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范文10篇-欧洲杯买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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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范文篇1

一、法治之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表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逻辑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这必然启示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这是一个既需求诸实践亦需求诸理论的问题。就实践而言,除前述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宪法(注: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寥寥,从而使宪法带有明显的“未来政治计划”的特征(注:参见[韩]韩泰渊著:《宪法研究》,转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以下。)。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睽违吗?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

虽然,法治必以规范(良法)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证规范的概念,除良法规范外,与良法规范相配套的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皆为法治之必需。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机械性、独在性;而法治之制则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这必致两者的实践对接一旦失当,则法治之法无以呈现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单面性与法治之制的立体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法治之法的单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体现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对规则的要求,但规则的具备对于法治可能有两种结果:其一是规则导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表现为实有的法治;其二是规则未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从而在法律与法治间出现错位。这种错位,又有两种形成机制,要么法律违反法治,要么其它制度与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种立体性的存在,所谓立体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结构而成,法律仅是这诸要素中的一种,虽然法律对其它诸要素-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具有至上的调节功能,但当其它要素与法治之法间出现整体性错位时,法治之法则徒唤奈何。

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的这一矛盾,说明良法的制定只为法治的实现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亚里士多德强调良法之外,守法对法治的重要性(注: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其启示是深远的。今天的法治论者可能对法治持有更多的见解(注:参见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但良法与该法必须被遵守永远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当然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的配套并不具有固定的模式。文化的差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相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等等,皆是影响两者配套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倘法治之法未转化为法治之制,所谓良法也只是提供给人们止渴的画梅。

第二,法治之法的静态性与法治之制的动态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良法也罢,恶法也罢,作为规则,均是静态的。只有使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的法制,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效果,这对法治之法也不例外。但在现实中,两者的错位时有发生,以致当代法学在社会法学的深刻影响之下,把“活的法”视为真正的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与传统良法法治观,“硬法”(严格规则)法治观相对应的“软法”法治观(注:参见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第204页以下。)。尤其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价值的多样和规则的多元更为突出,究竟以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还是以社会通行的非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便日显重要。如果秉承国家主义,则正式法律至上,不论其能否造就法治;如果秉承“社会”实用主义,则只要能造就法治的规则,便是法治之法,而不论其是否为国家确认。问题在于现代科技和信息的发展在为社会主体提供更好的自治条件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更方便的干预条件。论者往往只重前者,而对后者重视不足,以致“软法治”观念只是一种理论设想,而不是工业化时代及后现代社会的现实(注:苏力认为:“如果不是将法制视为一种法典的集合,不是把法制视为某些机构的设置,那么所谓法制只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从根本上看是形成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磨合并体验出来的,而不是按照理论构成的。”(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苏先生力倡者即为“软法治”观,尽管他表达了一定的道理,但这道理只是相对的,因为我们照例可以找到以理论建构规范性秩序的无数实例,并且各国实践中通行的大率为后者。)。即使社会规范的应用,也与正式法律的宽容与否、宽容程度等息息相关。因此,现代国家对法治之制的追求,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正式法律。但正如前述,法律静态性与法制动态性的固有矛盾使得无论按严格规则设制,还是按“活法”设制,两者错位的可能性总是存在,这更要求人们在注重法治之法时,同时注重它与法治之制的调适。

第三,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可变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机械性是法律固有的弊端之一(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先生所谓法律的僵化性,其实即指机械性。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9页以下。),即使良法也不例外。然而,法治之制与其动态性相适应,必须有应变性。倘若法治之制与法律一样机械,则社会因此而僵化,实践因此而停滞。但是,法治之制的应变性究竟至何种程度,才既能维护法律至上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又能确保在严谨乃至机械规则调节下的法治其它要素的活力。这不但涉及理论的设定,更是一个实用性的制度技巧。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法官创法)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范例,法官作为机械法律与应变法治的联系者,可以较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错位。但即使如此,要完全解决这一错位,仍然是一种理想。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针对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急剧扩大,采取了坚定而又富有成效的法律变革,即以正当程序和严格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调控行政自由裁量(注:参见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从而把急剧变革的行政行为规范于法治的框架内。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应变性是一对永

恒的矛盾,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两者的对位也是一个常新的话题。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两者的对位问题,则必然使良法与法治间出现错位,从而使法治之法难以达致法治之制。

第四,法治之法的独在性与法治之制的同构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对于法治而言,与其相关的法律可以是一个独在的系统,而法治之制的其它要素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并与之保持同构,否则,便出现两者的错位。虽然,在那些具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规则与其它制度的同构一般不存在问题,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相反,法治其它要素对法律的冲击在任何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前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对严格规则模式的冲击,无过错责任方式的客观实存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冲击,等等。如果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间的这种错位往往为其更好的同构提供了正向的指示的话,那么,在法治后进型国家,一旦法治的其它要素对法律形成冲击,则每每形成法治系统的紧张,形成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度要求间的反向对立,其结果是活动的制度走向法治的反面,而只留下供人们探讨和追思的独在的法治之法。孙中山先生及其“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就是这种启示;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的繁荣和与之配套的政治经济体制、主体观念—行为模式、社会—政治组织架构的严重匮乏亦很能说明问题。因此,在法治后进型国家,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如何使法治之法的独在性变成法治之制的同构性,是其走向法治之路时必须特别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实践中法治之法无以导致法治之制的情形,是由两者间的内在矛盾决定的,然而,人类的智慧在于发现矛盾并解决它。针对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矛盾,首先要解决的是法治之法需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

二、法治之法需要哪些配套制度要素?

虽然在现代社会里,与国家或政府相关的制度总是与法律紧密相联的,以致在宏观层面,法律与制度间到了难以分解的程度,然而,这绝不是说制度就是法律(注:从逻辑上讲,法律既是一种制度,也是制度的一个要素,我们在本文中对法律的定位主要指后一情形。)。法律只是制度的基础要素、前提要素和导向要素,但有了基础、前提和导向,并不意味着制度的建立,正如有了土地、材料及图纸,并不意味着房子已经建立一样。那么,法治之法究竟需要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笔者认为,这些要素有法治观念、法治组织(主体)、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四个方面。

第一,法治观念。如果把法治之法的配套要素划分为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话,那么,法治观念属于软件部分,其特点是既可存在于法律之前,或法律诞生过程中,亦可存在于法律之后。一般说来,超前存在的法治观念常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而在法治之法基础上推广的法治观念则为大众法治观念(注:精英法律观念主要指导立法;而大众法律观念主要支配守法、用法和行法。不过这只是个相对的划界,尤其在当代主体素质普遍提高的情形下。)。

对法治之法而言,法治观念不仅是其催助剂,而且是其营养液。说其是催助剂,在于倘无超前的法治观念,则法治之法难以产生,如没有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法治思想启蒙,就没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没有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热切呼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更加困难。说其是营养液,则在于法治之法一旦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持,则必是“死法”,而无法变成“活法”。这在目前我国虽制定了大量良法,但从因法治观念的弱化而难以实现的困惑中可得明鉴。

法治观念可分为法治的价值观念和技术观念两个方面,其中价值观念决定着法治之法的质态方面,而技术观念决定着法治之法的量态方面。虽然法治之法有其统一的、恒定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法律无质的区别,相反,要在世界各法治国家找出完全相同的法律则是困难重重的。同样,法治之法也有天下同理的度量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各国在法治之量态标准方面的完全同一,其中最明显的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运用截然不同的法律技巧成功地进行着各自的法治建设。这种法治观念在不同国家的差异也正是这些国家法治的特点所在。如果法治之法和法治观念在一个国家相匹配,则该国的法治之路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

