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十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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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篇1
摘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日益迫切。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经验、审时度势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同志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一、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二、自觉把学习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在创建法治国家的实践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到实处,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而使我国法制建设走上良性轨道,从根本上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
(一)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上下功夫
认真学习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为范本,组织专题学习讨论,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掌握并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要在实现工作与教育“两不误、两促进”上下功夫
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工作与教育活动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行政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干部队伍建设和在职岗位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理想信念教育、服务为民教育、职业纪律教育等,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在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但要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而且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取得新成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注意总结集中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制度化。
(四)要在管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良好氛围上下功夫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发挥好现代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决策部署,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宣传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生动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三、适应“五五”普法要求,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只有广大群众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将全社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客观而迫切地要求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制度,职责到位
要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作为重中之重突出出来。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大力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另外,为保障基层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可试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联系点制度,安排有关领导各负责一个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联系点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教育到位
要做到以人为本,了解广大群众在不同时期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一是瞄准教育对象,加强针对性。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要集中搞普法培训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针对农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要继续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要在中小学开展“法进校园”活动,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二是选准教育内容,突出关联性。要把那些事关公民权利义务、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和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抓出成效。通过这些工作,让老百姓意识到,无论做什么事都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法治社会篇2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完善法制;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文化建设
党的十的报告作出了“全面的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的决策和宏伟的战略部署,其中明确的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的胜利召开指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对于构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意义深远。
一、什么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的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的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制度的动力和根本的保障。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步伐,全面的、持续的推进和加大依法治国的力度必须放在我们当前的所有的工作中的核心的地位。
(一)传承科学发展观的内在体现
十的召开明确的指出了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三个代表”共同确立为我们的党的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这一伟大的思想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全面的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的明亮的灯塔,不断的指引着我们顺利的前行。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一场不同于以往的观念的较量,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制度方面的有意义的创新。所以,我们的党必须把法治作为基本的方式和有效的载体,真正的把科学的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的内部。
(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障
众所周知,构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懈的生命的源泉是保证人民的充分的享有民主,持续和不断的扩大我们的人民所享有的充分的民主不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宏伟的目标,而且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才能实现最完善的人民享有的民主,才能沿着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的道路顺利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充分的发挥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法制对我国的人民的民主的保障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可以有力的使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建设的步伐加快,不断的扩大我国公民的有序的政治方面的活跃度,从而真正的实现国家的所有的工作的透明化和法治化。
(三)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要求
十的报告明确的指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的内容,是当前我们的执政党的重要的任务,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的文明的社会的必然的要求。针对我国的社会的矛盾的不断出现和处理难度的加大,有力的实行法治不但可以平衡社会的不同的利益的关系,很好的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的文明社会的保障。法治的建设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持续的过程。
(四)永葆党的生命力的根本要求
我们的党在构建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主要的方面体现在提高党的科学的执政水平和依法的执政水平上,都充分的体现了我们党的基础性的作用。依法执政要求我们的党在面临的新的形势下必须有力的实行新的执政的方式,不断的实现当前的制度的全面的创新。我们的执政党必须在领导和完善国家的法治的建设中的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但可以永葆我们的党的执政的地位不动摇,而且可以全面的提高我们的党的执政能力。全面的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实行,必须要落实到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执政党永葆党的生命力的必然的要求。
