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管理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时间:2023-04-03 06:44:52

法制化管理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1

一、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xxx所辖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市东、市西、新区分局,变电、配电检修工区,修造厂、电建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电力设计研究院。

二、考核依据

1、《xxx法制化管理实施计划》

2、《xxx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3、《xxx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和附件

三、考核机构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劳动工资部、思政(宣传)部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考核程序

1、各单位对照该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评分,并写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于11月20日前报公司法律事务部。

2、由法制化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公司法制化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报综合考核管理部门,考核办法中的工资、奖金的扣发由劳动工资部负责实施。

五、考核方式

1、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

2、具体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办法,详见《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3.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江阴、宜兴市供电局、市郊供电分局考核工资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工资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工资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工资全部扣除。

4、法制化管理的考评结果与所属各公司、单位,调度中心年综合奖金的1%挂钩,共分五档:

(1)、90分以上,不扣发,即1%的考核奖金全得;

(2)、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25%;

(3)、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5%;

(4)、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扣考核奖金的0.75%;

(5)、不足60分的,该项考核奖金全部扣除。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由法律事务部负责。

法制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分

一、基础工作

15

1、法制化工作责任制落实。各市局、市郊分局要明确负责部门。

9

1、法制化工作无分管领导扣3分,

2、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法制工作扣3分

3、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工作扣3分

2、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有法制化管理工作内容。

3

1、年度总结无法制化工作内容扣3分,,内容简单扣1—3分。

3、法制化、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健全。

3

无台帐扣3分,记录不完整,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二、合同管理

50

1、合同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

1、配备(专)兼职人员扣2分,

2、未认真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每发现一次违反《办法》的行为扣1分。

2、做好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要调查清楚,

5

不得与有瑕疵对方当事人签约,如确需签约,需按实向法律事务部说明,不得隐瞒。有一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2—5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另按规定处理。

3、合同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公务员之家欧洲杯买球平台的版权所有

5

各类合同文书应当规范,文字准确、清晰,语义清楚,条文具体,内容合法。有一处不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扣1分。

4、合同文本的审核

3

合同的承办部门认真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审核与对方草签的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分级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率及履行情况

10

1、二级单位及以上权限的合同签订率应等100%,大于95%且小于100%扣5分;

2、小于95%扣10分。

3、属三级单位合同签订率应大于95%,每低于2%扣1分

6、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与上报

3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不按时上报扣1分。

8、合同变更和解除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规定程序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9、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

3

招投标程序合法,招、投标文件应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发出招投标文件,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9、合同纠纷处理

5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法律事务部研究处理。不上报扣1分,造成经济损失,每10万元扣2分,不足1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10、对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追究

3

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未受到追究的,发现一次扣1分。

11、合同备案、统计与分析

3

按时上报合同统计报表,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年度合同总结分析工作。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作总结分析的扣1分,分析内容不详实的,扣0.5分。合同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扣1分。

12、合同材料的归档

2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材料应及时归档,没有及时归档或遗失材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案件管理

15

1、积极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

积极、正确开展案件预防、应对、救济工作,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造成企业权益损害的扣1—3分。

3、不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

5

发生重大责任案件或损害结果的,视情况扣2—5分。

4、执行案件汇报制度,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

案件发生后及时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未汇报的扣4分,汇报不及时,未做相关工作的扣1—3分。

5、案件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3

案件资料未归档扣4分,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完整扣1—3分。

四、规章制度管理

5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有令不行现象。未达到,根据情况扣1—2分。

2、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3

文件、制度出台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发生差错扣1—3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

15

1、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

完成公司统一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完成,根据完成情况扣1—4分。

2、采取切合本单位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措施

4

有具体措施,且切实可行,并措施落实,未完成,根据执行情况扣1—4分。

3、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记录,材料完整。

3

材料完整,记录详细、真实,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扣1—3分。

4、形式多样。

2

形式单一的扣1—2。

5、普法工作及时总结。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2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宪政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思考

