务范围,他们于去年三月开通了统一的12319服务热线,调动了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执法管理活动。

4.实行行政指导,减缓执法的对抗性。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相对人运用劝告、说服、建议、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以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国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和趋势,是对传统的行政强制的有益补充。**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中,事事以劝导为先,规定了小商贩首次违法违章接受劝告立即纠正不予处罚;农民临时进城销售农副产品违法违章只劝导不处罚;残疾人员及下岗职工违反城管规定劝告帮助不处罚;警告有效,不再处罚。他们还印制了《不再违章保证书》,违章人员承诺不再违章并签了保证书的,也不再处罚。再如,在处理藏族群众在市区繁华路口叫卖刀具饰品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不便管,他们积极承担起管理职责,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起草具有行政指导性的《致藏族朋友的一封信》,并请来当地民族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当翻译,与藏族群众沟通和交流。首先对藏族朋友来**经商表示热情欢迎,同时宣传**市开展创卫活动的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他们规范经商,并想方设法为他们经商活动提供帮助。藏族商贩深受感动,上百名在街头游荡的藏族商贩有的进入市场,有的自愿撤离街道。在治理马路摊点中,执法队在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出台指导性新举措,倡导居民住宅小区和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积极设立瓜果、蔬菜、便餐等方便市民生活的摊点,引导夜间不营业的院内市场,吸纳周边占道夜市。通过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大大减少了执法的对抗性,缓解了社会矛盾。我们在**市街道随机询问了一位正在执法的队员平日是如何进行执法管理的,她不假思索地回答了四个字“劝导、宣传”。可见在**市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已成主导。

5.实行行政契约,建立执法的互动性。

行政契约,又称行政合同,它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与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行政契约同样不象行政命令那样强硬,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表达的是自由意愿。它是一种弹性灵活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在城市拆迁和建筑垃圾管理中,他们与建筑工地或拆迁单位签订《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书》,针对居住区“野广告”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与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签订《居民居住区“野广告”治理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执法任务转变为相对人的合同义务,增强了相对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保障了执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6.实行行政奖励,调动执法的公众参与性。

行政奖励作为国家和政府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手段,在调动和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发挥了重要的行政作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中尝试使用行政奖励,使市民积极支持城管执法,共同营造出执法的良好社会效应。他们制定出《有奖投诉办法》,与公示电话一并制成卡片向公众散发,对制止或举报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人员均给予100至150元的奖励。同时对在城管执法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还给予各种精神奖励。通过奖励,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既激励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又弥补了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7.实行行政扶助,提升执法的感召性。

行政扶助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帮助和支持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关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履行行政扶助义务,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去年三月,残疾人员宋国汉因不满拆迁赔偿规定,拒不搬离其在人行道上开设的废品收购站。执法队员利用平日与其建立起的感情,多次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生活情况后,通过多方协调筹措了3000多元资助于他,并一处一处为其寻找新的经营场所,直到其满意。在关爱和诚心的感召下,宋国汉终于同意搬迁,执法队员又利用休假日,帮其将堆积如山的废品彻底清运,过后又多方协调帮其解决再就业问题,使这一有名的问题户成为城管执法的支持者和拥护者。辖区某村道路改造,需要大量砖石回填路基,他们得知后,立即寻找拆迁工地,指导工地将建筑渣土拉运过去,变废为宝,节省了村里的开支,村民代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积极组织为灾区捐款,许多群众亲切地称执法队员是他们的贴心人。

8.实行行政调解,促进执法的和谐稳定性。

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纷争的传统方式,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和矛盾,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实践中,调解方式越来越多地引入到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城市拆迁补偿、夜市及施工工地噪声扰民等纠纷中,积极采用行政调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沟通各方意见,通过积极疏导协调,寻找共同点,解决分歧点,主持达成共识,化解纷争,使城管中的纠纷反复率大为降低,有力地促进了执法的和谐稳定。

9.规范执法,刚柔相济,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过去,刚性执法一统形势,讲严格执法就产生简单粗暴,讲文明执法又导致执法不作为。为走出执法不是过严就是过宽的怪圈,他们提出“规范执法”,将规范执法作为城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抓手,要求坚持严格执法,灵活采用柔性方式,实现执法效果和执法目的的有机统一。他们认为,只有规范执法,才能既落实严格执法,又体现文明执法,促成两者的统一。他们建立完善执法责任管理制度,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暂行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图》,印制了《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卡,实行“一岗双责”。通过制度建设,他们明确了从队员到局长的职权责任范围,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文书以及自由裁量行为。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确保了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二、实际效果和影响

通过引入柔性执法方式,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市民中树立起了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崭新形象,城管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也相应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两年多来,全局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伤害事件。20**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该局共收到32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没有一件是反映该局执法人员纪律作风的。实践证明,行政强制并不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唯一手段,灵活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刚柔相济,规范执法,是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提高城管执法水准的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柔性执法方式还仅停留在创新探索阶段,有时仅是因案件需要而为之,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应当广泛开展信息收集和调研工作,制定出系统的程序和办法,确立其在行政执法中应有的法律地位。

2.对柔性执法缺乏专门的和系统的宣传,未能产生连惯性影响效应。应当抓好典型,有针对性地对适易采用柔性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和推广,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制创新范文篇5