三、全面建设法制社会
法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是在人类物质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和基础上出现的,又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法制文明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内涵丰富、追求目标更高远的法治文明。法治是现代化国家所普遍推崇的一种社会政治目标和国家治理的手段。我国经过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提出了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一)完善法制是基础
实行依法治国, 首要的前提就是完善的法制,完善的法律的法规的体系, 完备的法制是依法治国的战略的实现的基础。针对目前的依法打架的现象和法规的部门化,部门的利益化的倾向,有必要重申一下法律的本身的要求。应该努力的做到恶法不能成为法的约束的唯一的标准,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发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积极的作用,切实从根本上提高立法的质量以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的开展。
(二)依法执政是关键
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必须有力的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性。针对目前存在的执法权的设置的过细的状况,政府应该进一步改革行政的体制,从而起到带头模范的作用,真正的提高行政的执法的效率。除此之外,依法行政还要求我们的政府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制度不但可以保证法治的平衡,而且是依法执政的真正的实现。
(三)公正司法是保障
执政是关键,公正的司法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权威性也是通过一定的司法来体现的,公正的司法的体制可以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宪法和法律虽然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的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没有完全的落实。所以,落实宪法的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的行使职权的原则要求我们合理的配置司法权,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的行使的权力,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的制度,从而真正的提高司法机关工作的效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以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根本上保障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
(四)法治文化的建设
法律的至上的原则不允许任何的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依法治国不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且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有效的措施,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影响到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的现实的生活,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系统的工程。与此同时,法治文化的建设也是社会主义的精神的文明的建设的重要的组成的部分,必须建立的全民的法治的文化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培养一种民主的意识、和谐的意识、劳动的意识和平等的意识。只有建设好的法治的文化,通过不断的从上到下的宣传和从下到上的良性的互动效应的实行,才能使我们真正的理解和正确的使用既定的法律和法规,有力的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的实施从而让每一项的法律的行为规范都变为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持续不断的内化为自我的约束的动力,从而合理的维护社会的良好的秩序和公正的体现法治的宗旨,保证法制的内在的基本的精神。
因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全面建设法制社会不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民主的政治和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特色的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的方面,是保证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战略的实行的必要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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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篇3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观念。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一是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权威,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按照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各级各类公职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不需要成为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但是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我们的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执法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我们应当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尽量缓解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我们要注重协调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观念。我们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依法行政,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为此,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权必有责,侵权需赔偿,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篇4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是,到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目标。根据《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部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即“完善民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民利保障制度,应当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等制度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多方面扩大人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利,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理性维权。
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消除并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重视和加强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立法,使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协调发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采取“开门立法”、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保证人民对于立法的民主参与。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强化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水平和效率。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努力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使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为民。
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应当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扬司法民主,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修改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诉讼程序制度、证据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仲裁与公证制度、律师与司法救助制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等等。
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应当通过制定、修改财政立法、教育立法、卫生立法、文化立法、劳动就业立法、保护生态与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立法,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要求,按照“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原则,强化分配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障,实现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法治社会篇5