一、开展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的重要价值

高校在发展管理中可能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与工作,通过档案管理,能够使相关的教学成果与资源得以保留,利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的方式加以记录,以供其他教师以及相关教育工作者使用和借鉴,进一步丰富高校的教学资源内容,使档案管理能力提升。档案资料文件是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无论是合理鉴定档案文件,还是对相应的文件资料加以搜集整理,都是最基础的工作内容,通过对高校校园数据库资源的有效使用,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当前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档案法规章制度欠缺,有待进一步健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国内的档案法规制度通过几十年来的积累与建设,获得了不断完善,但仍有很多不健全的漏洞。究其原因,一方面,高校自身的能力有限,意愿不足,过度依靠政府部门的管理。当地立法与高校档案法规的建设深受影响,进而导致高校档案法规章制度严重缺失。另一方面,高校档案法律规章制度与当地的档案法律制度匹配度不高,法规内容中存在矛盾和差异性,影响到二者的管理与配合。无论是高校,还是地方的法律建设,均站在自身发展的立场角度,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制度体系,使矛盾激化。2.高校档案执法落实度较低,执法模式较为单一、固定一般来说,普通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高校的档案管理是相同的,同样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违规操作,例如:对档案资料的擅自收藏、安保规定的违规操作、档案资料的延期移交以及档案资料的私自变卖,等等。上述问题在高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也可能存在,然而这些违规行径却很少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执法落实力度较低的问题十分明显。执法模式较为单一和固定,造成了不良影响。3.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意识薄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社会性质、风俗习惯、历史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全民法治意识依然存在滞后性,这给高校的档案法制化建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关于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的思考

1.加强法制教育推广,为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做好铺垫为了实现高校法制化档案管理的目的,加强法制教育推广显得尤为必要。要强化法制教育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机制,通过宣传使民众的法制化意识得到增强,从而为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做好铺垫。针对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实施必要的法制教育指导,以便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思想意识。2.推进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档案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离不开高素质、高水平档案管理人员的付出,所以其综合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高校档案管理的效果。通过推进高校档案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以定期的形式加以指导和培训,可以让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化意识和能力逐渐获得提升。3.构建合理的高校档案监管制度,发挥执法功效为了不断推进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工作,应该将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重要的管理依据,进而获得良好的管理成效,依靠严谨、科学的档案监管制度,发挥执法的功效,让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当中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关键作用。对于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落实机构等加以联合监管也十分必要,利用各个部门机构的力量,使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工作的效果得以凸显,使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高校而言,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技术方法进行管理,还是依靠健全的档案法律法规制度加以有效约束和监管,均是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要不断推进高校档案法制化管理进程,加大推广力度,促进我国档案管理事业的不断进步,做到有法可依、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王冠男.高校档案管理法制化建设初探[j].科技信息,2015(19):482-483.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4

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国城市发展和民生的意义很大。物业管理工作其本身具有较大的就业容量,可以满足较多的社会劳动力的劳动需求,对于当前社会一些剩余劳动力有着较好的吸收作用,有效的缓解了我国社会就业难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业行业也在持续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从城市整体面貌、管理水平还是就业矛盾的解决上,物业管理工作本身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的治安稳定和秩序的维持也离不开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多年的物业管理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得知,很多犯罪、火灾的防范,民事纠纷的解决等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资料分析显示,大多没有物业的社区相比于有物业的小区其本身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更高。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可以促进社区内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广大市民住户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让社区内部邻里关系更加和谐,营造了一个轻松、愉悦、和谐的社区生活氛围,这对于降低犯罪率,提高社会稳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社区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也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基层工作之一。作为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工作通过与社区居委会进行合作,可以更好地对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优化社区居住空间,推进各项精神文明互动的开展。另外,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也逐渐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让广大居民住户逐渐养成了良好的服务类消费意识和习惯,这对于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发展中的不足