关键词:媒体融合;城市台;法制节目

山西太原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太原台”)法制节目的起步走在全国前列。1985年全国普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太原台《法律在我们身边》节目于1987年开播,该节目服务于地方,为太原地区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民众法律意识构建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在1988年—1993年期间多次荣获、司法部“金剑奖”。1996年和1999年,法制新闻节目《并州之剑》和法制专题节目《百姓说法》相继开播,并且先后获得和司法部颁发“金剑奖”一等奖、全国“三五”普法先进单位、“十佳”法制类电视节目等奖项,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太原台法制频道于2000年开播,成为山西省内第一家专业的法制频道。经过20多年的积累与演变,频道目前拥有《并州之剑》《百姓说法》《有话好好说》等品牌节目,内容包含法治资讯、法律故事、调解服务等。太原台法制频道的系列节目在山西省拥有大量的观众群并享有良好的口碑,然而从2010年开始收视率逐渐下滑。以《百姓说法》为例,据“央视—索福瑞”数据显示,2009年9月该节目平均收视率为3.17%,但目前已下滑至不足1%,生存状况堪忧。

发展桎梏

一、内部乏力。在1983年“四级办电视”政策的引领下,一批城市电视台迅速建立,而太原台正是在1983年之后国内成立的第二批城市台之一,并且首创主持人专栏节目,“先后开办了《党的生活》《法律在我们身边》《市长与市民》《生活百叶窗》《每日经济报道》《今晚8:20》《百姓说法》《并州之剑》等一批在全国具有相当影响的主持人栏目,为此新华社专门进行了报道”,在栏目制播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与良好的传统。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该台始终面临人才流失严重、节目形态陈旧、技术力量不足、发展理念滞后等问题,使得电视节目缺乏生命力,亦缺乏改革创新的动力。作为太原台的代表性节目,《并州之剑》《百姓说法》等法制节目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颓势:第一,节目的形态与包装老化,在新的媒介形势下难以吸引观众;第二,未形成人才梯队,影响了节目理念与经验的传承;第三,本土特色不鲜明,难以体现出独特性、标签性、认同性。

二、平台制约。城市台法制节目的发展困境一定程度上与城市台的处境相契合。从电视行业内部来看,在我国“四级办电视”的布局结构中,大部分城市台处在“金字塔”较底端的位置,资金设备、人才队伍、节目资源均难以与央视及省级卫视相抗衡。尽管城市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优势和观众亲和力,但因受众范围有限,这一优势难以抵挡日趋激烈的媒体竞争。这种先天不足在太原台法制频道的一系列法制节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些节目首先难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为代表的各类法制节目抗衡,其次在区域内的竞争中,伴随着山西卫视《都市110》《小郭跑腿》等节目的崛起逐渐败下阵来。此外,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电视台在新闻采编、节目制作等方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而保证良好的媒体形象和公信力。特别是法制节目选题特殊,要在节目中追求法理性、客观性、严谨性,从而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法制节目的选题、采编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节目形态的创新与改革首先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节目制作者的创作自由受到了一定束缚。此外,城市台法制节目的选题范围通常集中在区域内的法律案件,导致节目的发挥空间不足。

三、观众需求的变化。我国普法工作已进入第八个五年规划阶段,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也使古代文化中“好人不见官”等观念被强烈的维权意识替代,普通观众对于法制节目的需求已不再是简单地了解法律常识,以及对“惩恶扬善”等质朴观念的满足。在真正面临法律问题时,公众通常会选择求助于专业律师,媒体则更多地扮演着扩大舆论影响力的角色。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观众对于法制节目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另外,作为一种电视节目形态,我国法制节目的兴盛、发展乃至面临的困境,都与媒介环境的变化有着紧密联系。法制节目始于中国电视的转型期,兴盛于新世纪前后,而此时正是中国电视走向娱乐化和通俗化的时期,电视剧的繁荣与综艺节目的兴盛使带有意识形态定位的法制节目逐渐失去了昔日的竞争力。近年来,开放的文化语境、新兴的媒介形式使中国的电视节目进一步呈现出种类繁多、样式新颖的样貌。据《中国视听大数据2020年年度收视综合分析》统计,在全国卫视频道各类型节目中,新闻、电视剧、综艺、电影、动画片、纪录片、体育节目位居全年覆盖电视收视用户比例的前七位。与此同时,网络媒体蓬勃发展,短视频平台持续发力,大量法制题材短视频的生产,既能答疑解惑又具有鲜明的娱乐功能,符合观众碎片化的收看习惯,一定程度上使电视观众对法制节目的兴趣产生转移。

突围策略

一、坚定守正,打造专业法制节目。太原台始终以打造专业化的法制节目为立足点,以弘扬法治精神为目的,践行地方媒体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应具备的责任和担当。该台社教法制频道目前开办有《并州之剑》《百姓说法》《有话好好说》《龙城哨位》等节目,形态涉及法治资讯类、法律故事类、服务调解类等,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制节目群。专业的频道与节目依靠的是从业人员不断增强的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对于地方法制频道来说,既要有弘扬法治精神的高站位,又要有贴近群众的低姿态。从2011年开始,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深入践行新闻战线“走转改”,开展“三驻三同”活动,向公安局、法院、社区派驻记者,同吃同住同工作。活动的开展为频道注入了源头活水,大量来自基层的新情况新变化得到了专业的法律解读,从中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接地气的作品。节目的专业性与生命力也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该频道在进一步打磨传统品牌节目的基础之上,先后与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办《今日交通》,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办《食安太原》,与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合办《龙城哨位》等栏目。通过共办法制节目,进一步激发了频道的生命力,也使得节目有更多机会走出电视荧屏,进行法律普及宣传,为市民提供法律服务答疑解惑,塑造了具有公信力和服务意识的媒体形象。

