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论文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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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论文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1

城市化是现代化过程中最富生气和活力的形态之一,产业革命以来城市化浪潮靡满全球的社会现实已充分证明其本身的普遍性。与此同时,在人文社会科学界,至少有社会学、人口学、地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对此给予热情的关注。纷繁复杂的城市化理论,林林总总的城市化研究成果,又使“城市化”概念本身显得模糊不清,甚或无所适从。大体而言,社会学家从人类行为方式的角度考察,认为城市化是人们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化的过程;人口学家强调城市化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地理学家视城市化为一种地理景观,认为城市化是乡村地域向城市地域的转化过程;经济学家侧重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认为城市化是人们从农业向非农业部门转变的过程;历史学家则认为,城市化是一个变传统农业社会为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过程。

应当说,从不同学科的基本特征出发,给予“城市化”不同的概念和内涵,是学术史上的正常现象。值得重视的是,无论学者们给予“城市化”多少不同的概念,有一种“较为主要的提法”已被多数学科所接受,这就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即为城市化,因为,社会是一个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口集团,城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必定集中一定数量的人口;而人口集中的来源必然来自农村。较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埃尔德里奇(h.t.eidridge)认为:人口集中的过程就是城市化的全部含义。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就不断发展。人口停止向城市集中,城市化亦随即停止。(注:参见于洪俊、宁越敏:《城市地理概论》,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8页。)《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

城市化(urbanization)一词,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这个集中化的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个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充。(注: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城市研究室选编:《国外城市科学文选》,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由此可见,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乃是城市化的核心所在。

城市化也是中国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城市史研究在国内外的普遍展开,人口流动与中国近代城市化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应的成就,对此进行学术史意义上的检讨,或许会对中国近代城市史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检讨中外学者关于中国近代人口流动与城市化的研究历程,以本世纪70年代为分界,我将此分为两个阶段。

早在本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现象即已引起学界重视。然而,直至70年代初的整整半个世纪中,本领域的研究仍然主要停留在有关资料的整理方面,“足够系统的研究”尚未出现。著名社会学家陈达先生在其“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的英文本《现代中国人口》中如此写道:

国内的迁徙运动,是最普通的一种移民运动。在近几十年来,一直进行着乡村与都市的人口移动,这种移动的结果,不断地使许多年青人从乡村徙入都市里,包括长江流域和沿海各城市如上海、无锡、汉口、广州及天津等地。潮水似的继续不断的徙民都是来自乡间的。虽然移民运动的进行,其吸引力及离心力究是如何,还没有足够系统的研究,但大量人口朝向都市流入,确是普遍的事实。(注: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88页。)

国内对本研究领域的关注首先出现在20、30年代活跃的社会学界。192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首开中国城市社会学的先河,该书简明扼要地指出了都市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介绍了西方都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对都市经济、人口、区域和控制进行了初步论述。一些研究中国人口问题的著作也开始涉及此一领域,如1922年由上海世界书局印行的黎世衡的《历代户口通论》,就有根据海关报告整理的各商埠人口资料和10万人口以上都市表。193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仕廉《中国人口问题》(此书为作者在燕京大学所讲“中国社会问题”之一部分),列有“城乡人口之分布”一节并对当时中国城乡人口比重作出估计。

20年代以降,农民离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严重问题之一,初步统计对此进行研究的论文至少在20篇以上。其中最有份量者,乃是《东方杂志》第三十四卷,第十五号(1937年8月),第二十二——二十四号(1937年12月)连载的吴至信的《中国农民离村问题》专文。该文分农民离村之时代背景、原因、数字分析、出路、社会影响、展望、结论七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另一篇重要的研究论文是地理学家竺可桢先生的《论江浙两省人口之密度》(《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一号1926年1月),该文在研究江浙两省人口密度的基础上,对江浙地区人口在一万至十万以上的城邑进行统计分类,并与全国及世界主要国家进行了对比。

日本学者对本领域的研究具有自己的学术风格。20-70年代,加藤繁、佐伯富、中村治兵卫等人对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中国的集市作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其中一些论文对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集市人口作出了统计或估计。(注:参见(美)施坚雅(skinner)“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注释20,原文载skinner.g.w.ed: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staofarduniversitypress,1977。按,笔者至少见到施坚雅此文的三种中译本,即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2辑;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出版《城市史研究》第1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式》。惟《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有注释译文,后两种均删去未刊(或未译?),亦属憾事。本文以下引用施坚雅此文者,均依前者。)加藤繁的《清代村镇的定期市》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该文根据康熙、乾隆以来,以至光绪、宣统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方志,考察了直隶(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东、广西七省各州县的定集市,并尽可能地估计了各州县定集市的平均人口。(注:原文载1936年2月《东洋学报》第23册第2分册,中译文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另一位不应忘记的日本学者是饭田茂三郎。1934年10月,根据饭田茂三郎在“望月军四郎氏基金中国问题讲座”的演讲稿,由洪炎秋、张我军合译《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由北平(北京)人人书店刊行,该书专辟“中国人口的都市和村落别的构成”一节,对30年代初的中国都市化提出看法。另外,在1929年《社会月刊》第一卷第六号上,还刊登过曾任上海《每日新闻》及《上海周报》记者的田中忠夫《中国农民的离村问题》一文,该文分农民离村的沿革、农民离村的数量、农民离村的质量,农民离村的原因、农民离村的类别、农民离村的时期、农民离村的职业、农民离村的影响,共八章近两万言,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比吴至信同题文章早8年)。

大洋彼岸美国学者也对本领域资料的整理和初步研究作出了贡献。笔者所见最早的此类资料整理是夏之时(fatherrichard)的《中华坤舆详志》,辑录范围主要限于20世纪头十年。(注:father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ofchineseempire.)此后40年均有城市人口资料的论著出现:如史杜弗(stuffer)在《中华归主》中辑录了1922年的数据;(注:stuffer:thechristionoccupationofchina.)杜格谢夫(boris.p.torgasheff)在其论文《中国城市人口》中辑录了1920年代末的城市人口资料;(注:borisp.torgasheff:townpopalationinchina,thechinacriticapril3.1930)gleent·trewartha则综合40年代以前的各种资料,著有《中国城市:数量与分布》;此类资料集大成者乃为莫里斯·b·厄尔曼(ullman,morrisb)的著作《大陆中国的城市1953-1958》。施坚雅和珀金斯(dwighth·perkins)均认为此书是此类资料最为完整的一部。(注:参见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54-55页,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6页。)

70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中最富理论色彩的是施坚雅的集市体系理论。1964-1965年施坚雅的长文《中国农村的集市贸易和社会结构》连载于《亚洲研究学刊》(注:skinner.marketingandsocialstructureinruralchina,journalofasiastudies24.1-3。),在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walterchirstaller)中心地理论的基础上,施坚雅根据其在1949-50年间在四川成都东南25公里处的集市高店子所作的田野调查以及对许多定居海外的大陆移民的采访,并参阅各地方志和其他出版物,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同下一级的中心地相比,上一级的中心地能够提供更为专门化的货物供应,并拥有更为广阔的腹地。据此,施氏还划分出了五个等级的中心地:基层集市、中型集市、中心集市、地方城市、区域城市。

应当说,40年代陈达先生概括的本领域缺乏“足够系统的研究”局面一直沿续到70年代。1966年,新当选的美国亚洲研究会主席奈特·毕乃德在其题为《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的就职演说中,仍然不无遗憾地讲道: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近代交通运输和商业的扩展以及十九世纪末以来近代工业的扩展,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非同一般的刺激。虽然这种发展与现代化的大部分其他方面的发展一样,首先出现在外国控制的通商口岸,但在1919年以前,纯粹的中国城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成长起来。遗憾的是,这个时期中国人口的可靠数据几乎没有,也几乎没有人去把分散的资料收集起来,以说明城市化的趋势。(注: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译文见(美)西里尔·e·希等主编《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版,第218页。)

七十年代后,本领域研究开始打破长期沉寂的局面,而新局面的出现首先来自美国汉学界。

大体而言,七十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主要受费正清(johnk.fairbank)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impact-respensemodel)和利文森(joesphr.levenson)为代表的“传统——近代”模式(tradition-modernitymodel)的影响,认为中国社会基本上处于一个长期停滞的状态,循环往复而缺乏突破传统社会框架的内部动力,只有到19世纪中叶遭遇西方冲击后,才发生向近代社会演变的剧变,柯文(paula.cohen)批评其为典型的“西方中心论”。六、七十年代之交,在美国方兴未艾的历史反思潮流中,年轻一代的史学家一面尖锐地批评“西方中心论”的弊端,一面又倡导以中国为出发点,以实证的研究成果向其发起挑战。柯文将此概括为“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并将其特点归纳为四点:

(1)从中国而不是从西方着手来研究中国历史,并尽量采取内部的(即中国的)而不是外部的(即西方的)准绳来决定中国历史哪些现象具有历史重要性:(2)把中国按“横向”分解为区域、省、州、县与城市,以展开区域与地方历史的研究;(3)把中国社会再按“纵向”分解为若干不同阶层,推动较下层社会历史(包括民间与非民间历史)的撰写;(4)热情欢迎历史学以外诸学科(主要是社会科学,但也不限于此)中已形成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巧,并力求把它们和历史分析结合起来。(注: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5页。)

斯坦福大学人类学系的“怪杰”施坚雅先生是“中国中心观”的代表人物,而其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注:g.williamskinner,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7.)则将晚清城市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该书按不同主题分为三编,每编各收入论文五、六篇,并冠以施坚雅所撰的专题导言,其中施氏本人的《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城市与地方体系层次》、《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等重要论文均收入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诺顿·金斯伯格(nortonginsburg)评论道:“此书标志着对中国城市的研究,已经跳出了晦涩难懂的传统汉学的窠臼,开始进入了历史社会科学的比较城市研究的轨道。”(注:引自陈桥驿:《读〈中国王朝时代晚期的城市〉的两篇书评》,载《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施坚雅对晚清城市史研究的最大贡献是其提出的区域体系理论(regionalsystemtheory),在他看来,“工业化前期,以中国作为整体的全国城市化率实际上几乎毫无意义,要重新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各个区域出发。”(注:《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1页。)按照河流系统从支脉到干流的层次,施坚雅将中国划分为九大区域:长江下游、岭南、东南、西北、长江中游、华北、长江上游、云贵及东北(施氏认为,19世纪90年代以前,此区尚在开发之中,不宜列为完整地域进行系统分析)。施坚雅的这种划分,不仅打破了传统以政治边界(即省份)划分中国的方法,而且改变了自2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认为中国城市化无从谈起的韦伯模式,其意义重大且影响巨深。施坚雅的理论并没有停止于此,他还在其宏观区域理论中引入了中心边际论,即每一个宏观区域都包括中心和边际两大部分。中心地区是人口众多,耕地面积较大,交通运输发达的大城市所在地;而边际地区则是较中心地区各方面均为萧条的、联系较为松散的地区。换言之,人口和资源往往集中在中心地区,并随着从中心向边际地带外移越来越稀落。柯文对此评论说:“在我看来,施坚雅取向的最大优点在于他同时突出了各个区域之间以及每一区域内部的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之间,在空间与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注:柯文前揭书,第145页。)应当说,施坚雅的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例如许多学者对施氏理论忽略各巨区(macroregion)间的联系,忽略全国性因素在区域研究中的重要性就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注:barbarasand.ramonh.myers,thespatialapproachtochinesehstory:atest.journalofasianstudies(aug,1986).gilbertrozman,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不能忽略的是,施坚雅的理论受到过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glbertrozman)的影响。(注:有关罗兹曼的介绍,可参见郑羽:《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吉·罗兹曼教授》,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3期。)罗兹曼在1973年出版的《清代中国和德川幕府时代日本的城市网络》(注:clbretrozman,urbannetworksinch''''ingchinaandtokugawajapa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3.此书由罗兹曼先生赐寄,谨致谢意。)中创立了城市空间网络学说。罗兹曼认为,在中日两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化明显落后于日本,在此书的扉页,他特别绘制了两个金字塔形的图形来说明中日两国城市结构的差异。罗兹曼强调,由于中国人口集中于城镇和乡村,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寥寥可数,因而金字塔的形状是“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这种城市网络,使中国难以形成一体化的城市体系,从而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日本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9世纪初期开始,伴随着各地大城市的出现,农村的集市却呈衰微之势,日本的城市网络表现为规格的金字塔形状。中日两国城市网络的差异,正表现在城市化指数的巨大差异,罗氏认为,18世纪日本的城市化指数已是中国的两倍多,之后的一个多世纪内,这种差距愈发加大。

还应注意的是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珀金斯的相关成果。珀金斯在60年代末出版的《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注:perkins.dwight,agriculturaldverlopmentinchina,1368-1968,chicago:aldine,中译本由伍丹戈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中,曾专辟《城市人口资料,1900-1958》一节作为附录,罗列了约1900-1910年、20年代初期、1938年、1953年、1957年、1958年6个年份(代)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数据,并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也是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化的重要参考资料。

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教授赵冈先生长期致力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据笔者陋见,80年代后赵冈先生对中国城市史研究给予关注,1983年作者的长篇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城市人口》在台湾《食货月刊》第13卷第3-4期发表,可以视其为城市人口的代表作。该文估算了自战国迄至近代的城市人口,并判断中国历史上城市人口的发展有两个重大的转折点,即十二世纪的南宋和十九世纪的清末。他认为,南宋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2.4%是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至19世纪中叶降至最低点。90年代初,《历史研究》杂志又发表了赵文《从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城市史》(注:《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1995年,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又出版了赵冈先生的《中国城市发展史论》收录了他有关中国城市史研究的主要成果。

最后,有关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的个案著作,最应注意的是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学教授罗威廉(wlillan,t.rowe)有关汉口的两本著作,即1984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1989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区1976-1985》。(注:williamt.rowe,hankow:commerceand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4;hankow:conflictandcommunityinachinesecity,1796-1895,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9.)其中,在1989年的著作中,罗威廉在第一个部分就将“城市人口”作为重点首先进行了讨论,涉及到汉口城市人口总量、人口移动、人口异质度增强等问题,以便展开对其冲突与社区主题的讨论。罗威廉此书还以汉口为个案深入探讨了八、九十年代以来风靡美国汉学界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范畴,正如杨念群先生概括的那样:“罗威廉的汉口研究以史实勾勒出了一幅国家向社会公域让渡权益的斑斓画面。”(注: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载《中国书评》,1995年5月总第5期。)

台湾学者刘石吉对江南市镇研究多有贡献,其《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198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收入作者有关江南地区专业市镇、太平天国后市镇发展、市镇数量分析三篇论文,其中即有“市镇人口的一个估计”。又,台湾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项目,迄今所出版的湖北、山东、闽浙台、湖南、江苏、安徽六种,均有对人口及城市化的专门论述。

七、八十年代之交,伴随着国内史学研究新局面的出现,“中国城市史研究进入前所未有的繁盛时期”(张仲礼语)。“七五”期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小组将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四城市历史列为重点研究课题。进入90年代,大部头的四城市研究专著陆续问世;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论文10年间已超出千篇;各种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讨论会在各地相继召开;专门的《城市史研究》杂志应运而生。有学者预言,城市史有可能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突破口。

虽然本领域的研究只被视为中国近代城市史研究的一项内容,但其成果也足以令人欣喜。除“七五”期间被列为重点研究的四城市史均辟专章或专节对城市人口以专门论述外,(注: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99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罗澍伟主编《天津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还出版了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大城市人口研究的专题著作:邹依仁的《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1980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李竞能主编的《天津人口史》1990年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韩光辉的《北京历史人口地理》199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另外拙著《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六卷、史明正《近代化的北京城——城市建设与社会变革》、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唐振常主编《上海史》、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茅家琦主编《横看成岭侧成峰——长江下游城市近代化的轨迹》、以及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何一民《中国城市史纲》、顾朝林《中国城镇体系——历史、现状、展望》、胡焕庸等《中国人口地理》、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等专著也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本领域的研究。有关江南市镇研究的论著也有两部: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

与有关专著相比,本领域的学术论文相对为少,初步统计不过30余篇。1989年拙文《略论中国近代的人口城市化》或许是最早涉及本领域的学术论文,此文初步论述了中国古代城市化水平领先,近代落伍的史实,并对近代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模式及城市化与近代化的关系提出了拙见,虽不免粗略缺陷,似亦抛砖引玉。90年代后,本领域的学术论文逐渐增多,其中乐正先生的《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的城市化问题(1840-1911)》及《近代城市发展的主题与中国模式》对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启动与迟滞、近代城市化、城市近代化及中国近代的城市化发展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宫玉松《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研究》对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的概况、原因、特点也有粗略的罗列和论述;王跃生《近代中国人口地区流动》,以人口城乡流动为主线,论述了人口流动的形式及流动者身份、流动人口的归宿及地域构成两个问题;张景岳《北洋政府时期的人口变动与社会经济》也对此期人口城市化的加速与社会经济的近代化趋势有概略阐述;张庆军《民国时期都市人口结构分析》就民国时期都市人口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婚姻结构、职业结构、教育结构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有关农民离村问题的研究则有王文昌《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民离村问题》和鲁西奇《中国近代农民离土现象浅析》两文。(注:以上可谓本领域的综合研究成果,分见《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中山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天津社会科学》1992第2期;《中国人口科学》1989年第6期;《人口经济》1991年第4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近代中国》第3辑;《民国档案》1992年第1期;《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个案的城市人口研究论文也时有发表,主要有:周源和、吴申元《上海历史人口研究》、王跃生《清代北京流动人口初探》、戴一峰《近代福建的人口迁移与城市化》、沈毅《近代大连城市人口略论》、竺菊英《论近代宁波人口流动及其社会意义》、吕实强《清末民初期间四川城市的发展》、何一民《近代成都城市人口发展述论》、徐曰彪《近代香港人口》、王笛《清代重庆移民、移民社会与城市发展》、吉石羽《传统期之天津城居人口探析》、张利民《论近代天津城市人口的发展》、许擅《16-19世纪山东人口的非农业化趋势》等。(注:分见《复旦学报》1995年第4期;《人口经济》1989年第6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2期;《江海学刊》1993年第5期;《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3期;《城市史研究》第1、2、4、11-12辑。)另外,笔者所见的未刊论文尚有杜语博士的毕业论文《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研究》、夏明方博士的毕业论文《灾害、环境与民国乡村社会》、马学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1368-1911年江南地区分析》等,也对本领域问题有所研究。

对于明清以来城镇的研究,尤其是对江南城镇的研究可谓成果斐然。涉及本领域的两篇综论性的城镇研究论文是黄苇《中国近代集镇墟集的兴衰存废问题》和慈鸿飞的《近代中国镇、集发展的数量问题》。(注:分见《学术月刊》1979年第3、4期;《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至于地区性和个案城镇的研究论文至少在数百篇以上,兹不赘录。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2

城市化是现代化过程中最富生气和活力的形态之一,产业革命以来城市化浪潮靡满全球的社会现实已充分证明其本身的普遍性。与此同时,在人文社会科学界,至少有社会学、人口学、地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对此给予热情的关注。纷繁复杂的城市化理论,林林总总的城市化研究成果,又使“城市化”概念本身显得模糊不清,甚或无所适从。大体而言,社会学家从人类行为方式的角度考察,认为城市化是人们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化的过程;人口学家强调城市化是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地理学家视城市化为一种地理景观,认为城市化是乡村地域向城市地域的转化过程;经济学家侧重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认为城市化是人们从农业向非农业部门转变的过程;历史学家则认为,城市化是一个变传统农业社会为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过程。

应当说,从不同学科的基本特征出发,给予“城市化”不同的概念和内涵,是学术史上的正常现象。值得重视的是,无论学者们给予“城市化”多少不同的概念,有一种“较为主要的提法”已被多数学科所接受,这就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即为城市化,因为,社会是一个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口集团,城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必定集中一定数量的人口;而人口集中的来源必然来自农村。较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埃尔德里奇(h.t.eidridge)认为:人口集中的过程就是城市化的全部含义。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就不断发展。人口停止向城市集中,城市化亦随即停止。(注:参见于洪俊、宁越敏:《城市地理概论》,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8页。)《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

城市化(urbanization)一词,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这个集中化的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个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充。(注: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城市研究室选编:《国外城市科学文选》,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由此可见,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乃是城市化的核心所在。

城市化也是中国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城市史研究在国内外的普遍展开,人口流动与中国近代城市化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应的成就,对此进行学术史意义上的检讨,或许会对中国近代城市史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检讨中外学者关于中国近代人口流动与城市化的研究历程,以本世纪70年代为分界,我将此分为两个阶段。

早在本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现象即已引起学界重视。然而,直至70年代初的整整半个世纪中,本领域的研究仍然主要停留在有关资料的整理方面,“足够系统的研究”尚未出现。著名社会学家陈达先生在其“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的英文本《现代中国人口》中如此写道:

国内的迁徙运动,是最普通的一种移民运动。在近几十年来,一直进行着乡村与都市的人口移动,这种移动的结果,不断地使许多年青人从乡村徙入都市里,包括长江流域和沿海各城市如上海、无锡、汉口、广州及天津等地。潮水似的继续不断的徙民都是来自乡间的。虽然移民运动的进行,其吸引力及离心力究是如何,还没有足够系统的研究,但大量人口朝向都市流入,确是普遍的事实。(注: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88页。)

国内对本研究领域的关注首先出现在20、30年代活跃的社会学界。192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首开中国城市社会学的先河,该书简明扼要地指出了都市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介绍了西方都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对都市经济、人口、区域和控制进行了初步论述。一些研究中国人口问题的著作也开始涉及此一领域,如1922年由上海世界书局印行的黎世衡的《历代户口通论》,就有根据海关报告整理的各商埠人口资料和10万人口以上都市表。193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仕廉《中国人口问题》(此书为作者在燕京大学所讲“中国社会问题”之一部分),列有“城乡人口之分布”一节并对当时中国城乡人口比重作出估计。

20年代以降,农民离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严重问题之一,初步统计对此进行研究的论文至少在20篇以上。其中最有份量者,乃是《东方杂志》第三十四卷,第十五号(1937年8月),第二十二——二十四号(1937年12月)连载的吴至信的《中国农民离村问题》专文。该文分农民离村之时代背景、原因、数字分析、出路、社会影响、展望、结论七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另一篇重要的研究论文是地理学家竺可桢先生的《论江浙两省人口之密度》(《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一号1926年1月),该文在研究江浙两省人口密度的基础上,对江浙地区人口在一万至十万以上的城邑进行统计分类,并与全国及世界主要国家进行了对比。