关键词:转型社会;法治现代化;法治基础;法治路径;国情
中图分类号: d90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3)06002007
鸦片战争以来,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激进与挫折、痛苦与执着、战火与血泪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门。回顾一百多年来中国法治变革的历史,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乡土社会的法向现代社会的法、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变革的过程,它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法治潮流不可逆转。但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社会生活,这种物质的社会生活的总和,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1]40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乡土社会向信息社会、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时期,各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多数,现代化、工业化、法治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旧的控制社会的规范体系瓦解,新的规范体系还未建立,国民的现代化意识还未健全,整个社会有法律而少秩序,这些因素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结构是二元的,即乡土社会的法和现代社会的法并存与对立。
“历史与现实的改革实践充分表明,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改革意愿与行动,都有其特定的国情条件与国情背景。”[2]因此,中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路径选择都要立足于转型社会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既不能墨守成规、裹足不前,也不能好高骛远、一蹴而就,而是要在坚持法治基本理念、价值、规律――法治之道的基础上,探索法治实现的独特策略、方法、技术――法治之术。
一、转型社会――走不出的法治背景
“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当作一种社会发展形式来理解,那么,社会转型就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基本要素整体上渐进性变革。社会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结构、制度、观念三个层面。”[3]因此,社会转型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社会结构的重构、社会制度的变革、价值观念的更新。从现代化的理论观点来看,社会转型的过程就是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现代化。现代化既是过程又是产物,它不局限于社会实践的一个领域,而是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 [4]28。
社会转型是一场社会革命,它带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同时,由于新的社会结构、制度、观念等尚在形成之中,转型中的社会还处于不确定、不稳定、不成熟的状态。从大历史的视野来看,中国社会的转型实际上从1840年鸦片战争就开始了,直到今天还未结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深刻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上,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上,逐渐向民主政治发展,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逐渐减弱;文化上,中国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生活方式上,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城市化大力推进,网络社会方兴未艾;国际交往上,从封闭到开放,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任何国家不可能孤立于世界……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社会的转型之路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漫长的,而且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乡土社会的法与现代社会的法并存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城市化水平不高,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由此决定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平不高,乡土社会的法和现代社会的法并存。“乡土社会”这个概念来源于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乡土社会是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国农村是乡土性的,与受西方文明影响的城市有很大不同。从乡土社会的特征来看,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不流动、封闭的社会,乡民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不靠法律,而是靠道德、习俗、习惯等,“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5]6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靠乡土权威人士的调解或和解,国家法鲜有介入。可以说,乡土社会的法主要是“民间法”,借用梁治平先生的观点,在农村中活生生存在的礼俗、人情、习惯、族规等成为中国式的“民间法”,以区别于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皇权不下乡”,国家法处于萎缩状态,中国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其法治图景也与城市社会迥异。
“在乡土社会的语境里,正义观念并不像一般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理性的界定,它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6]21乡土社会的正义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感官的正义、人情的正义,与现代社会的法追求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法理的正义是不同的。在乡土社会中,一旦法院的判决与乡民熟悉的正义观念、地方性知识不同,乡民们就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可接受的或者是不公正的。乡土社会的特点决定了乡土社会的法官的角色难以中立,法官要下乡,要“司法为民”,“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介入“事实纠纷”,为当事人解决法律之外的困难;司法的场域是非剧场化的,法袍、法徽、法槌等法律道具很难在乡土社会发挥影响力,相反,法官的道德水平、个人威望则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不被看重,乡民们的证据意识薄弱,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很难在庭审中推行;国家正式的法律在纠纷的解决中不起作用或者作用不太,民间法在纠纷的解决中起着主要作用。
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矛盾与冲突十分突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法律适用的语境缺失和国家法推行的不畅,不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与法律权威的树立。但是,转型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建设的渐进性、艰巨性,转型社会必然是乡土社会的法和现代(城市)社会的法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在一定范围内和条件下容忍乡土社会的法的存在,国家法逐渐吸收民间法,最终完成法治统一。
(二)各地区法治进程的非均衡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法治的发展程度。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各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表现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东西差距)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已初步实现法治现代化,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则较慢。学者研究表明:“从影响省域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各个因素层面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立法机关运行水平、审判机关运行水平、检察机关运行水平、公安机关运行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运行水平、行政复议机关运行水平、法律教育科研水平等8个方面都对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产生着重大影响。在中国省域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因素中,影响的效果从强到弱的排序依次是人均gdp、城市化、城乡差距、教育指数。”[7]因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缩小城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对实现我们法治的均衡发展和法治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历史、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原因,我国存在三大法域,即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法域。