二、锐意创新,全媒体联合发力。地方台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面临来自央视、卫视的竞争,也要抵御新媒体行业对观众的分流。因此,太原台的法制节目并未在面临竞争时选择单打独斗,而是以频道为整体对抗日益严峻的外部形势。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在2013年初便开始寻找新媒体的突围之路,打造了山西省第一家下载量突破30万的“tv摇摇乐”app,通过收看节目参与互动赢取奖品的形式,找到了手机与电视节目之间的连接点,一定程度上维持了频道的观众黏度。2017年,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对原有的节目及节目公众号进行整合,全新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并州之剑龙城110”,设置今日看点、节目视频、爆料直播等板块,手机用户不仅可以通过图文形式了解每日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收看重点案件庭审现场以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的直播,还可以通过公众号收看栏目,进行爆料与反馈,形成了节目与新媒体的良好互动。2019年,频道进一步拓展新媒体业务,于3月15日开通“太原广播电视台社教法制频道”官方抖音号,账号开通一个月内点击量约1.03亿次,获点赞数121.5万次,单条点赞数突破94.5万,单条评论突破10万。5月15日,“太视社教法制频道”官方头条号上线,一个月内账号点击阅读量突破2700万,内容获赞和评论分别突破100万和20万。两个新媒体平台官方账号的开通,为太原台科教法制频道迅速积累了约22万粉丝,不仅覆盖全国30个省份,而且年龄跨度大,集中在18到50岁之间。进军新媒体平台有效提升了该频道的影响力,频道官方号收到来自用户的大量求助信息与反馈意见,不仅有效地为受众答疑解惑提供了法律服务,体现了媒体的服务意识与责任担当,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栏目选题匮乏的困境。不仅如此,账号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官方媒体本身具有的公信力,还激发了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的兴趣,不断为频道输血造血。

提升空间

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在新媒体领域的业务拓展大大增加了频道及节目的知名度,但在价值引领、节目内容、形态革新和新媒体领域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崇尚公平正义,强化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需要辅以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法制节目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法制节目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站位,提升责任意识,通过对案件的呈现达到警醒世人的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利用案件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在应当承担价值引领的关键时刻形成缺位。目前网络用户不断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法制节目的新媒体平台应当改变“媚俗”的创作倾向,摒弃“唯流量至上”的目的,承担起整个社会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其次,法制节目的从业人员在选题、采编、播出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将崇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捍卫法律的权威地位,在稿件中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在叙事中避免犯罪细节的呈现,在画面中注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受害者的模糊处理,杜绝媒介审判,避免媒体对公民或法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二、在内容生产方面下足功夫。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观众对于电视节目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新意的表达方式总是会不断吸引观众尤其是年轻观众的注意。近年来,警务纪实片《巡逻现场实录》与《守护解放西》在哔哩哔哩网站相继播出,吸引了大批年轻用户。两档节目均以一线民警的日常工作为主要内容,通过故事普及法律知识,融法制教育及戏剧张力于一体,形成了鲜明的风格,这也是对传统现场纪实类法制节目的延伸。面对如此强劲的对手,电视从业者应该从中获得启发——观众对于高质量节目的需求是永恒的。在未来的发展中,太原台法制节目也应尽可能地实现节目内容创新,如扩大节目的选题范围,在现有本地现实选题为主的基础之上,加入对古今中外经典案件的解读;寻找法治精神与区域文化的契合点,在节目中体现人文素养、人文内涵、人文关怀,使节目具备法理性、文化性、服务性等多重属性。

三、探寻节目形式的突围路径。《并州之剑》《百姓说法》等节目在发展历程中,节目形态、节目包装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同质化和老化现象,在全国城市台的同类型节目中存在感较低。而同为中部地区省会台的长沙电视台,以大法制视野引领政法频道的提档升级,并以“新闻互动杂志”的节目形态为方向,将老牌法制类新闻专题栏目《方圆之间》打造成包括维权、调查、评述三个子板块的60分钟法制电视新闻互动杂志,是一次成功的转型实践。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可以此为借鉴,不断研发新节目,如整合现有节目,打造节目时段;借鉴央视《撒贝宁时间》的成功经验,打造具有本土化特色的推理类法制节目,使观众不仅能够了解法律常识,聆听法律故事,还能够参与其中,寓法于乐。同时,在技术手段方面,可以大胆采用虚拟现实技术、声音技术、提档升级演播室布景,提升服化道技术,撕下“过时”“保守”的标签,重塑“进取”“开放”的媒体形象。

四、建设新媒体平台,重塑媒体形象。在频道的新媒体平台领域,同样需要践行形式创新。目前太原台社教法制频道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大体上来自于对节目片段的剪辑和复制,依然处在媒体融合的初级阶段。新的媒介环境下,不断更新升级媒体融合的思维和方式,是传统媒体突围的不二法门。在完成了粉丝、点击率等数据的初步积累之后,探寻更新锐的新媒体传播方式,是该频道接下来要完成的任务。如全台发力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新媒体平台,优化用户体验,同时加强宣传,提升其知名度,为摆脱对于今日头条、抖音等app的依赖提供可能;改变现有对节目简单复制的生产方式,成立mcn机构,拍摄法制题材短视频、打造品牌化主持人,让新媒体反哺频道和频道同频共振。

结语

法制节目承担着弘扬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责。同时,法制节目的制作与创新也必须遵循电视节目生产与传播的一般规律。如此看来,城市台的法制节目依然面临很多挑战,但法制节目的制作应始终坚持价值引领,追求形式与内容的不断创新,形成完备的全媒体阵容,从而打造法治精神与艺术品质并存的优秀法制节目,充分发挥地方媒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方面的责任和担当。

参考文献:

[1]刘习良.中国电视史[m],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07:02.