日本学者对本领域的研究具有自己的学术风格。20-70年代,加藤繁、佐伯富、中村治兵卫等人对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中国的集市作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其中一些论文对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集市人口作出了统计或估计。(注:参见(美)施坚雅(skinner)“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注释20,原文载skinner.g.w.ed: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staofarduniversitypress,1977。按,笔者至少见到施坚雅此文的三种中译本,即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2辑;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出版《城市史研究》第1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式》。惟《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有注释译文,后两种均删去未刊(或未译?),亦属憾事。本文以下引用施坚雅此文者,均依前者。)加藤繁的《清代村镇的定期市》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该文根据康熙、乾隆以来,以至光绪、宣统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方志,考察了直隶(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东、广西七省各州县的定集市,并尽可能地估计了各州县定集市的平均人口。(注:原文载1936年2月《东洋学报》第23册第2分册,中译文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另一位不应忘记的日本学者是饭田茂三郎。1934年10月,根据饭田茂三郎在“望月军四郎氏基金中国问题讲座”的演讲稿,由洪炎秋、张我军合译《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由北平(北京)人人书店刊行,该书专辟“中国人口的都市和村落别的构成”一节,对30年代初的中国都市化提出看法。另外,在1929年《社会月刊》第一卷第六号上,还刊登过曾任上海《每日新闻》及《上海周报》记者的田中忠夫《中国农民的离村问题》一文,该文分农民离村的沿革、农民离村的数量、农民离村的质量,农民离村的原因、农民离村的类别、农民离村的时期、农民离村的职业、农民离村的影响,共八章近两万言,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比吴至信同题文章早8年)。

大洋彼岸美国学者也对本领域资料的整理和初步研究作出了贡献。笔者所见最早的此类资料整理是夏之时(fatherrichard)的《中华坤舆详志》,辑录范围主要限于20世纪头十年。(注:father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ofchineseempire.)此后40年均有城市人口资料的论著出现:如史杜弗(stuffer)在《中华归主》中辑录了1922年的数据;(注:stuffer:thechristionoccupationofchina.)杜格谢夫(boris.p.torgasheff)在其论文《中国城市人口》中辑录了1920年代末的城市人口资料;(注:borisp.torgasheff:townpopalationinchina,thechinacriticapril3.1930)gleent·trewartha则综合40年代以前的各种资料,著有《中国城市:数量与分布》;此类资料集大成者乃为莫里斯·b·厄尔曼(ullman,morrisb)的著作《大陆中国的城市1953-1958》。施坚雅和珀金斯(dwighth·perkins)均认为此书是此类资料最为完整的一部。(注:参见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54-55页,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6页。)

70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中最富理论色彩的是施坚雅的集市体系理论。1964-1965年施坚雅的长文《中国农村的集市贸易和社会结构》连载于《亚洲研究学刊》(注:skinner.marketingandsocialstructureinruralchina,journalofasiastudies24.1-3。),在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walterchirstaller)中心地理论的基础上,施坚雅根据其在1949-50年间在四川成都东南25公里处的集市高店子所作的田野调查以及对许多定居海外的大陆移民的采访,并参阅各地方志和其他出版物,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同下一级的中心地相比,上一级的中心地能够提供更为专门化的货物供应,并拥有更为广阔的腹地。据此,施氏还划分出了五个等级的中心地:基层集市、中型集市、中心集市、地方城市、区域城市。

应当说,40年代陈达先生概括的本领域缺乏“足够系统的研究”局面一直沿续到70年代。1966年,新当选的美国亚洲研究会主席奈特·毕乃德在其题为《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的就职演说中,仍然不无遗憾地讲道: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近代交通运输和商业的扩展以及十九世纪末以来近代工业的扩展,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非同一般的刺激。虽然这种发展与现代化的大部分其他方面的发展一样,首先出现在外国控制的通商口岸,但在1919年以前,纯粹的中国城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成长起来。遗憾的是,这个时期中国人口的可靠数据几乎没有,也几乎没有人去把分散的资料收集起来,以说明城市化的趋势。(注: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译文见(美)西里尔·e·希等主编《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版,第218页。)

七十年代后,本领域研究开始打破长期沉寂的局面,而新局面的出现首先来自美国汉学界。

大体而言,七十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主要受费正清(johnk.fairbank)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impact-respensemodel)和利文森(joesphr.levenson)为代表的“传统——近代”模式(tradition-modernitymodel)的影响,认为中国社会基本上处于一个长期停滞的状态,循环往复而缺乏突破传统社会框架的内部动力,只有到19世纪中叶遭遇西方冲击后,才发生向近代社会演变的剧变,柯文(paula.cohen)批评其为典型的“西方中心论”。六、七十年代之交,在美国方兴未艾的历史反思潮流中,年轻一代的史学家一面尖锐地批评“西方中心论”的弊端,一面又倡导以中国为出发点,以实证的研究成果向其发起挑战。柯文将此概括为“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并将其特点归纳为四点:

(1)从中国而不是从西方着手来研究中国历史,并尽量采取内部的(即中国的)而不是外部的(即西方的)准绳来决定中国历史哪些现象具有历史重要性:(2)把中国按“横向”分解为区域、省、州、县与城市,以展开区域与地方历史的研究;(3)把中国社会再按“纵向”分解为若干不同阶层,推动较下层社会历史(包括民间与非民间历史)的撰写;(4)热情欢迎历史学以外诸学科(主要是社会科学,但也不限于此)中已形成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巧,并力求把它们和历史分析结合起来。(注: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5页。)

斯坦福大学人类学系的“怪杰”施坚雅先生是“中国中心观”的代表人物,而其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注:g.williamskinner,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7.)则将晚清城市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该书按不同主题分为三编,每编各收入论文五、六篇,并冠以施坚雅所撰的专题导言,其中施氏本人的《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城市与地方体系层次》、《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等重要论文均收入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诺顿·金斯伯格(nortonginsburg)评论道:“此书标志着对中国城市的研究,已经跳出了晦涩难懂的传统汉学的窠臼,开始进入了历史社会科学的比较城市研究的轨道。”(注:引自陈桥驿:《读〈中国王朝时代晚期的城市〉的两篇书评》,载《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施坚雅对晚清城市史研究的最大贡献是其提出的区域体系理论(regionalsystemtheory),在他看来,“工业化前期,以中国作为整体的全国城市化率实际上几乎毫无意义,要重新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各个区域出发。”(注:《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1页。)按照河流系统从支脉到干流的层次,施坚雅将中国划分为九大区域:长江下游、岭南、东南、西北、长江中游、华北、长江上游、云贵及东北(施氏认为,19世纪90年代以前,此区尚在开发之中,不宜列为完整地域进行系统分析)。施坚雅的这种划分,不仅打破了传统以政治边界(即省份)划分中国的方法,而且改变了自2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认为中国城市化无从谈起的韦伯模式,其意义重大且影响巨深。施坚雅的理论并没有停止于此,他还在其宏观区域理论中引入了中心边际论,即每一个宏观区域都包括中心和边际两大部分。中心地区是人口众多,耕地面积较大,交通运输发达的大城市所在地;而边际地区则是较中心地区各方面均为萧条的、联系较为松散的地区。换言之,人口和资源往往集中在中心地区,并随着从中心向边际地带外移越来越稀落。柯文对此评论说:“在我看来,施坚雅取向的最大优点在于他同时突出了各个区域之间以及每一区域内部的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之间,在空间与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注:柯文前揭书,第145页。)应当说,施坚雅的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例如许多学者对施氏理论忽略各巨区(macroregion)间的联系,忽略全国性因素在区域研究中的重要性就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注:barbarasand.ramonh.myers,thespatialapproachtochinesehstory:atest.journalofasianstudies(aug,1986).gilbertrozman,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不能忽略的是,施坚雅的理论受到过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glbertrozman)的影响。(注:有关罗兹曼的介绍,可参见郑羽:《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吉·罗兹曼教授》,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3期。)罗兹曼在1973年出版的《清代中国和德川幕府时代日本的城市网络》(注:clbretrozman,urbannetworksinch''''ingchinaandtokugawajapa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3.此书由罗兹曼先生赐寄,谨致谢意。)中创立了城市空间网络学说。罗兹曼认为,在中日两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化明显落后于日本,在此书的扉页,他特别绘制了两个金字塔形的图形来说明中日两国城市结构的差异。罗兹曼强调,由于中国人口集中于城镇和乡村,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寥寥可数,因而金字塔的形状是“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这种城市网络,使中国难以形成一体化的城市体系,从而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日本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9世纪初期开始,伴随着各地大城市的出现,农村的集市却呈衰微之势,日本的城市网络表现为规格的金字塔形状。中日两国城市网络的差异,正表现在城市化指数的巨大差异,罗氏认为,18世纪日本的城市化指数已是中国的两倍多,之后的一个多世纪内,这种差距愈发加大。

还应注意的是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珀金斯的相关成果。珀金斯在60年代末出版的《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注:perkins.dwight,agriculturaldverlopmentinchina,1368-1968,chicago:aldine,中译本由伍丹戈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中,曾专辟《城市人口资料,1900-1958》一节作为附录,罗列了约1900-1910年、20年代初期、1938年、1953年、1957年、1958年6个年份(代)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数据,并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也是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化的重要参考资料。

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教授赵冈先生长期致力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据笔者陋见,80年代后赵冈先生对中国城市史研究给予关注,1983年作者的长篇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城市人口》在台湾《食货月刊》第13卷第3-4期发表,可以视其为城市人口的代表作。该文估算了自战国迄至近代的城市人口,并判断中国历史上城市人口的发展有两个重大的转折点,即十二世纪的南宋和十九世纪的清末。他认为,南宋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2.4%是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至19世纪中叶降至最低点。90年代初,《历史研究》杂志又发表了赵文《从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城市史》(注:《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1995年,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又出版了赵冈先生的《中国城市发展史论》收录了他有关中国城市史研究的主要成果。

最后,有关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的个案著作,最应注意的是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学教授罗威廉(wlillan,t.rowe)有关汉口的两本著作,即1984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1989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区1976-1985》。(注:williamt.rowe,hankow:commerceand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4;hankow:conflictandcommunityinachinesecity,1796-1895,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9.)其中,在1989年的著作中,罗威廉在第一个部分就将“城市人口”作为重点首先进行了讨论,涉及到汉口城市人口总量、人口移动、人口异质度增强等问题,以便展开对其冲突与社区主题的讨论。罗威廉此书还以汉口为个案深入探讨了八、九十年代以来风靡美国汉学界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范畴,正如杨念群先生概括的那样:“罗威廉的汉口研究以史实勾勒出了一幅国家向社会公域让渡权益的斑斓画面。”(注: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载《中国书评》,1995年5月总第5期。)

台湾学者刘石吉对江南市镇研究多有贡献,其《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198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收入作者有关江南地区专业市镇、太平天国后市镇发展、市镇数量分析三篇论文,其中即有“市镇人口的一个估计”。又,台湾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项目,迄今所出版的湖北、山东、闽浙台、湖南、江苏、安徽六种,均有对人口及城市化的专门论述。

七、八十年代之交,伴随着国内史学研究新局面的出现,“中国城市史研究进入前所未有的繁盛时期”(张仲礼语)。“七五”期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小组将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四城市历史列为重点研究课题。进入90年代,大部头的四城市研究专著陆续问世;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论文10年间已超出千篇;各种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讨论会在各地相继召开;专门的《城市史研究》杂志应运而生。有学者预言,城市史有可能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突破口。

虽然本领域的研究只被视为中国近代城市史研究的一项内容,但其成果也足以令人欣喜。除“七五”期间被列为重点研究的四城市史均辟专章或专节对城市人口以专门论述外,(注: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99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罗澍伟主编《天津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还出版了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大城市人口研究的专题著作:邹依仁的《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1980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李竞能主编的《天津人口史》1990年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韩光辉的《北京历史人口地理》199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另外拙著《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六卷、史明正《近代化的北京城——城市建设与社会变革》、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唐振常主编《上海史》、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茅家琦主编《横看成岭侧成峰——长江下游城市近代化的轨迹》、以及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何一民《中国城市史纲》、顾朝林《中国城镇体系——历史、现状、展望》、胡焕庸等《中国人口地理》、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等专著也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本领域的研究。有关江南市镇研究的论著也有两部: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

与有关专著相比,本领域的学术论文相对为少,初步统计不过30余篇。1989年拙文《略论中国近代的人口城市化》或许是最早涉及本领域的学术论文,此文初步论述了中国古代城市化水平领先,近代落伍的史实,并对近代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模式及城市化与近代化的关系提出了拙见,虽不免粗略缺陷,似亦抛砖引玉。90年代后,本领域的学术论文逐渐增多,其中乐正先生的《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的城市化问题(1840-1911)》及《近代城市发展的主题与中国模式》对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启动与迟滞、近代城市化、城市近代化及中国近代的城市化发展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宫玉松《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研究》对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的概况、原因、特点也有粗略的罗列和论述;王跃生《近代中国人口地区流动》,以人口城乡流动为主线,论述了人口流动的形式及流动者身份、流动人口的归宿及地域构成两个问题;张景岳《北洋政府时期的人口变动与社会经济》也对此期人口城市化的加速与社会经济的近代化趋势有概略阐述;张庆军《民国时期都市人口结构分析》就民国时期都市人口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婚姻结构、职业结构、教育结构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有关农民离村问题的研究则有王文昌《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民离村问题》和鲁西奇《中国近代农民离土现象浅析》两文。(注:以上可谓本领域的综合研究成果,分见《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中山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天津社会科学》1992第2期;《中国人口科学》1989年第6期;《人口经济》1991年第4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近代中国》第3辑;《民国档案》1992年第1期;《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个案的城市人口研究论文也时有发表,主要有:周源和、吴申元《上海历史人口研究》、王跃生《清代北京流动人口初探》、戴一峰《近代福建的人口迁移与城市化》、沈毅《近代大连城市人口略论》、竺菊英《论近代宁波人口流动及其社会意义》、吕实强《清末民初期间四川城市的发展》、何一民《近代成都城市人口发展述论》、徐曰彪《近代香港人口》、王笛《清代重庆移民、移民社会与城市发展》、吉石羽《传统期之天津城居人口探析》、张利民《论近代天津城市人口的发展》、许擅《16-19世纪山东人口的非农业化趋势》等。(注:分见《复旦学报》1995年第4期;《人口经济》1989年第6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2期;《江海学刊》1993年第5期;《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3期;《城市史研究》第1、2、4、11-12辑。)另外,笔者所见的未刊论文尚有杜语博士的毕业论文《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研究》、夏明方博士的毕业论文《灾害、环境与民国乡村社会》、马学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1368-1911年江南地区分析》等,也对本领域问题有所研究。

对于明清以来城镇的研究,尤其是对江南城镇的研究可谓成果斐然。涉及本领域的两篇综论性的城镇研究论文是黄苇《中国近代集镇墟集的兴衰存废问题》和慈鸿飞的《近代中国镇、集发展的数量问题》。(注:分见《学术月刊》1979年第3、4期;《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至于地区性和个案城镇的研究论文至少在数百篇以上,兹不赘录。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3

应当说,从不同学科的基本特征出发,给予“城市化”不同的概念和内涵,是学术史上的正常现象。值得重视的是,无论学者们给予“城市化”多少不同的概念,有一种“较为主要的提法”已被多数学科所接受,这就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即为城市化,因为,社会是一个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口集团,城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必定集中一定数量的人口;而人口集中的来源必然来自农村。较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埃尔德里奇(h.t.eidridge)认为:人口集中的过程就是城市化的全部含义。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就不断发展。人口停止向城市集中,城市化亦随即停止。(注:参见于洪俊、宁越敏:《城市地理概论》,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8页。)《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是:

城市化(urbanization)一词,是指人口向城镇或城市地带集中的过程。这个集中化的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镇数目的增多,二是各个城市内人口规模不断扩充。(注: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城市研究室选编:《国外城市科学文选》,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由此可见,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乃是城市化的核心所在。

城市化也是中国近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城市史研究在国内外的普遍展开,人口流动与中国近代城市化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应的成就,对此进行学术史意义上的检讨,或许会对中国近代城市史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检讨中外学者关于中国近代人口流动与城市化的研究历程,以本世纪70年代为分界,我将此分为两个阶段。

早在本世纪20年代,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现象即已引起学界重视。然而,直至70年代初的整整半个世纪中,本领域的研究仍然主要停留在有关资料的整理方面,“足够系统的研究”尚未出现。著名社会学家陈达先生在其“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的英文本《现代中国人口》中如此写道:

国内的迁徙运动,是最普通的一种移民运动。在近几十年来,一直进行着乡村与都市的人口移动,这种移动的结果,不断地使许多年青人从乡村徙入都市里,包括长江流域和沿海各城市如上海、无锡、汉口、广州及天津等地。潮水似的继续不断的徙民都是来自乡间的。虽然移民运动的进行,其吸引力及离心力究是如何,还没有足够系统的研究,但大量人口朝向都市流入,确是普遍的事实。(注:陈达:《现代中国人口》,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7-88页。)

国内对本研究领域的关注首先出现在20、30年代活跃的社会学界。1929年由世界书局出版的吴景超的《都市社会学》首开中国城市社会学的先河,该书简明扼要地指出了都市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介绍了西方都市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对都市经济、人口、区域和控制进行了初步论述。一些研究中国人口问题的著作也开始涉及此一领域,如1922年由上海世界书局印行的黎世衡的《历代户口通论》,就有根据海关报告整理的各商埠人口资料和10万人口以上都市表。193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仕廉《中国人口问题》(此书为作者在燕京大学所讲“中国社会问题”之一部分),列有“城乡人口之分布”一节并对当时中国城乡人口比重作出估计。

20年代以降,农民离村问题成为中国社会严重问题之一,初步统计对此进行研究的论文至少在20篇以上。其中最有份量者,乃是《东方杂志》第三十四卷,第十五号(1937年8月),第二十二——二十四号(1937年12月)连载的吴至信的《中国农民离村问题》专文。该文分农民离村之时代背景、原因、数字分析、出路、社会影响、展望、结论七部分,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另一篇重要的研究论文是地理学家竺可桢先生的《论江浙两省人口之密度》(《东方杂志》第二十三卷,第一号1926年1月),该文在研究江浙两省人口密度的基础上,对江浙地区人口在一万至十万以上的城邑进行统计分类,并与全国及世界主要国家进行了对比。

日本学者对本领域的研究具有自己的学术风格。20-70年代,加藤繁、佐伯富、中村治兵卫等人对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中国的集市作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其中一些论文对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集市人口作出了统计或估计。(注:参见(美)施坚雅(skinner)“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注释20,原文载skinner.g.w.ed: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staofarduniversitypress,1977。按,笔者至少见到施坚雅此文的三种中译本,即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2辑;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出版《城市史研究》第1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式》。惟《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有注释译文,后两种均删去未刊(或未译?),亦属憾事。本文以下引用施坚雅此文者,均依前者。)加藤繁的《清代村镇的定期市》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该文根据康熙、乾隆以来,以至光绪、宣统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方志,考察了直隶(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东、广西七省各州县的定集市,并尽可能地估计了各州县定集市的平均人口。(注:原文载1936年2月《东洋学报》第23册第2分册,中译文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另一位不应忘记的日本学者是饭田茂三郎。1934年10月,根据饭田茂三郎在“望月军四郎氏基金中国问题讲座”的演讲稿,由洪炎秋、张我军合译《中国人口问题研究》由北平(北京)人人书店刊行,该书专辟“中国人口的都市和村落别的构成”一节,对30年代初的中国都市化提出看法。另外,在1929年《社会月刊》第一卷第六号上,还刊登过曾任上海《每日新闻》及《上海周报》记者的田中忠夫《中国农民的离村问题》一文,该文分农民离村的沿革、农民离村的数量、农民离村的质量,农民离村的原因、农民离村的类别、农民离村的时期、农民离村的职业、农民离村的影响,共八章近两万言,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比吴至信同题文章早8年)。

大洋彼岸美国学者也对本领域资料的整理和初步研究作出了贡献。笔者所见最早的此类资料整理是夏之时(fatherrichard)的《中华坤舆详志》,辑录范围主要限于20世纪头十年。(注:fatherrichard:comprehensivegeographyofchineseempire.)此后40年均有城市人口资料的论著出现:如史杜弗(stuffer)在《中华归主》中辑录了1922年的数据;(注:stuffer:thechristionoccupationofchina.)杜格谢夫(boris.p.torgasheff)在其论文《中国城市人口》中辑录了1920年代末的城市人口资料;(注:borisp.torgasheff:townpopalationinchina,thechinacriticapril3.1930)gleent·trewartha则综合40年代以前的各种资料,著有《中国城市:数量与分布》;此类资料集大成者乃为莫里斯·b·厄尔曼(ullman,morrisb)的著作《大陆中国的城市1953-1958》。施坚雅和珀金斯(dwighth·perkins)均认为此书是此类资料最为完整的一部。(注:参见施坚雅“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54-55页,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6页。)

70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中最富理论色彩的是施坚雅的集市体系理论。1964-1965年施坚雅的长文《中国农村的集市贸易和社会结构》连载于《亚洲研究学刊》(注:skinner.marketingandsocialstructureinruralchina,journalofasiastudies24.1-3。),在德国学者克里斯塔勒(walterchirstaller)中心地理论的基础上,施坚雅根据其在1949-50年间在四川成都东南25公里处的集市高店子所作的田野调查以及对许多定居海外的大陆移民的采访,并参阅各地方志和其他出版物,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同下一级的中心地相比,上一级的中心地能够提供更为专门化的货物供应,并拥有更为广阔的腹地。据此,施氏还划分出了五个等级的中心地:基层集市、中型集市、中心集市、地方城市、区域城市。

应当说,40年代陈达先生概括的本领域缺乏“足够系统的研究”局面一直沿续到70年代。1966年,新当选的美国亚洲研究会主席奈特·毕乃德在其题为《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的就职演说中,仍然不无遗憾地讲道:

十九世纪中叶以来近代交通运输和商业的扩展以及十九世纪末以来近代工业的扩展,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非同一般的刺激。虽然这种发展与现代化的大部分其他方面的发展一样,首先出现在外国控制的通商口岸,但在1919年以前,纯粹的中国城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成长起来。遗憾的是,这个时期中国人口的可靠数据几乎没有,也几乎没有人去把分散的资料收集起来,以说明城市化的趋势。(注:奈特·毕乃德《现代化与近代初期的中国》,译文见(美)西里尔·e·希等主编《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版,第218页。)

二七十年代后,本领域研究开始打破长期沉寂的局面,而新局面的出现首先来自美国汉学界。

大体而言,七十年代以前,美国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主要受费正清(johnk.fairbank)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impact-respensemodel)和利文森(joesphr.levenson)为代表的“传统——近代”模式(tradition-modernitymodel)的影响,认为中国社会基本上处于一个长期停滞的状态,循环往复而缺乏突破传统社会框架的内部动力,只有到19世纪中叶遭遇西方冲击后,才发生向近代社会演变的剧变,柯文(paula.cohen)批评其为典型的“西方中心论”。六、七十年代之交,在美国方兴未艾的历史反思潮流中,年轻一代的史学家一面尖锐地批评“西方中心论”的弊端,一面又倡导以中国为出发点,以实证的研究成果向其发起挑战。柯文将此概括为“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并将其特点归纳为四点:

(1)从中国而不是从西方着手来研究中国历史,并尽量采取内部的(即中国的)而不是外部的(即西方的)准绳来决定中国历史哪些现象具有历史重要性:(2)把中国按“横向”分解为区域、省、州、县与城市,以展开区域与地方历史的研究;(3)把中国社会再按“纵向”分解为若干不同阶层,推动较下层社会历史(包括民间与非民间历史)的撰写;(4)热情欢迎历史学以外诸学科(主要是社会科学,但也不限于此)中已形成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巧,并力求把它们和历史分析结合起来。(注: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5页。)

斯坦福大学人类学系的“怪杰”施坚雅先生是“中国中心观”的代表人物,而其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注:g.williamskinner,thecityinlateimperialchina.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7.)则将晚清城市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该书按不同主题分为三编,每编各收入论文五、六篇,并冠以施坚雅所撰的专题导言,其中施氏本人的《十九世纪中国的区域城市化》、《城市与地方体系层次》、《中华帝国的城市发展》等重要论文均收入其中。芝加哥大学教授诺顿·金斯伯格(nortonginsburg)评论道:“此书标志着对中国城市的研究,已经跳出了晦涩难懂的传统汉学的窠臼,开始进入了历史社会科学的比较城市研究的轨道。”(注:引自陈桥驿:《读〈中国王朝时代晚期的城市〉的两篇书评》,载《杭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施坚雅对晚清城市史研究的最大贡献是其提出的区域体系理论(regionalsystemtheory),在他看来,“工业化前期,以中国作为整体的全国城市化率实际上几乎毫无意义,要重新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各个区域出发。”(注:《国外中国学研究译丛》第二辑,第1页。)按照河流系统从支脉到干流的层次,施坚雅将中国划分为九大区域:长江下游、岭南、东南、西北、长江中游、华北、长江上游、云贵及东北(施氏认为,19世纪90年代以前,此区尚在开发之中,不宜列为完整地域进行系统分析)。施坚雅的这种划分,不仅打破了传统以政治边界(即省份)划分中国的方法,而且改变了自2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认为中国城市化无从谈起的韦伯模式,其意义重大且影响巨深。施坚雅的理论并没有停止于此,他还在其宏观区域理论中引入了中心边际论,即每一个宏观区域都包括中心和边际两大部分。中心地区是人口众多,耕地面积较大,交通运输发达的大城市所在地;而边际地区则是较中心地区各方面均为萧条的、联系较为松散的地区。换言之,人口和资源往往集中在中心地区,并随着从中心向边际地带外移越来越稀落。柯文对此评论说:“在我看来,施坚雅取向的最大优点在于他同时突出了各个区域之间以及每一区域内部的中心地带与边缘地带之间,在空间与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注:柯文前揭书,第145页。)应当说,施坚雅的理论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例如许多学者对施氏理论忽略各巨区(macroregion)间的联系,忽略全国性因素在区域研究中的重要性就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注:barbarasand.ramonh.myers,thespatialapproachtochinesehstory:atest.journalofasianstudies(aug,1986).gilbertrozman,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不能忽略的是,施坚雅的理论受到过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glbertrozman)的影响。(注:有关罗兹曼的介绍,可参见郑羽:《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吉·罗兹曼教授》,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9年第3期。)罗兹曼在1973年出版的《清代中国和德川幕府时代日本的城市网络》(注:clbretrozman,urbannetworksinch''''ingchinaandtokugawajapa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3.此书由罗兹曼先生赐寄,谨致谢意。)中创立了城市空间网络学说。罗兹曼认为,在中日两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化明显落后于日本,在此书的扉页,他特别绘制了两个金字塔形的图形来说明中日两国城市结构的差异。罗兹曼强调,由于中国人口集中于城镇和乡村,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寥寥可数,因而金字塔的形状是“上小下大”的锥形结构。这种城市网络,使中国难以形成一体化的城市体系,从而削弱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日本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9世纪初期开始,伴随着各地大城市的出现,农村的集市却呈衰微之势,日本的城市网络表现为规格的金字塔形状。中日两国城市网络的差异,正表现在城市化指数的巨大差异,罗氏认为,18世纪日本的城市化指数已是中国的两倍多,之后的一个多世纪内,这种差距愈发加大。

还应注意的是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珀金斯的相关成果。珀金斯在60年代末出版的《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注:perkins.dwight,agriculturaldverlopmentinchina,1368-1968,chicago:aldine,中译本由伍丹戈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中,曾专辟《城市人口资料,1900-1958》一节作为附录,罗列了约1900-1910年、20年代初期、1938年、1953年、1957年、1958年6个年份(代)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数据,并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也是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化的重要参考资料。

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教授赵冈先生长期致力中国经济史的研究。据笔者陋见,80年代后赵冈先生对中国城市史研究给予关注,1983年作者的长篇论文《中国历史上的城市人口》在台湾《食货月刊》第13卷第3-4期发表,可以视其为城市人口的代表作。该文估算了自战国迄至近代的城市人口,并判断中国历史上城市人口的发展有两个重大的转折点,即十二世纪的南宋和十九世纪的清末。他认为,南宋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2.4%是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至19世纪中叶降至最低点。90年代初,《历史研究》杂志又发表了赵文《从宏观角度看中国的城市史》(注:《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1995年,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又出版了赵冈先生的《中国城市发展史论》收录了他有关中国城市史研究的主要成果。

最后,有关美国对中国近代城市研究的个案著作,最应注意的是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学教授罗威廉(wlillan,t.rowe)有关汉口的两本著作,即1984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1989年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区1976-1985》。(注:williamt.rowe,hankow:commerceand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4;hankow:conflictandcommunityinachinesecity,1796-1895,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9.)其中,在1989年的著作中,罗威廉在第一个部分就将“城市人口”作为重点首先进行了讨论,涉及到汉口城市人口总量、人口移动、人口异质度增强等问题,以便展开对其冲突与社区主题的讨论。罗威廉此书还以汉口为个案深入探讨了八、九十年代以来风靡美国汉学界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范畴,正如杨念群先生概括的那样:“罗威廉的汉口研究以史实勾勒出了一幅国家向社会公域让渡权益的斑斓画面。”(注: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载《中国书评》,1995年5月总第5期。)

台湾学者刘石吉对江南市镇研究多有贡献,其《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198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收入作者有关江南地区专业市镇、太平天国后市镇发展、市镇数量分析三篇论文,其中即有“市镇人口的一个估计”。又,台湾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项目,迄今所出版的湖北、山东、闽浙台、湖南、江苏、安徽六种,均有对人口及城市化的专门论述。三

七、八十年代之交,伴随着国内史学研究新局面的出现,“中国城市史研究进入前所未有的繁盛时期”(张仲礼语)。“七五”期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小组将上海、天津、重庆、武汉四城市历史列为重点研究课题。进入90年代,大部头的四城市研究专著陆续问世;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论文10年间已超出千篇;各种有关城市史的学术讨论会在各地相继召开;专门的《城市史研究》杂志应运而生。有学者预言,城市史有可能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突破口。

虽然本领域的研究只被视为中国近代城市史研究的一项内容,但其成果也足以令人欣喜。除“七五”期间被列为重点研究的四城市史均辟专章或专节对城市人口以专门论述外,(注: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99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罗澍伟主编《天津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还出版了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大城市人口研究的专题著作:邹依仁的《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1980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李竞能主编的《天津人口史》1990年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韩光辉的《北京历史人口地理》199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另外拙著《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六卷、史明正《近代化的北京城——城市建设与社会变革》、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唐振常主编《上海史》、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茅家琦主编《横看成岭侧成峰——长江下游城市近代化的轨迹》、以及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何一民《中国城市史纲》、顾朝林《中国城镇体系——历史、现状、展望》、胡焕庸等《中国人口地理》、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等专著也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本领域的研究。有关江南市镇研究的论著也有两部: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

与有关专著相比,本领域的学术论文相对为少,初步统计不过30余篇。1989年拙文《略论中国近代的人口城市化》或许是最早涉及本领域的学术论文,此文初步论述了中国古代城市化水平领先,近代落伍的史实,并对近代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模式及城市化与近代化的关系提出了拙见,虽不免粗略缺陷,似亦抛砖引玉。90年代后,本领域的学术论文逐渐增多,其中乐正先生的《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的城市化问题(1840-1911)》及《近代城市发展的主题与中国模式》对开埠通商与近代中国城市化的启动与迟滞、近代城市化、城市近代化及中国近代的城市化发展模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宫玉松《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研究》对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的概况、原因、特点也有粗略的罗列和论述;王跃生《近代中国人口地区流动》,以人口城乡流动为主线,论述了人口流动的形式及流动者身份、流动人口的归宿及地域构成两个问题;张景岳《北洋政府时期的人口变动与社会经济》也对此期人口城市化的加速与社会经济的近代化趋势有概略阐述;张庆军《民国时期都市人口结构分析》就民国时期都市人口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婚姻结构、职业结构、教育结构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有关农民离村问题的研究则有王文昌《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民离村问题》和鲁西奇《中国近代农民离土现象浅析》两文。(注:以上可谓本领域的综合研究成果,分见《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1期;《中山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天津社会科学》1992第2期;《中国人口科学》1989年第6期;《人口经济》1991年第4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近代中国》第3辑;《民国档案》1992年第1期;《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个案的城市人口研究论文也时有发表,主要有:周源和、吴申元《上海历史人口研究》、王跃生《清代北京流动人口初探》、戴一峰《近代福建的人口迁移与城市化》、沈毅《近代大连城市人口略论》、竺菊英《论近代宁波人口流动及其社会意义》、吕实强《清末民初期间四川城市的发展》、何一民《近代成都城市人口发展述论》、徐曰彪《近代香港人口》、王笛《清代重庆移民、移民社会与城市发展》、吉石羽《传统期之天津城居人口探析》、张利民《论近代天津城市人口的发展》、许擅《16-19世纪山东人口的非农业化趋势》等。(注:分见《复旦学报》1995年第4期;《人口经济》1989年第6期;《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2期;《江海学刊》1993年第5期;《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3期;《城市史研究》第1、2、4、11-12辑。)另外,笔者所见的未刊论文尚有杜语博士的毕业论文《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研究》、夏明方博士的毕业论文《灾害、环境与民国乡村社会》、马学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1368-1911年江南地区分析》等,也对本领域问题有所研究。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4

【关键词】新闻事实;时效性;思想性;论理性;大众性

究竟什么是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它的认识直接关乎新闻评论的发展,但是,学界对此问题仍然停留在80年代中期的认识水平上,未能根据新闻评论实践的要求进行更为科学的概括,以致形成了对新闻评论实践的阻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重新审视。

中国大陆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认真探讨,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笔者所能查到的最早的概括,出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范荣康先生登载于《新闻战线》1984年第3期的《新闻评论的一般特征》一文中。在此文中,范先生这样界定:“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者最近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和问题,所发表的政治性的,面向广大读者群众的评论。”后来,在其专著《新闻评论学》中,范先生进一步明确界定:“新闻评论是一种具有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等显著特征的评论文章。”“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最近报道的新闻,或者虽未见诸报端但确有新闻意义的事实,所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评论文章,离开了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都不成其为新闻评论。”①

后来,范先生概括的“三性”成为一种比较公认的经典认识。

在丁法章先生主编的教材中,曾提到“指导性”,不过没有专门列出来作为新闻评论的特点:新闻评论“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实和重大问题发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所有新闻传播工具的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②后来,吴庚辰先生在其2001年出版的《新闻评论学通论》一书中,在原有的“三性”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指导性”,成为“四性”。③

随着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崛起,新闻评论研究的重点转向广播电视新闻评论。于是,对新闻评论特性的认识不再为人们所关注,所以,后来出版的一些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著作中,大都沿用“三性”来概括新闻评论的特性。

“三性”是80年代人们对于当时的新闻评论实践的总结,应该说,这一概括,对于新闻评论学科的建设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的新闻评论学正是在80年代中期建立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但是,80年代至今,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新闻实践迅速发展,新闻改革不断深入,人们的新闻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看起来,“三性”的局限性已经充分暴露出来。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新闻性”。从上举定义来看,论者们所讲的新闻性实际上就是指新闻评论的对象是新闻事实。不过,因为它的对象是新闻事实,就说它具有新闻性,这是不恰当的。我们从来没听人讲过体育评论具有体育性,经济评论具有经济性,文学评论具有文学性。

我们说新闻性时,一般指的是新闻本身的特性。新闻性起码包括了真实性、新鲜性、客观性、时效性等特性。在新闻评论中,我们当然要求新闻评论的对象——新闻事实要真实。但是,这里要明确的责任是,事实的真实与否是新闻报道的问题,而不是新闻评论的问题。我们也要求新闻要具有新鲜性,要求事件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或者虽不是新近发生,但别人从未报道过。但新鲜性仍然是新闻报道者的问题。例如,一个记者报道了一则真实性不足、新鲜性不够的事件,而评论者迅速给这则报道加了个评论,此时我们只能说问题出在记者身上,不能说出在评论者身上。

不管报道是真是假,它都与评论者无涉。评论者只对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负责,不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核实新闻的真实性,是记者的任务,抓取新鲜的事件也是记者的任务。评论者没有时间、没有责任、也没有办法去对新闻再进一步核实。他将视报道出来的新闻为已经证明是真实的新闻。当然,如果一则新闻并未见诸报道,是评论者将它加以陈述,然后做出评论,此时,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当然在评论者。但是,这是评论者作为一个记者的责任,或者说,是他所兼的记者的身份的要求,而不是作为评论者身份的要求。我们在谈论评论者时,当然不能把这一责任交给他。

如果硬要说新闻评论具有真实性,那么,这种真实性只是评论者意见的真实性,即评论者说的是自己内心所想的,而不是心中一套,文章中一套,说些违心话。但这样的真实性其实说的是真诚性,与新闻的真实性根本不相干。

至于说客观性,若要加到新闻评论头上,那就更荒唐了。新闻评论发表的就是主观的意见,如果要客观化,就没有新闻评论了。

只有时效性是报道者要注意,评论者也要注意的问题。但是,这里所说的时效性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是不同的。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指的是记者要把新闻及时地加以报道,而新闻评论的时效性指的却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之间的时差要校二者的时差越小,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强。如果记者报道得很真实,很新鲜及时,但评论却很长一段时间才搞出来,那么问题就在评论者身上。一篇新闻评论,如果不注重时效性,发表出来已成为对旧闻的评论,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失去了新闻评论的意义。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已经变得越来越小,甚至在电视新闻评论中,往往是一边报道,一边评论,许多时候,评论的“及时性”变成了“即时性”,同步评论在新闻评论中所占有的百分比越来越大。

即便是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问题,也不仅仅是评论者的问题,时差的大小与媒介的特性、与编辑的过程都紧相关联。比如,互联网上的新闻评论时效性就要强得多,因为互联网具有即时互动性。再如,一篇新闻评论投到报社后,可能因为编辑的疏忽、送审过程的漫长等原因而使其时效性弱化。

新闻评论的特点要求作者创作要快,媒体处理要快,否则就成了明日黄花。

总之,新闻评论讲求时效性,而这里的时效性又不是新闻性中的时效性。所以,说新闻评论具有新闻性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政治性,它无疑是构成新闻评论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很简单,新闻评论作为意识形态中的特殊部分,它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代表着一定阶级、阶层或民族、集团的利益。新闻评论工作者时时刻刻要讲政治,要注意自己的新闻评论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意维护人民的利益,正确地去引导大众的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评论就是政治性评论,仅仅是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当前具体的政治活动作出评论;而是只要是有价值的新闻事实都可以做出评论。新闻评论也不一定是从政治角度所做的评论,不管从什么角度,只要它是对新闻事实的评判,它就构成新闻评论。党报和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作为党的喉舌,作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解释政府的法律法令,积极反映群众的政治要求,政治性要更强一些。但即使是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舆论工具,也会发表一些政治性较弱,甚至看不出有政治性的新闻评论。比如第三届全国优秀广播评论《致富路上说养猪》:

农民朋友!今年上半年,咱县生猪存栏数比头年下降不少。原因是一些农民觉得眼下来钱的道有的是,养猪是零钱凑整钱,没帐算。说起来,这话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大凡出手一头猪,总得个一年半载的功夫,少说也得用四、五百斤苞米,确实是零钱凑整钱。可话又说回来,零钱也是不能小看的,零钱能堆金山。这个理儿过去咱都经着过,不少人不就是靠养猪的零钱凑成的整钱娶了媳妇,渡过难关了吗?今天,咱们走上了致富路,也有养猪的一份功劳……

像这样的优秀评论,政治性在哪里?当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推论说农民听了评论后多养猪,市场猪肉供应就不会紧张,便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志说,搞好经济建设,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不过,这已超出了狭义的政治性评论的含义。现今出现的一些专业性媒体、商业娱乐性媒体中,更是大量地出现了非政治性评论。当然,商业娱乐性媒体、专业性媒体中的新闻评论工作者也要讲政治,也要注意政策界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范内发言。他们也要积极地为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安定作出贡献,但要每篇新闻评论都带上明显的政治性却有点苛求。事实上,有一部分新闻评论属于政论,还有一部分则不属于政论。同样,有的政论属于新闻评论,有的政论则不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和政论属于有交叉的两个概念,在定义中强调政治性特点很容易让人把新闻评论与政论混同。

事实上,现代的新闻评论已经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财经走势、证券风潮、影视动态、体坛风云、家教天地、追星族、婚外恋、保健经等等,有什么样的新闻焦点,就有与之相随的新闻评论,几乎无所不评,无所不论。

之所以有人会把“政论文体”作为新闻评论的属概念,这既与我国的新闻评论文体沿革有关系,也与社会形势不可分离。就文体沿革说,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政论传统,先秦诸子的著作中,有不少政论名篇,后来历朝历代,人们都把文章作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诸如李斯的《谏逐客书》、贾谊的《过秦论》、柳宗元的《封建论》、苏洵的《六国论》等,都成为后人文章的规范。在中国报刊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19世纪末时,宣传变法维新又成为报纸的一个重要任务,以至于在那个时展起来的报刊政论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论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度又在强调阶级斗争,新闻评论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样的氛围中,人们很少想到新闻评论与政论的区别。

群众性是新闻评论的大众传播特性决定的。新闻评论之所以要把它作为一个特点提出,不仅仅是因为相对于新闻来说,评论是讲道理、发议论,如果不注意群众性,就会使人们看不懂,不愿看,不愿参与;它还包括了新闻评论的内容与群众的相关性、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介入性等方面。

把“指导性”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特点也不适合今天的情况。它带有时代印记,是在传统的新闻评论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过去,人们看社论,要把它当作党中央精神的传达,用以指导工作。那时的新闻评论都是指导性,但如今的新闻评论已经逐渐跳出了传统的樊篱,人们已经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即新闻评论最终要靠从思想上说服读者而发挥作用,评论是说服人的艺术。即使是最重要的新闻评论,包括党的机关报代表同级党委发言的社论,也是新闻评论,不能同党和政府的决议、文件等同起来。如今,还出现了许多个人专栏评论、群众评论,这些都难以说是指导性评论,更多是属于引导性评论。它们并不以权威身份发言,而是靠其评论的见地而建立起权威。“指导性”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对接受者指手划脚的人,一个高踞于群众之上发号施令的人。如今,观念大解放,面对同一个新闻事实,人们会发表各自的观点,群众是在对这些观点的权衡中实现自己的认同的,或者说,真理是在观点的碰撞中显示自身的力量的。

我认为,新闻评论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以新闻事实为依托

新闻评论是对于新闻事实的评论,失去新闻事实,新闻评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不以新闻事实为依托的评论就变成了非新闻评论。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评论不一定是对新闻事实的评论,它还可能是对重大问题发言(如前举丁法章先生的定义),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新闻评论的对象与新闻评论的选题弄混了。对新闻事实的评论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从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问题”是从新闻事实中发现的选题。有些评论确实是针对着重大问题,但它没有新闻事实作依托,不能算作新闻评论。比如梁启超先生,他的文章大都是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有的甚至是针对一个国家兴亡存废的大问题而发,并且多是发表在报刊这种大众传媒上的,但他的着眼点不在新闻事实,而是要利用报刊去呼吁维新变法。所以,严格说来,他的大多数文章是政论,却不是新闻评论。比如《中国积弱溯源论》,《论进步》,看题目就不是新闻评论,因为前者的主旨是谈中国是怎么逐渐走向贫弱的,后者则是谈社会发展的。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报刊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是因为他的文章都是典范的新闻评论,而是因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代思想精英,是“时务文体”(报章文体)的开创者。面对的是不是新闻事实,这是新闻评论不同于其他评论的鲜明特点。

当然,新闻评论以新闻事实为依托,并不是说在新闻评论中一定要出现新闻事实。正如我们平时说话时经常省略掉一些彼此都知晓的前提一样,新闻事实在评论中经常被省略。例如《光明日报》2002年3月20日署名黎广铭的评论《“”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今年2月3日晚发生的辽宁朝阳“”痴迷者董立杀妻害女惨剧再次表明,“”邪教所标榜的所谓“真、善、忍”是彻头彻尾的骗人的幌子,它对生命的虐杀,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的犯罪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血淋淋的事实一再警示世人:邪教不除,民无宁日;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因为人们已经从媒体中了解了那个痴迷者用镐头杀妻害女的新闻事实,所以,这则评论就没有交代事件过程,而是一开头就直接说那个事件再次表明了什么。显然,评论依托的是那个事件,是对那个事件的评论,尽管这里省略了对新闻事实的叙述,但谁也不会不清楚的。

2.时效性

由于新闻评论是针对新闻事实的评论,所以,它就带上了时效性特点,因为若不对新闻及时加以评论,时过境迁,就变成了旧闻评论。旧报馆有句话,叫做“看完大样写社论”。每天的新闻排好版之后,留下一块版面空在那儿,主笔的人看看新闻大样,觉得哪一条新闻的价值更大,更值得议论,便大笔一挥,写上几百字、千把字的社论。老一辈的革命家和政论家都十分重视评论的时效,他们所写的许多新闻评论都是在紧迫的情况下赶出来的,及时配合了形势,发挥了新闻评论的战斗性。现在,我们的许多媒体常常是发了一篇新闻之后,在后面直接配上一篇评论。就是某一媒体对于别的媒体所发的新闻的评论也是快速跟进。比如,中新社2002年2月27日发表了一则题为《教育腐败甚于司法腐败,沈阳人最不满教育行风》的报道:由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爆出大冷门,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第二天,《工人日报》就发表社评《教育行风“最差”令人难过》。