中国大陆为社会主义法系,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台湾为大陆法系。随着“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澳门的实施,中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随着产生。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一法系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法系的法域内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一国内部的法治不统一。区际法律冲突也造成了找法、用法的困难。但是,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区际法律冲突仍将长期存在。目前,缓解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途径是互相提供便利和加强司法协助。虽然,法域之间存在法律冲突,但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在我国同时存在,丰富了我国的法治经验,带来了互相学习、借鉴的机会,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治对政治、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法治环境已成地方核心竞争力 [8]。《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对德国完成统一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开放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实力强弱,面对的都是一体化的统一的国际国内法治环境,制订面向国际国内一体化法制环境的法制现代化战略迫在眉睫”。[7]因此,要着力解决好影响各地法治现代化进程发展问题,缩小城乡、地区间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差距。
(三)司法的能动性和有限性
2008年,在国际经济危机背景下,为响应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号召,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贡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9]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立足于司法权基本功能的实现,还不是司法权的扩展,与西方式的司法审查权更是毫不相干,但是,它适应了政治、经济、社会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理由有:其一,我国的法院不仅承担着裁判的职能,而且担负着执行党的政策的政治职能。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然要担负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责;其二,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难度也不断加大。社会安全稳定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求,法院参与接访、调解的活动越来越多,维稳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其三,“能动司法”、“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法官陈燕萍”等 ,都是拉近司法与民意距离、树立人民法院公信力的策略。
在强调司法能动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司法的有限性,司法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司法部门是最不危险的部门,它既无强力、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即使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10]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在:“司法只能解决适合法律处理的纠纷;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上实现实质公正;诉讼有时间限制,不能久拖不决;审级的有限性;效力的有限性,司法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不一定都能变成现实;司法判决不一定能让所有的人满意。”[11]再加上长期存在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弊端,司法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充分认识司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对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寻求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路径有着重要作用。
(四)经济全球化推动法律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法律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法律一元化走向以地方、国家和全球结构的国家与非国家法律多元化的进程”[12],任何国家的法治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全球化轨道。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在全球开放中寻求动力。“21世纪的国家竞争是法治力量的竞争”[13],依照法治的标准,环视今日之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是法治国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水平还处于发展阶段。在法律全球化时代,不能坐等法治的自然生成,在国家主导下,有选择地移植法律,吸收国外法治发达经验,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革除司法体制弊端,成为后进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五)法治本土资源稀缺
中国封建社会漫长,专制、人治传统深厚,无法治传统;国民法治意识薄弱;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差,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对法律、法院不信任,习惯人治,普遍畏权,相信“青天”,不信法,如果法院的裁判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法官受贿,往往不断地举报、上访、申诉;关系社会、人情社会长期存在,执法更容易受到关系、人情的影响,更容易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公职人员法治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甚至假公济私、。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稀缺,“潜规则”盛行,法律被架空,司法权威被侵蚀,法官权益受侵害,“史上最牛公函事件”中,管委会竟然发公函警告法院,利用行政手段干扰法院的审判。[14]要想在这样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建设法治,绝非易事。
二、法治已不可逆转――法治之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要建设成为“法治国家”,至少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高度民主的政治条件;三是民众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四是稳定的社会环境,包括国际环境。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中国经济已融入全球;民主政治已有初步发展;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共识;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我国处于重大国际战略机遇期,社会相对稳定;乡土社会正在解体,等等。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中国的法治潮流已不可逆转。法治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是大道,必须坚守。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成长的基础,而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保障。西欧商品经济的发达,催生了现代法治。“建立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国家性、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及市场经济裁判和仲裁活动等,都要求法治。”[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从身份关系变成契约关系,利益共同体出现分化,民众的利益需求多元化,其权利意识、法律意识逐渐觉醒,民众越来越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向法院,出现“诉讼爆炸”,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
随着市场经济、工业化、城镇化向农村推进,乡土社会开始瓦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农民接触的信息越来越多,素质得到提高,农村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农村封闭状态被打破;农民的市场观念增强,社会活动范围扩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变成市民,农民的数量在减少,陌生人社会正在形成;农民的人际关系出现契约化倾向,法律意识增强……随着乡土社会的解体,乡土社会的法的生存条件已失去,为现代工商社会的法留下了成长空间。
(二)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正是法治的产物。法治已被历史证明是最佳的治国方法,在当今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依靠威权或个人威信治理国家不仅不可能,而且很危险,依法治国才是理性选择,也是世界潮流。的深刻教训表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必然乱国” [1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就一直强调:“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共十五大报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4年,我国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共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当代中国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进步,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吸取教训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成果。