第二,法治组织(主体)。主体是人类一切活动的主导,也是其目的,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与法治观念相对,法治组织(主体)是法治之法的硬件。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主体,必须是法律化的主体。所谓法律化的主体,是指社会上实存的组织或人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即取得法人资格或自然人的法律资格。在现代社会,法治主体实际上存在着组织化的主体和非组织化的主体两个方面,其中组织化主体更具有主导性,虽然不少学者认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趋发达,未来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更趋个体化(注: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等书中的论述。1997年随着科技(包括人工智能计算机)的突破性发展,使中国新闻界也加强了相关论点的宣传。),从而使组织化主体的地位下降。但笔者认为,这只是组织化主体的一种模式变迁,而不是组织化主体功能的弱化。事实上,现代科技的发展,更加强化了组织化主体的功能,即个体对组织化主体的依赖性日益增加,而不是相反。例如在信息网络化社会中,一旦网络出错、信息失灵,则个人的行为将无所适从。

但是,组织化主体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其是法治之法的目的,相反,并不占法治主导地位的个体主体,从来是法治的目的。如果组织化主体最终不能实现个体的要求和期望,那么,它便是背离法治之价值宗旨的组织,就不是与法治之法相配套的组织。

从原生意义上讲,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组织只能存在于法律之后,在法律之先存在的组织,倘未得到该法律的认可,就是法律取缔的对象,而不是法治之法的同构体。而作为个人的非组织化的主体,即便未得到法治之法的认可,也不是其可以取缔的对象。造成这种情形的根本原因,是因组织化主体的工具性和个体主体的目的性之所致。

第三,法治行为。主体行为是法律调节的最基本的对象(注:对此,最典型的是马克思的论述:“对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页以下)。这只是从制裁意义上讲的,我们认为,倘从保护和放任的意义上讲,思想照例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依法律行为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之法要转化为法治之制,其关键环节就在于依法行为。

法治行为虽然也是与法治之法相配套的制度硬要素,但因其自身的活动性,使它成为连接法治之法与法治主体、表现法治观念与法治监督的关键所在。如果人们的行为与法治之法不配套,那么,设置法治的其它要素则为徒然。

从应然性讲,法治行为必须合法,才能与法治之法相对应,然而,在法律运行的实践中,往往是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并在,这就需要法律的适时和恰当调节。如果法律不能导引合法行为,则无法治之制;同样,如果法律不能制裁违法行为,亦无法治之制。主体行为与法律的相契性,是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基本动力。但这种境界的实现,既有赖于法律观念与法律之间的调适,更有赖于主体对依法行为之道路感的增强(注:从本质讲,依法行为,不论是运用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均是具有道德义务性的行为。对后者人们易理解,对前者却理解不足,但只要看看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就会明白。参见该文中译本,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以下。)。

法治行为也只能产生在法律之后,没有法治之法,便无相关的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之前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调节的当然对象,因此,法治之法一般要求其颁布后的主体行为与它同构。如果在法律颁布后,主体行为未保持与法律的同构,则法治之法仍未转化为法治之制。世界法治史的实践表明,凡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方,人们依法行为(包括运用权利和遵守义务)的程度较高;相反,凡是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地方,人们依法行为的程度必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已从立法的严重不足转向主体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这既包括公权主体-国家机关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也包括其他主体依法行为的严重不足。要使法治之法转向法治之制,则必须克服这一情形。

第四,法治监督。监督是法治之法的基本保障和必须要素。从广义讲,法律即监督,法治之法即为实施监督的标准和规则,它源自人性的不完善,法律就是人性不完善的救济措施和导人向善的监督机制(注:自基督教以来,“原罪”观念一直是西方法律的理念之一,也是求赎的根本方式。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以下。)。然而,狭义的监督在法学上仅指对公权主体之行为的监督,作为法治要素之一的法治监督也仅指后者。

法治监督的根据和标准只能是法治之法的规定和要求,其对象是权力运行,其目的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何权力运行必须监督?对此,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尤其近代以来的思想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笔者认为,权力作为社会必备的要素及其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是其受监督的根本原因所在。虽然自卢梭以来,主权在民观念深入人心,但这并非权力和人民权利必然是统一的,相反,即使近现代的权力,其一产生就是人民权利的异己力量,并且人民实际表现形态的个体性和分散性,致使其权利具体表现也具有此种属性;而国家表现形态的整体性和聚合性,则使其权力获得了相应属性,因此,权利与权力间从来是弱者对强者的关系。法治之法之所以要设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要素,其目的就是为制约强者(国家及其权力)以救济弱者(人民及其权利),并最终使两者在社会功用上实现动态平衡,在人类进步中实现功能互补。

没有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法律便不是法治之法,对权力监督和制约失效的法律即使是法治之法,也只能表明其并未导致法治之制。可见,法治监督是法治之制的必需要素。法治不力的地方,法治监督要素大率松弛;而法治得力的地方,法治监督要素也必然严格。

综上所述,法治之法只有同时与法治观念、法治组织(主体)、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相同构,才能从法治之法转向法治之制。否则,如果上述四方面与法治之法出现紧张甚至对立,则法治之法徒具形式,法治之制殊难呈现。那么,如何实现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转换呢?

三、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转变方略

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转变方略,因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各异。大体说来,世界各国存在如下两种转变方略:

第一,经验主义转变方略。所谓经验主义转变方略是指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经过长期的实践磨合之后实现两者相契的情形。这突出地表现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传统中。众所周知,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在长期经验积累中发展起来的,其间,法律规范和法治其它要素间紧密结合,形成一套严密的经验逻辑体系,并最终导致了在当今世界具有明显主导性的经验主义法治模式。这种模式泽惠所及,几达半个地球。不过对那些引进或鉴取这一模式的国家而言,其仍然经过了一个建构性发展过程。如英国法治模式之适用于印度、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就是一种经验理性的建构性适用。

第二,建构主义转变方略。这是指在设置法治之法时,同时设计与该法相配套的制度要素,并通过人为的努力,把其推向实践,使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相契合的模式。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以割断传统并重建传统为目的的转变方略。这种模式突出的体现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虽然是建构性的,但其并非没有经验基础。如果说近代欧陆各国通过法治成功地割断了一种神治的传统,并使神学政治转向世俗政治的话,那么,在另一端,它继承了别种经验,即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法典理性的经验。因此,建构主义方略,并非象一些人们所说的那样主观武断,脱离实际(注:近年来,受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影响,我国学界出现了明显的重英美经验模式和轻大陆建构模式的倾向。虽然其所言不无道理,但并非充足的道理。),它也成功地开辟了一种使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紧密结合的模式,其对世界的影响,至少不亚于英美法系。尤其在观念方面,世人接受的则更多是后者的理想主义法治观。

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选择上具有明显建构主义特征,但因其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严重脱钩以及法治之法自身的严重缺陷,并没有实现建构的法治模式,相反,却创造了一种建构主义的人治模式。它在实践中的挫折,迫使人们另辟蹊径,寻求新的法治之路。

综观上述两种模式,它们都成功地导演着法治,因此,两者之间只有方法的差异,并无价值的优劣。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互借局面,但这绝不是说两大法系间变得更为模糊,相反,在互借对方优点的同时,两大法系间的分野也愈益明显。并且这种不同的模式理念共同推出了区域国际法(注:如欧共体法、东南亚国家联盟法等。)和世界统一的国际法,使国际社会出现了明显的法治特征。这集中表明两大模式各有所长,因此,不能因肯定其中一种模式而否定另一种模式。