[2]张如成,任世存.电视法制节目“乱象”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2,(21):47-49.

[3]王冬玲.从《撒贝宁时间》看电视法制节目的品牌延伸[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4,(01):50-52.

[4]侯春利.地方台法制节目的发展创新与思考[j].科技传播,2014,6(19):2-3.

法制创新范文篇6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

“*”普法启动以来,xx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精心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县规划,扎实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法律七进”广泛开展。我们紧扣“*”普法规划,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以“法律七进”工程为载体,通过机关单位学法制度化、送法下乡经常化、社区学法网络化、学校学法特色化、企业学法规范化、宗教场所学法集中化的普法模式,采取分类“讲”、集中“训”、骨干“带”、活动“促”、文艺“演”、资料“宣”、展板“引”、试卷“考”等有效形式,切实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掀起学法用法热潮,达到帮助普法对象析身边事,学常用法,做守法人的目的,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夯实依法治县的群众基础。

(二)示范创建稳步推进。我们坚持“试点先行、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了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联系法治建设示范点制度,自2007年开始,从乡镇、单位、学校、企业、村、社区等不同类型中确定了33个法治建设示范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格把关,注重质量,精心培育,树立样板,为全县的法治建设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广泛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共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79个,占全县村总数的58%,创建示范社区4个,依法治校示范校2个,在此基础上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全省7个,全市8个,创建全省民主法治社区1个,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法德进家”全面深化。“*”普法启动后,我们及时总结推广合黎乡“法德进家”活动的经验和作法,进一步加大法德进村入户力度,使一版、一匾、一袋、一案、一讲“五个一”的“法德进家”要求得到更好的落实,真正实现法律道德进家入户。至目前,全县已建成法制长廊(一条街)33个,法制楼院(广场)21个,法制文化壁11个,法制宣传碑38个,烧制油面瓷砖画390幅,制作大型固定宣传牌23个,法制宣传灯箱20个,进村入社法制宣传版面1576块,入户教育牌匾1098块,发放法律进家资料袋2万多个,编印以案释法案例选编教材2万本,举办法律宣讲1700多场次,为“平安*”建设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四)法治县建设初见成效。我县被省上确定为全省法治市县创建活动试点县,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以专场法制文艺演出、普法成果展示、群发手机短信、“一月一法”宣讲、“漫漫人生路、法律伴你行”千人签名、新闻媒体渲染等六项主题教育活动为主要形式,把创建活动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内容,相互促进,取得成效,丰富了法治县创建活动内涵。

(五)普法载体不断创新。我们坚持在实践中创新载体,通过载体实现有效互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之中,为普法教育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结合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积极探索总结出民情报告制度、“一庭三所联动”、“平安便民服务队”、公推海选人民调解员等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普法教育与人民调解互相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转化为宣传法律知识的过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提高了法律知识普及率、知晓率和矛盾纠纷调处率,普法效果更加明显,“第一道防线”更加牢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县,我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显着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明显提高,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水平不断提升,全县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建设“平安*”、“和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普法把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问题也依然存在,其中,既有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中长期沿袭下来的带有共性的老问题,也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不论是哪个方面、哪个环节的问题,都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归纳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偏差。由于乡镇和部门、单位“重经济发展、轻法制教育”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缺乏自觉性,把普法教育视为可有可无的“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行动上不落实,影响了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部分领导漠视普法的态度与群众渴望学法的心愿不相适应,认为经过20多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有的甚至产生厌烦情绪,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仅仅将法制宣传教育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唯权思想严重,“官念”比较浓厚,还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有的基层干部存在错误思想倾向,认为法律宣传多了,群众法律素质提高了,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不便于管理,工作会越来越难做,因而送法送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法制创新范文篇7

一、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的现实困境

(一)形态固化,模式单一,观众流失严重。由于法制节目特殊的传播内容,观众易在思维定势作用下对其产生枯燥、乏味的刻板印象。少数民族地区节目采编人员更是容易被固有的法制节目形态所束缚,形成固化思维。以新疆电视台为例,其分别在2003年、2006年开办了维吾尔语法制节目《公民与法》、哈萨克语法制节目《法制与道德》。两档栏目在开办之初,通过深入浅出的案件分析,观众法律知识解答等节目内容,凭借较强的服务性与专业性受到少数民族观众的青睐,成为少数民族观众中的明星节目。但十多年过去了,两档栏目依然停留在主持人 案例故事(法规解读) 演播室专家评论的报道形式,使得观众产生收视疲劳,曾经取得的收视辉煌也一去不返。(二)传统传播模式,不适宜信息化时展。近年来,新媒体不断涌现,传统媒体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以传统媒体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同样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传播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对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播渠道造成挤压;同时观众习惯于接受碎片化信息,而当下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以20~30分钟的专题形式呈现为主,不符合观众接受信息的习惯。另一方面,信息化时代,传播主体也呈现更加多元化,如由新疆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等政法机关开办的网站、微信微博“法制新疆”,即可具有新闻价值的法制信息,建立网络平台提供普法援助。同时,法律从业者可以通过各类新媒体建立自己的官方账号对法律热点进行解读,普通大众也能够凭借自媒体随时、随地、随性地介入公共话题的讨论。因此,多元化的传播主体使得依靠传统媒体为主要传播渠道的法制节目在时效性、服务性、互动性上均不占优势。(三)采编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节目品质难以。满足观众对专业性节目的品质需求根据区域传播学原理,一般来说,区域电视的发展受限于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从少数民族地区电视台发展现状来看,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法制宣传、传播并不理想,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电视台事业发展缓慢,广告经营能力不足,采编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文化素养有待提高,均导致节目研发能力不足,有限的制作资金难以成就高品质专业性节目。