(三)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与社会是逐渐分离并融入社会为最终结果。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沿着这样一种路径发展的:强国家、弱社会――社会与国家相抗衡――社会与国家互动――社会消融国家。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后,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力量和方式都在发生转变。在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形成。“市民社会在实体意义上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标的社会自治领域” [16]102。市民社会的构建,国家权力逐渐回归社会,法律成为社会的法律,成为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扩大了人民的自由,为建设法治提供了土壤和动力。
(四)法治经验的积累
从清末修律到政府的“六法全书”,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已进行了长达百年的法治实践,已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经验。改革开放后,经过“人治”和“法治”的大辩论,社会大众对“法治”已达成初步共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司法产品的质量将越来越高,将有更多的民众消费司法产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估计,在2020年中国可能将成为唯一一个大专以上人口接近2亿的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将促使社会治理方式发生重大转变。
(五)稳定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但是国际国内环境总体比较稳定,我国发展仍处于重大战略机遇期。在可预见的将来,如果社会环境不发生重大逆转,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就不会中断。
(六)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
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化进程,为适应对外交往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中国已经对国内法律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同时,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法治进程加快,一些国家已实现了民主化。这些都是当代中国法治之路不可逆转的外部因素。
中国自从步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以后,社会发生了急剧、深刻、复杂的变化。有学者指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明显现象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分化严重,群体性抗争事件不断,并越来越显示由具体诉求向政治诉求、表达对体制不满转变的趋向。中国的现实主义选择只有法制,对一种规则、制度的追求,显得特别重要。”[17]
三、“相对合理主义”――法治之术
“一般而言,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18]可以说,转型社会是高风险社会。我国历史包袱较重,人口众多,地区、城乡之间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超过警戒水平,这加重了社会转型的风险。同时,转型社会是一个不成熟、不定型、不稳定的社会,社会的转型消解了许多传统的控制社会的方式――道德、宗教、法律,而新的社会控制方式并没有成型,人们在变化面前突然失去了一系列准则,感到迷茫、焦躁,心理极为敏感和脆弱,社会呈现出法律无秩序的状态。
转型社会的背景决定了我们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守“相对合理主义”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概括而言,“相对合理主义就是在法治的公理与法治现实之间进行妥协,然后维系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一是胸怀大目标,一步一步走向渐进主义;二是只求较好,不求最好的相对性标准;三是注意技术,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策略。其方法论基础是‘条件论’。目前中国法治的主要问题不是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制度运行的条件不具备。”[19]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和策略也是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生命。在坚守法治基本价值、理念、规律――法治之道的前提下,探索中国法治独特的实现方式、路径、策略――这就是法治之术。
(一)法律与政治互动――妥协的智慧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实现法治,必须依靠政府来主导和推动。“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党”。任何一国的司法体制都与一国的政治体制有关。因此,不可能绝对排除政治对司法的影响,而且司法本身也是政治的一部分。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中,要不折不扣地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20]因此,我国的法院不仅承担着裁判的职能,而且担负着执行党的政策的政治职能。
在转型中国建设法治,切不可犯政治幼稚病,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教育人民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建设水平与一国的民主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法治建设不可激进、冒进。
在转型中国建设法治,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法治建设要赢得最广大民众的支持和理解,吸纳民意、集中民智,让民众参与司法(司法民主化),共担风险。
(二)国家法整合民间法――发展的方向
由于国家法(现代社会的法)与民间法(乡土社会的法)的二元法律结构的存在,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矛盾与冲突十分突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法律适用的语境缺失和国家法推行的不畅,不利于法治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形成,必须反思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作用。但是,乡土社会的法存在的经济、社会、心理等条件仍然存在,短期内不可能消除。因此,中国法治的图景是国家法逐渐整合民间法,最终完成法治统一。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受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制约。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法治建设经验,将民间法吸收到国家法中,或修正、移植法与民间法相适应,或在实际应用中将不能互相适用的民间法和移植法的管辖范围分开,有利于降低推行法治的成本。
(三)有区别地推进――现实的路径
我国地区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差距,沿海与内地差距、港澳台与大陆差距)和城乡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造成了我国各省(区)以及城乡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平衡,因此各个省(区)要采取针对性的法治发展策略。通过法治发达地区带动法治落后地区、城市包围农村的方式缩小我国不同地区、城乡法治现代化非均衡差异。
司法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其一是解决纠纷,其二是实现规则之治。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因此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是更为迫切的需要。但是,从建设法治社会,追求社会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避免人亡政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来说,实行规则之治、形成法律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则更有价值。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我国不同层级的法院应当有不同的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侧重于确认规则、统一法律的适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侧重于解决纠纷。相应地,我国不同层级的法官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取向也应有差异:“基层法院的法官角色应定位于案结事了,高级法院的法官角色更偏重于“规则之治”,中级法院的法官,对二审案件应将角色总体定位于定纷止争,而对一审案件则应侧重于建构规则[21]337。
(四)借鉴、吸收、创新――开阔的视野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史不足百年,从大历史的角度来看仍属新事物。而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也没有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经验可资借鉴。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任务还是移植和创造。