中国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究竟如何实现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同构呢?在学术界,目前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以老一辈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为代表的法典理性主义(即建构理性主义)者,他们主张在中国应复兴罗马法精神(注:参见江平:《罗马法精神与当代中国立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制定法典,建构法治。另一种则主要以注重法社会学研究的青年学者为代表,主张经验理性对中国的作用,这其中又可分为两种,其一是经验的方法论者,即主张引进经验理性主义方法建设中国法治。如苏力先生的有关主张(注: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另一种是经验的本体论者,即主张引进英美的法治模式以建设中国的法治,如贺卫方先生的有关论述(注:贺卫方:《英美法与中国》,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笔者认为,不论上述哪种方式,对中国而言均是建构,而非经验,它们均是中国传统经验的异在物。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文化连续性的文明古国,其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大量存在,这正是有人得出中国文化更像法兰西(注:陈寅恪先生曾认为:“西洋各国中,以法人与吾国人,性习最为相近。”参见吴学昭著:《吴宓与陈寅恪》,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以下。),而又有人得出中国法律文化与英美有更可沟通处(注:贺卫方先生认为:“在文化的某些方面,中国与英国还有较诸欧洲大陆国家更可沟通之处呢”。参见贺卫方:《英美法与中国》,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这两种截然不同结论的缘由所在。

即然欧陆建构模式和英美经验模式对中国而言均是建构,那么,在中国究竟应如何实现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转变呢?笔者认为,这一方略应包括两个阶段。

第一,强制性对位阶段。这是指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过程是借合法权威的力量实现的过程,即通过权威推进,使社会观念、社会主体、社会行为及社会监督与法治之法相对位的过程。由于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且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技术在传统文化中几乎没有,因此,一方面,经过经验积累以实现法治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即使有可能,也是一个耗时费日的漫长过程。然而,中国所从事的现代化却是一个具有明显追赶性质的事业,法治也不例外,这就必须借助权威或精英的力量进行推动,甚至不惜借强制力量割断与法治悖反的传统文化成份,并以同样的方式推行世所公认的法治理念。显然,这是一个具有明显建构特征的过程。中国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第一阶段必须借助这种建构,即使从形式上看,建构主体及其强制行为具有一定的非法治色彩,但只要通过它能实现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转型即可。

然而,这种强制建构并不是法治的目的,而只是法治发展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当法治有了一定进展,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实现了对位之后,则必须不失时机地依靠另一种力量实现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同构。

第二,自治性同构阶段。这是指当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实现了强制性对位后,利用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深刻需求及在这一需求基础上的自觉力量实现两者的进一步同构过程。从两者的强制性对位到两者的自治性同构,既意味着从法治之法到法治之制的推动主体的转变,也意味着两者间两种不同程度的实现-形式的对位和本质的同构,还意味着法治发展从逻辑建构主义到经验实证主义的自觉升华。一个国家的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如果发展不到自治性同构阶段,那么,其法治水平只是低层次的。

自治性同构的关键是全体公民对法治的自觉向往和深刻需求。对中国这样一个经过数千年人治统治并至今仍有九亿多人生活在人治土壤丰厚的乡村社会的国度而言,这种状态的实现尚需艰苦的努力,尚需不断的经验积累和民众启蒙。这肯定是一个深刻的创造过程,但对它最终的创造却必须借长期的经验积累。

法治范文篇2

围绕“六新”目标和“五个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67个重点村和3个工业园区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村工作力度,实现一年三分之一的村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三年全面实现“民主法治示范村”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重点村的“送法进村”工作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服务农民、教育农民、引导农民为目标,采取“巡回展览”、“法律赶场”、“法律进农户”、“法律夜校”、“法制巡回讲座”、“法制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使农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要在重点村开展好以下活动:市、区县法治办、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调解等部门到四区两县农村开展“法律赶场”活动;市、区县法治办会同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联合开展“法律、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市律师协会要组织全市律师继续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义务解答农民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市、区县司法局与劳动就业局部门要联合开展免费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培训。

(二)深化重点村司法工作室建设

各区县法治部门要分期分批在各重点村设立司法工作室(可与村委会或警备室联合办公),做到有办公场所和工作制度,指派法律工作者每月1-2次到工作室为重点村民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基层纠纷。针对当前村民对土地流转及外出劳动务工方面的问题咨询较多,法律工作者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宣传外出务工中的维权、外出后家乡子女的就学、老人赡养、土地耕种、就业政策等问题。

(三)建设好重点村组法制宣传阵地

各区县法治办要利用村务公开栏统一帮助各重点村制作“五五普法宣传栏”,把法律、法规通过问答、顺口溜等形式,间以生动形象的图片喷绘,张贴在各村人流相对集中位置,供人们茶余饭后浏览。各重点村要定期自制五五普法固定宣传标语,将“五五”普法宣传单散发到每家每户。有条件的重点村要建立法律图书学习室(角)。

(四)培养好重点村“法律明白人”

各重点村村委会选定1-2名具有一定法律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村里有威望,作为村“法律明白人”,并在全镇(乡)、村公布“法律明白人”名单。区县法治办要将“法律明白人”名单登记造册,统一建立相关的档案,免费提供必要的法律书籍,免费参加“五五”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法律明白人”为身边的群众提供法律知识服务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成为法制宣传工作中一支强有力的宣传队伍。

(五)抓好重点村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

各普法依法治理责任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法治示设工作方案,努力扩大示范村建设比例,表彰一批市和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重点指导各乡镇村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总结好、宣传好各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经验做法。

(六)开展好关爱留守儿童和外出务工农民活动

各责任区要成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小组”,为关爱留守儿童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要组建“留守儿童之家”,制定《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办法》,建立“一对一”联系帮助制度。各责任区法治办要组织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定期到各重点村为青少年和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协助办好“家长学校”;要高度外出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要利用返乡民工回家过春节之际,要举办返乡民工法制培训和讲座,为返乡民工送上法律手册、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法规、计生政策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等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区、各单位务必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重点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重点村普法依法治理“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将重点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责任制;要及时听取重点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解决普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工作切实做到“六有”,即:有部署、有活动、有考核、有登记、有资料档案、有总结表彰,使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坚持实行目标考核

2009年,市委、市政府要严格对重点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市法治办将在制定下发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中把重点村的依法治村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各责任区法治办要与各责任区法治办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年终联合组织对全市各责任区和单位进行考核、检查、评比和通报。

(三)落实工作机构和经费

各责任区、各单位要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抓重点村依法治村的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责任区要将重点村的普法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投入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先进典型的培养宣传

各责任区要加强对重点村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对特色工作的总结和整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及时通过媒体宣传重点村“五五”普法工作的典型经验。年度各责任区要在新闻媒体重点宣传1-2个重点村先进典型,带动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力争在重点村依法治村建设中有1-2项特色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法治范文篇3

一、法治的主体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石,行为能力是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它们共同构成主体能力的两个要素。从形态上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社会构成。个人主体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种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是集体主体的主要内容,而国家、民族、人民则是社会共同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社会构成类主体的基本单元。法治的主体要回答的是谁拥有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资格问题。

法治主体既有社会性,又有法律性。前种属性表明,确定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社会构成的主体资格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而法治主体是一个历史范畴。后种属性表明,法治主体具有法律的属性,其主体资格是由法律尤其是宪法特别规定的,因而法治主体又是一个宪法范畴。纵观法治概念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宪政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指导的法治观念是同“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表现在宪法关系中,法国宪法将“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写入主权一章。美国宪法开篇即以“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作出宣告,表明了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在我国,法治显然也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指导思想,表现在宪法关系中,宪法确认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同志也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显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然而,在人们的日常习语乃至舆论宣传直至一些学者的专著论文中,将法治主体置换成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法制日报》(1997年5月18日)的新闻报道中,就将政府作为推进依法治省的主体;也有著名学者在《光明日报》(1997年11月24日)发表专论,阐释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在解释法治的具体主体时指明,“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治理权力的执行者。”这段文字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第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人民权力的执行者,更不是法治的具体主体。我国宪法在确认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后,紧接着又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也就是说,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不是权力机关,而且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与人民的关系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他们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权力的代表者,当然也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主体;第二,作为法治的依据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理学的常识;第三,法治的初衷主要是制约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保障国泰民安,这也是各国法治的通例。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只有人民才拥有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不能成为法治的主体,这是法治的定律。