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交通、通讯器材的不断改进,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即时性新闻评论得到了大发展。在广播电视中,已经有一些主持人能够做到现场采访、现场评论,启发听众(观众)对新闻事实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迹象进行深入思考。这种即时性的深度报道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3.思想性

新闻评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评论者对新闻事实发表的看法、观点,它必须亮明评论者的立尝态度,旗帜鲜明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评论者不是单纯的新闻记录者,不能满足于对新闻事实的准确记录,不能浮在事件的表层,而要透过新闻现象,洞察现象背后本质的东西。

例如2001年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所刊署名宋庆光的评论《为啥一升官就长学问》。文章在叙述了新闻事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目前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官本位现象,这就是“一升官就长学问”的根源所在。官就像从前黄金那样的硬通货,几乎在流通领域里畅行无阻。黄金可以兑换成各种有价证券,官也有类似的属性。只要有了官,不但可以兑换成像银子、房子、车子等实惠,也可以兑换成专家、教授等名誉和头衔。而且官比从前的黄金还要“硬”得多,因为这种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本金。官具有如此神通,必然导致一些人的“权力至上”和“权力崇拜”心理,乃至头脑发胀,忘乎所以,既不能正确地认识他人,也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

人们说:“新闻评论是传媒的灵魂。”确实,有没有评论者的观点,是区分消息和新闻评论的一个关键。消息一般是忌讳者站出来说三道四的,而新闻评论恰恰就是要对新闻事实说三道四。

许多新闻评论,很难用政治性加以全面概括,但思想性却是明摆着的。政治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政治思想性(政治不仅仅有思想层面,还有行动层面——人们常说政治行为、政治生活,而不说思想行为、思想生活——而新闻评论中的政治是属于思想层面的,所以,说“政治思想”比说“政治”要更准确一些),经济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经济思想性,这些都可用思想性来涵括。正是因为有了思想性的存在,新闻事实与新闻评论才得以分开,新闻评论才可以说是“灵魂”,才真正具有了“深度”。

历史的转变在产生着新思想的同时,也在产生着新的评论。从新闻评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思想解放是新闻评论解放的前提。越是变革剧烈的年代,越需要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当今,人们的金钱观、时间观、风险观、效益观、开放观等都处在剧变中,所以新闻评论的用武之地也越来越大。无疑,思想性是新闻评论的一大特点。

4.论理性

新闻评论不但要亮出评论者对于新闻事实的看法,而且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道理去支撑自己的看法,从而说服别人,影响舆论。若少了讲道理的环节,仅仅是亮出观点,做出判断,就无法保证评论的有效性,无法真正切实地去影响舆论对于某一新闻事实的看法,无法使接受者对新闻评论者的观点心悦诚服。新闻评论必须靠讲道理使人折服。比如2001年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求实篇”专栏署名金陵客的评论《论“差师”》。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先用一系列新闻说明,我们的老师中确实有一些差师:“隔离专家”,“用刀专家”,“打骂专家”。作者进而论证:“从教学过程来说,学生之所以沦为‘差生’,责任基本上应该归之于‘差师’”。他分析了学生沦为差生的3个原因,而每一个原因都与“差师”有关。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要正视“差师”现象。在这里,作者不是不负责任地随便做判断,而是认真讲道理,以理服人。文章发表后,人们纷纷加入对“差师”问题的讨论。作者又发表了《再论“差师”》、《三论“差师”》,从多个角度对“差师”现象加以剖析,使讨论进一步走向深入。

仅仅确立了观点,只能算“评”,只有讲了道理,才能叫“论”,有“评”有“论”,“评”“论”结合,才能叫评论。

有的著者认为新闻评论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这话没错,评论没有科学性,不讲逻辑,所论之理就会走向片面化,甚至会歪曲新闻事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这是对于新闻评论的要求,而不是新闻评论的特点。特点者,存在的根据,与他物的不同点,即没有了它就构不成新闻评论的那些东西。新闻评论若不阐述道理,就不成其为新闻评论。但是,有的道理可能讲对了,有的可能讲错了;有的可能讲得较科学、全面,有的可能讲得不科学,讲得较片面。我们不能因为哪篇新闻评论道理讲错了,或讲得不全面、不辩证,就否定它是新闻评论。如果一则新闻评论已经把真理完全占有了,也就没有别人参与讨论的余地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由于其所站立场不同、理论背景殊异、知识水平有限,他的观点总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共时性地看,真理有诸多侧面,历时性地看,真理又在不断发展,以有限的生命去解读无限的真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评论是“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如果这样来审查新闻评论作品,那就没有了新闻评论。这样的说法只能把大众拒绝在新闻评论大门之外,而由少数所谓“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家们去垄断新闻评论话语了。事实上,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前人的新闻评论,发现谬误实在太多。比如《人民日报》曾有一篇题为《不要当官,要干革命》的评论,曾经被一些学者当作优秀新闻评论看,这篇评论从题目上看就是不科学的。“当官”和“干革命”本来就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要照论者的观点推论下去,岂不成了当官的都是不革命甚或是反革命的了?事实上,、、等都曾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领导者,他们也被尊称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当官”和“干革命”对立起来,这样的评论,别说“严格”的科学性,就连不严格的科学性也谈不上。当然,我们不是要苛求他们,恰恰相反,我们承认他们在写作当时所做出的求科学的努力。但他们的错误又说明,我们不能苛求新闻评论具有“严格的科学性”。所以,应该说,新闻评论的特点之一是“论理性”,而不是“科学性”。“论理性”使新闻评论既区别于单纯的新闻,又区别于党和国家的政令,区别于文件的转发与传达。新闻评论都要以评论者对社会人生中诸多新闻事实的判断和认识去发言,去影响舆论,引导舆论。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新闻评论虽讲求论理性,但它与学术论文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就新闻现象提出看法,说明道理。比如记者采访被殴现象,评论者可能会认为它与专门的新闻法的缺失有关,认为由于无法可依,就使殴打记者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呼唤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是,新闻法如何制定,中间要考虑哪些因素,具体的新闻法条文应包含哪些内容,就不是评论所要阐述,而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去思考的问题了。当然,某则法律条文也可能成为人们所关注的新闻事实。比如新《婚姻法》中对“包二奶”、“第三者”的制裁条文就曾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此时,对那个条文提出看法,说明道理,就成了新闻评论。

5.大众性

新闻评论的大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评论是借助了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逐渐形成,才有了新闻,继而在新闻发展的前提下,在大众对各种新闻事实议论纷纷、自发评论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新闻评论。没有大众传播,就没有新闻评论。

(2)新闻评论是对同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以评论,是大众舆论的反映。它通过对大众中的各种舆论进行筛选,将分散的、零乱的、互相矛盾的,甚至片面的、不正确的社会舆论集中起来,加以概括、分析,变成比较正确、系统的意见,从而反映大众舆论。

(3)新闻评论的目的是影响和引导社会大众全体的看法,或者说它的目的是作用于舆论(所谓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新闻评论不是给少数人看,让少数人听的,它要对大众舆论产生影响,制约大众舆论,引导大众舆论朝着评论者所期望的方向进行。

(4)大众性还有一义,即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新闻评论有别于专业性评论,是对大众共同话题的评说。有了大众的参与,形成双向对话交流,新闻评论就真正有了生命,成为有源之水。

注释:

①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2月版,第5页。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5

【关键词】新闻事实;时效性;思想性;论理性;大众性

究竟什么是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它的认识直接关乎新闻评论的发展,但是,学界对此问题仍然停留在80年代中期的认识水平上,未能根据新闻评论实践的要求进行更为科学的概括,以致形成了对新闻评论实践的阻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重新审视。

中国大陆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认真探讨,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笔者所能查到的最早的概括,出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范荣康先生登载于《新闻战线》1984年第3期的《新闻评论的一般特征》一文中。在此文中,范先生这样界定:“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者最近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和问题,所发表的政治性的,面向广大读者群众的评论。”后来,在其专著《新闻评论学》中,范先生进一步明确界定:“新闻评论是一种具有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等显著特征的评论文章。”“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最近报道的新闻,或者虽未见诸报端但确有新闻意义的事实,所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评论文章,离开了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都不成其为新闻评论。”①

后来,范先生概括的“三性”成为一种比较公认的经典认识。

在丁法章先生主编的教材中,曾提到“指导性”,不过没有专门列出来作为新闻评论的特点:新闻评论“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实和重大问题发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所有新闻传播工具的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②后来,吴庚辰先生在其2001年出版的《新闻评论学通论》一书中,在原有的“三性”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指导性”,成为“四性”。③

随着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崛起,新闻评论研究的重点转向广播电视新闻评论。于是,对新闻评论特性的认识不再为人们所关注,所以,后来出版的一些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著作中,大都沿用“三性”来概括新闻评论的特性。

“三性”是80年代人们对于当时的新闻评论实践的总结,应该说,这一概括,对于新闻评论学科的建设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的新闻评论学正是在80年代中期建立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但是,80年代至今,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新闻实践迅速发展,新闻改革不断深入,人们的新闻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看起来,“三性”的局限性已经充分暴露出来。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新闻性”。从上举定义来看,论者们所讲的新闻性实际上就是指新闻评论的对象是新闻事实。不过,因为它的对象是新闻事实,就说它具有新闻性,这是不恰当的。我们从来没听人讲过体育评论具有体育性,经济评论具有经济性,文学评论具有文学性。

我们说新闻性时,一般指的是新闻本身的特性。新闻性起码包括了真实性、新鲜性、客观性、时效性等特性。在新闻评论中,我们当然要求新闻评论的对象——新闻事实要真实。但是,这里要明确的责任是,事实的真实与否是新闻报道的问题,而不是新闻评论的问题。我们也要求新闻要具有新鲜性,要求事件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或者虽不是新近发生,但别人从未报道过。但新鲜性仍然是新闻报道者的问题。例如,一个记者报道了一则真实性不足、新鲜性不够的事件,而评论者迅速给这则报道加了个评论,此时我们只能说问题出在记者身上,不能说出在评论者身上。

不管报道是真是假,它都与评论者无涉。评论者只对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负责,不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核实新闻的真实性,是记者的任务,抓取新鲜的事件也是记者的任务。评论者没有时间、没有责任、也没有办法去对新闻再进一步核实。他将视报道出来的新闻为已经证明是真实的新闻。当然,如果一则新闻并未见诸报道,是评论者将它加以陈述,然后做出评论,此时,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当然在评论者。但是,这是评论者作为一个记者的责任,或者说,是他所兼的记者的身份的要求,而不是作为评论者身份的要求。我们在谈论评论者时,当然不能把这一责任交给他。

如果硬要说新闻评论具有真实性,那么,这种真实性只是评论者意见的真实性,即评论者说的是自己内心所想的,而不是心中一套,文章中一套,说些违心话。但这样的真实性其实说的是真诚性,与新闻的真实性根本不相干。

至于说客观性,若要加到新闻评论头上,那就更荒唐了。新闻评论发表的就是主观的意见,如果要客观化,就没有新闻评论了。

只有时效性是报道者要注意,评论者也要注意的问题。但是,这里所说的时效性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是不同的。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指的是记者要把新闻及时地加以报道,而新闻评论的时效性指的却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之间的时差要校二者的时差越小,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强。如果记者报道得很真实,很新鲜及时,但评论却很长一段时间才搞出来,那么问题就在评论者身上。一篇新闻评论,如果不注重时效性,发表出来已成为对旧闻的评论,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失去了新闻评论的意义。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已经变得越来越小,甚至在电视新闻评论中,往往是一边报道,一边评论,许多时候,评论的“及时性”变成了“即时性”,同步评论在新闻评论中所占有的百分比越来越大。

即便是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问题,也不仅仅是评论者的问题,时差的大小与媒介的特性、与编辑的过程都紧相关联。比如,互联网上的新闻评论时效性就要强得多,因为互联网具有即时互动性。再如,一篇新闻评论投到报社后,可能因为编辑的疏忽、送审过程的漫长等原因而使其时效性弱化。

新闻评论的特点要求作者创作要快,媒体处理要快,否则就成了明日黄花。

总之,新闻评论讲求时效性,而这里的时效性又不是新闻性中的时效性。所以,说新闻评论具有新闻性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政治性,它无疑是构成新闻评论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很简单,新闻评论作为意识形态中的特殊部分,它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代表着一定阶级、阶层或民族、集团的利益。新闻评论工作者时时刻刻要讲政治,要注意自己的新闻评论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意维护人民的利益,正确地去引导大众的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评论就是政治性评论,仅仅是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当前具体的政治活动作出评论;而是只要是有价值的新闻事实都可以做出评论。新闻评论也不一定是从政治角度所做的评论,不管从什么角度,只要它是对新闻事实的评判,它就构成新闻评论。党报和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作为党的喉舌,作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解释政府的法律法令,积极反映群众的政治要求,政治性要更强一些。但即使是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舆论工具,也会发表一些政治性较弱,甚至看不出有政治性的新闻评论。比如第三届全国优秀广播评论《致富路上说养猪》:

农民朋友!今年上半年,咱县生猪存栏数比头年下降不少。原因是一些农民觉得眼下来钱的道有的是,养猪是零钱凑整钱,没帐算。说起来,这话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大凡出手一头猪,总得个一年半载的功夫,少说也得用四、五百斤苞米,确实是零钱凑整钱。可话又说回来,零钱也是不能小看的,零钱能堆金山。这个理儿过去咱都经着过,不少人不就是靠养猪的零钱凑成的整钱娶了媳妇,渡过难关了吗?今天,咱们走上了致富路,也有养猪的一份功劳……

像这样的优秀评论,政治性在哪里?当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推论说农民听了评论后多养猪,市场猪肉供应就不会紧张,便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志说,搞好经济建设,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不过,这已超出了狭义的政治性评论的含义。现今出现的一些专业性媒体、商业娱乐性媒体中,更是大量地出现了非政治性评论。当然,商业娱乐性媒体、专业性媒体中的新闻评论工作者也要讲政治,也要注意政策界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范内发言。他们也要积极地为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安定作出贡献,但要每篇新闻评论都带上明显的政治性却有点苛求。事实上,有一部分新闻评论属于政论,还有一部分则不属于政论。同样,有的政论属于新闻评论,有的政论则不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和政论属于有交叉的两个概念,在定义中强调政治性特点很容易让人把新闻评论与政论混同。

事实上,现代的新闻评论已经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财经走势、证券风潮、影视动态、体坛风云、家教天地、追星族、婚外恋、保健经等等,有什么样的新闻焦点,就有与之相随的新闻评论,几乎无所不评,无所不论。

之所以有人会把“政论文体”作为新闻评论的属概念,这既与我国的新闻评论文体沿革有关系,也与社会形势不可分离。就文体沿革说,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政论传统,先秦诸子的著作中,有不少政论名篇,后来历朝历代,人们都把文章作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诸如李斯的《谏逐客书》、贾谊的《过秦论》、柳宗元的《封建论》、苏洵的《六国论》等,都成为后人文章的规范。在中国报刊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19世纪末时,宣传变法维新又成为报纸的一个重要任务,以至于在那个时展起来的报刊政论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论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度又在强调阶级斗争,新闻评论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样的氛围中,人们很少想到新闻评论与政论的区别。

群众性是新闻评论的大众传播特性决定的。新闻评论之所以要把它作为一个特点提出,不仅仅是因为相对于新闻来说,评论是讲道理、发议论,如果不注意群众性,就会使人们看不懂,不愿看,不愿参与;它还包括了新闻评论的内容与群众的相关性、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介入性等方面。

把“指导性”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特点也不适合今天的情况。它带有时代印记,是在传统的新闻评论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过去,人们看社论,要把它当作党中央精神的传达,用以指导工作。那时的新闻评论都是指导性,但如今的新闻评论已经逐渐跳出了传统的樊篱,人们已经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即新闻评论最终要靠从思想上说服读者而发挥作用,评论是说服人的艺术。即使是最重要的新闻评论,包括党的机关报代表同级党委发言的社论,也是新闻评论,不能同党和政府的决议、文件等同起来。如今,还出现了许多个人专栏评论、群众评论,这些都难以说是指导性评论,更多是属于引导性评论。它们并不以权威身份发言,而是靠其评论的见地而建立起权威。“指导性”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对接受者指手划脚的人,一个高踞于群众之上发号施令的人。如今,观念大解放,面对同一个新闻事实,人们会发表各自的观点,群众是在对这些观点的权衡中实现自己的认同的,或者说,真理是在观点的碰撞中显示自身的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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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新闻评论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以新闻事实为依托

新闻评论是对于新闻事实的评论,失去新闻事实,新闻评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不以新闻事实为依托的评论就变成了非新闻评论。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评论不一定是对新闻事实的评论,它还可能是对重大问题发言(如前举丁法章先生的定义),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新闻评论的对象与新闻评论的选题弄混了。对新闻事实的评论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从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问题”是从新闻事实中发现的选题。有些评论确实是针对着重大问题,但它没有新闻事实作依托,不能算作新闻评论。比如梁启超先生,他的文章大都是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有的甚至是针对一个国家兴亡存废的大问题而发,并且多是发表在报刊这种大众传媒上的,但他的着眼点不在新闻事实,而是要利用报刊去呼吁维新变法。所以,严格说来,他的大多数文章是政论,却不是新闻评论。比如《中国积弱溯源论》,《论进步》,看题目就不是新闻评论,因为前者的主旨是谈中国是怎么逐渐走向贫弱的,后者则是谈社会发展的。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报刊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是因为他的文章都是典范的新闻评论,而是因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代思想精英,是“时务文体”(报章文体)的开创者。面对的是不是新闻事实,这是新闻评论不同于其他评论的鲜明特点。

当然,新闻评论以新闻事实为依托,并不是说在新闻评论中一定要出现新闻事实。正如我们平时说话时经常省略掉一些彼此都知晓的前提一样,新闻事实在评论中经常被省略。例如《光明日报》2002年3月20日署名黎广铭的评论《“”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今年2月3日晚发生的辽宁朝阳“”痴迷者董立杀妻害女惨剧再次表明,“”邪教所标榜的所谓“真、善、忍”是彻头彻尾的骗人的幌子,它对生命的虐杀,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的犯罪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血淋淋的事实一再警示世人:邪教不除,民无宁日;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因为人们已经从媒体中了解了那个痴迷者用镐头杀妻害女的新闻事实,所以,这则评论就没有交代事件过程,而是一开头就直接说那个事件再次表明了什么。显然,评论依托的是那个事件,是对那个事件的评论,尽管这里省略了对新闻事实的叙述,但谁也不会不清楚的。

2.时效性

由于新闻评论是针对新闻事实的评论,所以,它就带上了时效性特点,因为若不对新闻及时加以评论,时过境迁,就变成了旧闻评论。旧报馆有句话,叫做“看完大样写社论”。每天的新闻排好版之后,留下一块版面空在那儿,主笔的人看看新闻大样,觉得哪一条新闻的价值更大,更值得议论,便大笔一挥,写上几百字、千把字的社论。老一辈的革命家和政论家都十分重视评论的时效,他们所写的许多新闻评论都是在紧迫的情况下赶出来的,及时配合了形势,发挥了新闻评论的战斗性。现在,我们的许多媒体常常是发了一篇新闻之后,在后面直接配上一篇评论。就是某一媒体对于别的媒体所发的新闻的评论也是快速跟进。比如,中新社2002年2月27日发表了一则题为《教育腐败甚于司法腐败,沈阳人最不满教育行风》的报道:由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爆出大冷门,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第二天,《工人日报》就发表社评《教育行风“最差”令人难过》。

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交通、通讯器材的不断改进,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即时性新闻评论得到了大发展。在广播电视中,已经有一些主持人能够做到现场采访、现场评论,启发听众(观众)对新闻事实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迹象进行深入思考。这种即时性的深度报道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3.思想性

新闻评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评论者对新闻事实发表的看法、观点,它必须亮明评论者的立尝态度,旗帜鲜明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评论者不是单纯的新闻记录者,不能满足于对新闻事实的准确记录,不能浮在事件的表层,而要透过新闻现象,洞察现象背后本质的东西。

例如2001年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所刊署名宋庆光的评论《为啥一升官就长学问》。文章在叙述了新闻事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目前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官本位现象,这就是“一升官就长学问”的根源所在。官就像从前黄金那样的硬通货,几乎在流通领域里畅行无阻。黄金可以兑换成各种有价证券,官也有类似的属性。只要有了官,不但可以兑换成像银子、房子、车子等实惠,也可以兑换成专家、教授等名誉和头衔。而且官比从前的黄金还要“硬”得多,因为这种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本金。官具有如此神通,必然导致一些人的“权力至上”和“权力崇拜”心理,乃至头脑发胀,忘乎所以,既不能正确地认识他人,也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

人们说:“新闻评论是传媒的灵魂。”确实,有没有评论者的观点,是区分消息和新闻评论的一个关键。消息一般是忌讳者站出来说三道四的,而新闻评论恰恰就是要对新闻事实说三道四。

许多新闻评论,很难用政治性加以全面概括,但思想性却是明摆着的。政治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政治思想性(政治不仅仅有思想层面,还有行动层面——人们常说政治行为、政治生活,而不说思想行为、思想生活——而新闻评论中的政治是属于思想层面的,所以,说“政治思想”比说“政治”要更准确一些),经济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经济思想性,这些都可用思想性来涵括。正是因为有了思想性的存在,新闻事实与新闻评论才得以分开,新闻评论才可以说是“灵魂”,才真正具有了“深度”。

历史的转变在产生着新思想的同时,也在产生着新的评论。从新闻评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思想解放是新闻评论解放的前提。越是变革剧烈的年代,越需要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当今,人们的金钱观、时间观、风险观、效益观、开放观等都处在剧变中,所以新闻评论的用武之地也越来越大。无疑,思想性是新闻评论的一大特点。

4.论理性

新闻评论不但要亮出评论者对于新闻事实的看法,而且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道理去支撑自己的看法,从而说服别人,影响舆论。若少了讲道理的环节,仅仅是亮出观点,做出判断,就无法保证评论的有效性,无法真正切实地去影响舆论对于某一新闻事实的看法,无法使接受者对新闻评论者的观点心悦诚服。新闻评论必须靠讲道理使人折服。比如2001年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求实篇”专栏署名金陵客的评论《论“差师”》。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先用一系列新闻说明,我们的老师中确实有一些差师:“隔离专家”,“用刀专家”,“打骂专家”。作者进而论证:“从教学过程来说,学生之所以沦为‘差生’,责任基本上应该归之于‘差师’”。他分析了学生沦为差生的3个原因,而每一个原因都与“差师”有关。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要正视“差师”现象。在这里,作者不是不负责任地随便做判断,而是认真讲道理,以理服人。文章发表后,人们纷纷加入对“差师”问题的讨论。作者又发表了《再论“差师”》、《三论“差师”》,从多个角度对“差师”现象加以剖析,使讨论进一步走向深入。