二、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的发展策略

(一)提升节目的传播力与公信力。1.提高站位,加强内容建设在新疆,开办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肩负着推进法治新疆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媒体重任。节目在选题策划时,就应该提高站位,围绕中心,注重内容建设。将法制宣传与去极端化宣传相结合,重点做好反恐法、去极端条例宣传,助推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形成良好局面。2.坚持服务百姓为宗旨开办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需要坚持服务性和贴近性,向广大少数民族观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认知。维吾尔语法制栏目《公民与法》曾经做过观众回访,其中《一案一解答》小专栏是观众最受欢迎的板块,因为该板块选取观众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通过法律专家援助,生动地向观众讲解法律法规,有效地践行了“法律普及,服务百姓”的宗旨。节目应当结合新疆实际,结合百姓实际需求进行选题策划。新疆面临社会转型,很多少数民族世居群众从农村迁往城市,涉及财产继承、房屋产权等诸多问题,节目应当围绕发生在少数民族群众实际生活的热点问题进行策划,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援助,解决百姓生活问题。此外,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在内容和风格上应该注重接地气,节目在制作中应该避免说教式宣传,应该在节目风格和语态腔调上选择当地少数民族观众易于接受的方式,使得法律宣传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3.强化节目的权威性权威性是法制节目的先天优势,一方面传统媒体法制节目拥有新闻采访权,是视频网站和自媒体无法做到的;另一方面传统媒体法制节目是主流媒体,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的舆论监督责任,其影响力不同于其他媒体。正因如此,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在采制中应当维护强化这份权威。栏目组可以与当地政府部门形成密切合作关系,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与行业影响力,充实节目内容,巩固节目权威性,使之发挥本土政法宣传主阵地的作用。(二)探索节目发展新模式。1.创新形式,拍摄微电影、栏目剧等如何让高深难解的法律知识为广大基层少数民族观众所知所用,是很多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编导所思考的问题。鲜活的故事、真实的案例可以让法制节目更具感染力。栏目组可以将真实案例通过微电影、栏目剧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真实生活,很好地引起观众共鸣。新疆电视台《百姓故事》、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均是采用栏目剧形式,以精彩的故事演绎代替专家解读,受到老百姓的喜爱。相信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以此为借鉴,也会更好地起到基层普法的作用。2.加强平台建设,增加观众互动,扩展传播渠道近年来,中国传统媒体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合作、相融,全力构建适应新时代的传媒生态圈,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内不少优秀的法治栏目在全媒体转型上做过很多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些实践也为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提供了借鉴与思考。一是开办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增加节目的参与性与互动性。传统媒体具有单向传播的属性,而短平快、碎片化、互动强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显著的传播特性。法制节目开办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可以通过平台互动,及时获取观众反馈信息,同观众开展广泛交流,有助于节目提升针对性与服务性。二是电视、网络、手机多屏传播,拓展传播渠道。法制节目可以通过整合电视、网络、手机等终端进行多屏传播。目前,维吾尔语《公民与法》、哈萨克语《法制与道德》等栏目均实现了在新疆电视台虎鱼网的视频点播功能。如果要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栏目可以针对不同终端制作相对应的子栏目。如适应碎片化传播的微电影、短新闻可通过新媒体终端进行播出。多屏联动宣传必然能够提升栏目的传播力与影响力。三是线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同步开展,延伸品牌影响力。创新开展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有助于节目品牌影响力的拓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可以按节点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普法宣传等,也可以按受众如社区老人、学校学生等分门别类开展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栏目影响力。只有做好线上欧洲杯投注官网的线下活动加法,才能巩固栏目品牌,巩固法律宣传舆论阵地。(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制作队伍。开办优秀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培养高素质创作团队是关键。第一,团队成员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敏锐的政治判断力,在任何时候都能坚持一位电视工作者应有的职业操守。第二,团队成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制业务理论知识,并能够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法制节目的质量、文化品位高低,关键取决于节目创作者的素质,尤其是节目团队的政策、法规水平,文化知识的储备以及对法制精神的理解。少数民族编导只有充分学习理解了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精准翻译,对少数民族受众做出准确传播。第三,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主持人除了具备节目主持人应有的专业素质,还应注重研究节目的话语方式,避免自说自话,通过接地气的主持方式做好节目向基层少数民族观众的普及宣传。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观众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也充满期待。只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坚持服务性、贴近性,牢记法制节目宣传使命,不忘节目开办初心,相信面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媒体时代,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法制节目定能焕发新的活力。

作者:赵武军 郜睿 单位:新疆电视台

法制创新范文篇8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我们随时随地都可能和法律不期而遇。遇到了这些法律疑问怎么办,这是很多人面临的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如今的广播法制节目中解说实用法律知识的并不多。其实相对于读一本法律书籍的深奥难懂,广播法制节目完全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听众实现学法、懂法的目的,满足听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需求,给他们的生活提供法律指南。比如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时有发生,婚姻与家庭、债权与债务、赡养与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产问题等题材中,存在着许多听众比较模糊的问题,像有关道德与法律、伦理与法理的问题。节目运作的过程是一个由“繁”到“简”的过程,把生硬的法律通俗说,把复杂的程序简单说,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听众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遇到这些问题后怎样依法正确地处理,如何避免认识误区,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等。将这些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做系统的梳理,一天一点解析,一天一点提醒,日积月累就是一本实用的法律知识手册,可以让听众告别维权道路上的被动,让依法维权走得更加地顺畅。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因为这种实用性,听众就想再多知道一点,这样对节目就形成了一种企盼心理,只要条件允许就有一种“必须”要听的心理,否则就会有心理缺失感,从而实现必听性。