中国法治建设不应画地为牢,要有宽阔的视野。一是不拒绝从各种法治思想中吸取营养,并保持足够耐心。一百多年时间过去了,我们学日本、学德国、学苏联、学英美,中国法治仍在路上,而几乎同期学习西方的日本早已实现社会的全面现代化。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长期努力的心理准备,一旦引进西方制度未获成效,不少人立即对西方文化或制度失去信心,把强国的希望寄托于传统文化” [22]。二是对西方法律结合本国特点进行创造,使其既能融入法律全球化进程,又能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保持个性。三是不能忽视对传统法律经验的借鉴。如商鞅“徙木立信”,在法治建设初期,要保持法律应有的刚性,不可随意变通;要严格执行法律,消解潜规则对法律的影响,树立法律权威。否则,法未行,而权威已失。
四、余论
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仍然会以社会转型为背景,以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动力。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在推进,城镇化、城市化进程在加快,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法律职业在发展,但是法治建设推进的速度、深度、广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的勇气和决心。
立足中国,回望历史,放眼世界,转型社会法治建设决不是田园牧歌式的进程,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时间漫长和过程艰苦而停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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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篇6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治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
三、法治重构的建议
法治社会篇7
关键词:法治社会;软法;治理
一、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定义
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就是指社会各主体在自主自治的体系内,依照法治的原则,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全体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是指一种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治理模式,其与普通软法治理的区别就在于法治二字。软法治理由于具有多元的治理主体,治理规则也因此参差不齐,人们往往将软法治理等同于胡乱治理。然而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将法治加入到这种治理模式,法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法治还会对软法的制定实施起规制作用,使得软法治理按照一种有序、科学的道路发展下去。
二、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世界福利国家危机,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破产,政府治理危机加剧;非政府组织崛起,社会自治力量增强,自发社会运动和志愿者活动增多,市场主体在关注利润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问题。”①这就使得行政管理权从完全由政府垄断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模式。随着行政国家的逐渐衰落,政府对权利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一些权利被下放出来,授予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各项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公共事物的管理不再是传统的、单向的,而转变为双向的交流,社会团体和组织在民意的基础上,制订了大量的“制度规则”。这种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软法”的大量出现,人们越来越期望整个社会在硬法的保障下加以软法的“调节”来稳定整个社会,使整个社会都在法的支配下,井然有序的运作。
(1)西方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
在法律中心主义的时代,认为国家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社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序进行,“软法”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重视,人们普遍认为,软法并不是法。直到eric posner提出,“软法指的是一套没有中央的权威加以创设、解释和执行的规则”。②这种打破传统法律中心主义的观点才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开始兴起。随着欧洲及美国经济的迅速腾飞,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大量的民间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出现,软法已经能够深入这些国家人民的内心,依靠软法而实施的公共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潮流。
(2)我国软法治理的发展
软法治理在我国的发展仍是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没有改变政府管理一切的管理模式,中国仍然坚持一个权力中心的基本政治架构,并遵循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原则,这与公共治理所要求的治理模式不相称。公共治理强调公民参与,公民以独立的人格和民间自治组织为主体参加公共治理活动,然而,现实与理论总是存在着差距,中国公民参加公共治理的程度和广度都不能让人满意,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中国仍坚持一个政治中心,缺少对社会自治组织的信任,政府没有让渡足够多的权利给民间组织,政府的不信任导致人民群众的不信任,人们依然认为民间组织所谓的“自治权”不具有可信度,无法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导致现实与理论的脱轨。其次,中国仍有很浓厚的官僚思想,“官府衙门”在中国的地位没有被撼动,导致民间自治组织与政府地位权利的不平等,使那些期望参与到公共治理的个人进行自治变得更加艰难。
三、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思想基础
软法治理主要是公共治理,所谓的公共治理是以个人为本位,其本质为“自我立法”,强调整个社会对个人选择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组织自治自律的认可;同时秉持着公共意志的光芒,以公民的广泛参与和组织的互动为特点。这种公共治理是对传统“政府本位”“法律本位”的突破,是国家逐渐由“统治”模式向“治理模式”改变,也会引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管理方式,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的改变,但就其实质而言,公共治理的出现,更意味着政府管理理念的深层次变革。无论是民间组织的建立,亦或是民间组织与政府博弈妥协的过程,自由精神和公共理性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由精神与公共理性是软法治理的两大精神内核。③
(1)自由精神――精神实质
由于过分强调自由,国家治理曾严重忽视政府的作用,造就了“夜警国家”,“政府失灵”,美国就曾经历了“守夜人式国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④这一观点由美国学者罗伯特・诺齐克提出,这种意义上的国家就是“最弱意义国家”,国家除了保护性的事务就再无其他权利。然而这种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美国人抛弃,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调节其自身的矛盾,导致经济萧条,人们开始反思并逐步接受政府介入公共事物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精神的丧失,国家更加注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公民的自由,并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由于曾出现的“政府失灵”现象,人们对政府也不再是毫无怀疑的信任了。人们开始认为,社会治理的过程,也应当是公民参与的过程,由此而产生了公共治理。若社会成员的自由精神和独立意识缺乏,那么公共治理的理念也很难实现。
(2)理性――自由的界限
思维的自由同时表征着思维的理性,思维的理性背后同样存在着思维的自由,所谓的公共理性就是对自由和不同价值的包容。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目的所在。”⑤从起源来讲,公共理性源自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开放的社会结构以及公民的参与意识。具有公共理性的公民能够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公共协商、对话合作,使得各种社会意识和价值能够在社会中和谐共处。公共理性作为处理政治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准则不仅要求公民具有关心公共事务的公民精神,同时要求公权力在适当状态下自我限束,逐步减少甚至放弃制度赋予的不当权力。(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解:
① 邢鸿飞:《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3-9页
② [美]埃里克a.波斯纳著:《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③ 邢鸿飞、韩轶:《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3-9页
法治社会篇8
构建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厘清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他说摘要:“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制普通大众。法律要管制政府,首先应当从立法上规范政府权力机构和组织的设立、政府权力的来源、权力行使的范围。对于公权力,不仅应该强调“无授权即无权力”,在当下中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对于行使权力的主体的权力能力资格进行审定和授权,根本改变政府组织、权力来源的非法。其次,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应当保留,因为再没有比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更能表彰公民的自由价值,从而值得用法律进行卫护。第三,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时刻牢记公权和私权的边际,对于私权的领域,应该尊循摘要:“禁止权力介入”。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明晰政府权力和市场、企业、个人、社会的权利范围,分清政府的管理职能,公共产品领域和市场产品领域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摘要:构建法治政府就是要树立权利文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人和国家的关系具有三种模式,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拒,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和,由此而产生社会和谐。国家再不必以裸的暴力去强制人们无条件服从权力,人们各守权利界限而共生共荣,于是便有法治。[4