物业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人们的居住、生活提供了必需的保障,但由于其自身发展的行业特性,必定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显现出不和谐,尤其是在当今法制化国家构建步伐下,物业行业法规的陆续出台,现行物业管理服务的问题凸现出来。第一,物业管理工作开展遇到阻碍。物业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其本身与其他社会问题存在一定的交叉,管理工作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中,一些纠纷和问题的产生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其解决过程却由于相关部门配合上的缺失,导致了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开展难的问题。例如,在部分业主违法违章私自搭建房屋、私自对公用面积进行占用、违章装修等问题的解决上,物业公司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其他项目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仅仅依靠物业公司本身的管理工作来执行相关条款条例,其各项工作的开展效果也就难以得到保证。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执法权,如果相关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配合,这就会导致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受到很大的阻碍。第二,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度不足,不能对物业管理工作对城市管理水平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有明确的认知,导致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不能将物业管理纳入其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人们长期习惯于政府福利住房的影响,又受到新闻媒体对物业纠纷等突出事件的报道、传播,使得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利益冲突面片面放大。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各个行业要想实现健康发展,都需要外界环境的全面支持。第三,公众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受限于我国国情,在经济发展中,精神文明建设的脚步相对于经济建设来说还相对靠后。一部分人不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并且对法制知识了解较少,仅仅以自身的标准来应对物业管理工作。例如,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在日常违规行为被物业管理和制止时,他们就采取各种借口对于物业管理费进行拒交,并且不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于这种问题,物业公司本身也面临着较为为难的处境,很多公司为了快速解决问题,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应对,从而导致了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开展不善。第四,自律机制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一部分业主自身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对于业主行为准则不能有效的遵守。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选择结果,是整个业主群体的利益体现。个别不自律的业主不能遵守相应的自律机制和准则,无故地不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而针对于一小部分不遵纪守法的业主,物业公司本身也不可能拒绝为大多数业主提供服务。长此以往,物业公司的自身利益就会收到严重的损害。第五,物业管理成本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物业企业生存艰难。物业管理水平的高要求、业主需求的高标准与服务市场价格的背离相对严重,并且该矛盾短期内无法调和,很多中小物业企业生存困难。

3物业管理中法制化规范服务的构建

3.1深入分析权利与具体需求

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将法制化、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开展,并围绕自身的权利需求对于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物业管理中法制化规范服务必须要求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物业管理应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进行相关服务条款的完善,针对于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符合物权等不同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多种所有权的合理分析,可以有效地避免产生权利界定不清的问题,防止由于外部因素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建设中,商品房已经成为对市民住房问题解决的重要手段,商品房市场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但是相对于商品房的快速发展,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关的立法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现阶段《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成为了当前物业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和依据的重要法律条款,其在《物权法》的支撑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得到了明确的划分,对其中的产权外溢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并且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一些属于共有的部分,其相关维修养护费用的支付不应该由单个业主承担。这种制度在某一部分业主承受不利损害时,他们才具有相应的服务方面的激励,但是于业主方而言,却缺乏相应的激励。例如,如果楼房由于自身老化出现雨天漏水的问题,全楼住户中,顶楼的住户由于自身的切实利益受到直接的威胁和损害,他们会更加积极的参与到楼顶防水层维修的过程中,而楼下其他业主则由于自身没有受到利益方面的损害,则其对于维修行为经常采取无动于衷的态度。在现代房屋建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很多楼房中都拥有了公共的空调系统、管道系统、电梯系统等。较多的公共系统对于业主自身能力的要求更高,并给予业主方一定的维护养护行为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来说,他们不具有专业技能,对于一些实际养护行为不能进行很好的执行。物业如果对于这些公共财产没有指定出一个合理的服务规范,就会导致业主的房屋财产权利可能遭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是业主方和物业方都不希望见到的情况。业主方针对于自身的需求,对于专业化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交流。这种通过对所有权的区分,提高服务的集成度和专业程度,已经成为了当前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所必须关注的内容,同时这也是物业公司自身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关键,而这种管理制度必须有相应的普遍适用的大法加以约束的基本需求。

3.2明确法律关系

在法制化建设工作开展中,必须要关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不同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法律中的关系主要是指业主方与物业方之间的关系,即调整人们在物业管理行为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是以有规定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而这三者也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关系中,其主体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了物业的业主、企业、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客体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中,其权利指向的对象,是物与行为(其中的行为又涵盖了作为和不作为)。内容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对于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一概问题,具体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包括不作为,如住户有权要求管理单位不得在休息时间视察房屋或维修施工,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住户不得拒绝或干扰管理人员的合理入户巡查等。

3.3对不良行为的有效防范

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在这三要素的条件下实现法制化的构建,未来的物业法制化建设应当尽量侧重规避为了单一的法律关系主体利益而产生的部分损害法律关系内容的投机行为。第一,对议事规则进行全面的完善与优化。要想更好地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首先就要关注对业主议事规则和公约的完善与优化。议事规则的有效完善,可以更好地对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权责进行明确,梳理科学的管理流程和程序,将其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制约作用进行实现。在公约中,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违约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且对于承担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集体性契约中的一种。第二,加强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服务合同本身是各项服务活动的重要执行依据。作为民事活动中的一种,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物业服务合同来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合同中必须要对于一些服务的具体内容、共有范围、维修养护的要求标准以及各项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整体合同本身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合同漏洞进行严格控制,避免由于合同疏漏所造成的物业服务工作不规范和相关投机倒把行为的出现。第三,公开化资金使用。物业服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资金管理工作是其中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一环。金钱方面是各方直接利益的体现,物业管理费在进行收取和使用的过程中,物业方要对于相关资金的名目进行空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通过强调透明性和公开性,可以有效的对各类投机行为进行控制,通过对各项监督权利的实行,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类投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在各项资金使用的过程中,物业服务方要对于资金的使用过程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使用流程,做好相应的记录,定期进行公开,就资金的应用范围进行公示。