仅仅确立了观点,只能算“评”,只有讲了道理,才能叫“论”,有“评”有“论”,“评”“论”结合,才能叫评论。

有的著者认为新闻评论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这话没错,评论没有科学性,不讲逻辑,所论之理就会走向片面化,甚至会歪曲新闻事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这是对于新闻评论的要求,而不是新闻评论的特点。特点者,存在的根据,与他物的不同点,即没有了它就构不成新闻评论的那些东西。新闻评论若不阐述道理,就不成其为新闻评论。但是,有的道理可能讲对了,有的可能讲错了;有的可能讲得较科学、全面,有的可能讲得不科学,讲得较片面。我们不能因为哪篇新闻评论道理讲错了,或讲得不全面、不辩证,就否定它是新闻评论。如果一则新闻评论已经把真理完全占有了,也就没有别人参与讨论的余地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由于其所站立场不同、理论背景殊异、知识水平有限,他的观点总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共时性地看,真理有诸多侧面,历时性地看,真理又在不断发展,以有限的生命去解读无限的真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评论是“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如果这样来审查新闻评论作品,那就没有了新闻评论。这样的说法只能把大众拒绝在新闻评论大门之外,而由少数所谓“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家们去垄断新闻评论话语了。事实上,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前人的新闻评论,发现谬误实在太多。比如《人民日报》曾有一篇题为《不要当官,要干革命》的评论,曾经被一些学者当作优秀新闻评论看,这篇评论从题目上看就是不科学的。“当官”和“干革命”本来就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要照论者的观点推论下去,岂不成了当官的都是不革命甚或是反革命的了?事实上,、、等都曾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领导者,他们也被尊称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当官”和“干革命”对立起来,这样的评论,别说“严格”的科学性,就连不严格的科学性也谈不上。当然,我们不是要苛求他们,恰恰相反,我们承认他们在写作当时所做出的求科学的努力。但他们的错误又说明,我们不能苛求新闻评论具有“严格的科学性”。所以,应该说,新闻评论的特点之一是“论理性”,而不是“科学性”。“论理性”使新闻评论既区别于单纯的新闻,又区别于党和国家的政令,区别于文件的转发与传达。新闻评论都要以评论者对社会人生中诸多新闻事实的判断和认识去发言,去影响舆论,引导舆论。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新闻评论虽讲求论理性,但它与学术论文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就新闻现象提出看法,说明道理。比如记者采访被殴现象,评论者可能会认为它与专门的新闻法的缺失有关,认为由于无法可依,就使殴打记者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呼唤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是,新闻法如何制定,中间要考虑哪些因素,具体的新闻法条文应包含哪些内容,就不是评论所要阐述,而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去思考的问题了。当然,某则法律条文也可能成为人们所关注的新闻事实。比如新《婚姻法》中对“包二奶”、“第三者”的制裁条文就曾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此时,对那个条文提出看法,说明道理,就成了新闻评论。

5.大众性

新闻评论的大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评论是借助了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逐渐形成,才有了新闻,继而在新闻发展的前提下,在大众对各种新闻事实议论纷纷、自发评论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新闻评论。没有大众传播,就没有新闻评论。

(2)新闻评论是对同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以评论,是大众舆论的反映。它通过对大众中的各种舆论进行筛选,将分散的、零乱的、互相矛盾的,甚至片面的、不正确的社会舆论集中起来,加以概括、分析,变成比较正确、系统的意见,从而反映大众舆论。

(3)新闻评论的目的是影响和引导社会大众全体的看法,或者说它的目的是作用于舆论(所谓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新闻评论不是给少数人看,让少数人听的,它要对大众舆论产生影响,制约大众舆论,引导大众舆论朝着评论者所期望的方向进行。

(4)大众性还有一义,即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新闻评论有别于专业性评论,是对大众共同话题的评说。有了大众的参与,形成双向对话交流,新闻评论就真正有了生命,成为有源之水。

注释:

①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2月版,第5页。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6

【关键词】新闻事实;时效性;思想性;论理性;大众性

究竟什么是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它的认识直接关乎新闻评论的发展,但是,学界对此问题仍然停留在80年代中期的认识水平上,未能根据新闻评论实践的要求进行更为科学的概括,以致形成了对新闻评论实践的阻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重新审视。

中国大陆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认真探讨,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笔者所能查到的最早的概括,出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范荣康先生登载于《新闻战线》1984年第3期的《新闻评论的一般特征》一文中。在此文中,范先生这样界定:“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者最近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和问题,所发表的政治性的,面向广大读者群众的评论。”后来,在其专著《新闻评论学》中,范先生进一步明确界定:“新闻评论是一种具有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等显著特征的评论文章。”“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最近报道的新闻,或者虽未见诸报端但确有新闻意义的事实,所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评论文章,离开了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都不成其为新闻评论。”①

后来,范先生概括的“三性”成为一种比较公认的经典认识。

在丁法章先生主编的教材中,曾提到“指导性”,不过没有专门列出来作为新闻评论的特点:新闻评论“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实和重大问题发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所有新闻传播工具的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②后来,吴庚辰先生在其2001年出版的《新闻评论学通论》一书中,在原有的“三性”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指导性”,成为“四性”。③

随着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崛起,新闻评论研究的重点转向广播电视新闻评论。于是,对新闻评论特性的认识不再为人们所关注,所以,后来出版的一些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著作中,大都沿用“三性”来概括新闻评论的特性。

“三性”是80年代人们对于当时的新闻评论实践的总结,应该说,这一概括,对于新闻评论学科的建设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的新闻评论学正是在80年代中期建立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但是,80年代至今,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新闻实践迅速发展,新闻改革不断深入,人们的新闻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看起来,“三性”的局限性已经充分暴露出来。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新闻性”。从上举定义来看,论者们所讲的新闻性实际上就是指新闻评论的对象是新闻事实。不过,因为它的对象是新闻事实,就说它具有新闻性,这是不恰当的。我们从来没听人讲过体育评论具有体育性,经济评论具有经济性,文学评论具有文学性。

我们说新闻性时,一般指的是新闻本身的特性。新闻性起码包括了真实性、新鲜性、客观性、时效性等特性。在新闻评论中,我们当然要求新闻评论的对象——新闻事实要真实。但是,这里要明确的责任是,事实的真实与否是新闻报道的问题,而不是新闻评论的问题。我们也要求新闻要具有新鲜性,要求事件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或者虽不是新近发生,但别人从未报道过。但新鲜性仍然是新闻报道者的问题。例如,一个记者报道了一则真实性不足、新鲜性不够的事件,而评论者迅速给这则报道加了个评论,此时我们只能说问题出在记者身上,不能说出在评论者身上。

不管报道是真是假,它都与评论者无涉。评论者只对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负责,不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核实新闻的真实性,是记者的任务,抓取新鲜的事件也是记者的任务。评论者没有时间、没有责任、也没有办法去对新闻再进一步核实。他将视报道出来的新闻为已经证明是真实的新闻。当然,如果一则新闻并未见诸报道,是评论者将它加以陈述,然后做出评论,此时,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当然在评论者。但是,这是评论者作为一个记者的责任,或者说,是他所兼的记者的身份的要求,而不是作为评论者身份的要求。我们在谈论评论者时,当然不能把这一责任交给他。

如果硬要说新闻评论具有真实性,那么,这种真实性只是评论者意见的真实性,即评论者说的是自己内心所想的,而不是心中一套,文章中一套,说些违心话。但这样的真实性其实说的是真诚性,与新闻的真实性根本不相干。

至于说客观性,若要加到新闻评论头上,那就更荒唐了。新闻评论发表的就是主观的意见,如果要客观化,就没有新闻评论了。

只有时效性是报道者要注意,评论者也要注意的问题。但是,这里所说的时效性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是不同的。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指的是记者要把新闻及时地加以报道,而新闻评论的时效性指的却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之间的时差要校二者的时差越小,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强。如果记者报道得很真实,很新鲜及时,但评论却很长一段时间才搞出来,那么问题就在评论者身上。一篇新闻评论,如果不注重时效性,发表出来已成为对旧闻的评论,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失去了新闻评论的意义。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已经变得越来越小,甚至在电视新闻评论中,往往是一边报道,一边评论,许多时候,评论的“及时性”变成了“即时性”,同步评论在新闻评论中所占有的百分比越来越大。

即便是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问题,也不仅仅是评论者的问题,时差的大小与媒介的特性、与编辑的过程都紧相关联。比如,互联网上的新闻评论时效性就要强得多,因为互联网具有即时互动性。再如,一篇新闻评论投到报社后,可能因为编辑的疏忽、送审过程的漫长等原因而使其时效性弱化。

新闻评论的特点要求作者创作要快,媒体处理要快,否则就成了明日黄花。

总之,新闻评论讲求时效性,而这里的时效性又不是新闻性中的时效性。所以,说新闻评论具有新闻性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政治性,它无疑是构成新闻评论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很简单,新闻评论作为意识形态中的特殊部分,它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代表着一定阶级、阶层或民族、集团的利益。新闻评论工作者时时刻刻要讲政治,要注意自己的新闻评论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意维护人民的利益,正确地去引导大众的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评论就是政治性评论,仅仅是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当前具体的政治活动作出评论;而是只要是有价值的新闻事实都可以做出评论。新闻评论也不一定是从政治角度所做的评论,不管从什么角度,只要它是对新闻事实的评判,它就构成新闻评论。党报和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作为党的喉舌,作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解释政府的法律法令,积极反映群众的政治要求,政治性要更强一些。但即使是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舆论工具,也会发表一些政治性较弱,甚至看不出有政治性的新闻评论。比如第三届全国优秀广播评论《致富路上说养猪》:

农民朋友!今年上半年,咱县生猪存栏数比头年下降不少。原因是一些农民觉得眼下来钱的道有的是,养猪是零钱凑整钱,没帐算。说起来,这话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大凡出手一头猪,总得个一年半载的功夫,少说也得用四、五百斤苞米,确实是零钱凑整钱。可话又说回来,零钱也是不能小看的,零钱能堆金山。这个理儿过去咱都经着过,不少人不就是靠养猪的零钱凑成的整钱娶了媳妇,渡过难关了吗?今天,咱们走上了致富路,也有养猪的一份功劳……

像这样的优秀评论,政治性在哪里?当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推论说农民听了评论后多养猪,市场猪肉供应就不会紧张,便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志说,搞好经济建设,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不过,这已超出了狭义的政治性评论的含义。现今出现的一些专业性媒体、商业娱乐性媒体中,更是大量地出现了非政治性评论。当然,商业娱乐性媒体、专业性媒体中的新闻评论工作者也要讲政治,也要注意政策界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范内发言。他们也要积极地为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安定作出贡献,但要每篇新闻评论都带上明显的政治性却有点苛求。事实上,有一部分新闻评论属于政论,还有一部分则不属于政论。同样,有的政论属于新闻评论,有的政论则不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和政论属于有交叉的两个概念,在定义中强调政治性特点很容易让人把新闻评论与政论混同。

事实上,现代的新闻评论已经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财经走势、证券风潮、影视动态、体坛风云、家教天地、追星族、婚外恋、保健经等等,有什么样的新闻焦点,就有与之相随的新闻评论,几乎无所不评,无所不论。

之所以有人会把“政论文体”作为新闻评论的属概念,这既与我国的新闻评论文体沿革有关系,也与社会形势不可分离。就文体沿革说,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政论传统,先秦诸子的著作中,有不少政论名篇,后来历朝历代,人们都把文章作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诸如李斯的《谏逐客书》、贾谊的《过秦论》、柳宗元的《封建论》、苏洵的《六国论》等,都成为后人文章的规范。在中国报刊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19世纪末时,宣传变法维新又成为报纸的一个重要任务,以至于在那个时展起来的报刊政论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论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度又在强调阶级斗争,新闻评论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样的氛围中,人们很少想到新闻评论与政论的区别。

群众性是新闻评论的大众传播特性决定的。新闻评论之所以要把它作为一个特点提出,不仅仅是因为相对于新闻来说,评论是讲道理、发议论,如果不注意群众性,就会使人们看不懂,不愿看,不愿参与;它还包括了新闻评论的内容与群众的相关性、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介入性等方面。

把“指导性”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特点也不适合今天的情况。它带有时代印记,是在传统的新闻评论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过去,人们看社论,要把它当作党中央精神的传达,用以指导工作。那时的新闻评论都是指导性,但如今的新闻评论已经逐渐跳出了传统的樊篱,人们已经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即新闻评论最终要靠从思想上说服读者而发挥作用,评论是说服人的艺术。即使是最重要的新闻评论,包括党的机关报代表同级党委发言的社论,也是新闻评论,不能同党和政府的决议、文件等同起来。如今,还出现了许多个人专栏评论、群众评论,这些都难以说是指导性评论,更多是属于引导性评论。它们并不以权威身份发言,而是靠其评论的见地而建立起权威。“指导性”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对接受者指手划脚的人,一个高踞于群众之上发号施令的人。如今,观念大解放,面对同一个新闻事实,人们会发表各自的观点,群众是在对这些观点的权衡中实现自己的认同的,或者说,真理是在观点的碰撞中显示自身的力量的。

我认为,新闻评论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以新闻事实为依托

新闻评论是对于新闻事实的评论,失去新闻事实,新闻评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不以新闻事实为依托的评论就变成了非新闻评论。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评论不一定是对新闻事实的评论,它还可能是对重大问题发言(如前举丁法章先生的定义),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新闻评论的对象与新闻评论的选题弄混了。对新闻事实的评论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从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问题”是从新闻事实中发现的选题。有些评论确实是针对着重大问题,但它没有新闻事实作依托,不能算作新闻评论。比如梁启超先生,他的文章大都是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有的甚至是针对一个国家兴亡存废的大问题而发,并且多是发表在报刊这种大众传媒上的,但他的着眼点不在新闻事实,而是要利用报刊去呼吁维新变法。所以,严格说来,他的大多数文章是政论,却不是新闻评论。比如《中国积弱溯源论》,《论进步》,看题目就不是新闻评论,因为前者的主旨是谈中国是怎么逐渐走向贫弱的,后者则是谈社会发展的。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报刊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是因为他的文章都是典范的新闻评论,而是因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代思想精英,是“时务文体”(报章文体)的开创者。面对的是不是新闻事实,这是新闻评论不同于其他评论的鲜明特点。

当然,新闻评论以新闻事实为依托,并不是说在新闻评论中一定要出现新闻事实。正如我们平时说话时经常省略掉一些彼此都知晓的前提一样,新闻事实在评论中经常被省略。例如《光明日报》2002年3月20日署名黎广铭的评论《“”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今年2月3日晚发生的辽宁朝阳“”痴迷者董立杀妻害女惨剧再次表明,“”邪教所标榜的所谓“真、善、忍”是彻头彻尾的骗人的幌子,它对生命的虐杀,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的犯罪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血淋淋的事实一再警示世人:邪教不除,民无宁日;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因为人们已经从媒体中了解了那个痴迷者用镐头杀妻害女的新闻事实,所以,这则评论就没有交代事件过程,而是一开头就直接说那个事件再次表明了什么。显然,评论依托的是那个事件,是对那个事件的评论,尽管这里省略了对新闻事实的叙述,但谁也不会不清楚的。

2.时效性

由于新闻评论是针对新闻事实的评论,所以,它就带上了时效性特点,因为若不对新闻及时加以评论,时过境迁,就变成了旧闻评论。旧报馆有句话,叫做“看完大样写社论”。每天的新闻排好版之后,留下一块版面空在那儿,主笔的人看看新闻大样,觉得哪一条新闻的价值更大,更值得议论,便大笔一挥,写上几百字、千把字的社论。老一辈的革命家和政论家都十分重视评论的时效,他们所写的许多新闻评论都是在紧迫的情况下赶出来的,及时配合了形势,发挥了新闻评论的战斗性。现在,我们的许多媒体常常是发了一篇新闻之后,在后面直接配上一篇评论。就是某一媒体对于别的媒体所发的新闻的评论也是快速跟进。比如,中新社2002年2月27日发表了一则题为《教育腐败甚于司法腐败,沈阳人最不满教育行风》的报道:由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爆出大冷门,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第二天,《工人日报》就发表社评《教育行风“最差”令人难过》。

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交通、通讯器材的不断改进,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即时性新闻评论得到了大发展。在广播电视中,已经有一些主持人能够做到现场采访、现场评论,启发听众(观众)对新闻事实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迹象进行深入思考。这种即时性的深度报道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3.思想性

新闻评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评论者对新闻事实发表的看法、观点,它必须亮明评论者的立尝态度,旗帜鲜明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评论者不是单纯的新闻记录者,不能满足于对新闻事实的准确记录,不能浮在事件的表层,而要透过新闻现象,洞察现象背后本质的东西。

例如2001年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所刊署名宋庆光的评论《为啥一升官就长学问》。文章在叙述了新闻事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目前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官本位现象,这就是“一升官就长学问”的根源所在。官就像从前黄金那样的硬通货,几乎在流通领域里畅行无阻。黄金可以兑换成各种有价证券,官也有类似的属性。只要有了官,不但可以兑换成像银子、房子、车子等实惠,也可以兑换成专家、教授等名誉和头衔。而且官比从前的黄金还要“硬”得多,因为这种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本金。官具有如此神通,必然导致一些人的“权力至上”和“权力崇拜”心理,乃至头脑发胀,忘乎所以,既不能正确地认识他人,也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

人们说:“新闻评论是传媒的灵魂。”确实,有没有评论者的观点,是区分消息和新闻评论的一个关键。消息一般是忌讳者站出来说三道四的,而新闻评论恰恰就是要对新闻事实说三道四。

许多新闻评论,很难用政治性加以全面概括,但思想性却是明摆着的。政治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政治思想性(政治不仅仅有思想层面,还有行动层面——人们常说政治行为、政治生活,而不说思想行为、思想生活——而新闻评论中的政治是属于思想层面的,所以,说“政治思想”比说“政治”要更准确一些),经济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经济思想性,这些都可用思想性来涵括。正是因为有了思想性的存在,新闻事实与新闻评论才得以分开,新闻评论才可以说是“灵魂”,才真正具有了“深度”。

历史的转变在产生着新思想的同时,也在产生着新的评论。从新闻评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思想解放是新闻评论解放的前提。越是变革剧烈的年代,越需要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当今,人们的金钱观、时间观、风险观、效益观、开放观等都处在剧变中,所以新闻评论的用武之地也越来越大。无疑,思想性是新闻评论的一大特点。

4.论理性

新闻评论不但要亮出评论者对于新闻事实的看法,而且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道理去支撑自己的看法,从而说服别人,影响舆论。若少了讲道理的环节,仅仅是亮出观点,做出判断,就无法保证评论的有效性,无法真正切实地去影响舆论对于某一新闻事实的看法,无法使接受者对新闻评论者的观点心悦诚服。新闻评论必须靠讲道理使人折服。比如2001年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求实篇”专栏署名金陵客的评论《论“差师”》。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先用一系列新闻说明,我们的老师中确实有一些差师:“隔离专家”,“用刀专家”,“打骂专家”。作者进而论证:“从教学过程来说,学生之所以沦为‘差生’,责任基本上应该归之于‘差师’”。他分析了学生沦为差生的3个原因,而每一个原因都与“差师”有关。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要正视“差师”现象。在这里,作者不是不负责任地随便做判断,而是认真讲道理,以理服人。文章发表后,人们纷纷加入对“差师”问题的讨论。作者又发表了《再论“差师”》、《三论“差师”》,从多个角度对“差师”现象加以剖析,使讨论进一步走向深入。

仅仅确立了观点,只能算“评”,只有讲了道理,才能叫“论”,有“评”有“论”,“评”“论”结合,才能叫评论。

有的著者认为新闻评论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这话没错,评论没有科学性,不讲逻辑,所论之理就会走向片面化,甚至会歪曲新闻事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这是对于新闻评论的要求,而不是新闻评论的特点。特点者,存在的根据,与他物的不同点,即没有了它就构不成新闻评论的那些东西。新闻评论若不阐述道理,就不成其为新闻评论。但是,有的道理可能讲对了,有的可能讲错了;有的可能讲得较科学、全面,有的可能讲得不科学,讲得较片面。我们不能因为哪篇新闻评论道理讲错了,或讲得不全面、不辩证,就否定它是新闻评论。如果一则新闻评论已经把真理完全占有了,也就没有别人参与讨论的余地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由于其所站立场不同、理论背景殊异、知识水平有限,他的观点总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共时性地看,真理有诸多侧面,历时性地看,真理又在不断发展,以有限的生命去解读无限的真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评论是“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如果这样来审查新闻评论作品,那就没有了新闻评论。这样的说法只能把大众拒绝在新闻评论大门之外,而由少数所谓“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家们去垄断新闻评论话语了。事实上,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前人的新闻评论,发现谬误实在太多。比如《人民日报》曾有一篇题为《不要当官,要干革命》的评论,曾经被一些学者当作优秀新闻评论看,这篇评论从题目上看就是不科学的。“当官”和“干革命”本来就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要照论者的观点推论下去,岂不成了当官的都是不革命甚或是反革命的了?事实上,、、等都曾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领导者,他们也被尊称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当官”和“干革命”对立起来,这样的评论,别说“严格”的科学性,就连不严格的科学性也谈不上。当然,我们不是要苛求他们,恰恰相反,我们承认他们在写作当时所做出的求科学的努力。但他们的错误又说明,我们不能苛求新闻评论具有“严格的科学性”。所以,应该说,新闻评论的特点之一是“论理性”,而不是“科学性”。“论理性”使新闻评论既区别于单纯的新闻,又区别于党和国家的政令,区别于文件的转发与传达。新闻评论都要以评论者对社会人生中诸多新闻事实的判断和认识去发言,去影响舆论,引导舆论。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新闻评论虽讲求论理性,但它与学术论文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就新闻现象提出看法,说明道理。比如记者采访被殴现象,评论者可能会认为它与专门的新闻法的缺失有关,认为由于无法可依,就使殴打记者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呼唤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是,新闻法如何制定,中间要考虑哪些因素,具体的新闻法条文应包含哪些内容,就不是评论所要阐述,而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去思考的问题了。当然,某则法律条文也可能成为人们所关注的新闻事实。比如新《婚姻法》中对“包二奶”、“第三者”的制裁条文就曾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此时,对那个条文提出看法,说明道理,就成了新闻评论。

5.大众性

新闻评论的大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评论是借助了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逐渐形成,才有了新闻,继而在新闻发展的前提下,在大众对各种新闻事实议论纷纷、自发评论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新闻评论。没有大众传播,就没有新闻评论。