二、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政府的内涵
和谐社会构建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教育、网络和媒体的高度发达,社会大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群体意识、利益意识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利益集团的不断分化和复杂化,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日趋变得复杂和尖锐。因此,现代社会需要一个国家有深入全面管理和控制社会的能力和权力。但国家的权力一旦扩张起来,一旦垄断了暴力和以暴力强制规则执行的合法力,无论它的形式是君主制,精英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可能会对每个个体构成另一种威胁。[1因此,在现代行政权力日益强大不得不掌控国民社会生活的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对现代政府行政权力从制度上和法律上进行有效的管控变得十分重要。
诚如洛克所说,“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控制政府”。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2法治政府是现代法治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内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也称自由主义“法治国”(德文rechtsstaat),是德国资产阶级运动的产物。在德国18世纪末期开始的运动中,康德的国家学说被发展成为德国的“法治国”理论,其意思是国家权力,非凡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法治行政”、“法治政府”。[3法治政府最为核心的内容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由立法进行规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现代有限的法治政府必须尊重和谨守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明晰政府和市场、社会,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以及政府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从而才能求得一种良性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三、构建法治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和谐
构建法治政府就是要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功能,各守其职,协调发展。
1、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角度划定政府的边界,是现代法治政府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前提。现代政府有三大职能摘要:即代表民众进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对市场进行的监管和有限的干预。现代政府不仅应当在权力主体的资格获取,权力来源、程序上依法行政而且应将决策、执行和绩效评估限定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并且只能在不侵害市场、社会利益的前提条件下提升社会公共福利水平。
2、必须严守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市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强大的推动力,其为资金、人才、技术以及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手段是政府无法取代的,对此政府权力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和清醒。因此,第一,现代法治政府应当将自己的主要职能集中在构建公平、高效、平安的交易和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要求和保障,政府在市场中只能充当裁判者,而不能参和市场、更不能进行权力寻租、和民争利而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公。第二,契约自由是支撑市场发展的唯一手段,政府必须尊重企业、公民、法人以及他们各自之间平等的地位、意思自治、等价交换。第三,现代法治政府必须牢记只有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启动政府权力对市场的宏观干预,并且政府干预市场的边际是适度干预。
3、构建法治政府必须保持政府和社会之间理性的界限。由于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以及社会长期的惯例。政府权力成为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社会保障和服务等各种事务从来都是由国家行政权力进行规划和控制。但是,也正是由于政府的家长制行为,使得整个社会缺乏活力和创造性。因为社会的秩序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和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性,往往无法有效调动个体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行动,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发展、选择更为人们偏好的、有效的秩序,因此,这种秩序往往缺乏自我再生产、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动力,也无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5因此,如何通过法治方式,一方面,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划分和控制,促使政府逐步从社会管理的实务中退出。另一方面以法制的方式保障民间社会组织、个人、群体积极参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加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连接和整合;通过必要的法治制度和程序建构一个理性和谐的空间,达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完成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
四、法治政府权力和责任的均衡和和谐
权力和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权能中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对于现代法治政府这个行政执行主体来说,其权力的目标主要是效率和责任。现代法治政府作为一个执行国家意志的主体,在其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管理的时效,果断处事,从而高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受委托执行国家意志的主体,其行为必须直接对代议机构负责并间接对选民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因此,现代政府又被称之为“责任政府”。构建现代法治政府就是要使现代政府在法治的框架下建立权力和责任对等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而不能出现政府拥有权力却缺失责任或责任和权力的不匹配。英国政治思想家斯图亚特•密尔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反复强调了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理。他甚至认为,假如能够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的话,那就完全可以放心地将权力交给任何一个人。[7现代法治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二类摘要:(1)由于行使行政权力的滥权和怠权而产生的侵权责任。(2)现代政府由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而承担的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由管理而产生的保证责任。
传统的法治防范理论,总以行政权为主要对象,其实由许多立法的不法和司法的不法事件表明,这后两种权力同样能形成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侵害和消极侵害。只要是公权力,就有支配私权利的能力,因之也就无法消除其不法的可能性,所以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不论哪种权力主体,也不管它是自己执行或是受托代行,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成为不可分的整体。[8
总之,和谐社会视野下构建法治政府不再就政府的权力来观察权力,而是要将其放诸广阔的社会协调法治的背景下进行考量。首先,“以人为本”,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出发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首要目标。其次,应当尊崇市场和社会自主发展的规律,运用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和监督。第三,权力的分权和制衡是权力获得和行使的颠扑不破的真理。现代法治政府应该严守和尊崇这一永远不可逾越的界限而保持最佳的平衡和和谐。最后,权力和责任是一对休戚相关、死生和共的孪生姊妹,应该从权力内部来维系这种和谐和平衡。行使权力而责任缺失只能导致权力的无限膨胀而产生滥权,最终彻底伤害权力自己。现代政府只有对权力警觉、对权利敬畏,对市场理性,对社会宽容和责任担当,才能和权利、市场、社会、责任共生、共存、共荣。
【参考文献
[1朱苏力.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a.法理学论文选萃[c.北京摘要:法制出版社,2004摘要:450.