维权解难不仅在节目中,更要在节目后———广播法制节目维权力度的保障

互动对于广播法制节目来说尤为重要,节目中解答听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和帮助,这是很多广播法制节目中的一项内容。虽然实现了服务功能,但是久了给人的感觉是缺少新意,服务的后劲不足。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就必须加大人文关怀和对人物命运的关注。除了每天在节目中解答法律问题以外,要重在节目后下工夫,这有赖于节目组和由资深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的共同努力,有赖于节目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一张维权的联动网络。比如,南京80多岁的孤寡老人郭老太太遭遇车祸,不能动弹,经济又十分困难,节目为其架起了与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座桥梁,不仅想方设法免费帮郭老太太打官司,更是和她所在的社区一起长期关照老人的生活。江苏句容县农民孙国强的哥哥在车祸中身亡,肇事方一直不肯赔偿,瘫痪在床的孙国强给哥哥讨公道非常困难。节目播出后,当地司法所赶到了孙国强的家里,法律服务人员在他的病床前拟写诉状,为他全权。对这些事件的介入过程也是广播法制节目同步报道的过程,维权在行动,服务不停歇。

实现多媒体合作———做好广播法制节目有益的尝试

面对日益发达的社会网络,通过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加强互动传播,是在未来竞争中秉承媒体责任、优化品牌的重要举措。广播法制节目同样可以借助网络媒体的力量,实现多媒体合作,实现多赢。广播可以和网络联手打造栏目,同步宣传,扩大影响力。比如江苏新闻综合广播的《法治在线》节目和南京市政府网站龙虎网联合打造的新栏目《草根爆料》,每天开通广播、网络两个服务平台,24小时接受听众的反映爆料,经过筛选以后,在节目中加以呈现。在节目的直播过程中,首先连线爆料人讲述爆料或求助的内容,紧接着连线记者,了解记者在接到爆料或反映以后是如何一步一步采访的,采访的情况如何,接下来请资深律师现场分析点评,给出解决问题的法律上的指导。节目结束后,记者会进一步跟进,和当事人一起去调解或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促使问题得以解决。记者的后续采访情况在每天的节目中随时插播,一有消息第一时间连线当事人、记者,及时反馈。同时,每一天《法治在线》的直播音频都会在龙虎网上呈现出来,可以随时点播收听,除了音频还有记者采访的经过等更为详细的文字内容,生动鲜活。随着合作的深入,《草根爆料》还推出了农民工讨薪专题、“3•15”消费维权等专题。在这些历经数日的专题报道中,合作的媒体从广播、网络扩大到了报纸、电视,手机报等。从最开始的两家媒体的合作,到如今省内十几家主流媒体的联动,这些媒体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取得了非常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反响。在近二十天的农民工讨薪维权中,讨薪150多万元,让数十位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血汗钱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在“3•15”消费维权中,解决问题百余件,为听众挽回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实现多媒体合作,是提升广播法制节目影响力的一种有益尝试,而且,这种多媒体合作一定是长期的、持久的。

走到听众身边去———广播法制节目人文关怀最好的体现

法制创新范文篇9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灰姿那逅愎竞偷19荆ɑ蚝隙唬┑慕ⅲ纬山灰姿⑶逅愎竞突嵩比咧涞娜侵坪饽j剑蛊涑械=崴恪⒎缦展芾砗吐脑嫉19δ堋"鄹菹质登榭龊头⒄剐枨螅实笔被灰姿嵩狈治崴慊嵩焙头墙崴慊嵩保黾臃缦辗值5牟慵丁t谖伞⑴冀崴慊嵩钡谋曜忌希酆峡疾煨庞帕肌⒆时拘酆瘛⒆橹菇∪⒕导ㄉ铣说幕嵩钡幕厩榭觯唇崴惚vそ鹬贫鹊墓娑ㄏ蚪崴闼赡杀vそ稹mü崴慊嵩敝频氖凳菇灰姿苯用娑灾诙嗷嵩苯薪灰追缦湛刂票涑芍欢陨偈嵩苯凶式鹂刂坪徒崴悖冉档徒灰紫低车脑俗鞣缦眨挚捎行岣呓灰紫低承剩炕谐〖喙埽乐刮ス嫘形诨跏谐〉慕】翟俗骶偷玫搅吮vぁ?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二、期货品种创新与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种创新

1、国际期货品种创新的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多,就越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经过150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品种。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种农产品。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进入工业领域。1971年以后,相继推出的外汇、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种更是将期货市场蓬勃的生命力一览无遗。14一定意义上,上市品种的多寡直接关系到交易所竞争力的高低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上市品种的开发成为期货市场重点关注的课题。