4结束语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5

关键词: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海洋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所在。21世纪是海洋经济,向海洋进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这是21世纪人类实践活动的主题。在海洋实践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实现海洋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发展趋势。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海洋管理的区别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为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发展经济,对国家各种海洋实践活动和海洋事业的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一切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的职能化、专业化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其管理的客体是海洋渔业与运输业,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海洋药业的生产研究等一切经济活动。比如,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海洋开发商的设立、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税务局对海洋开发商的税务管理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活动,卫生检疫机关对海洋药物生产的管理活动等。海洋经济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海洋的经济秩序。海洋经济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经济管理独立后两者仍然存在某些渗透关系。海洋经济关系既需要经济法调整,也要受行政法调整。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专门机关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海洋司法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管理对象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种是海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危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两种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据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来调整海洋实践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1]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也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不仅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刑事制裁。[2]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好,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下面仅就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法规作一简要的分类介绍。

海洋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上,可分为专门适用于海洋领域的和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属于专门适用海洋领域,其空间效力只限于我国管辖海域。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上,可分为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制度是确定我国在各个不同的管辖海域内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国际社会的全面的权利主张,不是针对调整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而是总的权利主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海域内的各个方面。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仅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或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相对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又可将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大体划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海洋调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执法管理活动中,海洋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指挥、领导、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和身体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海洋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综合和专业上的分工与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体系十分复杂,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也并非都是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机关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职权性质,可以区分为海洋立法机关、海洋行政机关和海洋执法机关。1

海洋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家执行机关。海洋行政机关专指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国家政府部门在海洋管理活动中同时兼有立法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在我国,还有专门承担某项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如,海洋局、交通局、渔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权力,他们所承担的海洋管理的任务,也只是整个国家海洋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海洋执法机关狭义地讲,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广义地讲,还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纠察、海上防务之类的军事机构。在我国,与各类海洋活动有着全面紧密联系的海洋执法机关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纠察作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海洋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体现国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规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如海洋监察部门、海洋渔政部门、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海上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各种人类的海洋实践活动。它是以海洋为劳动对象和以海洋为活动媒介的人的实践活动。政府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只是引导和支持人们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从事对自然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内部管理活动。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海上活动是指行为发生地点在海洋上的一切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和以海洋为媒介的其他活动,如,航海、海洋港口作业、海洋旅游、海洋商业、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人类在陆上的一切活动都与海洋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涉海的活动,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纳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决定它只能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对海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理,那些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管不了的。再则,海洋沿岸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许多情况下只是诸多行为后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次要的一部分,由谁来管以及怎样管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常常回出现对同一个被管理者争管、漏管的现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的海岸活动主要有:工业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城市废水和垃圾的排放,处于各种目的的围海造地、河口淤积、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设、砍伐树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者如果没有对自身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管理队伍的廉洁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这是现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机构的设置、机关职能的配制、运行机制、决策及管理程序、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培训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应该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这里的“严”是严肃、严明和严格的意思,决不是“严刑峻法”和“处罚从严”的意思。至于是否从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实现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特殊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1

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这里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此种“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并非全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向较完善阶段转变的时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适当,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行政听政制度、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制度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司法、民主监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运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开(openness),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海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海洋行政公开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海洋行政效率原则。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海洋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海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包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海洋行政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意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发生无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贯彻合法性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海洋执法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机关或者是依法委托授权的机关。二是海洋执法机关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定、判决才是有效的。四是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包括“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都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

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鹿守本编著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王一军编著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陈志平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1]参见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

[2]同上。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6

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涵是指:以宪法为前提,国家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有关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的调整和法律支配的状态下进行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同时还要确保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获得执行和保证,也就是说要以“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作为民主政治的目标,从而使这种法律法规达到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行政的法制管理可谓是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针对政府行政机关本身进行约束的法制法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定准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总体而言,它是国家认可并认定的,用来对整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调整的准则和基础,用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职责进行监督。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一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二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三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法律规章。四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相关内容的法律规章。如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使命。使命和义务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其行为准则和基本关系列入到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当中,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主义阶段下的经济生活中的各项经济事业可以有序发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特征