[2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法学探究,1996,(4)摘要:39.
[3孙笑侠.法治国家及其政治构造[j.北京摘要:法学探究,1998,(1)摘要:17.
[4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j.北京摘要:法学探究,1996,(4)摘要:36.
[5朱苏力.现代视野中的中国法治[a.法理学论文选萃[c.北京摘要:法制出版社,2004摘要:460.
[6梁治平.法治摘要: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j.普林斯顿摘要:当代中国探究,2000,(2)摘要:78.
法治社会篇9
始终坚持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的法制意识,重点应该善于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不断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和创新,统筹协调好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源,提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是基础,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是基础,在进行社会管理中,要始终发挥党委纵观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依法强化增幅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始终坚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把解决好农村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提高服务水平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管理工作都能得到各个民族的支持和肯定。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重视依法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努力形成人人参与,社会成果共享的新局面。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统筹兼顾,从源头治理的原则,把推动依法建设和科学发展作为加强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关键点,重点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各种社会极端行为的发生。农村地区还应该依法坚持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切实强化基层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水平。在农村地区建立一道牢固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发展的新防线,使农村地区的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稳定,更加充分体现出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提高农村地区社会管理的法治水平必须始终坚持宪法和法治的原则
坚定不移的遵守宪法和法治原则是提高农村地区社会管理法治水平的最基础的依靠。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一切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都需要按照这个原则进行,一旦背离了这个原则,任何社会管理措施的制定都是错误和危险的。国家的宪法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规则及制度等方面的基本价值方向,是实现农村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科学保证,因此,要想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必须始终坚持遵循宪法和法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有五十六个民族共同战斗而缔造的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共和国。区域自治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这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少数民族在各自聚居的区域,依靠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等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区域自治权。
法治社会篇10
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
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从而使它构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更多、更丰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社会建设与精神建设。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致力于推进法治与民主,同时为社会建设和精神建设留出宽松的空间。法治以民主为基础,反过来,法治又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
适应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法治应不断推动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为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社会决策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集中民意与民智,使法律真正成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形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听取利益主体各方的陈述,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听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制度和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提升决策的民主程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履行职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总之,“重大事务要让人民都知道”,这是现代和谐的根本保证。现代和谐与古代和谐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而后者仅仅保持民众沉默的外貌。在民智已开、民智初现的今天,以民主求和谐,则和谐存,以蒙昧之下的“和谐”抑民主,则和谐与民主皆亡。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司法公正,通过两者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须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和同等的基本义务,必须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市场经济原则,赋予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以同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从总体上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立法公正还要求政府注重结果公正,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对公民权利给予及时、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为社会构筑最后一道正义屏障。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诚信友爱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条件的社会,分工和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而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并且社会和经济主体的财富正是在这种合作和互补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经济主体将诚信友爱尊奉为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最基本、最起码的准则,履行社会责任。首先,应规范社会信用关系,使社会信用关系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目标;其次,借鉴欧美法治国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强制推行sa80000标准认证。sa80000标准认证是指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最后,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应通过严格执法,保证经济主体严守法律。
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首先,产权法律保护的功效就在于能产生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和创造财富的激励。其次,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又要让他们公平(但不是平均)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不仅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而且要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困难行业和群众,以营造一个心情舒畅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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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范文
时间:2023-03-22 19:43:13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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