二、主体的法治

主体资格是不可转让的,主体具体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即主体的法治则有不同表现。考察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将法律作为人治工具的中国古代法治模式

中国古代的法治模式比较简单,而且很不成型,其中以法家倡导的“以法治国”为代表。法家重视法的作用,指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①将法律同国家的兴衰直接联系起来,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中国古代的法指刑,因而“法治”即为“刑治”。中国古代刑罚本来就很残酷,而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更甚,以致产生了因刑罚严苛而享誉后世的秦律;第二,名为法治实为人治。我国古代法家,从管仲到韩非,几乎都未明确使用“法治”概念,尽管在《管子》中有“以法治国”之说,但它决非现代法治的含义,因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治于法者民也”②。这就是说,在法之上还有一个主宰者君主,法只是统治人民的工具而已。尽管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有可以批判借鉴的内容,但作为一种治国体制则应当被完全否定。

(二)将法律作为治国依据或手段的西方近现代法治模式

近现代资产阶级的法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法的统治”(ruleoflaw)模式,一种是德国的“国家依法进行统治”(rechsstat),即国家在统治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证,前者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的特色,后者反映了帝国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的倾向。

英国的法治模式比较典型,它基本上是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的法治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调出发,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及民众的依法而行。他认为,一方面,法律要集中于对公民的自由权利的保护,“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③另一方面,法治社会的政治权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有限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依法受到限制;分立的权力是指各种政治权力依法进行划分,不能由某一个人或政治组织集中行使;负责任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可以依法受到追究。因此,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④由于依靠公布的法律行事,“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⑤19世纪末,作为英国宪法宗师的戴雪以其《英宪精义》名扬天下。他明确提出了“法治”(ruleoflaw)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认为,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源泉,而是它的结果。到了当代社会,英国学者对法治的界定主要是:(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即行政行为合法原则。(2)法律的平等保护。(3)法律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内容,核心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4)政府和公民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权。这也是现代法治的榜样

德国的法治模式则是在垄断时期,在国家主义的口号下,在“法律社会化”的潮流下,将法律作为保护所谓“社会利益”、“福利国家”的重要工具。1919年的《魏玛宪法》则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治模式的典型之一。同英国的法高于国家的模式相比,德国的法治模式是国家大于法,法律是维护国家权力运作的工具,因此,一旦国家操纵在一小撮贵族乃至军国主义分子手中之时,这种法治很快就结束与破产了。上述分析表明,主体的法治面临两个基本的问题:

其一,法律是治国的依据,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的手段?

在国家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我国法理学历来主张,国家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政治基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手段之一。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它并没有揭示出法治的要义,因为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并不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专制政府与暴君独裁就是以严厉要求人民服从其制定的法律而其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为特征的。就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而言,法治是首要将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事实上,也只有把法律当作治国的依据,依法治国才能行得通。如果不把法律当作治国的依据,而把个人意志当作依据的话,那就不是法治了。强调法律是治国的依据,其意图是说明法律的崇高地位和尊严,也便于澄清各种不利于依法治国的错误思想或糊涂认识。时下有一种流行的观念,就是将依法治国具体化为依法治省(市)甚至依法治行业、依法治校,乃至依法治理,最后干脆用依法治×取代任何社会管理活动,在工作中忙于成立各种机构如“普法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依法治省(普法)领导小组”等,将在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创建“文明小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普及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理解为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这实在是对法治的误解,其结果是将法治的对象向非国家主体延伸,变成了“以法治民”,这再次表明“法律唯工具论”是主体实现法治的最大思想障碍。正如同志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这里的重点当然是国家事务,因为法律也只能在国家权力涉及的领域发生效力与作用。而在这些领域,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所处的地位非常重要,因而它们才应当是法治的重点。

其二,法律是治国的最高依据,还是诸种依据之一?

古往今来,治国的依据繁多,个人意志,神的意志,社会道德,党派政策,国家法律都曾经或正在作为治国依据,这在我国也概莫能外。在治国的诸依据中,最高依据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区分“人治”、“神治”、“德治”、“党治”和“法治”的根本标志。尤其是如何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地位问题,更是中国法治理论不可回避的现实。法治就是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这可以说是法治的核心与根本,否则,法治只是空谈。关于这一点,不少法学家都特别强调。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到近代史上的“法律就是国王”、“法律至上”、“法律至尊”都一脉相承地肯定了这点。我国1982年宪法也公开宣布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部队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它作为最高行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也宣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在的问题并不是理论上没有弄清,也不是宪法与党章没有确认,而是如何“行宪”的问题,它涉及到法治的全局,也是中国法治成败的关键。

注释:

①《韩非子》。

②《管子》。

③洛克:《政府论》中译本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

法治范文篇4

一、加强对外来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推动依法治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在抓好对领导干部和村、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着重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宪法》、《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定期对各企业负责人进行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等内容的法制教育。二是由党委政府以“法律进企业”、“送法下乡”等形式到各工业园区或大型工厂开展普法活动,为外来工、企业员工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就业等咨询服务。三是按照“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各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能力和自觉性,增强了企业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企业违法违规、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明显减少,企业职工也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年9月,刚落户我镇不久的惠州新流工业有限公司为赶时间完成产品订单,在没有征求职工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延长职工劳动时间。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到公司工会反映情况。镇府和工会得知情况后,一方面指出企业行为与《劳动法》相违背,另一方面积极做好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表示一定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在镇府和工会的引导下,企业和职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了协议。从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舒缓了企业的生产压力,实现了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三赢”。

二、大力推行厂务公开,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厂务公开是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企的有效途径。为在全镇尽快铺开厂务公开工作,我镇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选择了职工较多、人际关系较为复杂的慧联织造厂作为试点,指导协助该厂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该厂首先是成立了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推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次是采用设置宣传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书面材料通报等形式把厂务公开内容向广大职工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职工福利、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第三是采取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等方式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企业管理层对职工的疑问及时作出解释,对职工反映较强烈、大多数职工不赞成的决定事项予以纠正,维护了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厂务公开以来,该厂职工的法制意识得到了有效提高,违法违纪现象大大减少,各类矛盾纠纷也依法得到妥善解决。在试点取得成功之后,我们及时进行总结,一方面召开现场会在全镇规模大的企业进行推广,向这些企业宣传慧联厂的经验及成效,使他们认识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将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文字材料印发到企业,作为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依法治企的参考依据。同时,我们还派专人对这些企业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厂务公开在规模大的企业顺利铺开。全镇应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75家,目前已公开75家,公开率达100%。实行厂务公开,有效地扩大了我镇各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获得了发言权,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了劳资纠纷,促进了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提高了企业的依法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

三、发挥企业党支部、工会和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依法依规调处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我镇根据各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在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了党支部、工会或者调解委员会。目前,已有15家企业成立了党支部,19家成立了工会,7家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其它企业基本都成立了调解小组。这些组织的成立,充分发挥了劳资调解、民事调解和纪律监察的作用,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如慧联厂在刚刚成立之初,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各类矛盾不断发生,甚至还因为食堂伙食问题造成了*年4月份全厂罢工两天的严重事件。事后区委、区总工会和镇党委到该厂调研指导,使该厂领导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促使工厂协调健康发展。在政府企业双方共同努力下,该厂于*年7月成立了纠纷调解队(*年4月更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年5月成立了党支部,8月成立了工会。这些组织成立后,积极协助该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妥善调解企业内部纠纷,充分发挥了协调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内部稳定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受到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近三年来该厂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更没有出现过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