(2)新闻评论是对同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以评论,是大众舆论的反映。它通过对大众中的各种舆论进行筛选,将分散的、零乱的、互相矛盾的,甚至片面的、不正确的社会舆论集中起来,加以概括、分析,变成比较正确、系统的意见,从而反映大众舆论。

(3)新闻评论的目的是影响和引导社会大众全体的看法,或者说它的目的是作用于舆论(所谓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新闻评论不是给少数人看,让少数人听的,它要对大众舆论产生影响,制约大众舆论,引导大众舆论朝着评论者所期望的方向进行。

(4)大众性还有一义,即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新闻评论有别于专业性评论,是对大众共同话题的评说。有了大众的参与,形成双向对话交流,新闻评论就真正有了生命,成为有源之水。

注释:

①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2月版,第5页。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7

【关键词】新闻事实;时效性;思想性;论理性;大众性

究竟什么是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它的认识直接关乎新闻评论的发展,但是,学界对此问题仍然停留在80年代中期的认识水平上,未能根据新闻评论实践的要求进行更为科学的概括,以致形成了对新闻评论实践的阻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重新审视。

一、中国大陆对新闻评论的特点进行认真探讨,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的。

笔者所能查到的最早的概括,出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范荣康先生登载于《新闻战线》1984年第3期的《新闻评论的一般特征》一文中。在此文中,范先生这样界定:“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者最近报道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情和问题,所发表的政治性的,面向广大读者群众的评论。”后来,在其专著《新闻评论学》中,范先生进一步明确界定:“新闻评论是一种具有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等显著特征的评论文章。”“新闻评论是就当天或最近报道的新闻,或者虽未见诸报端但确有新闻意义的事实,所发表的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评论文章,离开了新闻性、政治性和群众性,都不成其为新闻评论。”

后来,范先生概括的“三性”成为一种比较公认的经典认识。

在丁法章先生主编的教材中,曾提到“指导性”,不过没有专门列出来作为新闻评论的特点:新闻评论“是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实和重大问题发议论、讲道理,有着鲜明针对性和指导性的一种政论文体,是所有新闻传播工具的各种形式评论的总称,属于论说文的范畴”。后来,吴庚辰先生在其2001年出版的《新闻评论学通论》一书中,在原有的“三性”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指导性”,成为“四性”。

随着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崛起,新闻评论研究的重点转向广播电视新闻评论。于是,对新闻评论特性的认识不再为人们所关注,所以,后来出版的一些广播电视新闻评论著作中,大都沿用“三性”来概括新闻评论的特性。

“三性”是80年代人们对于当时的新闻评论实践的总结,应该说,这一概括,对于新闻评论学科的建设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的新闻评论学正是在80年代中期建立并迅速发展起来的。但是,80年代至今,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新闻实践迅速发展,新闻改革不断深入,人们的新闻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看起来,“三性”的局限性已经充分暴露出来。

二、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新闻性”。

从上举定义来看,论者们所讲的新闻性实际上就是指新闻评论的对象是新闻事实。不过,因为它的对象是新闻事实,就说它具有新闻性,这是不恰当的。我们从来没听人讲过体育评论具有体育性,经济评论具有经济性,文学评论具有文学性。

我们说新闻性时,一般指的是新闻本身的特性。新闻性起码包括了真实性、新鲜性、客观性、时效性等特性。在新闻评论中,我们当然要求新闻评论的对象——新闻事实要真实。但是,这里要明确的责任是,事实的真实与否是新闻报道的问题,而不是新闻评论的问题。我们也要求新闻要具有新鲜性,要求事件必须是新近发生的,或者虽不是新近发生,但别人从未报道过。但新鲜性仍然是新闻报道者的问题。例如,一个记者报道了一则真实性不足、新鲜性不够的事件,而评论者迅速给这则报道加了个评论,此时我们只能说问题出在记者身上,不能说出在评论者身上。

不管报道是真是假,它都与评论者无涉。评论者只对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负责,不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核实新闻的真实性,是记者的任务,抓取新鲜的事件也是记者的任务。评论者没有时间、没有责任、也没有办法去对新闻再进一步核实。他将视报道出来的新闻为已经证明是真实的新闻。当然,如果一则新闻并未见诸报道,是评论者将它加以陈述,然后做出评论,此时,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当然在评论者。但是,这是评论者作为一个记者的责任,或者说,是他所兼的记者的身份的要求,而不是作为评论者身份的要求。我们在谈论评论者时,当然不能把这一责任交给他。

如果硬要说新闻评论具有真实性,那么,这种真实性只是评论者意见的真实性,即评论者说的是自己内心所想的,而不是心中一套,文章中一套,说些违心话。但这样的真实性其实说的是真诚性,与新闻的真实性根本不相干。

至于说客观性,若要加到新闻评论头上,那就更荒唐了。新闻评论发表的就是主观的意见,如果要客观化,就没有新闻评论了。

只有时效性是报道者要注意,评论者也要注意的问题。但是,这里所说的时效性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是不同的。新闻报道的时效性指的是记者要把新闻及时地加以报道,而新闻评论的时效性指的却是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之间的时差要校二者的时差越小,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强。如果记者报道得很真实,很新鲜及时,但评论却很长一段时间才搞出来,那么问题就在评论者身上。一篇新闻评论,如果不注重时效性,发表出来已成为对旧闻的评论,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失去了新闻评论的意义。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已经变得越来越小,甚至在电视新闻评论中,往往是一边报道,一边评论,许多时候,评论的“及时性”变成了“即时性”,同步评论在新闻评论中所占有的百分比越来越大。

即便是新闻评论与新闻报道之间的时差问题,也不仅仅是评论者的问题,时差的大小与媒介的特性、与编辑的过程都紧相关联。比如,互联网上的新闻评论时效性就要强得多,因为互联网具有即时互动性。再如,一篇新闻评论投到报社后,可能因为编辑的疏忽、送审过程的漫长等原因而使其时效性弱化。

新闻评论的特点要求作者创作要快,媒体处理要快,否则就成了明日黄花。

总之,新闻评论讲求时效性,而这里的时效性又不是新闻性中的时效性。所以,说新闻评论具有新闻性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政治性,它无疑是构成新闻评论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很简单,新闻评论作为意识形态中的特殊部分,它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代表着一定阶级、阶层或民族、集团的利益。新闻评论工作者时时刻刻要讲政治,要注意自己的新闻评论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意维护人民的利益,正确地去引导大众的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评论就是政治性评论,仅仅是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当前具体的政治活动作出评论;而是只要是有价值的新闻事实都可以做出评论。新闻评论也不一定是从政治角度所做的评论,不管从什么角度,只要它是对新闻事实的评判,它就构成新闻评论。党报和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作为党的喉舌,作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解释政府的法律法令,积极反映群众的政治要求,政治性要更强一些。但即使是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舆论工具,也会发表一些政治性较弱,甚至看不出有政治性的新闻评论。比如第三届全国优秀广播评论《致富路上说养猪》:

农民朋友!今年上半年,咱县生猪存栏数比头年下降不少。原因是一些农民觉得眼下来钱的道有的是,养猪是零钱凑整钱,没帐算。说起来,这话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大凡出手一头猪,总得个一年半载的功夫,少说也得用四、五百斤苞米,确实是零钱凑整钱。可话又说回来,零钱也是不能小看的,零钱能堆金山。这个理儿过去咱都经着过,不少人不就是靠养猪的零钱凑成的整钱娶了媳妇,渡过难关了吗?今天,咱们走上了致富路,也有养猪的一份功劳。

像这样的优秀评论,政治性在哪里?当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推论说农民听了评论后多养猪,市场猪肉供应就不会紧张,便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同志说,搞好经济建设,就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不过,这已超出了狭义的政治性评论的含义。现今出现的一些专业性媒体、商业娱乐性媒体中,更是大量地出现了非政治性评论。当然,商业娱乐性媒体、专业性媒体中的新闻评论工作者也要讲政治,也要注意政策界限,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范内发言。他们也要积极地为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安定作出贡献,但要每篇新闻评论都带上明显的政治性却有点苛求。事实上,有一部分新闻评论属于政论,还有一部分则不属于政论。同样,有的政论属于新闻评论,有的政论则不属于新闻评论,新闻评论和政论属于有交叉的两个概念,在定义中强调政治性特点很容易让人把新闻评论与政论混同。

事实上,现代的新闻评论已经开始把目光投向了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如财经走势、证券风潮、影视动态、体坛风云、家教天地、追星族、婚外恋、保健经等等,有什么样的新闻焦点,就有与之相随的新闻评论,几乎无所不评,无所不论。

之所以有人会把“政论文体”作为新闻评论的属概念,这既与我国的新闻评论文体沿革有关系,也与社会形势不可分离。就文体沿革说,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政论传统,先秦诸子的著作中,有不少政论名篇,后来历朝历代,人们都把文章作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诸如李斯的《谏逐客书》、贾谊的《过秦论》、柳宗元的《封建论》、苏洵的《六国论》等,都成为后人文章的规范。在中国报刊发展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19世纪末时,宣传变法维新又成为报纸的一个重要任务,以至于在那个时展起来的报刊政论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论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度又在强调阶级斗争,新闻评论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样的氛围中,人们很少想到新闻评论与政论的区别。

群众性是新闻评论的大众传播特性决定的。新闻评论之所以要把它作为一个特点提出,不仅仅是因为相对于新闻来说,评论是讲道理、发议论,如果不注意群众性,就会使人们看不懂,不愿看,不愿参与;它还包括了新闻评论的内容与群众的相关性、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介入性等方面。

把“指导性”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特点也不适合今天的情况。它带有时代印记,是在传统的新闻评论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过去,人们看社论,要把它当作党中央精神的传达,用以指导工作。那时的新闻评论都是指导性,但如今的新闻评论已经逐渐跳出了传统的樊篱,人们已经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即新闻评论最终要靠从思想上说服读者而发挥作用,评论是说服人的艺术。即使是最重要的新闻评论,包括党的机关报代表同级党委发言的社论,也是新闻评论,不能同党和政府的决议、文件等同起来。如今,还出现了许多个人专栏评论、群众评论,这些都难以说是指导性评论,更多是属于引导性评论。它们并不以权威身份发言,而是靠其评论的见地而建立起权威。“指导性”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对接受者指手划脚的人,一个高踞于群众之上发号施令的人。如今,观念大解放,面对同一个新闻事实,人们会发表各自的观点,群众是在对这些观点的权衡中实现自己的认同的,或者说,真理是在观点的碰撞中显示自身的力量的。

三、我认为,新闻评论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以新闻事实为依托

新闻评论是对于新闻事实的评论,失去新闻事实,新闻评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不以新闻事实为依托的评论就变成了非新闻评论。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评论不一定是对新闻事实的评论,它还可能是对重大问题发言(如前举丁法章先生的定义),这种观点其实是把新闻评论的对象与新闻评论的选题弄混了。对新闻事实的评论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从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问题”是从新闻事实中发现的选题。有些评论确实是针对着重大问题,但它没有新闻事实作依托,不能算作新闻评论。比如梁启超先生,他的文章大都是针对一些重大的问题,有的甚至是针对一个国家兴亡存废的大问题而发,并且多是发表在报刊这种大众传媒上的,但他的着眼点不在新闻事实,而是要利用报刊去呼吁维新变法。所以,严格说来,他的大多数文章是政论,却不是新闻评论。比如《中国积弱溯源论》,《论进步》,看题目就不是新闻评论,因为前者的主旨是谈中国是怎么逐渐走向贫弱的,后者则是谈社会发展的。梁启超先生在中国报刊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是因为他的文章都是典范的新闻评论,而是因为他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代思想精英,是“时务文体”(报章文体)的开创者。面对的是不是新闻事实,这是新闻评论不同于其他评论的鲜明特点。

当然,新闻评论以新闻事实为依托,并不是说在新闻评论中一定要出现新闻事实。正如我们平时说话时经常省略掉一些彼此都知晓的前提一样,新闻事实在评论中经常被省略。例如《光明日报》2002年3月20日署名黎广铭的评论《“**”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今年2月3日晚发生的辽宁朝阳“**”痴迷者董立杀妻害女惨剧再次表明,“**”邪教所标榜的所谓“真、善、忍”是彻头彻尾的骗人的幌子,它对生命的虐杀,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的犯罪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血淋淋的事实一再警示世人:邪教不除,民无宁日;杀人害命,天理不容。

因为人们已经从媒体中了解了那个**痴迷者用镐头杀妻害女的新闻事实,所以,这则评论就没有交代事件过程,而是一开头就直接说那个事件再次表明了什么。显然,评论依托的是那个事件,是对那个事件的评论,尽管这里省略了对新闻事实的叙述,但谁也不会不清楚的。

2.时效性

由于新闻评论是针对新闻事实的评论,所以,它就带上了时效性特点,因为若不对新闻及时加以评论,时过境迁,就变成了旧闻评论。旧报馆有句话,叫做“看完大样写社论”。每天的新闻排好版之后,留下一块版面空在那儿,主笔的人看看新闻大样,觉得哪一条新闻的价值更大,更值得议论,便大笔一挥,写上几百字、千把字的社论。老一辈的革命家和政论家都十分重视评论的时效,他们所写的许多新闻评论都是在紧迫的情况下赶出来的,及时配合了形势,发挥了新闻评论的战斗性。现在,我们的许多媒体常常是发了一篇新闻之后,在后面直接配上一篇评论。就是某一媒体对于别的媒体所发的新闻的评论也是快速跟进。比如,中新社2002年2月27日发表了一则题为《教育腐败甚于司法腐败,沈阳人最不满教育行风》的报道:由沈阳市民参与投票的全市行风评议活动爆出大冷门,教育系统在被评议的30个重点部门中,群众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第二天,《工人日报》就发表社评《教育行风“最差”令人难过》。

随着新闻媒体的进步,交通、通讯器材的不断改进,新闻评论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即时性新闻评论得到了大发展。在广播电视中,已经有一些主持人能够做到现场采访、现场评论,启发听众(观众)对新闻事实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迹象进行深入思考。这种即时性的深度报道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3.思想性

新闻评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评论者对新闻事实发表的看法、观点,它必须亮明评论者的立尝态度,旗帜鲜明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而不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评论者不是单纯的新闻记录者,不能满足于对新闻事实的准确记录,不能浮在事件的表层,而要透过新闻现象,洞察现象背后本质的东西。

例如2001年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所刊署名宋庆光的评论《为啥一升官就长学问》。文章在叙述了新闻事件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目前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官本位现象,这就是“一升官就长学问”的根源所在。官就像从前黄金那样的硬通货,几乎在流通领域里畅行无阻。黄金可以兑换成各种有价证券,官也有类似的属性。只要有了官,不但可以兑换成像银子、房子、车子等实惠,也可以兑换成专家、教授等名誉和头衔。而且官比从前的黄金还要“硬”得多,因为这种兑换根本不需要动用本金。官具有如此神通,必然导致一些人的“权力至上”和“权力崇拜”心理,乃至头脑发胀,忘乎所以,既不能正确地认识他人,也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

人们说:“新闻评论是传媒的灵魂。”确实,有没有评论者的观点,是区分消息和新闻评论的一个关键。消息一般是忌讳者站出来说三道四的,而新闻评论恰恰就是要对新闻事实说三道四。

许多新闻评论,很难用政治性加以全面概括,但思想性却是明摆着的。政治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政治思想性(政治不仅仅有思想层面,还有行动层面——人们常说政治行为、政治生活,而不说思想行为、思想生活——而新闻评论中的政治是属于思想层面的,所以,说“政治思想”比说“政治”要更准确一些),经济性较强的新闻评论具有经济思想性,这些都可用思想性来涵括。正是因为有了思想性的存在,新闻事实与新闻评论才得以分开,新闻评论才可以说是“灵魂”,才真正具有了“深度”。

历史的转变在产生着新思想的同时,也在产生着新的评论。从新闻评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思想解放是新闻评论解放的前提。越是变革剧烈的年代,越需要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当今,人们的金钱观、时间观、风险观、效益观、开放观等都处在剧变中,所以新闻评论的用武之地也越来越大。无疑,思想性是新闻评论的一大特点。

4.论理性

新闻评论不但要亮出评论者对于新闻事实的看法,而且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道理去支撑自己的看法,从而说服别人,影响舆论。若少了讲道理的环节,仅仅是亮出观点,做出判断,就无法保证评论的有效性,无法真正切实地去影响舆论对于某一新闻事实的看法,无法使接受者对新闻评论者的观点心悦诚服。新闻评论必须靠讲道理使人折服。比如2001年12月25日《中国青年报》“求实篇”专栏署名金陵客的评论《论“差师”》。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先用一系列新闻说明,我们的老师中确实有一些差师:“隔离专家”,“用刀专家”,“打骂专家”。作者进而论证:“从教学过程来说,学生之所以沦为‘差生’,责任基本上应该归之于‘差师’”。他分析了学生沦为差生的3个原因,而每一个原因都与“差师”有关。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要正视“差师”现象。在这里,作者不是不负责任地随便做判断,而是认真讲道理,以理服人。文章发表后,人们纷纷加入对“差师”问题的讨论。作者又发表了《再论“差师”》、《三论“差师”》,从多个角度对“差师”现象加以剖析,使讨论进一步走向深入。

仅仅确立了观点,只能算“评”,只有讲了道理,才能叫“论”,有“评”有“论”,“评”“论”结合,才能叫评论。

有的著者认为新闻评论应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这话没错,评论没有科学性,不讲逻辑,所论之理就会走向片面化,甚至会歪曲新闻事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这是对于新闻评论的要求,而不是新闻评论的特点。特点者,存在的根据,与他物的不同点,即没有了它就构不成新闻评论的那些东西。新闻评论若不阐述道理,就不成其为新闻评论。但是,有的道理可能讲对了,有的可能讲错了;有的可能讲得较科学、全面,有的可能讲得不科学,讲得较片面。我们不能因为哪篇新闻评论道理讲错了,或讲得不全面、不辩证,就否定它是新闻评论。如果一则新闻评论已经把真理完全占有了,也就没有别人参与讨论的余地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由于其所站立场不同、理论背景殊异、知识水平有限,他的观点总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共时性地看,真理有诸多侧面,历时性地看,真理又在不断发展,以有限的生命去解读无限的真理,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评论是“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如果这样来审查新闻评论作品,那就没有了新闻评论。这样的说法只能把大众拒绝在新闻评论大门之外,而由少数所谓“具有严格科学性”的评论家们去垄断新闻评论话语了。事实上,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前人的新闻评论,发现谬误实在太多。比如《人民日报》曾有一篇题为《不要当官,要干革命》的评论,曾经被一些学者当作优秀新闻评论看,这篇评论从题目上看就是不科学的。“当官”和“干革命”本来就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要照论者的观点推论下去,岂不成了当官的都是不革命甚或是反革命的了?事实上,、、等都曾是中国革命的主要领导者,他们也被尊称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当官”和“干革命”对立起来,这样的评论,别说“严格”的科学性,就连不严格的科学性也谈不上。当然,我们不是要苛求他们,恰恰相反,我们承认他们在写作当时所做出的求科学的努力。但他们的错误又说明,我们不能苛求新闻评论具有“严格的科学性”。所以,应该说,新闻评论的特点之一是“论理性”,而不是“科学性”。“论理性”使新闻评论既区别于单纯的新闻,又区别于党和国家的政令,区别于文件的转发与传达。新闻评论都要以评论者对社会人生中诸多新闻事实的判断和认识去发言,去影响舆论,引导舆论。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新闻评论虽讲求论理性,但它与学术论文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就新闻现象提出看法,说明道理。比如记者采访被殴现象,评论者可能会认为它与专门的新闻法的缺失有关,认为由于无法可依,就使殴打记者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呼唤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是,新闻法如何制定,中间要考虑哪些因素,具体的新闻法条文应包含哪些内容,就不是评论所要阐述,而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去思考的问题了。当然,某则法律条文也可能成为人们所关注的新闻事实。比如新《婚姻法》中对“包二奶”、“第三者”的制裁条文就曾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此时,对那个条文提出看法,说明道理,就成了新闻评论。

5.大众性

新闻评论的大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评论是借助了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随着大众传播媒介的逐渐形成,才有了新闻,继而在新闻发展的前提下,在大众对各种新闻事实议论纷纷、自发评论的基础上,才产生了新闻评论。没有大众传播,就没有新闻评论。

(2)新闻评论是对同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以评论,是大众舆论的反映。它通过对大众中的各种舆论进行筛选,将分散的、零乱的、互相矛盾的,甚至片面的、不正确的社会舆论集中起来,加以概括、分析,变成比较正确、系统的意见,从而反映大众舆论。

(3)新闻评论的目的是影响和引导社会大众全体的看法,或者说它的目的是作用于舆论(所谓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新闻评论不是给少数人看,让少数人听的,它要对大众舆论产生影响,制约大众舆论,引导大众舆论朝着评论者所期望的方向进行。公务员之家

(4)大众性还有一义,即群众对于新闻评论的积极参与。新闻评论有别于专业性评论,是对大众共同话题的评说。有了大众的参与,形成双向对话交流,新闻评论就真正有了生命,成为有源之水。

注释:

①范荣康:《新闻评论学》,人民日报出版社1988年2月版,第5页。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8

一、我国当前金触市场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市场主要问题表现在:利率、汇率管制严,资本市场没有放开。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利率与汇率不是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供需规律决定其水平,使资源配置不能按市场规律达到最优化。在市场经济情祝下,市场的供需是对资源稀缺性的合理调节,而这种调节是通过资源供需量和价格进行的。任何一种资源都会向能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领域流动,而这种效益体现在资源扣除了获得它所花费的成本后取得的价值增值。这也是社会财富的价值增量。因为是价值而不是价格,因此,就应准确衡量资源的真实成本。而在利率与汇率作为资源的单位价格不能按市场供需反映其真实价值时,资源所创造出的价值也就不真实,也就是说资源不是在有效配置的情况下使用。这在实际中看到的是,在利率、汇率管制的情况下,资金在得不到准确定价的情况下用于项目建设等。同时,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价值的资源流动也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如以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进行资金投放等。二是由于利率、汇率受管制,就不能按市场供需进行利率浮动,银行或其他机构将无法采取有效的金融工具避免因调整利率、汇率带来的损失。同时,我国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的一切资金活动大都以完全浮动利率计价,这与我国固定利率(相对于完全浮动利率)制形成了较大利差风险,会使正常经营的银行和企业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另外还给投机商创造了机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三是资本市场不放开,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无法创造出更多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防范与服务企业,如不能通过自营的期货、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对收益与外币资产价值的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也不能做到资产多元化,使资金主要集中在贷款上,加大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同时也因银行金融产品单一使企业应该享受的服务渠道减少。这也在一定程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竟争的能力。如我国银行不能参与企业纯资本性融资的包装、承销与分销等业务,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承销不成功进行资本性投资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管制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直接的是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的诸多条件短时间内难以具备,对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知识和经验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加之长期以来对金融市场风险观念上的误区等,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步伐较缓慢。但从今天全国的经济实力与金融环境看,有些条件已经具备,如我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已运作多年,交易系统已基本建立;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3000亿美元,已有足够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我国的银行已开展国际业务十几年,已积累了大量的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经验,并培养了一大批这方面的人才等,因此已到了加快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时候。