(一)合理培养法治意识。“法治”是从罗马教中学习得来的一个社会核心理念。经过长时间的磨砺,法治经过绝对君主制阶段的破坏,但最终还是将力量制约的理念延续了下来,形成了法治的传统,为宪法的形成和人权的捍卫打下了不可磨灭的基础。对于正处于社会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期的中国而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阻碍就是行政机构的法治意识的淡薄和行政能力的缺失。因此,如何使政府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成为了政府管理体制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国务院相应的法规之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以及建设法治政府进入了一个重要时期,同时这也是法治的一个里程牌时刻。要使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就要大力加强学习和精神引导,从而达到培养地方政府人员的法治意识。特别突出强调的一点是:不同于法律知识的简单学习,法治意识的培养是需要从实践中逐渐积累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理论知识学习和法治意识培养相结合。此外,要更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对依法治国观念的进一步理解和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只有做到这些才可谓是做到了培养法治意识的真正效果。

(二)法制化的行政组织。我国政府行政组织是政务管理各项活动中的主要承担者和策划者,也就是行政的主要载体。除此之外,它存在的意义不只在于行政组织本身,它还关系到人民的义务和权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庞大的政府组织机关,就会带动与日俱增的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数目增长,国家的物力、人力、财力势必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从它的功能上来看,权力的分配和调整;职责权限的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属于它的动态属性,他们都直接关系着我国人民活动行为所受到的限制程度,甚至是影响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活动范围,是对人民所享受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经济产生的重要直接影响因素。因此,行政组织法治是行政法治的首要任务。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思考,这些消极的问题是出于组织法规范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备,政府行政机构和政府的权能配置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制约。因此,政府机构在行政职权行使的过程中要做到分化细化到每一层,每一个层次就应当有相应的组织法。目前从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设置来看,对于行使行政权力机关的职责方面、设置方面、地位方面,还有权限方面都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这主要是由宪法协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其进行约束的。由此可见,行政制度的改变首先要对行政组织法的作用进行强化,并要按照行政组织管理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制约的原则和条例来制定一整套有较强的权力管理制约机制的行政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从而达到促进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最终目的。

(三)法制化的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比立法权更为活跃。在我国,国家政府执政机关的排列中,行政管理机关是所有的部门中数目最多的,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的涉及面最广、行政机关拥有的工作人数最多,因此根据这些特性,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行政权在主动权上优于司法权,司法权始终追求“不讲真话”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具有了它的被动性。而行政权力是围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础,它可以积极主动地使人民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这就可以看到,行政权力的运行相较司法权而言是具有一定主动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权力的积极主动性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运行,那么依法治国理念也就失去了它的重要支柱。因此,如果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证,就要保障行政权力可以得以合理行使,也就是要依法行政,并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内容中。

(四)法制化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合法化,应该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权力、权力模式、方法、步骤、时间和秩序上,通过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的手段和行为。依法行政一方面要依靠一般的实体法律行政,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而且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更为重要。否则,实体的法律法规就会落空,依法行政也就有名无实了。由此可见,法制化的行政管理程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中国的行政当局已经开始重视行政程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自1994年以来,中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立法法》等,根据不同的行政立法,法律法规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它是具有较为完整程序内容的一部程序法。但就总体而言,单行程序法律所涉及的范围还是过于狭隘,不能保障执行大多数人的行政权力。如果要改变我国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我们就必须要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进行加强,使我国运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与其他众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如出一辙的主流趋势相适应,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健全一系列适应我国经济生活的政府管理行政程序法律法规。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积极意义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的真实。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权钱、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消极的不良现象,这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造成的,缺少有效的监督程序就很难保障权力的执行。因此,要实行依法行政,要树立以下几点观念。

(一)严格执法守法观念。行政机关的执行力是依法治国。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才能使行政权力更为合理和合法,从而能让行使权力的行为更加正当化。法治的内涵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目前的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核心就在于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依法为普通公民进行服务,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才是法治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意义所在。

(二)制约权力的必要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需要通过科学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治理权,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尤为重要的,行政的权限和权力都必须受相应规定的限制和特定的限制,权力只有在受到限制的条件下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制约,那么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也就是说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每个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约束下行使相应的权力。