四、实施依法治企,有力地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法治范文篇5

一、抓人的法治意识提高

推进依法治镇,首要任务是要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这就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懂法、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近几年来,我们立足本镇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农村群众及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镇党委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重要的学习内容,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镇党政班子成员学法;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二期法律知识培训班,由镇法制辅导员或聘请县司法局领导给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镇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党员干部上法制辅导课;还结合普法工作需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学法考试,参考率达到100%,成绩合格率达到100%,并将学习成绩填进干部个人学法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通过法制教育和培训,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强化农村普法教育。通过在每个自然村设置法制宣传栏和利用宣传车、有线电视、横额、标语、上法制课等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把法律知识送进村、户。同时,我们注重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如在白盘珠镇与新庵镇合并后的一段时期,部分移民因在观念上对归属管理问题存在不满,而产生越级上访的苗头。对此,镇团委挑选了一批品学兼优的中学生,在参加《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后,利用假期深入移民家中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移民的法律意识。我们还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村党校等阵地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近年来,我镇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如今,“碰到问题想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观念已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

三是坚持抓好中小学生法制教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农村的未来。我镇把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要务来落实。长期以来,我们坚持把法制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要求学校不得压缩甚至占用学生法制教育课时,并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作用,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从派出所或司法所聘请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尽心尽职,积极备课,长期坚持为中小学生上好每一堂法制教育课,他们通过典型案例、图片展示等生动的形式,向广大中小学生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让他们远离“黄、赌、毒”,远离犯罪。几年来,全镇中小学生中没有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二、抓镇村民主政治建设

我们把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系统工程来抓,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实行镇级党务、政务公开。近年来,我镇不断强化镇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将镇党委建设“六个好”的目标、制度以及镇政府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制度上墙公布;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镇历年来所制订的12项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规范了行政行为,有效杜绝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的发生,镇政府机关依法按章办事、依法行政的政务环境逐步形成。

(二)实行农村村务、财务、审计“三公开”制度。我镇从规范公开制度入手,稳步推进农村村务、财务和审计公开,不断完善农村民主管理。一是严格按照“五个规范”做好村务、财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做到全面、具体,逐项、逐笔公开;规范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名、盖章后方能公布,并确定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30日为民主理财日;规范公开形式,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专栏橱窗化;规范公开时间,收入较多的村组每两个月公开一次,收入较少的村组每季度公开一次,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及时向群众公开进展情况;规范村组理财,实行会计委派制,确保村帐镇记和组帐村记工作落实到位。此外,镇政府还成立了会计服务站,负责全镇各村会计服务和核算工作,实行每年开展两次检查制度,对做得好的村给予表扬,差的村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并加强对各村委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及其公开工作。针对个别村集体账目存在的白头单入账、非正式票据入账、不按程序办理业务、收入不入账、挪用公款等问题,我镇实行了村组经济审计制度,每年至少二次派出工作组与镇审计站人员一起到各村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集体、村小组经济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审查。近年,通过审计发现违纪使用资金的村小组1个,追回违纪金额800元,并对违纪人员作出党纪处分。同时,我们还把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

(三)全面推行“四民工作法”。根据市委、县委精神,我镇结合实际,专门印发文件和制定了《白盆珠镇推行“四民工作法”实施方案》,对提事、议事、决事、监事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并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做好动员部署。为方便村组开展推行工作,我镇向各村组统一印发了记事本、提事表,还筹集资金30多万元,用于镇、村推行“四民工作法”的办公用具设备购置、重点路口宣传栏制作和镇、村、组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建设,保证了“四民工作法”在全镇顺利推行。

三、抓社会突出问题解决

镇委、镇政府把依法执政、执政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环境。

一是切实加强信访工作。为了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建立并不断强化党政领导接待来访日制度,规定每月的10日、20日为镇领导信访接待日。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形成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格局。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每次召开镇党政班子会议时,有关责任领导都要对各自办理的信访案件情况进行汇报或通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对策。如原新庵镇内靠移民因人口逐年增加,资源减少,原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传统生产生活模式被改变,生产生活逐渐出现困难。他们在向政府表达诉求时,没有按照正当渠道反映,于去年三、四月集体到市、县上访。我镇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抽调人员组成调处领导小组,配合县有关部门进行调解,采取了向内靠移民发放生活补助、解决个别村自来水问题、分期分批改造内靠移民危房、维修水陂和村道等积极措施,解决了内靠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使该信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受到移民们的称赞。又如双圳村小组数位村民因一果园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而到镇政府上访。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镇综治办、司法所、国土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调处。工作组在走访了原生产大队干部和较年长的老同志后,根据走访获得的情况及综合群众的意见,作出了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调处意见,使这宗信访案件得到顺利解决,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年,我镇共接待和排查群众有关山林、土地、祖坟、房屋、道路、移民等问题的来信来访案件32宗,绝大多数案件得到及时调处,调处率达94%。

二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一些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机制”的作用,积极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农村、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与安定。如*年,我镇部分移民到白盆珠水库库区捕鱼,遭到水库养鱼承包商的暴力阻止,并出现了打架流血事件。镇党委、政府得知这一情况后,一方面依理、依法做好移民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从尊重历史,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与承包方进行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较好平息了这一事件,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又如,白马村村民李某在未办理报建和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修建自家房子时占用了村小组集体篮球场的部分场地,引发了村民与李某的纠纷。镇政府通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后,依法责令李某停止建房,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他正确认识了自己侵占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并自动拆除了违章建筑,既维护了村集体的利益,又让违法的村民受到法制教育。

三是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社会治安存在的重点、热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行动中,镇领导亲自指挥,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保障了各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年1—6月份全镇立刑事案件3宗,破案3宗,全镇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法治范文篇6

一、强化普法教育,突出社会效果,推进全民普法深入发展

1、突出重点,推进普法教育的新进展

第一、强化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着重抓住“四个突出”,在学法的内容上突出抓住时代需求,紧紧围绕“奋战五年,进入苏南第一方阵”目标的需求,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方面的理论学习,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紧密结合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wto”知识的学习,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在学法的手段上突出抓住方法创新,无论是学法培训、还是知识讲座和辅导报告等课目的设置都日趋合理。教学方式更具多样化,如法制座谈会、法律知识竞赛、警示教育、学习观摩、法治网谈等,今年在组织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参加市里组织的“价格法知识网络竞赛”、全市国家公务员“四五”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中,均获得优秀组织奖。在学法的制度上突出抓住制度落实,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和法制讲座制度,认真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制度。今年下半年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9月8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分12期对全区2200多名在职在岗公务员进行6个专题的学法培训,并对除免试之外的1900多名公务员进行了学法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在学法的成效上突出抓住效果落实,既注重统一的集中培训,又注重各部门的自身培训和学习,既注重共性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又注重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今年,区委党校在各类干部培训班上先后开设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法、环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专题课程,区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学法培训达210多场2.2万多人次。