二、加快我国金触市场的改革与开放、做好现代金触风脸防范

(一)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完善是为我国经济建设创造高效“操作平台”的需要。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在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里这两方面都必须相辅相成发展,才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平稳、健康的发展。“十六大”报告中对我国经济的下一步发展制定了宏伟的蓝图,提出了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我国各行各业应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证效益的提高,最终达到整个国民收入高质高量的最大化效应。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场,以市场机制来合理化配置资源、节约资源,按市场衡量标准与国际接轨进行资源调配和全球化经营,从而在世界经济中使我国的资源得到有效地增值,创造高于国内生产价值的增量效益。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在其间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价值创造过程中一种平台,是积极资源输导、分流和创造价值实现的整个价值链中重要一环:一是金融市场作为流通环节,能对外国资本与我国资本的有效结合起到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效应,从而创造两种资源的合效应。二是通过资本投资降低闲置国外资本的机会成本,使其仍然留在国内,而不至于撤资.让其等待更佳的投资机会,以便将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实际价值。三是有利于虚拟经济的稳定发展。任何一种资本除在实体经济中通过消耗而求得价值增值外,都会在流通环节或待生产领域求得价值的保值。如果没有一种保证资本保值的环境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设想当一种资本不能因避免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等通过金融市场而进行远期买卖、期权交易、货币互换等市场机制进行保值,创造价值能得以保证吗?显然不能,只有在加快金融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这一“无形的手”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四是只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金融市场才能保证我国银行业资产的多元化配置,降低单一信贷产品的行业风险、经济波动风险、期限风险和操作风险。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中国论文联盟-内容提要:死刑司法作为死刑适用的重要内容和最后程序,死刑的政策精神和死刑立法的规定都需要死刑司法的最后“决断”。本文以死刑司法的演变为主线,从刑事法官、司法解释、死刑核准和死刑的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死刑司法的现状进行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研讨。期望此文能对我国死刑司法的进一步理性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死刑司法展望

一、刑事法官的现状及其展望

对刑事法官在死刑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不妨引用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的一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①虽然这一至理名言是立足于英美法中法院和法官的地位而言的,但对于我们也不无借鉴作用。对此,马克思也曾精辟地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②在死刑司法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案件证据的审核,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定,以及适用死刑与否的社会效果的预测,最终都由法官来决定。没有法官就不可能有死刑的适用。一个不当的死刑判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还会给党和国家的威望造成很大损害,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①虽然在法官的素质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上存在着“非人格化”和“人格化”以及“理性说”和“非理性说”的对立观点,②但在刑事司法中,理性的因素与经验的因素,甚至非理性的无意识因素都在发生着作用,③法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乃至制约着刑事司法,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法官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人,而是一个经验人,因而必然会受到其本身的人格和素质因素的影响。法官不是一部僵死的适用刑罚的机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因而,他适用刑罚的认识活动不可能不受其自身具有的性格、情绪、意志、气质、经历以及道德观念、法律意识、政治信仰、世界观、人生观等一系列“肉体状况”与“精神状况”的影响。④就法官的业务素质而言,早在1983年,最高法院前院长江华同志就曾向中央呼吁,不要不顾法院和司法的专业化需要,过多地将复员军人往法院里安置。他以四川等省为例说,四川省1982年第四批由军队转业调进法院的干部中,有4个患精神病;重庆市市中区法院去年(指1982年——引者注)分配来转业干部15人,三分之一是病残人员。在全四川省法院干部中,政法院系的大专毕业生仅498人,占46%,而小学以下者占15%,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文盲和半文盲,云南也不乏这类事例。对这些人员,法院非接受不可,所谓“包袱大家背”。①尽管这种状况现在有了一定的改观,最高法院也曾在1990年提出了“七八九计划”;②1994年最高法院前院长任建新又提出:“2000年以前在审判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专业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干部学历层次;努力培养出一批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型法官;普及岗位培训,使之经常化、规范化。”③但是,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又愿意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具有法律专业文凭,甚至没有受过任何法律训练、基本的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的人可以担任法院的院长、副院长。④近年来法院接收的人员中,也发现了一些文盲、半文盲和瘸子,电话不能接,文书不会写。正如某省一位高级法院院长所谈到的那样,在中国,司机可以当法官,开着开着车呢,第二天,转干了,成法官了。军队里的军官,还是初级军官,现役排长,复员了,转业了,到法院当法官,而且还可能当高级法官。一天法律没读的,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边,一转呢,都来当法官。组织部长啦,政法委书记啦,根本跟法律没沾边,到你这儿干院长来了。所以,中国这个法官,素质必须提高,必须有一个集团性、群体性的提高,要将经验与智慧结合起来加以控制和把握。全世界范围里,没有哪个国家像咱们这样,没有工人当法官,没有转业军人当法官的。①

显然,法官的素质必须提高。而在法官的素质中,业务素质又是个基础。尽管《法官法》规定,法官选任的条件之一就是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至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几年中,仍有为数不多的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人进了法院,当了法官,甚至当了庭长、院长。为此,要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法官法》对法官业务条件的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对法官实行严格的选任,建立法官的任职资格制度,使一些真正上业务素质较高的高质量人才充实到刑事司法尤其是死刑司法中来,坚决禁止和杜绝业务素质低劣的人从事死刑司法工作。这样,我们在死刑司法中就可能会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感性和冲动,从而在限制死刑的实际操作中就可能会有一个大的起色和大的发展。法官的意识中,首先得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努力减少死刑宣告。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少判处死刑,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同情,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有利于争取教育罪犯的亲属子女,而且可以保留一批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保留一批活证据,有利于持久深入地开展同犯罪的斗争,适用死刑应当是慎之又慎。然而,令人忧虑的是,现阶段,我们的刑事法官尤其是死刑司法官员在这个问题上,少杀慎杀提的少了,做的不多,个别地方和个别法官甚至提出,在当前的严峻形势下,对严重犯罪要强调一个“狠”字,可杀可不杀的要坚决杀掉;在适用死刑时,又往往先考虑甚至只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只有当无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才退而求其次,考虑适用死缓等。②显然,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应当予以批判的。①

综观西方一些存置死刑的国家,死刑的宣告可谓是慎之又慎。如美国在死刑司法中,即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在作出死刑判决时不能漏过任何一个疑点,哪怕这一怀疑是非理性的,只是感情的、直觉的怀疑。德国著名学者麦克斯·赫兹伯格(maxhirschberg)在60年前即持此观点。②美国有学者统计,在美国以杀人犯罪被起诉者当中,其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仅为6%—15%。③在实践中,美国还通过司法上诉审程序减少死刑之宣告,如在1972-1980年间,一审死刑判决在上诉审中被废弃改判率高达60%;即使在加强死刑适用的今天,其死刑上诉审的改判率也在30%—45%左右。④在日本,1989年因杀人被判处刑罚的共有764人,被宣告死刑的只有2人,宣告无期徒刑的也仅有8人。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死刑宣告率也不高,如在1989年因故意杀人既遂的402人中,只有14人被宣告死刑,1990年因杀人既遂被定罪判刑的共有462人,宣判死刑的只有19人;因抢劫故意杀人被判刑的有6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24人,因掳人勒索被判刑的为144人,宣告死刑的只有6人。台湾学者认为,法官在判处死刑时都会有心理压力的,都会经过一番审酌,直到找不出其活的理由才判他死刑。⑤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某年某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宣告死刑的比例则为48.99%。①显然,我们的刑事法官的观念急需更新,摒弃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增加宽容心是观念更新的重要内容。而真正树立起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切实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则是减少死刑宣告的思想基础和政策保证。

其次,刑事法官需要坚持死刑适用原则,努力限制死刑宣告。死刑司法官员在死刑运作过程中必须真正做到谦抑性、公正性和合目的性,死刑只有在罪刑均衡、体现公正和合乎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后使用。而从我国的死刑适用情况看,80年代初,死刑适用掌握较严,适用数量较少,死刑的最后手段性体现的较好;其后,死刑的适用即随着死刑立法的扩张和恶性犯罪的上升而数量增多,有的审判机关甚至把宣告死刑的多少作为“严打”中严惩犯罪的一个标准,似乎判的比以前少,就没有贯彻严打方针,从而导致死刑宣告越来越多。②甚至有些一审法院在“严打”时只严不宽,担心被扣上严打不力的帽子,违心地宣告了一些死刑。如某省某地区中院,在某年“严打”时宣告的死刑在二审时被改判、发还重审率高达43%。他们在总结经验教训时透露,正是由于担心地委一些领导同志说其打击不力,才把可杀不可杀的判处死刑。他们认为,反正有二审把关呢,一审多宣告几个死刑也无关紧要,将来二审改判了,还不会被他人指责说打击不力。应当说,现在死刑宣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考虑得少了,重刑惩罪的东西太多了。③而从死刑的适用原则而言,我们认为,只有在罪刑公正、犯罪人犯了极为严重之罪的前提下,坚持目的性原则,不论从一般预防还是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抑或从谦抑性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动用死刑的时候,死刑才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予以使用。正如高铭暄教授所言:“只对极少数非动用死刑这一极刑不可的才动用这种极刑。”①最后,刑事法官得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努力排除外界干扰。应当承认,外界干扰是困绕死刑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上法院在人、财、物诸多方面又受制于诸多的党政机关,公正执法更是难上加难。因此,现行的死刑司法要真正做到限制死刑,非得创造条件,使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相对独立,少受或不受外界干扰,严格依法而不是依关系、依金钱办事。只有这样,才可能摆脱感情用事的桎梏,进而采取理性司法。应当说,外界包括新闻报道既有其客观合理的一面,又有其主观失真的可能。法院办案,就要严格依法,而不能受新闻舆论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这样的情况在有的国家就不同。如在美国司法中如果出现了干扰案件正常进行和可能妨害司法公正的因素如新闻界的屡屡曝光等现象时,为了避免、防止审判法官和陪审团受外界因素之干扰从而影响公正司法与裁判,法院就决定不再让新闻媒体随意采访报道,或者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或者按某些程序秘密进行,或者隔离陪审团使之不受影响,或者隔离证人、告诫证人不要受媒体影响,或者将案件延期审理,等影响过去后再审理。②这一做法在执法环境不好的我国无疑是值得加以借鉴的。我们在刑事司法尤其是关系到人之生死的死刑司法中应当制定一些专门的审理规范,其中宜规定,“死刑案件在受外界因素干扰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时,应延期三个月或者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再予审理,直至这些干扰因素消失之时。”这样,或许有可能使我们的死刑司法或多或少地与我国一贯遵循的少杀慎杀思想和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相趋一致。

二、死刑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展望

关于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的关系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认识大相径庭。刑事古典学派以严格限制司法解释而著称,如贝卡利亚指出,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①与刑事古典学派驳击法官的司法解释的观点有所不同,刑事实证学派则主张可以在允许的条件下对法律作出较为灵活的解释。菲利指出,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司法机构的职责首先是遵循和适用成文法。因为我们一旦承认法官可以修改法律,那么就会失去所有的自由保证,个人的权力就成了无限的了。只有当对法官的能力和独立具有实际的保证时,我们才承认法官在一般法律准则之内并且在一种上级纪律机构管理之下的权力。②在这里,菲利认为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作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边沁也主张法官进行司法解释。③英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哈特更是明确地指出:“法律(或宪法)就是法院所说的。”④

在我们看来,法律需要明确性,因为法律的明确性会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而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就会得到保障。但同时,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法律只有在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保持活力。①因此,为了把刑法条文的规定正确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较为具体地阐明立法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从而正确进行刑事司法。死刑司法亦不例外。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自1979年刑法颁行以来,司法解释活动十分频繁并在刑法实施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准立法,以致于法院不是在适用刑法,而是在适用司法解释。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司法解释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扩张解释,即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比刑事立法之含义较为宽泛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4日《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的,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解释即将死刑适用的条件放得过宽。因此,有学者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片面强调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人的保护,这无疑宣布了一条人命还不如一张熊猫皮。人与动物、人与财产,谁重要?应当说,人的价值要高于一切动物,高于财产。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更应当保护人,重视人的价值。在整个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过程中都要贯穿着对人的保护。③

二是任意解释,即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非严格的任意性解释,从而使死刑适用的标准有所提高。如对盗窃罪,“两高”过去曾经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这一解释显然有悖于刑事立法的精神,系机械地用一定数额作为判处死刑的条件,显与法与理均有距离,不应当执行。①

三是模糊解释,即对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较为原则的死刑条件在解释中也不甚明确,同样不具有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如“两高”于1992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即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②此处的司法解释即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一样具有模糊性,同样不好操作。

基于此,我们主张,在死刑条件的司法解释中,应当坚持限制解释,禁止扩张解释;坚持严格解释,排斥任意解释;坚持明确解释,避免模糊解释。正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当法律条文有多种涵义时,法官必须做出与法律条文含义最相符合的解释,即刑法解释必须受特有的刑法目的制约,做出适合法条的严密解释。③

三、死刑核准的现状及其展望

79刑法规定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内容体现了少杀慎杀和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思想。但遗憾的是,79刑法尚未正式施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于1979年11月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①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在《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令第10号通知,在1980年内,从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样,79刑法第43条关于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规定,自始都未被实际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自始即行使着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同时也在实际上使二审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合二为一。

其后,1981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样,最高人民法院仅仅只对反革命罪和贪污罪等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来,为了将这一限时特别法的规定延续下去,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7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6月6日和199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发出通知,决定依法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云南省和广东省的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通知,依法授权广西、四川、甘肃三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各自的犯罪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与此相适应,现行刑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说明,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讲,我国的死刑核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刑法修订施行之前的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其中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但涉港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对于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这样,现行刑法中“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的规定即被司法解释一脚踢开,各高级法院仍然行使着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核准的法典规定形同虚设。①基于此,我们强烈建议,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四、死刑执行方式的现状及其展望

一个人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这是他罪有应得的结果。但谁有权决定死刑执行的方式,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6年3月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出的这一新规定,不仅标志着我国死刑文明程度的提高,也表明民众个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依据这一规定,注射和枪决都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法定方式,枪决不再是当然优先选择的行刑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死刑执行之外选择其他方法的,才应当事先得到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主张,死刑犯可以提出选择注射执行的申请,但最终是以枪决还是注射的方式执行,应由执行机关来决定。②我们认为,由执行机关来根据被处决者的申请最终决定执行死刑方式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一个人选择死的方式的权利转移到了执行机关。

从现有的法律和相关规定看,没有死刑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决定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关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的道理,前述做法,至少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既然刑事诉讼法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这一新规定体现文明、进步和尊重人权的精神,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执行机关就应当遵守法律精神,不能剥夺死刑犯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利。在生与死面前,死刑犯因其本身的严重犯罪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但他却应当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面临处死的时候,死刑犯应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中选择死的方式。在两种死刑执行方式都已存在的地区,应当由被处决者本人来决定。如果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了注射执行死刑的申请,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或者执行技术本身不允许的情形,就应当依据申请执行。①

可以相信,随着司法的进化和文明,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必将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但愿它能给我国法律文明的进步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带来佳音,而不是给某些机关增添特权。

①(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76.

①如某地一公安局长作恶多端,奸人之妻,被其所奸的一名妇女不甘受辱,与丈夫合谋,将该局长杀死,并予以肢解。案发后,一审法院以“肢解杀人”为由,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当地7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司法机关改判二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认为死者纯系咎由自取,即使该市的市委书记也认为不应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此案即系由于法官僵硬地死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而不去考虑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教条判案的结果。

②“非人格化”认为,法官是一个理性的人,他具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能够公正地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这是一种理想化了的法官形象,古典主义的法官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人格化”则认为,法官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因而法官也必然带有鲜明的个人的人格特征,从而必然使法官现实化,实证主义的法官即具有“人格化”的特征;“理性说”认为,司法是人的理性的表现,人的理性决定着司法;“非理性说”则认为,司法由非理性所决定,甚至认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的因素所决定。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08—509、511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50.

④周振想.刑罚适用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14.

①江华司法文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307—308②所谓“七八九计划”,即是指到1997年底,法院干部大专文化层的占全员的70%,审判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的占80%,法院领导大专以上文化的达到90%。

③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26日,第1版。

④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j],载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8.

①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j],载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40—241.

②胡云腾.死刑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82.

①而这种认识和做法又导致司法实践中杀人太多,如江西黄涛黑社会性质一案,一审法院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达12人,一案而杀十数人,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再如某一省会城市在1999年冬季严打中,仅在1月13、14、15三日内即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死刑31人。而我国有30多个省会城市和500多座省辖市,如果照这一数字推算的话,仅仅一年的元旦前后,我国要杀多少人?显然,这一数字是相当庞大的。

②michaell.radelet,hugoadambedau&constancee.putnam,"inspiteofinnocence:erroneousconvictionsincapitalcases",punishmentandthedeathpenalty,prometheusbooks,1995,p148.

③baldus,et.al,"arbitrarinessanddiscriminitionintheadministrationofthedeathpenalty:achallengetostatesupremecourts",stekonlawreview15(1986),pp133-261.

④marktushnet,thedeathpenalty,factsonfile,1994,p121.

⑤许春金等.死刑存废之探讨[m].台湾:台湾冠顺印刷事业有限公司,1996.164.

①胡云腾.死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14页。

②胡云腾.死刑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53—254.

③据介绍,1998年在全世界已知的37个国家中共有1625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在中国大陆被执行的就有1067人,约占66%,达一半还多。而同期美国仅执行死刑68人,日本为6人,seeamnestyinternational,1999.

①高铭暄.论我国刑法改革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论文。

②于秀艳.美国的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j],北京:人民司法,1998,(9):57.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2—13.

②(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25—126.

③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30.

④(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0.

①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31—532.

②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40.

③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7.

①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61.

②马克昌,杨春洗等.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1111.

③(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m],姜伟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137.

①马克昌,杨春洗等.刑法学全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899.

①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案只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7种死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15种死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2种死罪和犯罪的1种死罪(已获得授权对犯罪核准死刑的除外),共计25种,占68种死罪的36.8%;而由各高级法院行使核准权的死刑罪种为43种,占死罪总数的63.2%。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9

境外有关行政强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是三个:“行政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强制”)、“行政执行”(或“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或“行政法上的即时强制”)。

一、关于“行政强制”

境外行政强制立法,大多定名为“行政(强制)执行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法”,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1、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brd)2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imrheinland-pfalz)3、日本于战后推出的《行政代执行法》4、中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重新制定的《行政执行法》5便是例证。但“行政强制”作为行政执行法理的基本概念依然得到肯定。

由于历史与地理的原因,德国与奥地利关于“行政强制”的定位几乎没有区别。在它们国家,“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是个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6但它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别名。这样,“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与“行政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虽在用词上有差异,但在涵义上是相通的;二是,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种概念,认为“行政强制”是一种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者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行行为。它可分为行政上的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与即时强制(sofortigerzwang)。这种行为以行政当局主动、直接和自为地对当事人采取国家强制执行措施为特征。

英美国家以普通法为特征,从来不重视在司法审判或行政执法之前界定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界河”;加之,它们至今还没的制定“行政强制”或称“行政执行”方面的专门法规。所以,虽然在英美国家的有关制定法7和行政法方面的教科书中,也时常有“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compulsory)和“行政执行”(administrativeexecution)的用词和概念,但在涵义上都是指对行政法义务的履行。我们至今也很难明白,在英美国家,“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compulsory)和“行政执行”(administrativeexecution)之间到底有何差异。

法国是个大陆法系国家,但它的行政法恰恰是判例法,其行政强制制度在整体上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主要由法院对违反行政义务(不履行行政义务)者施加刑罚制裁。8法国没有“行政强制法”或“行政执行法”。所以,它们也没有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

日本是个“拿来主义”国家,它在二战前,几乎全部搬抄德国法制,战后迫于无奈也接受了一些美国的法制。其战前所确立的以《行政执行法》9为基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与战后以《行政代执行法》10为核心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它对“行政强制”的定位依然与德奥相同。

在中国的台湾地区,无论在1998年以前的旧《行政执行法》,还是在此后的新《行政执行法》中,均无“行政强制”一词。但有部分学者把“行政强制”看成是“行政上强制执行”与“行政上即时强制”的合称。11这种观点与对即时强制行为性质的认识有关。他们认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行政执行以外的一种行为,而不是行政执行的特殊方式。为在“行政执行”与“即时强制”之间寻找一个“种”概念,便出现了“行政强制”的这一概念。

综上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们实行判例法,“行政强制”概念没有被严格界定,也许这种界定确无意义。法国由于在行政法上恰恰以判例法为主,加之没有制定成文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故也未对“行政强制”概念感兴趣。德奥国家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行政强制”一词:一是把它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别名;二是把它看成是“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与“行政上的即时强制”的合称。日本与中国的台湾地区深受这一影响。

二、关于“行政执行”

“行政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简称,因为行政执行,不论是否标上“强制”副词,均有“强制性”。

“行政执行”的“处境”比“行政强制”好得多。建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国家,未必有“行政强制”这一概念。但任何建有行政强制制度的国家,都不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我们在上一题已经看到,德奥国家在上一世纪的前半个世纪已经制定了单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规。这些法规本身虽未对“行政执行”下一定义,但无疑推动了学者们对“行政执行”这一概念的研讨。德奥学者对“行政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的看法比较统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pro.hartmutmaurer)的解释。他在《行政法总论》(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一书中指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以强制方式实现公民或者他法律主体所承担的公法义务的行为。”12这一定义包含了下列要点及特征:

第一,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是德奥国家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设置给行政机关体制的反映。

第二,行政执行的对象是“公民或者其他法律主体”。也就是说,行政执行是指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执行。

第三,行政执行的客体是公法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用德奥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来表达就是:“公法上的作为、不作为与容忍义务”(erzwingungvonhandlungen,duldungenoderunterlassungen)及“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vollsteckungwegengeldforderung)。13第四,行政执行的程序与方式是“按照行政程序以强制方式”实现其义务。强制手段已大多由其“行政强制执行法”本身所规定,如直接执行、间接执行、执行罚等。实施强制执行适用该国的“行政程序法”。德国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4,奥地利不仅于1925年制定了《普通行政程序法》(allgemeinesvewaltungsverfahrensgesetz-avg)15,而且还于同年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即《行政程序法法施行法》(einführungsgesetzfürden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en)。在德奥国家,其发达的行政程序法已构成其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渊源之一。