2、尽快开发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品种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15我国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苦历程从侧面说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利于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更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风险和激烈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身发展,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交易,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国民经济风险规避急需的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米等)、战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贵金属),国际商品市场由供求关系引起的经常性的大幅价格波动往往给中国农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们积极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16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提醒我们:没有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边国家和地区正拟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必然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影响,加之股市近期的深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大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求,呼唤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终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对于巩固我国经济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管理层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时,我们应当从法制创新的角度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建议修改以下相关法规:①《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明文排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适格主体的可能性,很难想象,缺乏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市场的规模、功能和风险控制会尽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碍不解决,股指期货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种就不可能面世。18

(二)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尽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呼声高涨,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令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品种的上市受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刻不容缓。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新品种的权力,以致有学者喟叹:“当年暂停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否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2001年5月号报道,中国证监会曾经希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尚无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值得深思。

在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所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措施或许能给我们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必须证明上市新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实施。1990年以后,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所根据发展需要,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并论证对社会无害之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这样极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19美国也采取了类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种上市规则的制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当市场有较大需求时提请cftc批准正式上市,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20

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笔者认为,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潮流,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合理的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历史会再度重演,毕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创新意识、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曾经经历了无序发展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遇来临时,能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重要保证。22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良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题。由于受组织制度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相对显得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极不相称,急需改善:

(一)借鉴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管理体系;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24此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入世使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色”。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介入期货业;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当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过33%。

(二)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不属于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有的“国民待遇”都无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公司的多种业务。目前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26品种的缺乏加上业务的单一,造成市场的长期低靡。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开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①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国内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27建议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当时机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28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公司的会员难度较大,可先选择国外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或国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时机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②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所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交易。29③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接受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④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四、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期货市场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发现合理价格与风险规避的功能,但如果市场集中交易聚集的风险不能有效分散至投资者和投机者,则将导致整个市场的失衡,其中一重要原因在于市场投资主体的缺陷,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之间的不合理结构。30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远大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必然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流动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小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么期货合约仅仅成为一个过度炒作、投机的符号而酿成风险。31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乏,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合理的投资主体结构。除了加强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必须从制度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分,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气氛。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标准,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当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除此之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我国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33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情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利润,而是通过买卖种类、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交易来锁定成本,从而确定预期利润。34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因为保值的结果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视统计现货交易实现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

(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也不在于对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保值的需求不够而在于现行制度的失范:《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仅禁止了自营业务的开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究竟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36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国有企业没有理由不利用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我国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相当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无法律障碍,但缺乏法律明确、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37但实际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含期货交易,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排除了把期货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些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①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当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例作一定限制;③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38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历程。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仅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开拓创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页。

4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页。

5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论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场能决定的尽量让市场决定,政府应当作裁判员,不能作运动员,必要时客串一下教练员形象地阐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譬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统一的仲裁系统,负责会员之间的纠纷处理,并有一裁终局之效力。相关主张可见文海兴:《我国期货专业仲裁机制与立法方向》,载于《中国期货》1995年第8期;查松:《中国期货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

9参见《金融服务法导论》,转引自吴峥:《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博士论文,第28页。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10转引自赵杰主编:《期货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11近年来,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改制与上市如火如荼:进入21世纪,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期权及金融、商品及货币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实现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东京交易所股东大会决定开始公司化改造,力争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

12《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条例》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来看,交易所的非赢利性与企业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确。

13期货交易结算的原则是指所有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交易会员成交,由结算会员担保和结算,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交易所结算部门直接结算。美国11家主要期货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个层次的结算系统,即期交所的结算部门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三级结算。详见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页。

14转引自郭晓利:《经济发展与期货品种创新》(上),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童宛生等著:《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条。

16周小川主席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家农产品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而有效发现现货市场价格,保证多层次市场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品种丰富、功能完备的期货市场。

17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来:常清:《资本市场呼唤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货时机成熟》,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货适时推出利国利民》,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4版;鲍建平:《股指期货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分析》,载于《国际金融报》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王连洲:《场外交易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参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参见郭晓利:《加强和改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日报》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美)达瑞尔著,段庚清译:《美国期货市场》,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页;另参见王学勤:《芝加哥期货市场概况察访》(一),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证券法》对审核委员会设立、职能、组成、工作方式、参与人的义务及政府职责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并专门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作为配套,这可为建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提供借鉴,但审核与审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确。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页。

22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23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故实践中采取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时控股期货公司来绕开证券公司投资于期货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赋予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借壳”权利,但由于离法规的正式出台尚有时日,多数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着手。

25《办法》第9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30条不允许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股东。

26《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29条、第30条实质上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自营和资产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严金明:《期货市场国际化前景展望》,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尽管2001年5月,国务院5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开启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门,但让国内企业到国外找商一方面比较烦琐复杂,另一方面极易暴露商业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这类事件是有历史教训的。故为期货公司发“出国护照”是必由之路。

292001年12月13日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这可为期货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别会员提供借鉴。

30姜辉:《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思考》,载于《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页。

32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页。

33法规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无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实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尽管面临基差变动的风险,但相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的起伏毕竟轻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风险,金融管制应当区分套期保值与投机。参见李扣庆主编:《商品期货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页。

34徐家力等著:《期货交易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

35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页。

36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法制创新范文篇10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交易所的清算公司和担保公司(或合而为一)的建立,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③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当时机将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在吸纳、批准结算会员的标准上,综合考察信誉优良、资本雄厚、组织机构健全、经营业绩上乘的会员的基本情况,按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向结算所缴纳保证金。通过结算会员制的实施,使交易所直接面对众多会员进行交易风险控制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既降低交易系统的运作风险,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统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期货市场的健康运作就得到了保证。1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二、期货品种创新与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种创新