(三)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梁慧星教授曾经指出:“国家利益应该是所有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势,国家权力不能有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因此,公民享有的一切行政权利都属于人权法律范围内的内容,都要受到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还需要通过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按照法治基本思想的需要和要求,行政机关有公权力的约束,可以适用于公众,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但这些义务设置为“法定权利”,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公民权利”为目的,行使一切权利。行政机关是权力的执行机关,权威是通过法律来表达其内涵和思想的。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它要求必须做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其中,合法的条件主要为:一是证据确凿,以事实为根据。二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以法律为准绳,适用于正确的法律法规。由于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进一步深化的认识,提出了依法行政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完全的解决。在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平衡现象等方面仍有法律意识的水平和素养。因此,为了使行政人员做任何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是合理的,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漫长的时期,来完善各项制度和建立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扎史七林 单位:大连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7

同志早就指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个论断成为我国在发展农业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建国60年来,我国已由一个农业国发展为一个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工业国,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从此,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质的飞跃。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六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水利事业走向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新时期。

2、建立完整的河道法规体系

加强河道法制建设,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法规和规章,从而保障河道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后,辽宁省先后制定了《辽宁省实施水法办法》、《防洪法实施办法》、《辽宁省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资源收费暂行办法》、《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等,这些办法出台后,为辽宁省的防洪建设提供了保障。但在目前,有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已不符合现行的河道管理现状,如《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等必须加快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此外,现行的维护费收费政策,在制定标准时没有进行较细致的甄别,没有考虑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企业的征收标准千篇一律,对个别企业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加快修改《辽宁省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实施细则》,使其更加完善。

3、建立高素质的河道执法收费体系

执法和收费是一个不可割的统一体,执法是收费的保障,而收费又必须依靠健全的水利法制做后盾。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施,一方面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必须运用执法手段,以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

建立良性的河道收费体系是水利产业发展的需要。水利行业承担着建设和管理两大任务,而水利工程建设是有限的,向管理要效益却是无限的。河道收费体系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利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辽宁省14个地级市全部成立了河道管理处,75个农业县区也全部成立了河道管理所,河道管理人员已有3800多人,河道执法人员将达到河道管理人员的1/3,但这些人员大部分都是多年从事水利工作,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得比较少,有的根本不了解依法收费的精髓所在,在工作中一旦遇到拒交的企业或法律政策等问题时,拿不出圆满的解释,拿不出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面对问题,往往束手无策,不懂得在法律依据充分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手段予以征收。因此,必须建立高素质的河道执法收费体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在全省建立专职执法收费队伍

一个富有效率的执法收费体系,必须要有一支专职的队伍作保障。这支队伍要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必须能够胜任自己担当的职责。队伍人员要由懂法律、懂业务、事业心、责任感都比较强的人组成,并进行严格的选拔、考核、任命,然后持证上岗。健全收费工作各项规范,建立奖惩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建成全省执法收费网络,严格依法收费,促进足额收取,实现收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目标化。3.2建立河道巡查制度

按照辽宁省河道管理权限、分别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道巡查制度,分类、分河段明确巡查人员和时间,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建立从计收到入库以至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应建立从计收及下达年度计划指标;票据的领、发、存、用;委托收取事项及要求;资金入库、使用、结算、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收取资金的监督及查询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

3.4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手段,促进执法收费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河道执法收费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约束和规范,并与水利工程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挂钩。当然,建立水利执法收费体系是涉及多环节、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工程,还需要投入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加强河道法制化建设是涉及河道自身发展的大事,只有建立严格的河道执法收费体系,河道事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河道事业才能越来越壮大。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8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一是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王相玲同志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于机构改革,我们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将普法办公室设在税政条法科,确保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明确职责,研究措施,推动普法工作。局党组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坚持制度定期议,发现问题及时议,重大问题现场议,特殊问题专题议。二是狠抓宣传,营造氛围。我们坚持普法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将日常财政普法成果运用到预算、执行、监督各项工作中去。对新出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专题学习,让广大财政干部和财会人员全面及时掌握新法律、新法规,用法律、法规指导财政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认真总结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使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是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局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学法内容,遇到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领导先学一步,人手一册,局领导亲自给广大干部讲法授课,取得良好效果。四是结合实际,制订规划。年初有安排,年中有落实,年末有总结,促使整个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五是明确目标,严格考核。科室长是第一责任人,年终考核验收,把普法工作与评先评优、年终奖励挂起钩来,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精心组织,狠抓培训一是抓好财政普法骨干的培训。几年来,先后请市司法局、市委党校和会计函授学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举办师资骨干法律培训班,专题讲授《宪法》、《行政处罚法》、《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知识,全市财政干部共1000多人参加了培训。五年来我们共派出200多人次参加了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抓好普法保障工作。几年来,在业务费紧张的情况下挤出必要的资金用于购买《财政普法读本》、《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共计1400余册,发放给每个干部职工,做到自学有教材,学习有场地,记录有本子。三是抓好普法培训工作。利用《会计法》颁发20周年之际,举办培训班,邀请省财政厅专家讲课。把每年的4月做为宣传教育月,组织有关人员上街进行宣传,有效促进了财政法律法规宣传的效果。