在英美国家,“administrativeexecution”一词更接近“行政执行”的涵义。英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性强制执行和行政性强制执行两大部分内容。其中司法性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拒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颁布禁制令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运用私法救济手段由普通法院颁布强制执行令状来完成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任务的司法性强制执行成了英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核心。与此同时,由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执行便在整个制度中显得次要和较为平淡。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经常采用司法强制执行形式来完成行政强制执行是英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所以,英国的“行政执行”,不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执行,而是指由法院或在法院的严密监督下对相对人执行行政法义务的强制行为。

美国的行政法领域对行政执行这一概念有着迥异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解,具有更为宽泛的内涵。美国学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执行是政府的使命,影响公民行为的政府权力很大程度来源于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政府规则和决定的履行。实质上,政府的每一项职能都包含了行政执行。16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把行政机构的职能分为两大类:制定规则和行政裁决。行政执行事实上是指行政机构规则和决定的执行,它涉及对行政规则和决定履行的监督与调查,以及解决履行争议的非正式裁决或正式的行政与司法程序。17它涵盖了行政机构对受规范的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的强制执行的全过程。从这一解释上看,美国对“行政执行”的理解其范围比英国要广,它主要是指有关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法的全面实施行为。

在法国,行政强制执行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强制执行指当行政处理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职权强制其履行义务,包括代执行和直接强制。18广义层面上理解的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处理内容的强制实现,而不考虑其强制执行的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的不同。19日本国在法制上紧跟德奥国家,亦主张行政强制由两块组成,即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与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执行显指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之简称。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执行系指行政厅,对于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者,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作用。20在台湾学者看来,有三个名称是相通的,即“行政上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执行”。具体的表述是:行政上的强制执行,亦称行政强制执行,简称行政执行。

中国台湾地区研讨“行政执行”总与其单一的《行政执行法》相联系,而且已被研讨得非常精细。其“行政执行”的定义,一般以1947年修订的《行政执行法》21的第1条规定为依据。该条规定:“行政官署于必要时,依本法之规定,得行间接或直接强制处分。”1998年修订的新《行政执行法》对行政执行的定义在表述上略有改变。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执行,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但这种表述由于过份简单而很难直接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台湾学者们对行政执行所下的定义,已远远超逾了《行政执行法》中的概念,而且比较统一。

以下是一种目前比较规范而公认的定义,它被写进了各种教科书:行政上的强制执行,简称行政执行,系指当人民不履行其行政法义务时,行政机关以强制方法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之行政权作用。22这一定义揭示了以下几个法律特征:23第一,行政执行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且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这是行政机关发动行政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行政相对人无此行政法上的义务,或虽有该义务但已履行,这便无以发生行政执行问题。

第二,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自身实施行政权的行为,无须借助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者力量进行。台湾学者吴庚对此说明如下:“国家机关之行政行为系基于公权力之意思表示,与私人之间意思表示不同;私人间所为之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如他造不愿履行其义务,除符合自助行为(民法第151条)之要件外,必须经由国家机关之公权力方可实现,换言之,须取得法院之确定判决,并请求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实现。行政机关则得以本身之公权力,实现行政行为之内容,无须借助于民事法院之执行程序,此乃行政执行特质之所在。”24第三,行政执行的目的在于取得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义务的履行,因此行政机关除了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外,也可采用其他方法来达到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这正是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并存的理由。

综上可知,在英美国家,“行政执行”概念没有被严格地界定,它与“行政强制”或“行政法的被实施”之间界线模糊。它们一般把“行政执行”定位为,通过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法实施的强制行为。在大陆法系,“行政执行”大多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之简称。由于执行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执行客体是行政法上的义务。所以,大多认为,行政执行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组织,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当事人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上义务或达到与当事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活动。

三、关于“即时强制”

英国、美国、法国25等,由于没有成文的行政强制法,因而也缺乏与此相适应的行政强制理论。而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奥国、日本等,不仅有成文的行政强制法,而且有与此相适应的系统理论。这种理论所涉行政强制的架构几乎完全一致。正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述:“德奥日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强制之分类及学理说明,几乎一脉相承,即在‘行政强制(derverwaltungszwang)’的上位概念之下,区分为‘行政上强制执行(verwaltungsvollstreckung,zwangsvollzug;verwaltungsexekution,zwangsvollstreckung)’及‘行政上即时强制(sofortigerzwang,sofortigerpolizeizwang)’。”26日本学者和田英夫也指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上的强制执行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两种。”27台湾陈新民认为: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所涉“行政执行”,“以其行使之原因,乃人民有无‘违反义务’为前提与否,所分成的两大类:行政上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28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中,无“即时强制”这一明晰概念,但有类似制度。如在美国,由于其突出“司法优位”(judicicalsupremacy)及“法律支配”(ruleoflaw)原则,所有义务的执行大多通过“司法强制执行”(judicialenforcement)程序解决,只限于四种极个别的情况方可适用行政机关的“简决权限”(summarypowers)即时处理:1.对于负有交纳国税义务人财产之查封与扣押;2.外国人之驱逐;3.对妨害卫生行为的排除;4.对妨害安全秩序之排除。在美国若有“即时强制”的概念,那么它仅指行政机关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不经听证(hearing)和司法程序径由自力执行的行为。29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即时强制”在行政强制理论中不仅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而且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德国,即时强制虽在1953年的《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或1957年的《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中无列专门章节,但它散见于联行政强制执行法、各州行政强制执行法及警察法等具体法规的具体条文之中,而且以一种独特而重要的立法方式而存在。德国的即时强制有两个特征是比较明显:1.不以行政处分的作出为前提,或者说,无先前义务的存在;302.无事先告诫环节。因为时间上的紧迫性,容不得这一环节的存在。德国即时强制的适用范围始终是明显的,但在二战前后有一定变化。20世纪初期,从各邦法的规定上看,即时强制主要适用三个范围:1.保护行政事务的实施及公物不受破坏(警察自卫权);2.防止犯罪行为;3.排除紧急危险。二战以后,即时强制的适用范围略有变化,主要表现为警察的自卫权不再构成即时强制的法定原因。31即时强制作为“公法上行为、不行为或容忍义务执行”的一种例外,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有一项专门规定。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法行为应处以刑罚或治安罚款的,为阻止其发生,或为防止紧急危险,行政机关应立即采取行动在法定职权内行事的,可无需事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表明了以下几个意思:1.即时强制只能针对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这种违法行为到达了“应处以刑罚或治安罚款”以上的程度;2.即时强制只有在不作出这行为已无以“阻止”或“防止”上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条件下才能实施;3.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时,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即必须在具体法律明文授权的范围内实施;4.即时强制的主要特征是,它无须事先作出“基础行为”。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海默斯(georghermes)教授解释道,即时强制适用三个条件:“(一)虽然具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条件,但因为特殊紧急情况而不能作出行政行为;(二)具备使用各种强制方法的法律条件;(三)有特殊紧急的需要。如果从觉察到危险到出现预期的损害之间的时间很短,以致于因作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迟延会导致不能有效排除危险或者甚至加重了排除危险的难度,这种情况就是特殊紧急的需要。”32日本1948年的《行政代执行法》未对“即时强制”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即时强制不存在。因为日本的《行政代执行法》并非是其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仅是有关“代执行”方面的单一法规。日本的“即时强制”显然不属“代执行”,故由其他法律33而不由《行政代执行法》规定。作为日本行政强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时强制系指“在眼前存在急需排除的障碍而又无预先命令这种义务的余地,从该事物性质上看,通过科以义务仍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不作出履行义务的命令,而直接对国民的身体及财产施加实力,从而实现行政上必要状态的作用。”34杨建顺在《日本行政法通论》对日本的即时强制有了更通俗地说明:一般而言,因国民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行政厅实施强制权以达到该义务的被履行,这就是行政上的强制执行,是日本行政强制的基本形态;但有这种情况存在,由于事件火急,行政厅没法事先作出义务命令,那就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直接而突然地对国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施加强制力。后者就是行政上的即时强制。35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以前的《行政执行法》,在移植德国制度时,误把“直接强制”当作“即时强制”。该法第6条便是例证。36有幸的是,台湾理论上的觉醒比立法上的觉醒早得多。台湾不少学者早就指出:即时强制是相对一般强制而言,而不是相对间接强制而言;即时强制与直接强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7正如台湾陈敏先生所说:即时强制(德:sofortigervollzug)“乃一种简化程序之紧急措施,其实质内容可以为直接强制,亦可以为间接强制中的代履行。”38还有学者主张:“即时强制不能当作独立的(强制执行)类型,主要原因就是若当作独立类型,他就脱离处分权的法律依据,就可直接拿即时强制当作一个行使执行权的依据,如此法律保留原则整个就会被架空。”39台湾学者们对即时强制的研究已在新的行政执行立法中为即时强制争到了一席之地。1998年的《行政执行法》已为即时强制单设了一章作专门规范。台湾1998年《行政执行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时强制。”这就是说,即时强制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其适用条件是处于急迫状态,实有即时处置之必要。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即时强制方法有四种:1.对于人之管束;2.对于物之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3.对于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之进入;4.其他依法定职权的为之必要处置。但是,这些方法的使用不是无条件的。相反,它有严格的限制。台湾现行《行政执行法》第37条至第40条对上述方法的适用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对于人之管束,是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权的即时强制措施,故限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使用:1.疯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身体之危险,及预防他人生命、身体之危险者;2.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者;3.暴行或斗殴,非管束不能预防其伤害者;4.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护或不能预防危害者。对人的管束不得逾24小时。军器、凶器及其他危险物,为预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应没收、没入、毁弃或应变价发还者外,其扣留期间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时,得延长之,延长期间不得逾两个月。扣留之物无继续扣留必要者,应即发还;于一年内无人领取或无法发还者,其所有权归属国库;其应变价发还者,亦同。遇有天灾、事变或交通上、卫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处置其土地、住宅、建筑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达防护之目的,得使用、处置或将限制其使用。对于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之进入,以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之危害,非进入不能救护者为限。

从上考察大体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时强制,是国家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行政上的强制执行最关键的区别是: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事先存在一种义务而他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即时强制无此前提;2.有无告诫不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有事先的告诫程序并期待相对人自我履行,而在即时强制中因情况紧急,执行机关立即实施强制,不存在告诫及期望相对人自我履行;3.义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所涉相对人的履行义务,内容比较广乏,有金钱上的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作为、不作为及容忍义务,而在即时强制中,相对人无事先的义务,只是当执行机关实施即时强制时,他负有一种容忍义务;4.法律救济范围不同。即时强制作为一种事实行为,不仅适用完整的法律救济,而且救济范围是整个即时强制行为,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由于基础行为已具有“不可撤销性”,所以救济只以执行行为为限。

*作者系浙江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

11925年7月26日由奥国联邦法律公报第267号颁布。

231953年4月27日颁布,1953年5月1日起生效,后经1977年税捐法实施法修改。1997年12月17日最后一次修改。见《联邦法律公报》第3039页。

3该法于1957年7月8日颁布,195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昭和23年(1948年)法律第43号公布。

5原《行政执行法》于1932年12月2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后经1943年与1947年修订。新《行政执行法》制定于1998年11月11日。新法实施后,旧法已被废止。

6因为无论在奥地利于1925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中,还是在德国于1953年和1957年分别制定的《联邦行政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brd)和《莱茵州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imrheinland-pfalz)中,均没有使用“行政强制”(verwaltungszwang)一词。

7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act-apa),该法于1945年由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1946年6月11日由杜鲁门总统签署公布生效。该法于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篇,1978年国会对部分条款作过修改。

8参见(台)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89页。

9明治33年法律第84号公布。

101948年6月14日公布,30天后生效。

11见(台)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六版,第378页。

1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79页。

13见:德国1953年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wvg)(1953年4月27日颁布,1953年5月1日生效,后经1977年税捐法实施法修改。见1976年12月14日,联邦法律公报第1卷第3341页);德国1957年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imrheinland-pfalz)(1957年7月8日颁行1958年1月1日施行);奥地利1925年行政强制执法通则(verwaltungsvollstreckungsgesetz-vvg)(奥国联邦法律公报第267号,1925年7月26日颁布);(奥地利)1925年行政手续法施行法(einführungsgesetzfürden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en)。另,中国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执行法(1998年11月11日公布)也采用了同样的结构。

14经联邦议会于1976年5月25日通过并征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公布。该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

15经奥地利国会于1925年7月通过,并于1926年1月1日正式公布生效。

16[美]willamc.banks等:《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二000年中美行政执行研讨会论文。

17[美]willamc.banks等:《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二000年中美行政执行研讨会论文。

18详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19详见胡建淼著:《十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页。

20参见(日)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有斐阁法律学全书6,昭和四十年第十三版,第385页。

211932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后经1943年与1947年修订。

22参见:(台)张载宇:《行政法要论》,汉林出版社1977年6版,第392页;(台)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六版,第377页;(台)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修订十九版,第469页;(台)张家洋:《行政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五版,第632页;(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印行1994年新订增版,第248页;(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1997年修订六版,第293页;(台)陈敏著:《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初版,第686页;(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441页;(台)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874页;(台)苏嘉宏、洪荣彬合著:《行政法概要》,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80页。

23参见:(台)张载宇:《行政法要论》,汉林出版社1977年6版,第392-393页;(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441-443页。

24(台)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442页。

25法国不属英美法系,是成文法国家,但它的行政法恰恰是判例法。

26见(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20页。

27(日)和田英夫著,倪建明、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221页。

28见(台)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2000年8月修订七版,第401页。

29参见(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87-288页;bernardschwartz:administrativelaw,little,brownandcompany,bostontoronto1976.30这正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即时强制“无先前存在之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为“有先前存在之义务而不履行者”。见(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21-325页。

31参见:(台)李建良:《行政上即时强制之研究》,载《1998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主办、出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科学委员会、海峡交流基金会、法治建设基金会、汉辉文教基金会协办。

32见(德)海默斯:《德国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在2000年12月6-7日的“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及会议论文。

33在日本,规定即时强制方面的法律挺多,如《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2,3条、《所得税法》第234条、《结核预防法》第7条、《消防法》第4条、《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第2条,等等。

34见(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36页。

35见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第493-494页。

36台湾原《行政执行法》第6条误把“即时强制”的手段当成是“直接强制”的手段。

37台湾学者林纪东先生认为:即时强制与紧急情形相联,与平时相对。(见其《行政法》,三民书局1980年修订六版第378页)张家洋先生在《行政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639页)一书中把即时强制与直接强制之间的区别归纳为二点:“(一)直接强制须以客体义务之存在及不履行为前提;而即时强制不以义务之存在及不履行为前提。(二)直接强制须经过预为告戒程序,即时强制既无义务存在,自无须以告戒为前置程序。”城仲模先生在《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新订增版第278页)一书中作了类同的论述。

人民交通论文范文篇10

对于“品牌”,美国营销协会曾做出这样的定义: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生产者或某群生产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品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品牌忠诚度、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保证。

所谓“品牌传播”,就是企业以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原则,在品牌识别的整体框架下,选择广告、公关、销售、人际等传播方式,将特定品牌推广出去,以建立品牌形象,促进市场销售。品牌传播是企业满足消费者需要,培养消费者忠诚度的有效手段,是目前企业家们高擎的一面大旗。

通过品牌的有效传播,可以使品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所认知,使品牌得以迅速发展。同时,品牌的有效传播,还可以实现品牌与目标市场的有效对接,为品牌及产品进占市场、拓展市场奠定宣传基础。品牌传播是诉求品牌个性的手段,也是形成品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品牌传播中的关键点

按品牌内涵传递形式的不同,将品牌接触点分为信息性接触点和行为性接触点。

信息性接触点即采用文字、图案、声音、画面等语言符号表达并传播品牌价值、品牌内涵、品牌承诺等信息的接触点。例如:广播、电视、报纸、海报等等,均是一种符号传递,均属于信息性接触点。

消费者通过大众媒体或者企业的外部视觉展现了解了品牌,才有可能产生购买行为,完成品牌价值。所以,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接触点,信息性接触点对品牌有着较大的影响。一则广告的好坏可能严重影响着消费者对品牌的喜好,从而影响到对该品牌的购买决策。

行为性接触点即品牌所属的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影响的接触点。

行为是内涵的外在体现,一个企业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和品牌内涵最终将通过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展示给公众,并对公众关于企业和品牌的看法产生影响。一个企业的公共行为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营销过程中的品牌传播策略

整合营销学说的代表人物d·e.舒尔茨曾说:有“通路”与“传播”能产生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品牌传播与传播方式的选择及设计密切相关,如果传播方式选择不当、设计不合理,就不可能收到好的传播效果。因此,企业在进行品牌传播时一定要把传播方式的选择和设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常用的品牌传播方式有:广告传播、公关传播、销售促进传播、人际传播等方式。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杂志、书籍等大众传播方式,对象广泛而分散,缺乏及时而广泛的信息反馈;网络传播的方式,个人化、个性化加强,传播方、接受方双向互动是大众传播的一种良好的补充。但是,要让顾客更好接受和认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需要在营销中构建品牌的深度沟通体系以提升顾客的品牌忠诚度。

1.信息性接触重在创新内容和媒介

广告传播是品牌传播的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传播途径。广告不是万能的,没有广告是万万不能的。

媒体商业广告传播创新。一方面要进行媒体创新,媒体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改变以往只重视电视媒体,而忽视其它商业广告媒体选择的做法,应多种媒体合理组合齐头并进,尤其是户外(路桥、广告塔、高层建筑广告等)、车体(公交、大巴、的士广告等)、室内(车站、机场、宾馆之厅堂;电梯内、走廊广告等)资源要充分利用,品牌信息真正地让顾客随处可见;另一方面要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创新,少一些王婆卖瓜式的直白式商业味特浓的广告,多一些创意独特、富含文化和情感氛围的广告,如奥运会期间,可口可乐公司铺天盖地的红色背景和喜庆气氛,倾力打造《红遍全国》奥运短片,完美表达了全国人民万众一心,迎接奥运圣火的火热激情,令人印象深刻。

媒介创新。媒介创新,有时不仅能达到起到宣传产品和企业的效果,而且可以让顾客去珍惜,去保留,在心中形成无法替代的地位。可口可乐公司自从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从莫斯科向全世界宣布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的那一刻起就着手了他的纪念罐计划。先后设计推出“金色的喝彩——申奥成功纪念罐”、“精装迎奥运,荣耀供珍藏——新会徽纪念罐”、“喜迎吉祥物,欢乐共珍藏——吉祥物纪念罐”等杀手锏,在表达公司与全国人民同样的喜悦和骄傲的同时,奥运会纪念罐也成为了人们热情追捧的最新收藏品。如此的pop广告,将品牌的传播与人们的热情推向了极致。2.行为性接触重在传播创意和文化

一个企业的文化和品牌的内涵最终会以企业行为的形式展现在公众面前。简单的、直接的文化的诉求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消费者对向往的品牌的欣赏。所以从顾客角度去寻找传播自身特色的方法已不失为一种良策。

抓住顾客心理,借助社会热点。2008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及成功举办,圆了中国人百年的奥运梦想,每一个中国人都充满了喜悦和骄傲。作为东道主,每一个热情洋溢的中国人都愿意参与其中,乃至是付出一定的代价。可口可乐认识到了这一点,抓住了这个机会,可口可乐通过网络平台打造了非凡奥运体验。随着北京奥运圣火在希腊奥林匹亚被成功点燃,由可口可乐荣誉呈献,腾讯作为活动技术平台提供商鼎力支持的“火炬在线传递”活动也于2008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并在首日参与人数就突破155万。象征着火炬祖国内地传递开始的5月4日子时,网友们手中象征参与奥运的虚拟徽章,将变成火炬图标,并继续向前传递,直到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届时参与由可口可乐荣誉呈现的在线火炬传递的人数将有望达到创纪录的2亿人。此外,可口可乐畅爽拼图、3d酷炫互动平台,让每一个喜欢可口可乐的人、每个参与奥运的人都成为了分享圣火激情的一份子。

调动顾客参与,拉近沟通的距离。对于已经成长起来的大公司而言,拥有了自己成套的销售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销售体系的多层次和复杂关系也给公司在与顾客共同方面带来了困难。本次奥运,可口可乐公司“锦绣中华‘瓶’我秀”——[可口可乐]弧形瓶“秀我家乡”设计大赛,做到了很好的与顾客的沟通。全国各地的群众积极参与,以中国文化为创意元素,在弧形瓶上描绘各地风土人情、民族特色和奥运风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都将有一只两米高的最能代表本地民俗风情的三维立体艺术瓶。在中国内地的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它们将向全国、全世界展示各省市引以为傲的地方特色。另外,可口可乐公司获得奥运火炬在全国游走的承办权,在各地参与的每个火炬手都经可口可乐公司选拔并培训,每个火炬手都了解了可口可乐,也自然成为了可口可乐文化和品牌自动的传播者。

重视品牌的公关传播。品牌的公关传播主要有两种方式:公益公关活动传播和政治公关活动传播。虽然在四川地震赈灾捐款中,可口可乐公司的变现并不令人满意,但在奥运公关中却做足了分量。火炬每到一地,都会举行隆重的迎接仪式,各地重要的领导人、体育健将、各界名人纷拥而至,引起了政府的特别关注,更聚集了新闻媒体。以此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提升品牌的政治形象,提升品牌的权威感和可信度。

不断创新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传播途径。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是品牌文化的基础和源泉,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传播有多高效率,品牌文化就有多深厚。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文化传播途径的创新。工业旅游、路游、会展、节庆都是很好的方式。可口可乐以“令全球人们的身体思想及精神更怡神畅快”为使命,在本次奥运会中可口可乐公司聚集了姚明、刘翔、郭晶晶、王励勤、易建联和赵蕊蕊等当今中国乃至世界最杰出的运动员组成的“奥运星阵容”。这些体坛骄子在赛场上活力、自信、拼搏的形象和不断超越自我的个性与可口可乐的品牌精神交相辉映,成为可口可乐奥运精神的最佳传播者。奥林匹克的真正含义在于全民参与。可口可乐希望“奥运星阵容”能通过可口可乐搭建的奥运传播平台让更多普通人分享奥运激情,让这些奥运明星号召大众共享奥运盛情,点燃全世界对北京奥运会的激情和梦想。

建设可靠优秀的客户顾问式营销队伍。依靠优秀的客户顾问式营销队伍有组织的努力,为渠道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经营指导、管理咨询和助销支持等服务,以获得协同和配合,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和增值性,从而建立争夺市场优势的基础。同时市场不可预测性的快速多变,也要求营销队伍保持快速的响应能力,以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使营销模式保持动态的领先优势。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