1、国际期货品种创新的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多,就越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经过150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品种。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种农产品。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进入工业领域。1971年以后,相继推出的外汇、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种更是将期货市场蓬勃的生命力一览无遗。14一定意义上,上市品种的多寡直接关系到交易所竞争力的高低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上市品种的开发成为期货市场重点关注的课题。

2、尽快开发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品种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15我国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苦历程从侧面说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利于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更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风险和激烈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身发展,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交易,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国民经济风险规避急需的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米等)、战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贵金属),国际商品市场由供求关系引起的经常性的大幅价格波动往往给中国农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们积极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16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提醒我们:没有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边国家和地区正拟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必然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影响,加之股市近期的深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大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求,呼唤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终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对于巩固我国经济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管理层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时,我们应当从法制创新的角度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建议修改以下相关法规:①《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明文排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适格主体的可能性,很难想象,缺乏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市场的规模、功能和风险控制会尽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碍不解决,股指期货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种就不可能面世。18

(二)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尽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呼声高涨,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令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品种的上市受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刻不容缓。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新品种的权力,以致有学者喟叹:“当年暂停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否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2001年5月号报道,中国证监会曾经希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尚无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值得深思。

在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所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措施或许能给我们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必须证明上市新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实施。1990年以后,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所根据发展需要,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并论证对社会无害之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这样极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19美国也采取了类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种上市规则的制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当市场有较大需求时提请cftc批准正式上市,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20

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笔者认为,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潮流,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合理的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历史会再度重演,毕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创新意识、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曾经经历了无序发展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遇来临时,能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重要保证。22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良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题。由于受组织制度和欧洲杯买球平台的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相对显得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极不相称,急需改善:

(一)借鉴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管理体系;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24此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入世使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色”。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介入期货业;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当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过33%。

(二)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不属于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有的“国民待遇”都无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公司的多种业务。目前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26品种的缺乏加上业务的单一,造成市场的长期低靡。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开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①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国内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27建议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当时机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28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公司的会员难度较大,可先选择国外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或国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时机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②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所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交易。29③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接受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④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四、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期货市场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发现合理价格与风险规避的功能,但如果市场集中交易聚集的风险不能有效分散至投资者和投机者,则将导致整个市场的失衡,其中一重要原因在于市场投资主体的缺陷,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之间的不合理结构。30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远大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必然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流动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小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么期货合约仅仅成为一个过度炒作、投机的符号而酿成风险。31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乏,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合理的投资主体结构。除了加强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必须从制度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分,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气氛。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标准,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当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除此之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我国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33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情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利润,而是通过买卖种类、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交易来锁定成本,从而确定预期利润。34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因为保值的结果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视统计现货交易实现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

(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也不在于对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保值的需求不够而在于现行制度的失范:《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仅禁止了自营业务的开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究竟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36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国有企业没有理由不利用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我国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相当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无法律障碍,但缺乏法律明确、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37但实际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含期货交易,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排除了把期货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些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①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当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例作一定限制;③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38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历程。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仅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开拓创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页。

4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页。

5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论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场能决定的尽量让市场决定,政府应当作裁判员,不能作运动员,必要时客串一下教练员形象地阐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譬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统一的仲裁系统,负责会员之间的纠纷处理,并有一裁终局之效力。相关主张可见文海兴:《我国期货专业仲裁机制与立法方向》,载于《中国期货》1995年第8期;查松:《中国期货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

9参见《金融服务法导论》,转引自吴峥:《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博士论文,第28页。

10转引自赵杰主编:《期货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11近年来,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改制与上市如火如荼:进入21世纪,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期权及金融、商品及货币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实现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东京交易所股东大会决定开始公司化改造,力争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

12《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条例》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来看,交易所的非赢利性与企业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确。

13期货交易结算的原则是指所有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交易会员成交,由结算会员担保和结算,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交易所结算部门直接结算。美国11家主要期货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个层次的结算系统,即期交所的结算部门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三级结算。详见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页。

14转引自郭晓利:《经济发展与期货品种创新》(上),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童宛生等著:《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条。

16周小川主席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家农产品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而有效发现现货市场价格,保证多层次市场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品种丰富、功能完备的期货市场。

17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来:常清:《资本市场呼唤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货时机成熟》,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货适时推出利国利民》,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4版;鲍建平:《股指期货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分析》,载于《国际金融报》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王连洲:《场外交易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参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参见郭晓利:《加强和改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日报》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美)达瑞尔著,段庚清译:《美国期货市场》,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页;另参见王学勤:《芝加哥期货市场概况察访》(一),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证券法》对审核委员会设立、职能、组成、工作方式、参与人的义务及政府职责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并专门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作为配套,这可为建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提供借鉴,但审核与审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确。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页。

22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23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故实践中采取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时控股期货公司来绕开证券公司投资于期货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赋予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借壳”权利,但由于离法规的正式出台尚有时日,多数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着手。

25《办法》第9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30条不允许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股东。

26《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29条、第30条实质上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自营和资产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严金明:《期货市场国际化前景展望》,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尽管2001年5月,国务院5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开启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门,但让国内企业到国外找商一方面比较烦琐复杂,另一方面极易暴露商业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这类事件是有历史教训的。故为期货公司发“出国护照”是必由之路。

292001年12月13日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这可为期货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别会员提供借鉴。

30姜辉:《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思考》,载于《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页。

32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页。

33法规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无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实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尽管面临基差变动的风险,但相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的起伏毕竟轻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风险,金融管制应当区分套期保值与投机。参见李扣庆主编:《商品期货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页。

34徐家力等著:《期货交易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

35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页。

36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