第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重点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培训。为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区劳动局专门组织全区首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参加培训的91人中有67人获得了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区文化局先后组织音像制品经营业主、印刷业经营业主以及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室、桑拿、录像等经营业主,进行了《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区工商局全年组织了4次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新办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率100%,并定期组织商标、广告、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场管理负责人培训30余场次约1500人次。计经、财政、税务、质监、环保、安监、商贸、审计、统计、工会等其他企业相关职能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二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联合会、外地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发放宣传品、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各种法制实践活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强化内部学习和培训。一些国有、民营等企业都加强了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六一三厂、金箔集团、三龙集团、东山发动机厂以及农行、信用联、供销社等行业都很重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学法工作,普遍加强了普法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第三,加强青少年学法用法,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突出抓好学校、社会、家庭“三个结合”,一是抓好学校的主体教育,各学校通过法制夏令营、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竞赛、观看法制教育影视、法制教育图片展、模拟法庭、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强化教育效果,全年共举办学生法制讲座(法制课)207场次,11万多学生普遍受到了教育。二是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一方面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主线,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分别在大连山劳教所、句容少管所、戒毒所等地建立了校外法制教育基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组织学生参观基地,听少年犯现身说法,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案例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在全区各中小学校中成立了89名法制小记者采访团,与公、检、法、司以及工商、地税、文化、卫生和质监等部门的执法人员或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志结成“一对一手拉手小组”。通过开展法制小记者采访活动,让学生与法律工作者携手结对,实现“小手拉大手,普法一同走”。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学生教育实践活动。为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1周年,组织金肯学院近百名师生志愿者,在东山大市口广场开展法律咨询和纪念活动。团区委、区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在各校开展“校园拒绝邪教”系列活动。东善桥镇组织该镇中、小学校2300多名师生,在镇中心小学举办法制教育,由大连山劳教所2名少年犯现身说法。此外,区法院、公安等政法部门均与辖区内有关高校开展了共建活动。三是强化家庭教育,利用“家长会”或“家长学校”,对家长开展法制教育,既提高了家长的法制意识,又提高家长对学生的教育能力,增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良性互动。

2、面向社会,推进全民普法的新热潮

一是以送法活动为载体,从广度和深度入手,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八送”活动。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送法进军营、送法进教堂、送法进监狱、送法进商贸经营场所。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普法职能作用,组织公证员、律师及机关干部,在社区、村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28场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200余人次,送发法律书籍5000余册、法制宣传材料2万多份,每月向社区送发一册《法制宣传村料》,并向51个社区赠送价值4万多元法律丛书一套。区工商局积极组织开展“百名工商干部送法进千家企业”宣传活动,分期分批把1000套法律法规宣传册送到辖区内的千家企业。区物价和财政部门针对不少企业对每年的缴费项目及标准不太了解的现象,及时编印了《企业缴费指南》,免费赠送给区内万家企业。淳化镇结合企业的特点,专门编印了400多份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的法制宣传材料,送发到南京腾弘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手中,深受企业干部和职工的欢迎。东山、百家湖和方山街道以及卫生、计生、环保、国税等部门,结合“四进社区”,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二是以各种专项活动为载体,开展丰富多采的普法活动。11月15日—12月15日,以“依法治区、执政为民”为主题,在全区上下广泛开展了第三个“12.4”法制宣传月活动,组织全区4万名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基层骨干,参加全市公民“四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区法院、检察院和地税、建工、科技、妇联等12个部门近80名干部和法律工作者,分别在东山、百家湖和方山街道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区工商、环保、土地、建设、水利、残联等部门结合“3.15"、“环境保护日”、“全国土地日”、“助残日”、“老人节”及“城市规划法”颁布纪念日等,都举办了各自特色的宣传纪念活动。三是以现代信息为载体,使普法教育深入千家万户。广播电视除在新闻中加大法制新闻报到力度外,还开办了《社会视角》、《法庭内外》、《xx警方》、《法制报道》等专题、专栏。全年播出电视新闻230余篇,电视专题340多档(次),播出广播新闻190多篇、广播专题153多档(次)。xx日报也开辟了《法制经纬》等专栏,环保、物价、国土、法院、药监等部门均在xx日报开辟了法制专栏,全年刊登法制新闻600多篇,法制专栏节目260多档(次)。此外,以依法治市网站中的xx区域网站为平台,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展示我区法制实践的新成果,半年以来刊登各类法制信息和文章180多篇,位于全市区县的前列。四是以各项工作为载体,积极开展专业法宣传活动。根据省、市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工作,先后采取组织学习、报纸刊登、印发讲义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五周年,在各镇广泛开展了《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月活动。同时,为纪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周年,在计生系统组织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税务、司法等部门也相继开展了法制宣传月活动。

3、服务稳定,推进创建水平的新提高

一是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在全区开展了防治非典型肺炎法制宣传工作。通过送发法制宣传册、宣传资料、宣传挂图,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车,组织党员、干部、学生、社区村(居委会)群众志愿者队伍,开展“党员联系户”、“学生带法回家”等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防“非”期间,全区共送发法律书籍达14万多册,法制宣传材料达26万多份。二是围绕“建设平安xx、创建治安安全先进区”的目标,开展有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广泛深入开展了以“远离、关爱未来”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一方面突出对青少年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全区40余所中学均以禁毒教育为主题上了一堂法制课。另一方面是加强对社区的禁毒宣传,20个社区利用展板、宣传画等形式进行了宣传,开发区内6个社区还开展了禁毒“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材料6000多份。区检察院专门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小分队,利用近年来查办的一些职务犯罪大要案和典型的刑事案件案例,制成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深入农村、学校、企业以及教育、工商、税务、建筑等重点行业、部门进行巡回展出,观展人数达3000余人次。三是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宣传教育。区安监局全年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15期,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技干部、安全生产监察员进行培训。麒麟镇因军事设施保护紧急关停了窦村四家采石场(8个塘口),在整个关停采石场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较好地开展宣传等工作,成功地关停了四家采石场。此外,在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基础。

据统计,全年全区共征订或自编各类法律法规书籍11万多册,举办培训班340多期、参加人员3.4万余人次,上法制课523场次、参加人员18.4万余人次,出板报2000多期、专栏1700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98场次、涉及7.9万多人次,送法到基层157场次,开展法律咨询385场次,接受群众咨询2.6万多人,群众受教育面达69万多人。

二、强化执法为民,优化创业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是构筑服务体系,强化服务功能。极力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公共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和责任制,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区工商系统着重加快构筑“服务型工商”体系,积极推进“企业预备期”制度、“先照后证”制度、“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先办后补再规范”制度等四项优惠新举措,全面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降低准入门槛,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为全区经济大发展、大跨越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环境。并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化建设,发挥管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营造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区法院以打造“服务型法院”为切入点,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司法服务,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实现法院机制和体制创新,全面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扩大司法服务效果,克服狭隘服务的观念,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区检察院始终把“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检察工作的标准,强化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服务经济建设。

二是创建服务机制,优化投资环境今年6月26日,我区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全区32家单位在中心设立了359个审批和服务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口子收费、一门式服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批和服务项目,全部实行“九公开”,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作公开化。中心运作由分散审批转变为集中审批,由无限时审批转变为限时审批,由部门内部分块审批转变为部门授权整合审批,由分散多地多次收费转变为一地集中收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以来,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结率达99%,群众满意率99.3%。xx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积极为每一位投资创业者提供自投资咨询到工商登记、项目基建、生产经营等59大项128小项的全程式服务。今年以来,该服务中心受理事项办结率达95%以上。据窗口调查,国土、建设、建工、工商、供电、消防等部门工作量接近或超过全部门服务总量的65%以上。区交通部门以“爱民、为民、便民”为出发点,出台了45项便民措施,其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有23项,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有22项,变管理为服务,还政于民,让群众满意。