三、建章立制,依法理财近几年,我局狠抓支出改革,进行财政自我革命,年年都有新进展。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我局财政资金的运行真正体现了规范、透明、安全、便捷。我们完善了内控制度,制订了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内含24项制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由财政监督科对资金运转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预算制度,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深化了“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力度,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和党政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对预防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拓展监督理财内容,逐步实现对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内外收支、政府担保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全方位的监督与监管,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预警、监测、分析、保障、规范作用,提升了依法理财的层次和水平。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9

关键词:民办院校;教学管理;法制化

1民办院校法制化教学管理的提出

古人云:论治人之道,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在国家层面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法制化建设的今天,法制化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有效手段,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养教师教学管理水平的必需手段。法制化教学管理的工作量大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步普及,大多数民办学院师生规模逐渐扩大,法制化教学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广大人民群众也越来越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制化建设,尤其是教育,工作量随之增加。任课教师对法制教学工作重视度不够,法制教学工作是民办学院中较为重要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教师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未考虑到管理方法与制定的规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其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危害院校名誉。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法律意识淡泊,对法制与法律的了解不深,一方面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另一方面其本身因为不知法从而犯法。因此,法制化教学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民办学院法制化管理过程较复杂,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可以促进考风、学风的建设。有利于教师制定合理的大学生管理方法,随着国家重视法制化建设,法律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不合法的管理往往会导致问题,重视法制化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问题的出现。

2民办院校法制化教学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2.1民办院校管理者。“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民办高校对教学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强调服从意识,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导致教学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而民办高校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主要表现在:其一,片面强调学校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在校学生权利的保护。其二,将学校的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所谓法治管理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原则,就会放任在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其三,将学校法制化管理与思想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实施法制化管理就会削弱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这同样是不正确的。相反,学校的法制化管理离不开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们之间既不能对立,又不能互相替代。2.2民办院校内部制度建设落后。如果从法律的位阶上看,民办院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冲突规章制度,就都是无效的。实践中民办院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的案件也是存在的,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较多。2.3民办院校管理程序不够规范。民办院校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化的规章制度”。其表现在:对于如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越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虽有一些程序性的相关规定,但不够规范、不够细致、不够完整、不容易操作。

3民办院校法制化教学管理的方法

3.1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大学生的法制化教学管理基本解决策略是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使其了解法制条例以及法制化的内涵,以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高校的法制化教学管理体系。增强院师生的法制意识可以通过邀请法制化方面的专家进行开展讲座的形式加强全院师生对法制化的了解,使其对法制化了解之后加强其对法律的了解以及对其法制化知识进行一定的强化,使学生和教师能够在法制化观念的约束下,对校园法制化教学管理能进行相对应的配合,并更好地服务于校园法制管理。另一方面院校还可以通过增设法制相关的课程,通过法制化方面的学者对法制化知识进行全面理解,使大学生在没有犯错误之前就能按照相应规定的条例,提前发现自身错误的重要性,通过了解法律以做到师生自身守法。3.2以人为本转变教学管理理念。在高等教育改革快速发展下,教学管理传统思维和习惯,很少从法律角度对民办高校及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创新的思考,在对学生的教学管理上,仍然使用很传统的教学管理方法,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这种传统思维是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障碍,必须进行转变。同时,学生的法律自我意识在不断觉醒,当然,包括学生个体的觉醒和民办院校整体的觉醒,他们已经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教育已经形成冲突。3.3完善法制化管理建设。民办院校管理层是建设法制化教学管理的中心力量。当代高校只有在相关管理人员的正确引领下,才能有效进行高校师生法制教学管理。要想在高校中有效实施法制化的教学管理。一方面,获得相关管理人员的支持是必要条件之一,另一方面,高校管理层有必要认识到法制化教学管理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可以通过和传统的校园管理理念和方式进行的对比,然后可以比较充分得理解当代高校法制化教学管理对院校建设以及发展的重要性。在高校法制化的教学管理的建设中,相关的高校管理人员应该对法制化教学管理有足够的重视,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条列,并加快促进法制化教学管理的落实,以更为合理的方法取代不合理的传统校园管理方式,以配合国家层面对于依法治国国策的落实。