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执法为民。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区人事局积极推行“阳光人事工程”,将人事调配、工资福利、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向社会公布,区法院实行“审务十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满意。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区工商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纳入每个季度工作要点,对行政许可每月抽查一次,对行政处罚每半年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区检察院实行“首办检察长”全程服务制和“首办责任”检察长督办制,区地税局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都取得了一定效果。进一步加大考核考评力度,确保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区财政局先后出台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和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对行政执法错案的追究和行政执法考核评比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断完善收费监控机制。区公安、建设、广电、建工、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行风监督,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执法、执法为民。

三、强化行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各行业法治化进程

第一落实全区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四个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以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关闭了一批“五小”企业,完善了前置审批条件。进一步加大实施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没有加贴“qs”标志的5类食品不进货、不上柜、不销售,并对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食品等10类食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对全区小饮食、小卤菜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旅馆、小公共浴室和小歌舞厅等“六小”行业进行整顿规范,取缔了一批无证照非法经营户,整改了一批未达标的“六小”单位,使“六小”行业全面做到持证规范经营。同时,强化对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以及对合同和经纪人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买卖、承揽、居间合同进行欺诈,降低了市场经营风险。二是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深入开展打假行动,查处了一批假冒香烟、白酒、食品、建材、服装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治力度,查处了侵犯“剑鱼”、“菲利浦”、“梦特娇”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整顿,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查处了一大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的恶性案件。三是以打破行业垄断为重点,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仿冒、伪照产地和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30余件,查处了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误导行为20余件,查处了保险、药品、酒类等市场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近10件。四是开展了各类市场,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集贸易市场、粮油市场、食品市场、节日市场、娱乐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学校周边地区的网吧等场所的整治,为学校教学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通过对农贸市场的准入秩序、经营秩序、上市商品、购物环境等的专项整治,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粮油市场、食品市场、节日市场等的专项整治,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是落实行业治理措施,加大对各类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全区的经济运作。一是在全区开展了夏季食品、饮料市场专项检查,对辖区内所有食品、饮料生产产家、经营单位以及生产厂家、批发市场、销售大户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先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49件、假冒伪劣行为45件、虚假广告和表示行为11件,以及仿冒包装、装潢行为及其他行为274件,暂扣物品价值2.72万元,立案查处16件。二是对东山城区的废品收购点进行了集中整治,规范其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营业和在闹市区、主干道经营的收购点,规范废品收购点经营行为。三是各执法部门强化职能,积极开展种类专项整治。区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价格专项检查,对擅自定价销售、超过规定价格销售普通住宅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在商品房销售中乱收费的,瞒报、虚报面积,变相提高价格的,对销售商品房、提供中介服务中进行价格欺诈的和违反规定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等进行查处和依法处理。区财政局从整体上推动和提高全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突出四个重点,开展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涉农、涉企乱收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区农业部门组织开展了卫生杀虫剂质量抽检和标签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了东山城区四家大型超市,对有问题的品种,当场就地封存,并采样抽检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区烟草局在今年9月,专门组织人力、物力集中开展了卷烟打假和市场综合整治,先后查扣各种牌号的假烟、违规烟800余条,立案处理3起,简易处理违规经营户15起,罚没款万余元,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此外,对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市场、机动车维修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以及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相关执法部门相互联动、积极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有效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护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狠抓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广泛开展“质量月”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重视质量的良好风尚。重点开展了打击农资、建材、特种设备企业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活动。区质监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开展工业企业法制计量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率先完成了对42家加油站的计量达标考核换证工作,对符合工业计量合格确认考核细则的企业进行考核发证。目前,我区共有30家企业获得了市计量合格证书,超额完成了南京市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区药监等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在全区实施药品放心工程,采取七项工作措施,全力打造“百姓用药最安全环境”,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建筑等行业事故频发的势头,在全区建筑业中开展了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严格专项治理,防止事故发生”为主题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活动期间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305件,当场整改185件,限期整改120件。同时,强化对食品及公共行业卫生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对森林、植被、水土和矿产资源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以及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保护,提高公益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南京市对我区其林、横溪、淳化、东山等8个镇(街道)的安全生产达标抽查中,被查镇(街道)均取得了90分以上的检查考核分,全部达到优秀标准,进入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行列。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成本,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xx开发区开通了第一个安全生产网站,网站设有安全新闻、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事故案例、培训信息、在线服务等8个子栏目,实行无偿服务,扩大了安监部门与社会的交流。

四、强化基层治理,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创建工作的新进展

1、以基层治理为立足点,不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点突出“一个推进、二个深化”。一是依法推进社区建设,切实提高居民自治水平。按照“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要求,确定了2003—2005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全面完成全区“居改社”工作,成功组建51个社区居委会,为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运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开展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社区硬件和软件建设,重点是区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目前,8个社区硬件建设达到省定标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创建工作,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对村级财务管理和活动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协调农村“两委会”关系,提高村委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坚持长效管理,不断扩大创建成果。此外,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全区70%的村实行了计生村民自治,5个村被评为市计生村民自治示范区。通过共同努力,年底我区荣获了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称号,标致着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三是深化企业、学校的依法治理工作。在推进企业民主建设过程中,适应新的经济模式,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把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建立健全一系列符合现代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行、有法可循,并切实实行厂务公开、规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区共签订集体合同1716份、区域性集体合同116份,行业性合同5份,使职工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和经济利益逐步得到落实,企业的依法用工情况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章办事,依法管理。严格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有力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乱收费成果。进一步强化管理,对个别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实行定人建档管理,并开展“一帮一”、“捆绑式”帮教活动,有效遏制青少年学生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大力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不断强化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积极推行保安进校园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制,在全省首创配备“学校安全督查员”,现已有70名具有丰富教育管理经验的中青年教师,走上了学校安全督查员的岗位,保证学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法治范文篇7

【关键词】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人民民主与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与代议制治官与治民

变民风易,变士风难;

变士风易,变仕风难;

仕风变,天下治矣。

————(明)吕坤《呻吟语·治道》[1]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这段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内涵: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以及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即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行各业和公民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的重大进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自从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政府依法办事的增多了,这都是值得我们心喜的,但“依法治×”几成泛滥之态,依法治水、依法治电、依法治地等荒唐可笑的口号到处是,也说明我们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当政者至今还未理解法治的本义,把“依法治×”只当成了一种时尚口号而并不知其真正的理念与价值,把“依法治×”当成了挡箭牌而没看到其中沉甸甸的责任。

一.党的领导并不就等于党的执政

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产物,其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控制政治过程,实现自己的纲领,体现一定阶级、集团或阶层的利益。政党领导是现代国家政治过程的基本特征,在现代国家的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政治主体。就执政党而言,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对国家权力的掌握、控制和行使则称为执政。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政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党依法执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严格依法运作。在这个意义上,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共产党依法执政,只有坚持党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但作为两个概念,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是紧密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

党的领导是指,在以自己提出、实际上体现着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吸引党外人民群众、甚至其他党派及其成员的支持和追随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务中从事引导、组织、带领人民群众和其他追随者为实现党所提出的价值观念、路线、政策而共同奋斗的活动。党的领导作为党和人民群众的一种关系状态,不是党强迫的,而是人民群众自愿地与党形成的。领导主要靠人民的信赖和认可,主要靠党的榜样示范、宣传、维护人民利益的奋斗实践。党的领导,主要靠它所倡导的科学的政治思想和主义的吸引力,它的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正确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政治引导力,它的组织与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奋斗的精神感召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

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的前提下,一般意义上的执政都是指一个政党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的权力机构,并以该党的代表为主掌握国家权力机构、从事对整个国家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或者说,执政是一个政党通过合法的途径在国家权力中占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权力将自己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的政务管理过程中的活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合法地进入和掌握国家权力机构的前提下,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处理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谋求和实现全国人民的利益的活动。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们执掌和控制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的活动和行为。