4结束语

现如今在国家层面重视从基层落实法制化,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的今天,作为社会人才主要的培养以及输出基地的高等院校,进行法制化教学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法制化管理与法制化意识更是有利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与师生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张中华.依法治校视域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法制化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海洋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所在。21世纪是海洋经济,向海洋进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这是21世纪人类实践活动的主题。在海洋实践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实现海洋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发展趋势。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海洋管理的区别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为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发展经济,对国家各种海洋实践活动和海洋事业的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一切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的职能化、专业化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其管理的客体是海洋渔业与运输业,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海洋药业的生产研究等一切经济活动。比如,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海洋开发商的设立、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税务局对海洋开发商的税务管理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活动,卫生检疫机关对海洋药物生产的管理活动等。海洋经济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海洋的经济秩序。海洋经济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经济管理独立后两者仍然存在某些渗透关系。海洋经济关系既需要经济法调整,也要受行政法调整。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专门机关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海洋司法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管理对象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种是海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危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两种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据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来调整海洋实践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1]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也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不仅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刑事制裁。[2]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好,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下面仅就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法规作一简要的分类介绍。

海洋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上,可分为专门适用于海洋领域的和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属于专门适用海洋领域,其空间效力只限于我国管辖海域。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上,可分为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制度是确定我国在各个不同的管辖海域内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国际社会的全面的权利主张,不是针对调整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而是总的权利主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海域内的各个方面。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仅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或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相对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又可将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大体划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海洋调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执法管理活动中,海洋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指挥、领导、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和身体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海洋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综合和专业上的分工与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体系十分复杂,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也并非都是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机关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职权性质,可以区分为海洋立法机关、海洋行政机关和海洋执法机关。1

海洋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家执行机关。海洋行政机关专指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国家政府部门在海洋管理活动中同时兼有立法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在我国,还有专门承担某项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如,海洋局、交通局、渔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权力,他们所承担的海洋管理的任务,也只是整个国家海洋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海洋执法机关狭义地讲,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广义地讲,还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纠察、海上防务之类的军事机构。在我国,与各类海洋活动有着全面紧密联系的海洋执法机关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纠察作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海洋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体现国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规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如海洋监察部门、海洋渔政部门、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海上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各种人类的海洋实践活动。它是以海洋为劳动对象和以海洋为活动媒介的人的实践活动。政府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只是引导和支持人们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从事对自然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内部管理活动。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海上活动是指行为发生地点在海洋上的一切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和以海洋为媒介的其他活动,如,航海、海洋港口作业、海洋旅游、海洋商业、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人类在陆上的一切活动都与海洋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涉海的活动,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纳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决定它只能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对海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理,那些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管不了的。再则,海洋沿岸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许多情况下只是诸多行为后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次要的一部分,由谁来管以及怎样管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常常回出现对同一个被管理者争管、漏管的现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的海岸活动主要有:工业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城市废水和垃圾的排放,处于各种目的的围海造地、河口淤积、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设、砍伐树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者如果没有对自身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管理队伍的廉洁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这是现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机构的设置、机关职能的配制、运行机制、决策及管理程序、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培训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应该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这里的“严”是严肃、严明和严格的意思,决不是“严刑峻法”和“处罚从严”的意思。至于是否从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实现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特殊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1

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这里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此种“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并非全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向较完善阶段转变的时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适当,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行政听政制度、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制度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司法、民主监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运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开(openness),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海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海洋行政公开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海洋行政效率原则。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海洋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海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包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海洋行政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意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发生无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贯彻合法性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海洋执法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机关或者是依法委托授权的机关。二是海洋执法机关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定、判决才是有效的。四是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包括“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都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公务员之家: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

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鹿守本编著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王一军编著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陈志平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