从广义上说,党的领导包括着党的执政,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毕竟有差别:党的执政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法定地位,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无私的工作同人民群众形成的一种事实性关系状态;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领导却主要只能依赖说服、宣传、引导、示范、领先实践、组织行动等手段;党的执政的直接主体是党组织的代表们,党的领导的直接主体就是党组织自身。

在取得执政地位以后,我们党具有双重身份的合一: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既要行使国家权力;又要从事社会工作。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对执政和领导的区分,将执政视同为领导,也将领导泛化为执政。由于我们对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取得方式不作分析,所以,我们不自觉地将人民群众应当服从我们的执政行为的义务,扩大、泛化为应当服从我们领导的义务。我们党一身二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如果我们只看到或强调这一方面,而忽略它们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导致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的错误都会全归于整个共产党领导的错误(如司法腐败都归于党的腐败)。人之忠于职守的最好保证,在于使其利益与其责任一致起来。[3]依法治国定义中我们用的是党的领导,我们那一些提出荒唐可笑口号的人恐怕是还没看清,他们还在以为当政过程中出的责任是由整个党来负,因此他们才敢那么不负责任随便的乱提口号。要依法治国必须分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区别,也必须分清领导责任与执政责任,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起来,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必须由他们自己来负。

二.人民民主不等于人民当家作主,现代民主采用的是代议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和其他方面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但是,我们不能想象所有的公民都一窝蜂地去管理国家,不可能由所有的公民都直接从事对国家和其他方面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而且所有的公民都直接从事对国家和其他方面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话,我们的政府还有存在的依据吗?实践中,人民民主只能表现为由从人民中产生的代表或官员来直接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也就是现代民主采用代议制而不是直接民主。代议制顾名思义就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基本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因此,现实生活中,人民没有也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民主并不等于人民都当家而作主,人民民主的“民主”主要是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的主权并且人人都有参与国家事务和其他方面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或资格来说的,但你有参与国家事务和其他方面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或资格并不必然就一定都有直接从事对国家和其他方面的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实践,人民作主体现的是人民主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是一种权力状态或形式,而人民当家是一种活动,是直接民主,是人民人人都直接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因此人民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区别的,人民民主并不必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只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形式,是直接民主而现代社会的人民民主采用的是代议制。

“关于民主制度的功能,《联邦党人文集》的理解与我们有些距离。许多段落显示,当书中要用民主语言说明政府与人民关系时,最常用的字眼是政府“依赖”于人民,依赖人民的什么呢?简言之,依赖人民给政府提供正当性。民主的功能,主要是用人民作为政治正当性的来源;以人民的同意作为要求人民服从统治者的口实。此之所以民主的最重要制度表现,竟然是选举统治者!相比之下,中文读者通常对于民主有更浪漫、更高调的期许,相信民主制度能够让具体的人民取得权力,参与决策。这两种理解方式何者较为恰当,不容易有定论。不过在前一种理解之下,藉制衡限制权力的必要比较明显,而在后一种理解之下,由于人民对于自己的政治角色与效能幻觉较多,限权的需要比较会遭忽略,却也是不争的事实。”[4]这段论述的意思对于我们的依法治国来说也同样是适用的,人民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所涉及的还主要应该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四大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法律权、复决法律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只是说的是一种法律状态或形式,并不是说人民人人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五大治权是有政府掌握的,真正在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还是我们的政府。在民主政体或代议政体中,对于管理不善的自然纠正办法就是变动人事。[5]说的是代议制民主中的责任问题,同样治国的过程中并不因加了“依法”两字就必然不会产生责任问题,这里的责任也不能因为我们把依法治国的主体定义为了人民就由人民来买单,我们的一些当政者出了事还是要有他们自己来承担责任。

三.法治不是治民之道而是治政府之道

依法治国具体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即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行各业和公民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而且主要的还是侧重于政府依法办事,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政府领导人的权威也就是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说过去的十七、十八世纪是刑法的时代,十九、二十世纪是民商法的时代,二十一世纪是行政法和宪法的时代其实也正说明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而我们现在要建立的法治是治政府而非治民之道,当然所谓的治政府主要还是指政府应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办事,所有的官员包括领导人其权威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

现在我们的一些人包括提出那些荒唐可笑口号的一些当政者其实就还是在把法治理解为治民之道,以为法制定来就是为了管理人民的,就是要人民遵纪守法而自己是存在于法之外的。有此观念,所以他们才“依法治×到处飞,以“法治”的名义来折腾老百姓,法是什么,有他们随便讲,任意解释,殊不知他们这正是拿着“法”来大行人治。在他们那里“法”只是他们手中治人民的工具。

真正的法治,“法”不是某些人手中的工具,她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基本法则,而且真正的法治不只是人民守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官员守法。我们的一些当政者不认识到此的话,以“法治”的名义来折腾人民的事就不会灭绝。因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才是依法治国定义中法治的本义。

法治范文篇8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法治范文篇9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

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规则是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的,体现在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秩序。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就应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这样有机地统一。这是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一个重要标志。

应当看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复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在历史、台湾等问题上开倒车,屡屡失信于中国人民,使两国老一辈政治家历经千辛万苦才恢复和发展起来的中日友好关系受到伤害,引起中国人民和亚洲人民的强烈不满。我们要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法制观念,不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活动,不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法治范文篇10

在法治舆论的导向上,当代中国的立法和法治似乎被国人寄托了无限的希望,需要承载无数它们不应当承载也承载不了的重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思维定势是:哪里出现了矛盾和问题,哪里就想到了立法(法治);哪里需要保护、奖励、促进,哪里就搬出了立法;哪里的麻烦不能化解、困难不能克服、纠纷不能解决,哪里就呼唤立法……,立法(法治)成了当下某些人心目中包治百病的“名方良药”(“万金油”)。法治万能主义必然有失灵的时候。一旦哪里的矛盾、麻烦、困难等问题解决不了,轻者就对法治失望、对法律不信任;重者法律和法治就要受到责备,成为“替罪羊”,背上“无能”的恶名,在个别地方和部门,法律和法治的“无能”甚至还要为干部失职或领导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法治万能主义下的法治泛化,必然导致一些法律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施,成为“法律白条”,进而又反过来使法治应有的权威受到损害。

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法律和法治,切不可对它们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值,更不能从“人治”的极端又走到“法治”的极端。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和法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万能的,是有现实局限和理性边界的。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昂格尔(robertom.unger)教授指出的法治局限性那样: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毫无疑问,法律和法治浸入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到什么程度,应当具有符合科学原则和理性精神的适当比例和限度,应当与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现实条件等相契合。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法治)应当与社会保持一定张力,形成适当比例关系:两者的比例过低,难以成为法治社会;比例过高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导致法律(法治)对社会的专制和恐怖,导致社会的窒息。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但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谐社会里,法律和法治必须有其边界和限度,它们浸入社会关系的限度,似可按这样的原则来定夺:1、凡是可以用道德、纪律、乡规民约、习俗、政策等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2、凡是既可以用法律和法治又可以用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尽可能减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尽可能多地采用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和解决;3、法律和法治应当恪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常只覆盖那些必须且应当由法律和法治来分配的社会利益、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社会行为,此外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应当尽可能地由其他社会规范来分配、调整和规范。

法律和法治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又是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设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进入社会生活领域,也应当符合文明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sirhenrymaine)爵士说过: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谐社会里,法律和法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方式,应当多向善而勿为恶,多民事而少刑事,多经济而少行政,多轻刑而少重刑(死刑),多教育而少惩罚,多明确而少模糊,多细腻而少粗旷。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治的功能设计,应当充满和体现现代人文精神、理性精神、民主精神和宪政精神,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